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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研究》在系統剖析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及監管現狀的基礎上,基于“市場失靈”理論,論述了對第三方支付實施監管的必要性;并以建立有效監管機制為目標,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監管經驗,從有效監管的基本準則、監管框架以及監管指標等方面著手,深入分析和精心設計了適應我國國情的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體系,圍繞我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的理論支撐和實踐路徑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書摘/試閱
其中,《誠實借貸法》是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最早的法律,其第1643條有關信用卡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即消費者或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消費最多承擔50美元的責任,已成為美國法律保護持卡人權益的典范論據。《電子資金轉移法》則主要針對借記卡以及電子現金的使用,內容涉及賬單錯誤的調查與解決、消費者與發卡人之間對未經授權而使用消費者存取工具所造成損失的責任分擔等,該法給予消費者很強的法律保護。金融危機爆發后頒布的《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則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置于與整個金融體系改革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監管層面,《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改變了原來“多重監管、相互協調”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格局。根據該法案,美聯儲下面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負責實施消費者教育計劃、受理投訴、收集和公布數據、制定并實施監管規則等職責。
在歐盟,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歐盟委員會逐漸從成員國手中接過了制定消費者保護政策的責任。歐盟委員會在1997年發布了名為《增進消費者對電子支付手段的信心》的通告,提到監管機構應考慮與消費者有關的問題:(1)監管機構必須向電子貨幣的發行人和使用者提供透明度、責任和爭議解決程序的指南,以維護使用者的信心。為此,歐盟委員會隨通告附上給各成員國的建議,該建議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交易條件應透明、發行人應披露的最低限度的信息和條件、發行人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2)監管機構必須考慮欺詐和偽造的風險,提高安全性。此外,歐盟委員會1998年發布了《反對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欺詐和偽造行動框架>的通告,該通告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各國將欺詐和偽造非現金支付工具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以利于打擊欺詐和偽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