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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與產業合作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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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與產業合作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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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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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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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12年12月22—23日,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2012年學術年會在北京舉行。來自兩岸法學界、法律界的98位與會學者,圍繞“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法制保障”主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討,海研會將年會部分論文結集出版。《兩岸投資與產業合作研究》內容共分六個專題,分別為兩岸關系研究、兩岸民商事法律問題研究、兩岸司法互助研究、兩岸相關的國際法問題研究、涉臺立法研究和兩岸比較法學研究。

作者簡介

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簡稱“海研會”)成立于2011年12月,集中了各科研院所和相關部門從事涉臺法律問題研究和交流的重要專家學者,是涉臺法律研究的重要基地。自成立以來,海研會堅持以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指導研究工作,為發展兩岸關系作出了重要貢獻。

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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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專題一 兩岸關系研究

兩岸經貿協議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論海峽兩岸大交往機制的構建

關于后ECFA時代兩岸關系問題的深層思考與建議

加快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法律機制

論兩岸和平協議的法律性質與階段性進程

臺灣當局政治地位與兩岸互相定位的歷史梳理

圍繞“九二共識”的爭議及其化解

聯邦德國《基礎條約》案及其對兩岸關系發展的啟示

臺灣居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性與法理根據

臺灣“國際空間”法律模式初探

法治視野下的兩岸和平協議

 

專題二 兩岸民商事法律問題研究

“兩岸四地”私法統一問題探討

配套立法“缺位”的消解與“歧視性規范”的有待消解

ECFA下兩岸知識產權之合作與保護

兩岸投資協議的制度創新與實施前景

論兩岸跨境兒童收養制度之合作與融合

海峽兩岸法學研究—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法制保障

 

專題三 兩岸司法互助研究

論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機制的構建

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合作現狀研究

從一個案例看兩岸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中的法律問題

海峽兩岸民事司法互助探析

海峽兩岸警方合作打擊犯罪之實踐與構想

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及其展望

兩岸司法文書送達問題的法律思考

論海峽兩岸協助調查取證制度

論對臺灣地區法院裁判認可的效力

 

專題四 兩岸相關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論《海洋法公約》解決南海爭端的非適用性

《馬關條約》是否割讓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之考辨

兩岸合作 突出重圍

 

專題五 涉臺立法研究

保障臺胞經濟、社會權益的立法概況

關于福建涉臺地方立法的幾個問題

論地方涉臺立法權的能動行使及其限度

公法人路徑下平潭實驗區管委會組織架構的思考

論平潭綜合實驗區“共同管理”之現實推進

 

專題六 兩岸比較法學研究

人權的尊重與彰顯

海峽兩岸司法考試:觀察與思考

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臺灣地區社會保險法制之展開

我國臺灣地區社團立法的評述與啟示

海峽兩岸偵查辯護制度比較研究

書摘/試閱

一、民國時期社會保險實踐及相關立法

清末,清朝貴族為了挽救危機四伏的大清帝國,在改革派與保守派的紛爭中展開了經濟、社會、法制諸領域的變革。在法律制度改革領域,大規模的西法東漸由是展開,法學界多關注于清王朝的君主立憲改革,即憲法領域的西法繼受,事實上其他法律門類同樣存在西法東漸的現象。隨著君主立憲騙局的破產,革命迅速蔓延,最后的封建王朝在未及落實效仿西法之時,已隨風而去。中華民國的成立,演繹了中國歷史統與分的規律,在內外因素的多重作用下,民國并不完整。民國時期[2]承繼西法東漸遺風,尤其是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中國法制近現代化的進程明顯加快。與傳統民、刑、訴訟法律相比,中國社會立法相對緩慢,即便如此,從1927年下半年始,南京政府之立法機構展開了大規模的勞工立法,起初勞工立法中包含了不少勞工保險的內容,與此,應當認為屬于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萌芽。中國社會保險法制發端于民國時期,考究中國社會保險法制之產生,須從民國時期之社會保險立法開始。

(一)民國北京政府勞工保險的試辦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產生前已述之,其產生的節點在于勞資矛盾及其釀發的社會矛盾加劇,在革命與改良的選擇中,后者成就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因此,勞工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險法產生的基礎性問題。1913年3月民國北京政府農商部頒布的《暫行工廠通則》和1914年11月廣州軍政府頒布的《工會條例》屬中國最早的勞工立法。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對內政策之第11條規定:“制定勞工法,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保障勞工團體,并扶助其發展。”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又議決制定勞工法,并通過其他改良勞工待遇的決議,其中共分十項,其第四項規定,改良工場衛生,設置勞動保險。[3]官方最早之“勞動保險”概念應認定為由此而出,事實上,對于工業落后之中國而言已屬不易,畢竟產業領先之工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4]開展不過十幾年時間或二三十年時間。由于國家分裂、治權不保,這些政策的落地顯得異常緩慢。1925年,上海發生震驚全國的“五卅”慘案,各方認為慘案的發生是由于日本工廠虐待工人,因此,要求政府制定勞工法的呼聲更加急迫。民國北京政府農商部鑒于這種情勢,遂又擬定25條《工會條例》(草案),該草案第三條第3項即為“關于會員之儲蓄、勞動保險事項”。該草案第十一條又規定:“凡屬工會之基金、勞動保險金及會員儲蓄金等,均應存儲于代理國庫之銀行……”據現在掌握的資料,這可能是民國時期在中央政府的立法文獻中最早出現勞動保險的條款。[5]

民國北京政府,系民國開國之際南方革命派與北方軍事實力派就清廷遜位而默契成的“中央政府”,最初由袁世凱任第一任大總統,因其復辟帝制丑劇,所謂的“中央政府”逐漸失去了南方各省的信任。在廣州軍政府舉行“北伐”之前,民國北京政府形式上仍屬于“中央政府”,其仍繼續其在南方省份的施政。1922年農商部曾試圖核查匯編全國勞工失業保險組織的情形,但令人失望的是,就連工業比較發達的蘇滬地區也沒有發現任何失業保險組織,江蘇省長韓國鈞在復農商部的函中說:“現代滬埠各項工業雖稱發達,而關于此項組合,專為失業保險而設者,殊少聞見……”[6]

民國北京政府之治屬亂世之治,且不說其政府內部政權更迭頻繁,來去如同走馬觀燈,其外部政經環境亦異常嚴峻,北部蒙古獨立,南部省份“造反”,戰亂頻仍,屬于現代的法律制度之一的社會保險法基本上不具備社會現實條件。政治層面國家紛亂、政局不穩,經濟上仍屬于落后的農業國,產業人口比重過低,法律制度的認知上僅存在勞工保險法的理念和選項,不存在制度操作的實踐平臺。但是,該時期,不論是國民黨的政策,還是北京政府之官方文獻,都提出了設立勞動保險的主張,已屬本時代所能達到之高度。由此可見,在北洋控制的北京政府時期,真正屬于社會保險法的該項法律制度尚不存在。

——《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臺灣地區社會保險法制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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