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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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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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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美國憲法自頒佈之後的兩百多年裡,除了二十七條修正案之外,再沒有任何變動,但它卻一直是美國賴以存在的根本。
1787年,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制憲會議舉行,該會議制定並通過了一部新憲法。新憲法要由13個州的代表會議分別批准,一旦征得9個州同意,憲法即生效。但是在討論過程中,各種擁護和反對之聲不絕於耳,於是便發生了美國歷史上最激烈的一場論戰。《聯邦黨人文集》就是這次論戰的產物,是全面為新憲法辯護的一部著作。它一方面反駁了反對派對新憲法的抨擊,另一方面闡述了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美國聯邦政體的運作模式。
《聯邦黨人文集》包括論文85篇,是三位作者共同以“普布利烏斯”為筆名在紐約報刊上發表的。《聯邦黨人文集》對後來一些國家的憲法的制定有著深遠的影響,也是今人研究美國憲法和政體的重要資料。後來的美國法官常引用本書解釋憲法。

作者簡介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
美國首任財政部長,開國元勳之一,美國憲法的起草人之一。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1751-1836)
美國第四任總統,開國元勳之一,被稱為“美國憲法之父”。
約翰•傑伊(John Jay,1745-1829 )
美國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學家。首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910年,年僅19歲的胡適考取“庚子賠款”第二期官費生赴美留學,就讀于康奈爾大學。偶遇美國小學新生開學,胡適難抑好奇跑去旁聽,內心受到極大震動。美國啟蒙第一課只有一個內容,便是令全體學生宣讀誓詞:“我保證善用我的思辨才能;我保證發展我獨立的思想;我保證接受教育,從而使自己能夠獨立判斷。”正是這段誓詞,讓胡適深刻體會到:美國之所以成為美國,全在於其“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而這一理念成了胡適先生一生堅守的信念。
美國,距其建國不過200餘年,卻已是世界強國。我們不禁要問:這個民族,究竟是如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做到經濟上飛速發達,政治上遊刃有餘的?更為重要的是,它如何將這關係國本的“思想與精神”賦予它的民眾,令他們秉持信仰,堅守信念?
2012年5月,美國館藏量最大、歷史最悠久的國會圖書館遴選出88部對美國社會最具影響力的書籍,定名為“塑造美國的書”(Books That Shaped America)。《飄》、《麥田守望者》、《了不起的蓋茨比》、《第22條軍規》、《湯姆叔叔的小屋》等歷久彌新、耳熟能詳的經典名著均入選。這些書籍或曾在當時社會引發爭議,或甫一亮相即引起極大轟動,或令人憤慨,或引人怒駡,或發人深思,但仍對美國乃至全世界讀者瞭解美國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此,我們引進並翻譯出版了這套“塑造美國的88本書”叢書。力爭客觀、原生態地呈現美國的人文社會、政治制度以及美國歷史發展和民主進程,在一個個美國故事中,講述真實的美國和美國人,宏觀展示美國的誕生、成長和強大,美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和認同。它們包括:推動北美人民走上公開獨立道路的戰鬥檄文《常識》;成就美國憲法和聯邦制度的政治經典《聯邦党人文集》;激勵無數年輕人的世界上最著名的自傳《富蘭克林自傳》;影響美國五代人的經典教科書《美國語文讀本》;美國哲學和美式生活方式的代表之作《實用主義》;美國移民人手一冊的人生指南《窮理查智慧書》;點燃美國20世紀60年代性解放運動的性學經典《金賽性學報告》;來自美國總統世家的對教育的反思與批判《亨利•亞當斯的教育》;出版史上的奇跡、永遠的勵志暢銷書《人性的弱點》,等等。
這套“塑造美國的88本書”叢書將自始至終貫徹嚴肅認真的學風和生動活潑的文風,分輯陸續推出。
約四百年前,弗朗西斯•培根在《偉大的復興》一書序言中,曾經這樣談到書中描述的對象,他“希望人們不要把它看作一種意見,而要看作是一項事業,並相信我們在這裡所做的不是為某一宗派或理論奠定基礎,而是為人類的福祉和尊嚴……”我們懷著真摯的感情,把這段話獻給“塑造美國的88本書”叢書的讀者,希望廣大讀者關心她、批評她、幫助她。
