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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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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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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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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作者采取了傳統的“縱向追溯,橫向展開,平向收攏”的寫作方式,將本書主要分為歷史論、比較論和應用論三大部分,詳細追溯了不可分之債的歷史起源,比較分析了各國關于不可分之債的具體構造,并最終建構了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相對完善的不可分之債制度,從而系統地回答了不可分之債的各種疑問。

作者簡介

齊云,湖北荊州人,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2002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6年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學碩士:2009年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學博士。其間,曾于2005年就讀于意大利特倫托大學,歐盟與跨國法第二水平碩士:于2008年就讀于羅馬第二大學,參加“羅馬法系、法的統一及整合的法第二水平碩士課程”。主要研究領域為債法和羅馬法,先后在《中外法學》、《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清華法學》、《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羅馬法與共同法》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及譯文十余篇,并有譯著《巴西新民法典》一部。

名人/編輯推薦

《不可分之債研究》指出不可分之債,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常客,為何各國對于它的規定五花八門呢?為何它在我國大陸地區卻變成了陌生人呢?在我國大陸地區未來立法中,又是否要引入這一“熟悉的陌生人”呢?

目次

導論

第一章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關系研究
第一節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概念的詞源考察
一、四個概念對應拉丁術語之分析
二、“in solidum”誤譯造成的混淆
第二節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歷史沿革考察
一、《十二表法》時期
二、古典法時期和優士丁尼法時期
三、關于損害賠償之債可分與否的爭論
第三節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的立法例考察
一、前蘇聯模式
=、德國模式
三、法國模式
四、阿根廷模式
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的相似點
一、從債的主體角度入手:多數人之債
二、從債的標的角度入手:給付之整體與部分
三、從債的關系角度入手:對內關系與對外關系
第五節 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的不同點
一、劃分標準不同
二、形成原因不同
三、功能目的不同
四、損害賠償之債不同
五、可繼承性不同
六、整體履行的原因不同
七、整體履行的方式不同

第二章 不可分之債理論發展脈絡之研究
第一節 國外關于不可分之債理論的發展脈絡
一、優士丁尼與《民法大全》
二、杜摩林與其年《解開可分與不可分的迷宮》
三、波蒂埃及其年《債法論》與年《法國民法典》
四、薩維尼、溫德沙伊德與年《德國民法典》
五、弗雷塔斯與―年的《巴西民法典草案》
六、薩爾斯菲爾德與 g-的《阿根廷民法典》
七、各國民法典對于《法國民法典》模式的追隨與拋棄
八、對年《阿根廷民法典草案》的特別考察
九、在《歐洲合同法原則》中的最近發展
第二節 國內關于不可分之債理論的發展脈絡
一、大陸地區
二、臺灣地區

第三章 不可分之債翔斷標準及類型研究
第一節 前提問題之一:債的標的及其類型研究
一、債的標的之概念
二、債的標的之類型
三、債的標的與給付標的
第二節 前提問題之二:可分與不可分的各種分類
一、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二、物理分割與觀念分割
三、客觀不可分與主觀不可分
四、觀念分割與主觀不可分
第三節 給付不可分類型化研究
一、周?假想分馬案件中的觀點
二、給予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三、作為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四、不作為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第四節 四個常被誤解的問題研究
一、種類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二、選擇之債不可分性之批駁
三、附處罰條款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四、擔保之債的可分與否研究

第四章 不可分之債基本制度構造之研究
第一節 不可分之債概述
一、不可分之債的定義和特征
二、不可分之債的效力
第二節 不可分債權
一、對外效力
二、就債權人一人所生事項之效力
三、對內效力
第三節 不可分債務
一、對外效力
二、就債務人一人所生事項之效力
三、對內效力
第四節 應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分割方式及標準設定的問題
二、整體履行方式的問題
三、不可分之債的轉化問題
四、過錯責任的分擔問題

第五章 不可分之債具體條文設計之研究
第一節 具體條文之設計完備版
第二節 完備版條文設計之理由
一、條文設計之結構
二、具體內容之評析
第三節 三個已有不可分之債設計評述
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內容
第四節 條文設計之精簡版
一、精簡條文之內容
二、條文縮減之理由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現在問題就出來了,如果債的標的是不可分的,這種分割在實踐中如何實現呢?從這里,不可分之債的影子就漸漸地冒出來了。所以,在遺產繼承這塊,肯定是不可分之債產生的最原始的領域。正是在遺產繼承里,一個原始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死亡而引出了數個債權人或數個債務人,而當他們面對的是個不可分的標的時,按《十二表法》的規定,顯然無法解決這一問題,于是在羅馬人以后實踐中,就慢慢形成了不可分之債的理論。
另外,這里其實也可能存在連帶之債的情形。法國著名的羅馬法學者吉拉爾德(Paolo Fedefico Girard)在“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復數性”這一章里談到,當同一個東西同時由多人享有或由多人負擔責任時,原則上債被分割,但是這種分割存在兩個例外:第一種情形就是當債的標的是不可分時,第二種情形就是主體的連帶性。這其實在講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在效力上的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整體履行的需要,且此種效力的相似性構成了按份之債效力的對立面,容后再述。
二、古典法時期和優士丁尼法時期
羅馬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同一制度在不同的發展時期規則可能大相徑庭: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的關系也是這樣,它們在古典法時期和優士丁尼法時期有著不同的表現。現代主張嚴格區分二者的學者有兩個最重要的理由:一是二者形成原因不同,一般學者都認為,前者是因為給付的性質,后者是因為諸主體關系的性質;二是損害賠償之債可分與否不同,例如意大利學者齊卡拉(Raffaele Cicala)認為,前者由于損害賠償之債為金錢之債,此時就轉化為可分之債,而后者,主體之間連帶關系并未改變,所以仍應該整體負責。其實,前一個原因說服力很小,如果沒有第二個原因,因為僅僅只是形成原因不同,而其他效力都一樣,我們完全可以將不可分之債歸人連帶之債中,而將不可分給付作為連帶之債形成的原因之一。正是因為如此,彭梵得(PietroBonfante,1864~1932)才認為:“在不可分之債這一主題方面真正重要的觀點,甚至這個問題真正的關鍵是由不履行的后果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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