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制史(第五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ISBN13:978730018547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林榕年; 葉秋華
出版日:2014/01/01
裝訂/頁數:平裝/264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5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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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外國法制史(第5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調整:其一,對“德國法”和“日本法”兩章的體例進行了調整,以使其與其他章節更加協調。其二,考慮到大部分高校教學的實際情況,也考慮到歐盟法仍在不斷變化,刪去“歐盟法”一章。其三,為了幫助讀者閱讀,加深對有關內容的理解,增加了若干圖片資料。
作者簡介
林榕年,1928年5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新中國最早從事外國法制史教學與研究者,外國法制史研究開拓者之一。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兼任廈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等職。
葉秋華,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葉秋華,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目次
目錄
緒論
一、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體系及其在法律學科中的地位
二、外國法律制度的回顧與瞻示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
第二節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專制制度
二、土地制度
三、契約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犯罪與刑罰制度
六、司法制度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
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與發展演變
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漢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和結構
二、法典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第三節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古印度法
第一節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古代印度法的產生
二、古代印度法的發展和演變
第二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種姓制度
二、所有權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訴訟制度
第三節古代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第四章希伯來法
第一節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摩西五經》
第三節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一、財產法
二、債權法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四、犯罪與刑罰制度
五、司法制度
第四節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第五章古希臘法
第一節古希臘法的產生和發展演變
第二節古希臘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憲法”
二、財產法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法院組織與訴訟法
第四節古希臘法的歷史地位
第五章羅馬法
第一節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羅馬法的產生
二、羅馬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極為發達完善,而公法卻不甚發展
二、立法形式靈活簡便,獨具特色
三、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緊密結合
四、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
五、卷帙浩繁、規模宏大的法律編纂
第三節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一、羅馬法的淵源
二、羅馬法的分類
第四節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訴訟法
第五節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
第六章日耳曼法
第一節日耳曼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日耳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三、日耳曼法同羅馬法的并存與相互影響
四、王室法令的發展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一、適用法律的規則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違法行為
六、司法制度
第三節日耳曼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
二、日耳曼法的歷史地位
第七章教會法
第一節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
一、教會法的產生
二、教會法的發展
第二節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一、《圣經》
二、教皇教令集
三、宗教會議決議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則和規范
第三節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階制度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訴訟制度
第四節教會法的歷史地位
一、教會法的作用
二、教會法的影響
第八章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發展概況
二、城市法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第二節商法
一、商法的發展概況
二、商法的內容及特點
第九章伊斯蘭法
第一節伊斯蘭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伊斯蘭法的概念
二、伊斯蘭法的產生
三、伊斯蘭法的發展
四、伊斯蘭法系的形成
第二節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一、《古蘭經》
二、“圣訓”
三、教法學
四、哈里發的行政法令、各地習慣和外來法律
第三節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義務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司法制度
第四節伊斯蘭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章英國法
第一節英國法的形成與演變
一、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紀中葉)
二、資產階級革命后英國法的變化(17世紀中葉至19世紀30年代)
三、19世紀的法律改革(19世紀30年代至20世紀初)
四、現代英國法的發展(20世紀初以來)
第二節英國法的淵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四、其他淵源
第三節憲法
一、憲法的淵源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三、憲法的特點
第四節財產法
一、財產的分類
二、地產制
三、信托制
第五節契約法
一、契約法的演變
二、契約的概念和要素
三、對價制度
第六節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行為法概述
二、各種侵權行為
三、侵權行為責任原則
第七節社會立法
一、勞工法
二、社會保障法
第八節刑法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的概念和分類
三、刑罰
第九節訴訟法
一、法院組織
二、陪審制度
