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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數易學與邏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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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數易學與邏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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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象數易學與邏輯》從“象數易學”的“象數”邏輯的“象表意”、“象數表意”的模型論的角度,探討了“一陰一陽之謂道”所對應的“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邏輯特點及缺陷。特別是對“數理邏輯”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缺陷及“象數易學”的“辯證數理邏輯”的優勢,進行了專門數理方面的探討與證明。還探討了不為人們廣為重視的“形式邏輯”對政治、經濟、社會、科學等誤導及誤識的某些作用與影響,并舉例論述了“象數數理”是如何來尋我“數理邏輯”統一的同一性問題和方法的;強調并提倡了“先天八卦”的“類化”表述在“象數”表述系統和體系里的正確及合理性,以及其與“五行”本質“分類”定性學和“時間邏輯學”的“類集集合”的系統論思想;強調了“時間”因素的準確確定,是對對應事物作出正確判斷的決定性第一因素;分析并揭示了“數制”表述的某些對應表述功能及其某些“數制”必然會導致產生“不完全性”和悖論結果的可能性及原因;著重強調了事物“體”“用”主次關系之間的主次地位與作用……目的是為了:使大家對“象數易學”的“象數”、“科學易”等認識與表述方法,能產生認識與理解上的質的飛躍,從而改變并解決歷來“義理”及“形而上”的空對空學風的推猜、想象、假設前提下無任何模型可依的誤導與誤識作用,由此從“象數”邏輯的角度,還“象數易學”理性與感性和實踐相結合的本來面目——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與實踐,提供合理可靠的優秀傳統文化的哲理思想和認識與表述的模型論及其堅實的依據。

作者簡介

 張延生,教授,工程師。男,漢族,1943年3月出生于陜西省延安市瓦窯堡,山東省滕縣人,1969年畢業于北京航空學院發動機工藝系工藝專業。曾任北京航空學院機械廠廠部技術室工程師,光明中醫函授大學易學教研室主任、教授。曾兼任中國周易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名人協會理事、中國醫學氣功研究會理事、北京中醫學院大學生手診研究協會顧問等職。現任中華易學大會主席、中華周易協會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并被數十家企事業單位聘為決策或指導顧問。

