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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真實:路徑與限度》是一本關于司法證明的路徑與方法的書。“真實”一直被認定為證據制度的使命。然而,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證據制度在對待“真實”的態度方面,總是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差異。傳統的證據法以提高司法證明的精確性和證明結果的正當性為主要發展動力,并在此基礎上構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證明程序。但是,在進入20世紀以后,傳統證據法賴以存在的哲學、社會以及法學基礎發生了變化。面對這些變化,當代證據法應重新確定理性的范圍與實現理性的方法,更加注重證據法的協調功能而非認識功能,為事實認定結果提供新的正當化途徑,使證據法成為一個開放的、可以不斷發展的法律體系,使司法證明活動成為溝通立法者意圖與社會現實需求的橋梁與紐帶。
作者簡介
紀格非,1974年生,祖籍浙江溫州。自1997年起,專門學習民事訴訟法學。2003年7月獲得訴訟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訴訟中的真實:路徑與限度》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內容摘要
第一章訴訟“真實”與證據制度/1
一、證據制度的使命:真實/1
二、傳統證據制度實現真實的途徑/2
三、傳統證據法面臨的挑戰/11
四、當代證據法對“真實”的認識/22
第二章真實的路徑:證明的模式/36
一、“技術化模式”與“自然化模式”的對立/36
二、兩大法系國家證據制度對“模式”的不同理解/39
三、“技術化模式”與“自然化模式”的選擇與取舍/54
第三章真實的路徑:證據的形式與證明的程序/61
一、證據的形式與可采性的關系/61
二、證據的形式及其與證據可采性關系的國內外立法/68
三、證明的程序與證據可采納性的關系/76
四、證據的形式與證明力——傳來證據的使用/80
五、證據的形式與證據的可采性——書證優先原則的批判與借鑒/87
六、證據的形式與證明力——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97
七、證明的程序與證據的可采性——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114
第四章真實的路徑:證據規則/122
一、證據規則的基礎——證據裁判原則/122
二、證據規則的分類/127
三、關聯性規則/140
四、傳聞證據的使用規則/153
五、品格證據在民事性騷擾案件中的運用/179
六、意見證據的采納與使用/208
第五章真實的路徑:經驗法則/214
一、經驗法則的概念與分類/214
二、“正當性”對于經驗法則適用的意義/218
三、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普遍性/223
四、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可接受性/226
五、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匹配性/232
第六章真實的限度:法官的裁量權/238
一、證據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權及其類型化/238
二、開放型自由裁量權的分類及特征/241
三、封閉型自由裁量權的分類及特征/247
四、不同類型的自由裁量權與證據制度/253
五、我國的證據制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257
第七章真實的限度:效率與政策/261
一、司法證明的效率/261
二、保密特權/266
三、訴訟公正與證據制度/288
四、證據制度的公眾可接受性/292
五、真實與證明標準/297
參考文獻/327
代后記蘭花——獻給與我一同守候的人們/336
第一章訴訟“真實”與證據制度/1
一、證據制度的使命:真實/1
二、傳統證據制度實現真實的途徑/2
三、傳統證據法面臨的挑戰/11
四、當代證據法對“真實”的認識/22
第二章真實的路徑:證明的模式/36
一、“技術化模式”與“自然化模式”的對立/36
二、兩大法系國家證據制度對“模式”的不同理解/39
三、“技術化模式”與“自然化模式”的選擇與取舍/54
第三章真實的路徑:證據的形式與證明的程序/61
一、證據的形式與可采性的關系/61
二、證據的形式及其與證據可采性關系的國內外立法/68
三、證明的程序與證據可采納性的關系/76
四、證據的形式與證明力——傳來證據的使用/80
五、證據的形式與證據的可采性——書證優先原則的批判與借鑒/87
六、證據的形式與證明力——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97
七、證明的程序與證據的可采性——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114
第四章真實的路徑:證據規則/122
一、證據規則的基礎——證據裁判原則/122
二、證據規則的分類/127
三、關聯性規則/140
四、傳聞證據的使用規則/153
五、品格證據在民事性騷擾案件中的運用/179
六、意見證據的采納與使用/208
第五章真實的路徑:經驗法則/214
一、經驗法則的概念與分類/214
二、“正當性”對于經驗法則適用的意義/218
三、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普遍性/223
四、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可接受性/226
五、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構成要素——匹配性/232
第六章真實的限度:法官的裁量權/238
一、證據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權及其類型化/238
二、開放型自由裁量權的分類及特征/241
三、封閉型自由裁量權的分類及特征/247
四、不同類型的自由裁量權與證據制度/253
五、我國的證據制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257
第七章真實的限度:效率與政策/261
一、司法證明的效率/261
二、保密特權/266
三、訴訟公正與證據制度/288
四、證據制度的公眾可接受性/292
五、真實與證明標準/297
參考文獻/327
代后記蘭花——獻給與我一同守候的人們/336
書摘/試閱
而且可以看出,我們對待傳聞證據的態度實際上就是將它作為一種有待補強的證據,反映了我們設立的傳聞證據規則仍是以實體真實為理論基礎的。
對某一種類的傳聞證據是否應當予以排除反映了立法者在設立傳聞證據規則時的理論歸依。在英美法系國家,證據制度發展的早期階段,排除傳聞證據的主要理由是傳聞證據可靠性差、易導致陪審團的錯誤和偏見,可以說,在當時排除傳聞證據的法理基礎主要來自對實體公正的追求。但是從近年來傳聞證據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的發展趨勢來看,排除傳聞證據的理論基礎逐步從追求實體公正向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及兼顧多種訴訟價值轉化。
從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現實狀況來看,法官往往是在案件正式開庭之前就已經接觸到了傳聞證據,即使在事后基于證據不可靠而排除適用傳聞證據,也很難消除這類證據給法官事實上造成的影響。同時由于審前準備程序的缺失,當事人無法通過庭前的準備程序獲得平等的對抗手段,因此當事人在程序中的主體地位也就難以體現。因此我們在設立傳聞證據規則時應當將著眼點放在保障當事人獲得平等的對抗手段上。
第二,對傳聞證據的限制或排除集中在書面證言的使用方面,對其他種類的傳聞證據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在英美法系國家,傳聞證據依據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①以書面證言代替到庭之陳述;②在審判期日外其人所作成之陳述書或錄取其陳述之筆錄(當事人之庭外陳述);③在審判期日以其他人之陳述為內容所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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