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管理史(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65315107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馬洪根
出版日:2013/12/11
裝訂/頁數:平裝/491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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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公安史學叢書:中國交通管理史》主要內容包括: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后的清、中華民國時期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交通管理史》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緒論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歷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線路設計
(二)道路修筑標準
(三)車輛制造
二、水路
(一)線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制造 緒論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歷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線路設計
(二)道路修筑標準
(三)車輛制造
二、水路
(一)線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制造
三、郵驛
(一)郵驛的起源與用途
(二)郵亭
(三)郵傳方式
第二節 管理機構及官員
一、陸路
(一)夏朝的車正
(二)商朝
(三)西周
二、水路管理官員
三、郵驛管理官員
第三節 管理制度
一、陸路
(一)夏商時朝
(二)西周
(三)春秋時期
二、水路
三、郵驛
(一)西周
(二)春秋時期
第四節 違禁處罰
一、夏商時期
二、西周
第二章 封建社會初期的交通管理(公元前476年~公元581年)包括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
(一)線路規劃與設計
(二)交通工具
二、水路
(一)交通干線
(二)船舶
……
第三章 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
第四章 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
第五章 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
第六章 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后的清、中華民國時期
第七章 無產階級革命政權建立后的交通管理概況(公元1921年~)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歷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線路設計
(二)道路修筑標準
(三)車輛制造
二、水路
(一)線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制造 緒論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歷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線路設計
(二)道路修筑標準
(三)車輛制造
二、水路
(一)線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制造
三、郵驛
(一)郵驛的起源與用途
(二)郵亭
(三)郵傳方式
第二節 管理機構及官員
一、陸路
(一)夏朝的車正
(二)商朝
(三)西周
二、水路管理官員
三、郵驛管理官員
第三節 管理制度
一、陸路
(一)夏商時朝
(二)西周
(三)春秋時期
二、水路
三、郵驛
(一)西周
(二)春秋時期
第四節 違禁處罰
一、夏商時期
二、西周
第二章 封建社會初期的交通管理(公元前476年~公元581年)包括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
(一)線路規劃與設計
(二)交通工具
二、水路
(一)交通干線
(二)船舶
……
第三章 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
第四章 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
第五章 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
第六章 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后的清、中華民國時期
第七章 無產階級革命政權建立后的交通管理概況(公元1921年~)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仁宗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七月:“令袁源等充指淺提領,照依議到事理,預備船只旗纓,依上指淺施行。”這種引航員與宋代“招頭”相比,明顯不同。一方面,他們的引航地點相對固定,選擇江水復雜的地段為過往船只引航,而不是隨船服務。另一方面,由官府雇用或任命,具有政府承認的資質能力。
航標。仁宗延祐四年(公元1317年),元朝政府在海門和龍山廟兩地豎起了岸標,夜間則懸掛燈火于其上,作為船只導航之用。
津渡要求。《元史·刑法四》載,“諸江河津渡”者,應當根據“潮信”、 “風濤”的具體情況,安全擺渡過客,不能為了“貪索渡錢,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
巡視監察。據《至順鎮江志》載,元“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監察御史革去濫設排岸監渡人吏。(泰定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監察御史過鎮江察知私渡小船,至金山傾覆,溺死九人,以為西津渡乃南北沖要之地,江浙閩海物貨,悉由此以達京師,使命客旅絡繹往回,日不暇給,其渡北對瓜洲,東連海口,江面廣闊,金山屹立中流,盤渦漩激號為大簿,險惡尤甚,舟楫經此,倍費防閑,今無籍梢水,每于湍急之際,緩帆停櫓,任其倚側,藉以駭眾,橫斂錢物,比比覆沉,皆由此弊,而且不依料數,惟務貪饕,一概多余裝載,視人性命輕若螻蟻,積年排岸把渡軍人以盤詰路引為由,多方勒詐,濫委監渡人吏,倍取渡錢,稍若無得,不許登舟,蓋有司失于設法關防,遂容此徒肆無忌憚,故使經行客旅往往潛由私渡,以致覆溺,為害非輕,瓜洲之渡,其弊一體,仰從親管官司,用心嚴加禁治,如有積年濫設排岸監渡人吏,截日革去,仍就行揚州路一體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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