三、辯護制度
第十一章美國法
第一節美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一、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17世紀初—1783年)
二、獨立戰爭后的美國法(1783年—1861年)
三、南北戰爭后的美國法(1861年—19世紀末)
四、現代時期的美國法(20世紀初以來)
第二節美國法的淵源和特點
一、美國法的淵源
二、美國法的特點
第三節憲法
一、聯邦憲法的歷史淵源
二、1787年聯邦憲法
三、憲法修正案
第四節商法
一、《統一商法典》
二、公司法
三、破產法
第五節反托拉斯法
一、《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二、《克萊頓反托拉斯法》
三、《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第六節社會立法
一、勞工關系法
二、社會福利法
第七節刑法
一、刑法的淵源
二、刑法的基本特點
第八節司法制度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二、法院組織
三、聯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十二章法國法
第一節法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一、法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二、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三、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產生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憲法
一、人權宣言
二、1791年憲法
三、1793年憲法
四、1795年憲法
五、1799年憲法
六、1830年憲法
七、1848年憲法
八、1852年憲法
九、1875年憲法
十、1946年憲法
十一、1958年憲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法國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行政司法體系、審級及職能
三、法國行政法的基本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法國民法典和民法的發展
二、1807年法國商法典與商法的發展
第五節經濟法
一、經濟立法概況
二、主要部門經濟法
第六節社會立法
第七節刑法
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刑事立法
二、1810年刑法典
三、20世紀法國刑法的發展
四、1994年法國新刑法典
第八節司法制度
一、法國民事訴訟法典
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
第十三章德國法
第一節德國法的發展與演變
一、德國中世紀法律制度
二、德國近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與演變
第二節憲法
一、《德意志帝國憲法》
二、《魏瑪憲法》
三、納粹德國的根本法
四、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德國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德國行政法的基本制度與原則
三、德國行政法的基本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德國民法典》和民法的發展
二、《德國商法典》
第五節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一、魏瑪共和國時期的經濟法和“社會化”立法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經濟、社會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經濟法的發展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立法的發展
第六節刑法
一、《德國刑法典》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刑事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刑法的發展
第七節司法制度
一、德意志帝國的司法制度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司法制度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司法制度
第八節德國法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德國法的基本特點
二、德國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四章日本法
第一節日本法的發展與演變
一、封建時期的日本法
二、日本近代法制的確立
三、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日本法律制度的演變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法制的改革與發展特點
第二節憲法
一、日本帝國憲法
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憲法的發展變化
三、1946年日本國憲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日本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本行政法的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日本民法
二、日本商法
第五節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一、經濟法
二、社會立法
第六節刑法
一、1882年和1908年日本刑法典
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刑法的發展變化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刑法典的修改
第七節司法制度
一、法院組織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民事訴訟法
第八節日本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日本法的特點
二、日本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五章俄羅斯法
第一節十月革命前的俄國法律制度
一、古羅斯時期的法律制度
二、俄羅斯中央集權形成與鞏固時期的法律
三、俄羅斯帝國時期的法律
四、資本主義發展與農奴制解體時期的法律
第二節蘇聯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蘇聯社會主義法的創建和發展
二、蘇聯憲法
三、蘇聯的民事立法
四、蘇聯的刑事立法
五、蘇聯的司法制度
第三節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聯邦法律制度
一、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
二、199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三、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
重要參考文獻
緒論
一、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體系及其在法律學科中的地位
二、外國法律制度的回顧與瞻示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
第二節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專制制度
二、土地制度
三、契約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犯罪與刑罰制度
六、司法制度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
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與發展演變
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漢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和結構
二、法典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第三節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古印度法
第一節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古代印度法的產生
二、古代印度法的發展和演變
第二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種姓制度
二、所有權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訴訟制度