讓她成為我們共同的事業。

中青文傳媒
“塑造美國的88本書”叢書編委會
2013年6月

目次

第一篇 概況
第二篇 論外國勢力的危險(一)
第三篇 論外國勢力的危險(二)
第四篇 論外國勢力的危險(三)
第五篇 論外國勢力的危險(四)
第六篇 論各成員國不和的危險(一)
第七篇 論各成員國不和的危險(二)
第八篇 各成員國之間相互為敵的後果
第九篇 聯邦可以防止國內分裂與動亂(一)
第十篇 聯邦可以防止國內分裂與動亂(二)
第十一篇 聯邦對於貿易和海軍的作用
第十二篇 聯邦對於稅收的作用
第十三篇 聯邦在政府開支上的優勢
第十四篇 駁以幅員遼闊反對新憲法草案者
第十五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一)
第十六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二)
第十七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三)
第十八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四)
第十九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五)
第二十篇 現行邦聯不足以維持合眾國(六)
第二十一篇 現行邦聯的其他缺點(一)
第二十二篇 現行邦聯的其他缺點(二)
第二十三篇 維持合眾國需要新憲法提議的有力政府
第二十四篇 論共同防務所需的權力(一)
第二十五篇 論共同防務所需的權力(二)
第二十六篇 駁限制國會的國防權力的觀點(一)
第二十七篇 駁限制國會的國防權力的觀點(二)
第二十八篇 駁限制國會的國防權力的觀點(三)
第二十九篇 論民兵
第三十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一)
第三十一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二)
第三十二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三)
第三十三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四)
第三十四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五)
第三十五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六)
第三十六篇 論聯邦的徵稅權(七)
第三十七篇 制憲會議設計適當政體的困難(一)
第三十八篇 制憲會議設計適當政體的困難(二)
第三十九篇 論新憲法與共和原則的一致性
第四十篇 論制憲會議組建混合式政府的權力
第四十一篇 新憲法草案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一)
第四十二篇 新憲法草案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二)
第四十三篇 新憲法草案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三)
第四十四篇 新憲法草案對各成員國權力的限制
第四十五篇 駁聯邦權力對各成員國政府的所謂威脅
第四十六篇 聯邦與各成員國政府的影響力對比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架構及各部門間權力分配
第四十八篇 三權分立應彼此制約
第四十九篇 駁經常召開民意大會以防篡權的方式
第五十篇 駁定期召開民意大會以防篡權的方式
第五十一篇 政府架構必須要能讓各部門之間相互制約和平衡
第五十二篇 論眾議院(一)
第五十三篇 論眾議院(二)
第五十四篇 論各成員國之間的議席分配
第五十五篇 論眾議院議席的數量(一)
第五十六篇 論眾議院議席的數量(二)
第五十七篇 駁選舉制將使少數人淩駕於多數人之上的意見
第五十八篇 駁不應隨人口增長相應增加聯邦眾議員數量的意見
第五十九篇 聯邦對國會選舉的管理權(一)
第六十篇 聯邦對國會選舉的管理權(二)
第六十一篇 聯邦對國會選舉的管理權(三)
第六十二篇 論參議院(一)
第六十三篇 論參議院(二)
第六十四篇 參議院的權力(一)
第六十五篇 參議院的權力(二)
第六十六篇 駁將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反對意見
第六十七篇 論總統
第六十八篇 論總統的選舉方式
第六十九篇 論總統的真實屬性
第七十篇 續論總統
第七十一篇 總統的任期(一)
第七十二篇 總統的任期(二),並論總統的連任
第七十三篇 關於總統薪酬及其否決權的規定
第七十四篇 總統對陸、海軍力量的指揮權及赦免權
第七十五篇 總統的締約權
第七十六篇 總統的任命權(一)
第七十七篇 總統的任命權(二),以及總統的其他權力
第七十八篇 論司法部門(一)
第七十九篇 論司法部門(二)
第八十篇 論司法部門(三),司法部門的權力
