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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前后英美法知識在中國的輸入與影響》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中國法律近代化道路走的僅僅是一條大陸法之路嗎?
二、研究的意義、內容和視角
(一)研究的意義
(二)研究的內容
(三)研究的視角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一)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二)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四、相關概念的界定與說明
第二章19世紀前西方人眼中的中國與中國人眼中的西方
一、19世紀前西方人眼中的中國形象
(一)馬可·波羅開啟的對中國形象的贊美與想象
(二)馬戛爾尼展開的對中國形象的還原與破壞
二、19世紀前中國人眼中的西方
(一)“禮儀之爭”之前中國人對西方認識的被動與混沌
(二)“禮儀之爭”之后中國人對西方認識的排斥與扭曲
第三章英美傳教士東來以及1842年以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一、馬禮遜東渡前中國人對英美及其法律的認識
(一)對英美國家的介紹與認識
(二)對英美國家法律的介紹與認識
二、英美傳教士東來及其在華活動概況
三、1842年以前新教傳教士書刊iJ中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四、1842年以前新教傳教土對英美國際法知識的翻譯與介紹
第四章新教傳教士英美法知識輸入方式評介——以《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為例
一、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時的動因
二、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時的表達方式
(一)借用儒家經典表達英美法知識
(二)借用對話的形式表達英美法知識
(三)借用書信的形式表達英美法知識
三、“自主之理”: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的精髓
第五章1842年五口通商后英美法知識的持續輸入
一、“門戶洞開”后西學在中國的傳播與傳教士活動概況
(一)西學在香港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二)西學在廣州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三)西學在福州、廈門與寧波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四)西學在上海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二、1842年以后新教傳教士書刊中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一)《遐邇貫珍》對英美法知識的介紹
(二)慕維廉《大英國志》對英國法知識的介紹
(三)《六合叢談》對英美法知識的介紹
三、林鋮《西海紀游草》中對美國法的介紹
第六章 “微瀾初起”:鴉片戰爭后少數士大夫對英美法知識的回應
一、林則徐編譯的《四洲志》對英美法知識的記載和理解
……
第七章鴉片戰爭后英美法知識為何末在中國掀起波瀾
參考文獻
后記
一、問題的提出:中國法律近代化道路走的僅僅是一條大陸法之路嗎?
二、研究的意義、內容和視角
(一)研究的意義
(二)研究的內容
(三)研究的視角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一)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二)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四、相關概念的界定與說明
第二章19世紀前西方人眼中的中國與中國人眼中的西方
一、19世紀前西方人眼中的中國形象
(一)馬可·波羅開啟的對中國形象的贊美與想象
(二)馬戛爾尼展開的對中國形象的還原與破壞
二、19世紀前中國人眼中的西方
(一)“禮儀之爭”之前中國人對西方認識的被動與混沌
(二)“禮儀之爭”之后中國人對西方認識的排斥與扭曲
第三章英美傳教士東來以及1842年以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一、馬禮遜東渡前中國人對英美及其法律的認識
(一)對英美國家的介紹與認識
(二)對英美國家法律的介紹與認識
二、英美傳教士東來及其在華活動概況
三、1842年以前新教傳教士書刊iJ中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四、1842年以前新教傳教土對英美國際法知識的翻譯與介紹
第四章新教傳教士英美法知識輸入方式評介——以《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為例
一、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時的動因
二、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時的表達方式
(一)借用儒家經典表達英美法知識
(二)借用對話的形式表達英美法知識
(三)借用書信的形式表達英美法知識
三、“自主之理”:新教傳教士輸入英美法知識的精髓
第五章1842年五口通商后英美法知識的持續輸入
一、“門戶洞開”后西學在中國的傳播與傳教士活動概況
(一)西學在香港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二)西學在廣州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三)西學在福州、廈門與寧波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四)西學在上海的輸入與傳教士的活動
二、1842年以后新教傳教士書刊中對英美法知識的零星介紹
(一)《遐邇貫珍》對英美法知識的介紹
(二)慕維廉《大英國志》對英國法知識的介紹
(三)《六合叢談》對英美法知識的介紹
三、林鋮《西海紀游草》中對美國法的介紹
第六章 “微瀾初起”:鴉片戰爭后少數士大夫對英美法知識的回應
一、林則徐編譯的《四洲志》對英美法知識的記載和理解
……
第七章鴉片戰爭后英美法知識為何末在中國掀起波瀾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因為在不具備相應比較法學知識的前提下,苛求先人成竹在胸地“審時度勢”,無疑有“牽強附會”之嫌。這就好比馬克斯韋伯在用“理想類型”(ideal—types)分析中國古代司法時,我們的先人并不清楚他們在使用一種被稱為“卡迪式”(khadi)的司法進行斷案。當然,作為一種“回溯性”的分析研究,我們可以用當下的比較法學概念對過去發生過的歷史進行分析,于是,也就產生了前述提到諸位學者分析的原因和觀點。
賀衛方教授在論及此問題時也談到“在晚清的法律改革家眼中,西方不同于國家,不同法系的分別并不如今天法學家那般清晰”。其實,從1901年慈禧發布上諭實行“新政”開始,西方法律始終是被國人作為一個整體對象認識的,無所謂大陸法,也無所謂英美法。無論清廷所頒布的詔書、諭令,還是士大夫的公文、奏表,亦或是知識精英的言詞、著述,在論及如何學習西方法律時,言必稱“泰西諸國律法”、“各國成法”、“西國律例”、“各國政法”、“博輯中外”、“模范列強”,而無大陸、英美之見。盡管在“預備立憲”訪察各國憲政過程中,出洋大臣在各自的奏折中有了“英國憲政”、“美國憲政”、“德國憲政”、“法國憲政”等提法,且大致形成了“師法德日”這一近似學習大陸法的說法。如“美以工商立國,純任民權,與中國政體,本屬不能強同。”又如“英國政治,立法操之議會,行政責之大臣,憲典掌之司法……惟其設官分職,頗有復雜拘執之處,自非中國政體所宜”。再如“德國以威定霸……立國之意,專注重于練兵,故國民皆有尚武之精神,即無不以服從為主義。……其人民習俗,亦覺有勤儉質樸之風,與中國最為相近。蓋其長處,在朝無妨民之政,而國體自尊,人有獨立之心,而進步甚猛,是以日本維新以來,事事取資于德,行之三十載,遂致勃興,中國近多歆羨日本之強,而不知溯始窮原,正當以德為借鏡”。但這并不能說明此時諸大臣已對兩大法系有了明確的認識,對于各國憲政的認識和評價是他們出使所必須完成的“功課”而已。至于“師法德日”說也只是他們從“政治功用”、“國家富強”的角度認識西洋憲政的大致觀感,這種說法不僅與兩大法系的法律形式無關,而且也與兩大法系各自所蘊涵的精神無涉,況且這種十分模糊的判斷也僅局限于政制領域,與具體法律制度毫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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