第三節古代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第四章希伯來法
第一節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摩西五經》
第三節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一、財產法
二、債權法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四、犯罪與刑罰制度
五、司法制度
第四節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第五章古希臘法
第一節古希臘法的產生和發展演變
第二節古希臘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憲法”
二、財產法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法院組織與訴訟法
第四節古希臘法的歷史地位
第五章羅馬法
第一節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羅馬法的產生
二、羅馬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極為發達完善,而公法卻不甚發展
二、立法形式靈活簡便,獨具特色
三、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緊密結合
四、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
五、卷帙浩繁、規模宏大的法律編纂
第三節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一、羅馬法的淵源
二、羅馬法的分類
第四節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訴訟法
第五節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
第六章日耳曼法
第一節日耳曼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日耳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三、日耳曼法同羅馬法的并存與相互影響
四、王室法令的發展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一、適用法律的規則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違法行為
六、司法制度
第三節日耳曼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
二、日耳曼法的歷史地位
第七章教會法
第一節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
一、教會法的產生
二、教會法的發展
第二節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一、《圣經》
二、教皇教令集
三、宗教會議決議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則和規范
第三節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階制度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訴訟制度
第四節教會法的歷史地位
一、教會法的作用
二、教會法的影響
第八章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發展概況
二、城市法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第二節商法
一、商法的發展概況
二、商法的內容及特點
第九章伊斯蘭法
第一節伊斯蘭法的產生和演變
一、伊斯蘭法的概念
二、伊斯蘭法的產生
三、伊斯蘭法的發展
四、伊斯蘭法系的形成
第二節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一、《古蘭經》
二、“圣訓”
三、教法學
四、哈里發的行政法令、各地習慣和外來法律
第三節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義務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司法制度
第四節伊斯蘭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章英國法
第一節英國法的形成與演變
一、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紀中葉)
二、資產階級革命后英國法的變化(17世紀中葉至19世紀30年代)
三、19世紀的法律改革(19世紀30年代至20世紀初)
四、現代英國法的發展(20世紀初以來)
第二節英國法的淵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四、其他淵源
第三節憲法
一、憲法的淵源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三、憲法的特點
第四節財產法
一、財產的分類
二、地產制
三、信托制
第五節契約法
一、契約法的演變
二、契約的概念和要素
三、對價制度
第六節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行為法概述
二、各種侵權行為
三、侵權行為責任原則
第七節社會立法
一、勞工法
二、社會保障法
第八節刑法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的概念和分類
三、刑罰
第九節訴訟法
一、法院組織
二、陪審制度
三、辯護制度
第十一章美國法
第一節美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一、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17世紀初—1783年)
二、獨立戰爭后的美國法(1783年—1861年)
三、南北戰爭后的美國法(1861年—19世紀末)
四、現代時期的美國法(20世紀初以來)
第二節美國法的淵源和特點
一、美國法的淵源
二、美國法的特點
第三節憲法
一、聯邦憲法的歷史淵源
二、1787年聯邦憲法
三、憲法修正案
第四節商法
一、《統一商法典》
二、公司法
三、破產法
第五節反托拉斯法
一、《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二、《克萊頓反托拉斯法》
三、《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第六節社會立法
一、勞工關系法
二、社會福利法
第七節刑法
一、刑法的淵源
二、刑法的基本特點
第八節司法制度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二、法院組織
三、聯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十二章法國法
第一節法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一、法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二、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三、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產生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憲法
一、人權宣言
二、1791年憲法
三、1793年憲法
四、1795年憲法
五、1799年憲法
六、1830年憲法
七、1848年憲法
八、1852年憲法
九、1875年憲法
十、1946年憲法
十一、1958年憲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法國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行政司法體系、審級及職能
三、法國行政法的基本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法國民法典和民法的發展
二、1807年法國商法典與商法的發展
第五節經濟法
一、經濟立法概況
二、主要部門經濟法
第六節社會立法
第七節刑法
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刑事立法
二、1810年刑法典
三、20世紀法國刑法的發展
四、1994年法國新刑法典
第八節司法制度
一、法國民事訴訟法典
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
第十三章德國法
第一節德國法的發展與演變
一、德國中世紀法律制度
二、德國近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與演變
第二節憲法
一、《德意志帝國憲法》
二、《魏瑪憲法》
三、納粹德國的根本法
四、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德國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德國行政法的基本制度與原則
三、德國行政法的基本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德國民法典》和民法的發展
二、《德國商法典》
