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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用版)(2013版)》內容簡介:實踐中,許多人對商標的重視程度遠遠低于其他知識產權。其實,一個商標,從權利人選擇標識起,就不斷有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投入;而后商標信譽的不斷提高,也主要靠經營者的營銷方法、為提高質量及更新產品而投入的技術含量等等一系列創造性勞動成果。因此,即使是企業的初級產品,也應當帶著商標在市場上出現。經營者在經營有形貨物的同時,自己的商標也會不斷增值,而一旦有形貨物不幸喪失,至少自己的商標仍有價值。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用版)(2013版)》以商標法為主體法,輔以注釋、案例等,幫助廣大讀者學法用法。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商標的分類)
(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
(如何界定計算機軟件商品商標的使用?)
第四條(商標注冊申請)
第五條(商標專用權的共有)
(共有商標)
第六條(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商標的構成要素)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如何解決現實生活中解決“傍名牌”的問題?)
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地名可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
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作為注冊商標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前提條件)
(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如何看待馳名商標的個案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
第十五條(惡意注冊他人商標)
第十六條(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與普通的商標如何區別?)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如何區別?)
第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辦理原則)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為什么要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進行強制性規定?)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會員的管理)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三條(注冊申請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條(注冊申請的重新提出)
(為什么注冊商標改變標志后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優先權及其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第二十七條(申報事項和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初步審定并公告)
(初步審定)
(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內容的說明和修正)
第三十條(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第三十一條(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
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在先權利的例外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標異議和商標的核準注冊)
(異議)
第三十四條(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
第三十五條(商標異議的處理)
(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有關決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條(及時審查原則)
第三十八條(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的更正)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條(續展手續的辦理)
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程序)
(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序)
第五章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注冊不當的商標)
(由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第四十五條(違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冊商標)
(違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程序)
第四十六條(注冊商標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九條(違法使用注冊商標)
(因違法使用注冊商標而致其撤銷的程序)
第五十條(對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的商標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對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馳名商標使用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對撤銷或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
第五十五條(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第五十七條(商標侵權行為)
(如何理解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如何判斷產品促銷活動中的商標侵權?)
第五十八條(不正當競爭)
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行為)
第六十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查處)
第六十二條(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行使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如何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第六十四條(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免責情形)
(被控侵權人的兩種免責情形)
第六十五條(臨時保護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符合哪些條件?)
第六十六條(證據保全)
(申請人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的責任)
(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商標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要求)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
第七十一條(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八章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實用附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商標的分類)
(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
(如何界定計算機軟件商品商標的使用?)
第四條(商標注冊申請)
第五條(商標專用權的共有)
(共有商標)
第六條(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商標的構成要素)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如何解決現實生活中解決“傍名牌”的問題?)
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地名可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
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作為注冊商標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前提條件)
(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如何看待馳名商標的個案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
第十五條(惡意注冊他人商標)
第十六條(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與普通的商標如何區別?)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如何區別?)
第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辦理原則)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為什么要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進行強制性規定?)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會員的管理)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三條(注冊申請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條(注冊申請的重新提出)
(為什么注冊商標改變標志后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優先權及其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第二十七條(申報事項和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初步審定并公告)
(初步審定)
(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內容的說明和修正)
第三十條(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第三十一條(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
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在先權利的例外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標異議和商標的核準注冊)
(異議)
第三十四條(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
第三十五條(商標異議的處理)
(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有關決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條(及時審查原則)
第三十八條(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的更正)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條(續展手續的辦理)
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程序)
(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序)
第五章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注冊不當的商標)
(由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第四十五條(違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冊商標)
(違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程序)
第四十六條(注冊商標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九條(違法使用注冊商標)
(因違法使用注冊商標而致其撤銷的程序)
第五十條(對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的商標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對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馳名商標使用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對撤銷或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
第五十五條(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第五十七條(商標侵權行為)
(如何理解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如何判斷產品促銷活動中的商標侵權?)
第五十八條(不正當競爭)
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行為)
第六十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查處)
第六十二條(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行使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如何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第六十四條(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免責情形)
(被控侵權人的兩種免責情形)
第六十五條(臨時保護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符合哪些條件?)
第六十六條(證據保全)
(申請人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的責任)
(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商標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要求)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
第七十一條(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八章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實用附錄
書摘/試閱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理解與適用
(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
根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因此,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有兩個:
一是當事人提出了請求。即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
二是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即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事實認定,是對商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馳名這一事實的認定,而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對商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認可。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一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所謂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是指與使用該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人中,對該商標以及使用該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所知悉范圍的大小、了解情況的多少等。
二是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所謂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是指該商標不間斷地使用于某類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時間。馳名商標是指較長時間持續使用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使用時間的長短,直接決定了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三是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商標宣傳時間的長短、宣傳程度的大小、宣傳地方的多少,直接決定了知曉該商標人數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
四是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是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是指除上述四個因素外,其他導致該商標馳名的因素。如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一定時期的銷售量增長較快,或者銷售區域迅速擴大等,說明購買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眾多,該商標也就為公眾所熟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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