第八十一篇 論司法部門(四),司法權力的分配
第八十二篇 論司法部門 (五)
第八十三篇 論司法部門(六),關於陪審團
第八十四篇 駁其他多種反對新憲法草案的意見
第八十五篇 結束語
附錄一 獨立宣言
附錄二 邦聯條款
附錄三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附錄四 憲法修正案

書摘/試閱

第四十八篇 三權分立應彼此制約
致紐約州人民: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看到,三權分立這條政治原則,並不要求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完全分開,使它們毫無關聯。下面,我將說明,除非讓三個部門像現在這樣,在彼此之間有交叉混合,從而彼此之間有憲法上的制約,否則這條政治原則所要求的一定程度的三權分立作為自由政府的必要條件,永遠無法在實踐中得到維持。
有一點各方面都認可的共識就是:應當屬於某一個部門的權力,不應該由其他部門直接全權行使。同樣明顯的是,任何一個權力部門所得到的合法權力,都不應該淩駕於其他兩個權力部門之上,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對其他部門產生壓倒性的影響力。毫無疑問,權力有一種逐漸自我擴張的天性,所以就應該通過一定的措施,對其進行有效限制。因此,在理論上按照其特點將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後,下一步要做的工作,也是最艱難的工作,就是為每種權力提供實際的安全保障,使其免受其他兩種權力的侵奪。這種安全保障該如何建立,則是一項有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在憲法設計的政府中,精確地劃定出三種部門的權力界限,並形成文字,這是否就足以遏制權力的擴張性了呢?美利堅多數憲法的擬定者,似乎都主要把對權力的安全限制寄託於這樣的方法。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人們高估這種紙面上規定的效力了;力量較弱的部門,必須要有其他更為恰當的防備,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力不被其他強勢部門侵奪。立法部門就是這樣的強勢部門,它到處擴展自己的勢力範圍,把所有權力都捲入它猛烈的旋渦之中。
我們共和國的奠基者們在締造共和國的過程中展現出了傑出的智慧,以至於指出他們所犯過的任何錯誤都是最不討好的任務。然而,出於對真理的尊重,我們不得不大膽指出,他們似乎一直在關注,如果在議會一院採取世襲制的話,在他們的支持和拱衛下,世襲官員的特權和權力將會日益擴大,最終可能給自由帶來威脅。但是他們似乎從來沒有注意到議會篡權可能帶來的危險,把所有權力都集中在議會一夥人手中,和行政官員大權獨攬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勢必導致同樣的暴政。
在君主制政府中,世襲君主掌握眾多廣泛的特權,所以人們將行政部門認為是危險之源,以一種捍衛自由的全部熱情所激發出來的猜忌防範心理,來監視行政部門的行為,這是很恰當的。在簡單民主制政府中,眾多人民群眾參加立法權的行使,由於他們不能定期開會,協調一致措施,這樣的缺點暴露在外,就給了他們的行政長官實現野心的機會,一旦到了對集權有利的緊急時刻,他們就有可能實施暴政。在實施代議制的共和政府中,行政長官的權力,不論在範圍還是期限上都得到了有效限制;但是行使立法權的議會,自以為在民眾中有巨大影響力,過分相信自己擁有強大力量,從而激發了議會的狂妄自大;這使得議會的激情成倍膨脹,議會的激情雖多,但還是能用理性手段達成自己的目標;這迫使人民必須傾注全部警惕和戒備,提防議會的野心。
在我們的政府裡,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由於種種原因獲得了較為強勢的地位。憲法賦予它的權力比較廣泛,而且也沒有明確限制,這使得議會能夠很方便地偽裝,以複雜、間接的手段,從其他兩個權力部門手中奪權。我們經常能在議會中聽到這樣的問題:議會的某項具體措施,是否越過了立法權的範圍。另一方面,行政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其本質更為簡單,而關於司法權的描述同樣很清晰,如果這兩者的權力機構想要篡權的話,它們自己明確的權力限制馬上就會出賣它們,粉碎它們的野心。除此之外,因為議會獨自享有向人民徵稅的權力,而且在其中的某些方面還有自由裁量權,這就使它擁有了壓倒性優勢,因為議會從經濟上為其他兩個部門提供支撐,這不可避免地導致後者對前者產生依賴,也導致前者更便於侵蝕後者的權力。
