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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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綜合、商標、專利和版權、判例翻譯專題為欄目,集中收錄了14篇研究中國及歐美國家知識產權理論與司法保護前沿問題的論文、經典案例分析、是比較研究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學術動態的參考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法研究(第11卷)》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次
綜合專題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中反壟斷及FRAND
原則司法適用的調研
非法實施農藥專利刑事打擊研究
淺析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及其模式選擇
淺析商業秘密的公共利益抗辯制度
——兼評調和油配方的商業秘密之爭
論商品化權的國際保護及我國的選擇
商標專題
論基于公共健康政策限制商標使用的法理基礎
——澳大利亞《煙草簡易包裝法案》訴訟案述評
商標侵權認定標準之檢討與重構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幫助侵權責任研究
——兼評與比較上海法院25個典型案例
中美欺騙性標志認定標準與步驟比較法研究
——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例談起
單一顏色商標保護研究
——兼評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Louboutin v.YSL案
專利和版權專題
關于專利法中技術效果的探討
第三方軟件的法律性質研究
——從“3Q大戰”案談起
判例翻譯專題
MICROSOFT CORPORATION, Plaintiff, v.MOTOROLA, INC., et al.,
Defendants.Motorola Mobility, Inc., et al., Plaintiff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Defendant.
CLS BANK INTERNATIONAL, Plaintiff—Appellee, and CLS Services
Ltd., Counterclaim Defendant—Appellee, v.ALICE CORPORATION
PTY.LTD., Defendant — Appellant.No.2011 — 1301.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中反壟斷及FRAND
原則司法適用的調研
非法實施農藥專利刑事打擊研究
淺析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及其模式選擇
淺析商業秘密的公共利益抗辯制度
——兼評調和油配方的商業秘密之爭
論商品化權的國際保護及我國的選擇
商標專題
論基于公共健康政策限制商標使用的法理基礎
——澳大利亞《煙草簡易包裝法案》訴訟案述評
商標侵權認定標準之檢討與重構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幫助侵權責任研究
——兼評與比較上海法院25個典型案例
中美欺騙性標志認定標準與步驟比較法研究
——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例談起
單一顏色商標保護研究
——兼評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Louboutin v.YSL案
專利和版權專題
關于專利法中技術效果的探討
第三方軟件的法律性質研究
——從“3Q大戰”案談起
判例翻譯專題
MICROSOFT CORPORATION, Plaintiff, v.MOTOROLA, INC., et al.,
Defendants.Motorola Mobility, Inc., et al., Plaintiff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Defendant.
CLS BANK INTERNATIONAL, Plaintiff—Appellee, and CLS Services
Ltd., Counterclaim Defendant—Appellee, v.ALICE CORPORATION
PTY.LTD., Defendant — Appellant.No.2011 — 1301.
書摘/試閱
然而,地區法院經過分析和推理,認為兩種墨水中四個組成成分配比的不同足以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雖然本院不認為這些不同占了大部分,但本院同意原告的觀點,認為專利沒有披露被告制造商用墨水出售(給原告的三個客戶)所有必要的信息細節。本院同意,這點不同足以讓法院認為‘400系列’配方是商業秘密。”
法院進一步總結:“本上訴的問題是,原告商業秘密的范圍,或者更精確地說,是否可以禁止被告出售那些只不過是成分近似于原告配方的墨水。專利披露了秘密配方中所有配料(除了染料),以及相似于配方中配比的配方。因此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必須是‘400系列’配方中配料的精確配比。鑒于專利的存在,原告的配方只在非常有限的配比范圍內受到商業秘密的保護。”
American Can Company v.Ishwat Mansukhani案的爭議揭示了兩類涉及商業秘密的原則。第一個原則:即使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時有了獨立的研發和改變,但是只要產品和工藝源于商業秘密,當事人仍不能使用該商業秘密。如果法律真的僵化到不能去適用于商業秘密時做了變動的情況,那么商業秘密保護將沒有意義。正如聯邦最高法院在分析專利等同性問題時所說的那樣:“各侵權種類中,完全和直截了當地復制的行為是愚蠢和罕見的。”第二個原則: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不能超過保護真正商業秘密的限度。商業秘密的所有人無權阻止他人使用公共信息來復制自己的產品,也無權阻止他人制造不源于商業秘密的產品。它是第一個原則的推論,且,這兩類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沖突。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上述兩類原則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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