第五節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一、魏瑪共和國時期的經濟法和“社會化”立法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經濟、社會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經濟法的發展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立法的發展
第六節刑法
一、《德國刑法典》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刑事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刑法的發展
第七節司法制度
一、德意志帝國的司法制度
二、法西斯專政時期的司法制度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司法制度
第八節德國法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德國法的基本特點
二、德國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四章日本法
第一節日本法的發展與演變
一、封建時期的日本法
二、日本近代法制的確立
三、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日本法律制度的演變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法制的改革與發展特點
第二節憲法
一、日本帝國憲法
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憲法的發展變化
三、1946年日本國憲法
第三節行政法
一、日本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本行政法的特點
第四節民商法
一、日本民法
二、日本商法
第五節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一、經濟法
二、社會立法
第六節刑法
一、1882年和1908年日本刑法典
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刑法的發展變化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刑法典的修改
第七節司法制度
一、法院組織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民事訴訟法
第八節日本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日本法的特點
二、日本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五章俄羅斯法
第一節十月革命前的俄國法律制度
一、古羅斯時期的法律制度
二、俄羅斯中央集權形成與鞏固時期的法律
三、俄羅斯帝國時期的法律
四、資本主義發展與農奴制解體時期的法律
第二節蘇聯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蘇聯社會主義法的創建和發展
二、蘇聯憲法
三、蘇聯的民事立法
四、蘇聯的刑事立法
五、蘇聯的司法制度
第三節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聯邦法律制度
一、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
二、199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三、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
重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緒 論
一、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體系及其在法律學科中的地位
外國法制史是一門以當代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種不同類型的、有影響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形式、本質、特點和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注意這門學科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區別和聯系,以便準確地掌握它所特有的研究對象。法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法的內容歸根結底決定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它的發展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經濟結構和由一定的經濟結構所制約的階級力量對比狀況。所以,研究外國法制史應當以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和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為基本線索。但是,法作為上層建筑,對其賴以確立的經濟基礎是有反作用的。法又調整著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法是經濟生活、社會關系、階級關系最集中和最具體的反映和體現。法制史應當從社會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的發展變化情況入手,著重研究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及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在闡明法和社會經濟及階級關系密切聯系的同時,揭示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法同國家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法與國家同時產生,同時存在、發展和變化。國家需要法來確認其權力,法則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社會一體遵循。然而,國家與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現象,國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內容,二者的區別不容混淆。法律制度的創立、發展及其表現形式和特點,不僅取決于當時的經濟狀況和階級力量的對比狀況,還取決于其他各種復雜因素。歷史上許多法律原則和制度,體現了當時政治家、法學家的思想。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反映了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學說”和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美國聯邦憲法體現了杰弗遜、漢密爾頓等人的“制約和平衡”思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之所以成為資產階級社會的典型法典,不能說同拿破侖及康巴塞雷斯、特隆歇和波塔利斯等法學家的法律思想和活動毫無關系。有些法學著作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淵源。羅馬法學家的《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是《優士丁尼國法大全》的重要組成部分;18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權威著作《英國法釋義》,是研究當代英國普通法的基礎,而且經常被司法機關所援引,具有現行法律的效力。因此,我們在分析某種法律文件的形成和研究某種法律制度的內容時,往往要涉及有關的法律思想,但著眼點并不在于政治代表人物和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這些人物思想影響并體現了這種思想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以便對這些文件和制度作出科學的說明。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決定了這門課程不僅要從總體上分別揭示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同時還必須按照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合乎邏輯的年代順序來安排自己的體系。因此,外國法制史的體系既要考慮同一社會經濟形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屬于同一類型,也要考慮它們的不同特征,在比較中闡明它們之間的具體聯系和差別。時間界限大體上應以世界通史的歷史分期為標準,分古代、中世紀、近代、現代四個時期。 歷史上出現過不少因傳承關系和某種聯系而形成的相同又有差異的法律傳統,通常被稱為“法系”如楔形文字法系、希伯來法系、印度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天主教教會法系、伊斯蘭法系等。這對于比較研究各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和相互借鑒關系具有參考價值。 外國法制史在我國法律學科中是基礎學科。