下面,我將從我們的歷史經驗中來為我的論點的正確性尋找證據。如果必須要用一些個例來證明的話,這樣的實例數不勝數。我可以找任何一個曾經參與或者留意我們政府工作的公民作為證人。我也可以從聯邦任何一個成員國的記錄和檔案中收集到大量的證據。但是在能夠令人信服的同時,為了簡潔起見,我將在此使用兩個已被公認為無懈可擊的成員國作為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弗吉尼亞,我們在前文中已經提到過,弗吉尼亞憲法聲明三個權力部門不應該有任何交叉。該憲法的擁護者傑弗遜先生,他不僅在評論政府運作方面很擅長,而且還是該成員國的行政長官。為了使大家能夠充分理解他在此問題上的觀點,我們在這裡有必要引用一段他關於弗吉尼亞的筆記,雖然文字稍微有些長,但也非常有趣,他在第195頁寫道:“政府的所有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都將反映在立法機構上。將這些權力都濃縮於一人之手,就是專制政府的最佳定義。如果將這些權力從一人之手轉移集中到一群人之手,其專制程度也不會有絲毫緩和。 173個暴君的統治壓迫,絕不會比1個獨裁者更好。如果有誰懷疑這一點,就讓他去看看威尼斯的例子吧。儘管其政府是選舉產生的,但是並不適用於我們。我們浴血奮鬥的目的並不是要建立一個‘選舉專制政府’,我們為之奮鬥的政府,不但建立在自由原則的基礎之上,而且其政府的權力也應該平衡地分佈在不同的權力部門手中,這樣,任何一個權力部門都要受到其他權力部門的有效監督和限制,而不能任意僭越自己的權力範圍。因此,(弗吉尼亞)憲法通過的政府條例,將其基礎建立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絕對分立的基礎之上,這樣,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得到比他人更多的特殊權力。但是這幾種權力之間並沒有現成的界限。司法和行政部門依附于立法部門,部分官員的任期是否延續也取決於立法部門。因此,如果立法部門侵吞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權力,似乎沒有什麼反對方法是切實有效的,因為它可能會通過立法把它的行動合法化,使其得以行使原本屬�其他部門的權力。因此,在很多實例中,本應屬於司法部門的權力卻產生了爭議,而議會在行政部門運轉的整個期間,對執行方針的影響也逐漸為人們所司空見慣。”
我要舉的另一個例子是賓夕法尼亞,該成員國的審查委員會組建於1783年至1784年。這個審查委員會的部分職責,如其憲法中所說的一樣,是“檢查各權力部門是否有違憲行為;立法和行政部門是否履行了它們保護人民的職責,是否擅自行使了憲法賦予它們之外的更多權力。”為了完成這樣的檢查,審查委員會將立法和行政部門的履職盡責情況,與憲法賦予它們的權力進行對比;而從雙方都已確認可以列舉的事實來看,立法部門曾在很多重要事務上做出僭越權力的違憲之舉。
憲法規定要求所有公眾性質的法案都需要事先公示徵詢人民意見。儘管這是憲法預防立法部門不當立法的一個主要方法,但仍有大量的法律被頒佈,又被侵犯,卻沒有任何明顯的必要性。
司法權受到了侵犯,立法部門自作主張地行使了憲法沒有賦予的權力。
行政權也受到了侵犯。
憲法規定:法官的薪水應該是固定的,然而實際上時有變動;屬�司法部門的案件也常被立法部門審理判決。
如果有誰想要查看具體侵權事例的話,可以去查看審查委員會公開出版的記錄。其中有些事例可以歸因於戰爭時期的特殊情況,但是更多的只能認為是政府架構不完善所導致的結果。
同樣,行政部門在違憲方面也並非完全無辜。不過,有三種情況要指出來:第一,行政部門大量的違憲行為,是出於戰爭的需求,或者國會的建議,或者行政長官的提議;第二,在其他大多數事例中,它們是在曲意順從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意圖;第三,賓夕法尼亞的行政部門,在成員數量上和其他成員國有所不同,人數非常多。從這一點來說,它作為行政機構的同時,極其類同于立法機構。由於採取集體行動,其政府成員免受個人責任的限制,同時又從彼此的行動中相互得到鼓勵,這使得它們比那些由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負責的行政部門,更有可能冒險行使未得到授權的措施。
通過以上案例,我想要論證的是,僅憑憲法對幾個權力部門的書面限制,完全不足以避免某一方不斷侵蝕其他各方的權力,最終還是會像專制政府一樣,將所有政府權力集中到同一夥人的手中。
普布利烏斯

第六十七篇 論總統
致紐約州人民:
提案中關於總統的部分,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內容。
在整個政府體系的構建中,沒有哪個部分比總統更加難以安排了;而且,或許也沒有哪個部分遭到了如此直接的攻擊或者如此不公的批評。
那些反對新憲法的人們,在這個方面幾乎是在極力發揮他們歪曲事實的特長。他們知道人民對君主制極度反感,就試圖將人民對君主制的猜忌和擔心,全盤引導到反對聯邦總統的角度上來;不但污蔑聯邦總統這一職位可能會發展成為招人憎恨的君主,還說總統已經完全成為過去君主的衣缽傳人。為了證明這種偽造的繼承關係,他們甚至不惜使用虛構的手段。新憲法草案致紐約州人民:
提案中關於總統的部分,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內容。
在整個政府體系的構建中,沒有哪個部分比總統更加難以安排了;而且,或許也沒有哪個部分遭到了如此直接的攻擊或者如此不公的批評。
