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與房地產法規實務(第二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高等職業技術院校房地產類規劃教材
ISBN13:9787564327163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
作者:何峰
出版日:2013/10/30
裝訂:平裝
商品簡介
本書經過兩年的使用,發現了一些不足,因此希望通過第2版有所改進。首先,作為一門法律課程教材。案例的真實性與實務性十分重要。第2版教材經過反復推敲,選定了相對合適的案例。其次,高職院校注重實訓與任務導向,實訓任務提前至正文之前,使讀者帶著問題與任務去學習。最后,為了幫助讀者更好地參加各類考證,增加了章節的同步考證習題。
第2版沿用了第1版的體系,由上、中、下三篇(共十大板塊)組成,分別涉及房地產前期開發中的法律實務(包括開發用地、勘察設計、規劃許可等內容),中期開發中的法律實務(包括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內容)和后期開發中的法律實務(包括房地產交易、裝飾裝修、物業管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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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1板 塊房地產開發用地相關法律實務
導 讀
實訓任務
1.1房地產開發概述
1.2房地產開發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用地
法律基礎——什么是法?
擴展閱讀——語言能力之辯論
第2板 塊房地產勘察設計、規劃許可相關法律實務
導 讀
實訓任務
2.1勘察設計中的法律實務
2.2規劃許可中的法律實務
法律基礎——法律主體
上篇 房地產前期開發中的法律實務
第1板 塊房地產開發用地相關法律實務
導 讀
實訓任務
1.1房地產開發概述
1.2房地產開發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用地
法律基礎——什么是法?
擴展閱讀——語言能力之辯論
第2板 塊房地產勘察設計、規劃許可相關法律實務
導 讀
實訓任務
2.1勘察設計中的法律實務
2.2規劃許可中的法律實務
法律基礎——法律主體
同步歷年考題
擴展閱讀——語言能力之面試
第3板 塊合同法律實務
導 讀
實訓任務
3.1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3.2合同的成立
下篇 房地產后期開發中的法律實務
主要參考資料
第一版后記
第二版后記
書摘/試閱
(一)閑置土地的概念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二)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
(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2)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3)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4)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5)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以上情況經審核屬實的,按以下辦法處置:(1)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3)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4)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5)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6)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條規定的以上6種情形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閑置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人生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