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都有自己產生、發展的過程和規律。因此,對于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應當把它放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歷史分析。這就是說:考察問題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并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在法律學科體系中,外國法制史同各個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的關系,是歷史和現實、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今天的法律既是昨天法律的發展和延續,也是明天法律的瞻示。因此,每一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專史,其任務在于闡明各自領域的基本內容、原則和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具體規律。然而,外國法制史不同于這些專史,它不是各個法律部門史的簡單拼湊,而是從總體上對各個法律領域的基本內容、原則和制度進行研究,揭示它們在不同歷史階段上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特點及相互之間的影響和聯系,從而為各個法律部門專史的研究,理出一條基本線索。毫無疑問,部門法的專史也會不斷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實外國法制史。
一、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體系及其在法律學科中的地位
外國法制史是一門以當代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種不同類型的、有影響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形式、本質、特點和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注意這門學科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區別和聯系,以便準確地掌握它所特有的研究對象。法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法的內容歸根結底決定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它的發展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經濟結構和由一定的經濟結構所制約的階級力量對比狀況。所以,研究外國法制史應當以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和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為基本線索。但是,法作為上層建筑,對其賴以確立的經濟基礎是有反作用的。法又調整著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法是經濟生活、社會關系、階級關系最集中和最具體的反映和體現。法制史應當從社會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的發展變化情況入手,著重研究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及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在闡明法和社會經濟及階級關系密切聯系的同時,揭示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法同國家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法與國家同時產生,同時存在、發展和變化。國家需要法來確認其權力,法則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社會一體遵循。然而,國家與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現象,國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內容,二者的區別不容混淆。法律制度的創立、發展及其表現形式和特點,不僅取決于當時的經濟狀況和階級力量的對比狀況,還取決于其他各種復雜因素。歷史上許多法律原則和制度,體現了當時政治家、法學家的思想。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反映了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學說”和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美國聯邦憲法體現了杰弗遜、漢密爾頓等人的“制約和平衡”思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之所以成為資產階級社會的典型法典,不能說同拿破侖及康巴塞雷斯、特隆歇和波塔利斯等法學家的法律思想和活動毫無關系。有些法學著作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淵源。羅馬法學家的《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是《優士丁尼國法大全》的重要組成部分;18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權威著作《英國法釋義》,是研究當代英國普通法的基礎,而且經常被司法機關所援引,具有現行法律的效力。因此,我們在分析某種法律文件的形成和研究某種法律制度的內容時,往往要涉及有關的法律思想,但著眼點并不在于政治代表人物和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這些人物思想影響并體現了這種思想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以便對這些文件和制度作出科學的說明。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決定了這門課程不僅要從總體上分別揭示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同時還必須按照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合乎邏輯的年代順序來安排自己的體系。因此,外國法制史的體系既要考慮同一社會經濟形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屬于同一類型,也要考慮它們的不同特征,在比較中闡明它們之間的具體聯系和差別。時間界限大體上應以世界通史的歷史分期為標準,分古代、中世紀、近代、現代四個時期。 歷史上出現過不少因傳承關系和某種聯系而形成的相同又有差異的法律傳統,通常被稱為“法系”如楔形文字法系、希伯來法系、印度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天主教教會法系、伊斯蘭法系等。這對于比較研究各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和相互借鑒關系具有參考價值。 外國法制史在我國法律學科中是基礎學科。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都有自己產生、發展的過程和規律。因此,對于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應當把它放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歷史分析。這就是說:考察問題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并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在法律學科體系中,外國法制史同各個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的關系,是歷史和現實、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今天的法律既是昨天法律的發展和延續,也是明天法律的瞻示。因此,每一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專史,其任務在于闡明各自領域的基本內容、原則和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具體規律。然而,外國法制史不同于這些專史,它不是各個法律部門史的簡單拼湊,而是從總體上對各個法律領域的基本內容、原則和制度進行研究,揭示它們在不同歷史階段上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特點及相互之間的影響和聯系,從而為各個法律部門專史的研究,理出一條基本線索。毫無疑問,部門法的專史也會不斷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實外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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