那些反對新憲法的人們,在這個方面幾乎是在極力發揮他們歪曲事實的特長。他們知道人民對君主制極度反感,就試圖將人民對君主制的猜忌和擔心,全盤引導到反對聯邦總統的角度上來;不但污蔑聯邦總統這一職位可能會發展成為招人憎恨的君主,還說總統已經完全成為過去君主的衣缽傳人。為了證明這種偽造的繼承關係,他們甚至不惜使用虛構的手段。新憲法草案的行為做出辯解吧,只要他還有這個能力。
新憲法草案的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條, 規定美利堅合眾國聯邦總統有權“提名大使和其他公使、領事,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所有憲法未就其任命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將在以後立法規定的官員,在徵求參議院意見並獲得其同意之後,方可任命。”緊接著這一條的下一條是:“總統有權自行填補參議院休會期間發生的所有官員缺額,這些官員的職務應在參議院下次開會結束時終止。”那些人正是根據這後一條規定,演繹出來所謂的總統有填補參議院空缺的權力。然而只要稍微關注下這兩條的上下文關係,以及其措辭的明顯含義,我們就不難發現,這個推論完全是錯誤的,連似是而非都算不上。
其中的前一條,意思很明顯,只是針對一種官員提出了任命方式,即針對那些“憲法未就其任命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將在以後立法規定的官員”;這當然不能引申到任命參議員,因為參議員的任命方式早已在新憲法草案中進行了明確規定①,並將和新憲法一起頒佈施行,不需要再等以後立法規定了。這一點完全不存在任何爭議。
其中的後一條,同樣清晰,並不能理解為填補參議院缺額的權力,其中有以下幾點理由:第一,從兩條的上下聯繫來看,前一條規定了任命聯邦官員的一般模式,並指出後一條只是作為前一條的補充,旨在為一般模式不適用的場合,提供一種輔助的官員任命方法。常規情況下,官員任命權由總統和參議院聯合行使,因此只能在參議院開會期間行使;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要任命官員,就強迫參議院一直開會,如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發生職位空缺,而出於為人民服務的考慮必須及時補缺的話,後一條規定就意在授權總統“在參議院休會期間,至參議院下次開會結束時”臨時單獨行使任命權。
第二,既然後一條規定是對前一條規定做出的補充,那麼它所要填補的缺額,就應該是前一條中提到的“官員”缺額;而我們已經明白,前一條中所指代的對象,並不包括參議院成員。
第三,根據前一條規定的表述,總統這項權力的有效時間是“參議院休會期間”,而那些任命的有效時間是“到參議院下次開會結束時終止”,這應該已經足夠闡明其意圖;如果這條規定想要把任命參議員也包含在內的話,因為參議員本應是由各成員國議會正式任命的,所以新憲法草案所明確的總統擁有臨時任命權的時間,就應該是在各成員國議會休會期間,而不是在與委任參議員毫無關係的聯邦參議院休會期間;而且,被總統任命的參議員,其任職時間也應該是到參議員空額對應的成員國議會召開為止,而不是到聯邦參議院下次開會為止。作為擁有正式任命參議員權力的機構,成員國議會的情況顯然會影響到總統臨時任命權的有無轉換;而這兩條規定中,只提到了聯邦參議院,也只是在聯邦參議院休會的基礎上討論了總統的臨時任命權,很明顯,這裡所指的只能是那些本該由聯邦參議院和總統共同行使的任命權,而不涉及其他官員。
第四,新憲法草案第一章第三節中的第一條和第二條,不僅排除了一切可能的疑問,同時也粉碎了所有誤解的藉口。其中第一條規定“美利堅合眾國各成員國議會分別向聯邦參議院委派兩名聯邦參議員,每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第二條規定“如果在某個成員國議會休會期間,由於有人辭職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聯邦參議員產生缺額時,由對應成員國的行政長官任命臨時參議員,直至該成員國議會召開,委派人員填補該缺額為止”。這就以非常清晰、毫無歧義的語句明確了,授權各成員國的行政長官以臨時任命的方式,填補該州聯邦參議員的臨時空缺;這不但否定了前邊那種猜測,認為新憲法將這項權力授予了聯邦總統,而且也證明了那種猜測,完全是連自圓其說都算不上的臆測,一定是為了欺騙群眾才被捏造出來的,其面貌昭然若揭,已經不能為詭辯所掩飾,其用心險惡叵測,也已經無法用虛偽來辯解。
我舉出這個曲解新憲法草案的例子,並盡力對其進行細緻深入的討論,意在用確鑿證據,揭穿那些採用不正當手段來阻撓人民正確合理地看待新憲法草案的企圖。對於如此罪惡昭彰的行為,我也不得不對其進行更加嚴厲的批判。雖然這種嚴厲態度和我們的其他討論區別甚遠,我也毫不介意,願意將此文交給那些雖然反對新憲法草案卻公平正直的人來評判:對於那些強加到美利堅人民身上的、如此不知廉恥、沒有節操的行為企圖,我的語言到底有沒有過分粗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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