名人/編輯推薦

二十年前的“易俠”那去了?
中華周易協會會長張延生潛心二十年研究的最新力作
解決象數易學上“空對空”的盲點
為讀者認識象數、易理提供堅實的理論依據

目次

前言
一、 對“一陰一陽之謂道”以及“陰”、“陽”概念的認識
㈠、“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對應統一”的整體性存在及“陰”“陽”本體相同或不同的差異、區分性關系原則
㈡、“一陰一陽之謂道”以及“陰”、“陽”概念與“形式邏輯”相對應的一些認識
⑴、“形式邏輯”的前提是A=A的“同一律”(又名“自同律”)
①、絕對A≡A(即:“陽”絕對≡“陽”或“陰”絕對≡“陰”)的“形式邏輯”的組合結構狀態
②、非絕對A=A的組合結構狀態。即外部為“形式邏輯”的A=A;內部卻是A≠A的“辯證邏輯”的組合結構狀態
③、絕對內外都是A≠A(“陰”≠“陽”或“陽”≠“陰”)的“辯證邏輯”組合結構狀態
④、外部是A≠A的A=反A(“陰”≡反“陰”或“陽”=反“陽”)的“辮證邏輯”組合結構狀態;內部卻是A≡A(“陰”≡“陽”或“陽”≡“陰”)的“形式邏輯”組合結構狀態
⑤、總括以上的分析可知
⑵、“形式邏輯”前提下“數理邏輯”在認識與表達上的某些缺陷及其特點
⑶、“象數易學”易卦,是如何來直接對應表述“形式邏輯”及其“數理邏輯”的認識與表述規律的
①、“象數易學”易卦是如何對應表述“形式邏輯”及其“數理邏輯”的
②、當前“數理邏輯”存在的缺陷以及數學的“模型論”和我們“象數易學”是如何來對應解決其缺陷的
③、當前“主流科學”認識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備性”認識與看法問題
④、“象數易學”當前急需解決的“可計算性”和“不完備性”等認識論的悖論問題
㈢、對“辯證邏輯”及“唯物主義”世界觀、“對立統一”方法論和“形而上學”方面的一些認識。
⑴、“辯證邏輯”(又稱“辯證法”)的前提是A≠A的“非同一律”(又名“非自同律”)。
⑵、“對立統一”
⑶、“唯物主義”
⑷、“形而上學”
⑸、“象數易學”的“有機辯證統一邏輯”,是如何來尋找與解決“數理”及其“邏輯”不同或矛盾事物間的“辯證統一”的“同一性”的共性獲取問題的
①、確定數的總體場態的對應方法與規律
Ⅰ、整數、自然數、序數等常見數
Ⅱ、分數
Ⅲ、小數
Ⅳ、比例
②、“‘偶數’個數位”的數的對應成卦規律
③、“‘奇數’個位數”的數的對應成卦規律
④、“分數”對應成卦的規律
⑤、“小數”對應成卦的規律
⑥、“比例”對應成卦的規律
⑦、總之
⑧、具體應用原則與舉例
⑹、“象數易學”的“有機辯證統一邏輯”,是如何來尋找與解決“數理”及其“邏輯”不同或矛盾事物對應數值間的“辯證統一”的“同一性”的共性本質的獲取問題的
①、“象數易學”的“易理學”,是如何對數及數值、數據、數制的量化量,作出具體本質定性的判斷的
②、“象數易學”的“易理學”,是如何對數及數值、數據、數制等的諸多的量化形式,作出“辮證統一”的共性及同一性的定性性質的判斷的
⒈自然數或正整數形式下
⒉分數形式下
⒊小數形式下
⒋比例形式下
⒌小結
二、“五行”數理的本質定性及其倒錐螺旋式上升的“生克制化合”的穩定性相互促進與制約的特點
㈠、“五行”結構及其相互關系的特點
⑴、“五行”屬性的本質定性的原則和標準,是一切事物本質關系的總括性的認識與表述原則和標準
⑵、“相生”關系
⑶、“相克”關系
⑷、“相制”關系
Ⅰ、“五行”與“天干”文化的對應特點
Ⅱ、“五行”與“地支”文化的對應特點
⑸、“地支”的“六沖”關系
⑹、“相化”(又稱“合化”)關系
⑺、“相合”關系
⑻、舉例說明“干”“支”的直接應用
⑼、“五行”與“八卦”屬性的對應關系
⑽、“五行管理法”(又稱“基因管理法”)及其具體應用
⑾、“五行”各屬性與季節變化對應時,其屬性強弱的對應變化的關系
㈡、綜述易卦及其數理間的定性性質的本質關系
三、“蓋取諸離”事物相互作用關系的整體性網絡構成及規律的“系統論”思想與特點
㈠、“象數易學”易卦所對應的事物關系,是通過事物所對應的易卦的卦數本質場態性的相互作用及功能的能力來體現的
㈡“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法于陰陽,合于數術”的波動性的“場效應”共振原則
四、“時間”因素的準確確定,是我們認識、判斷、表述一切事物狀態、規律的必不可少的先決和決定性條件――“延生易”認為,時間是第一性的
㈠、“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的“時間邏輯學”及“時間易學”認知判斷一切事物的根本前提
⑴、“哥德爾不完全定理”就是由于哥德爾引進了以時間前后次序的“時間邏輯學”所直接對應的“遞歸”及“遞歸函數”的“哥德爾配數”的概念和方法,才得以順利地解決的
⑵、中國傳統文化發展的先期,一直都是以“天道決定一切”的認識論,來指導我們對“天地生(含人)”一切事物及其關系的認識、判斷與表述
⑶、“時間為主,空間為輔”是我們“象數易學”對事物的根本性“時”、“空”統一認識論與表述方法的概括
⑷、再說“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
㈡、我們“象數易學”的“設卦”“觀象”“系辭”的認識、判斷及表述的具體方法與過程
⑴、“延生易”中“象”、“數”、“理”、“實踐”的“易理學”認知關系與原則
⑵、設卦
⑶、觀象
⑷、系辭
⑸、“象數易學”對事物、數據、語言、信息、狀態、規律等是否真假的判斷規則
五、“體”“用”主次相互作用的關系,是我們“象數易學”對事物間本質定性后,作為認識、判斷與表述一切事物發展、變化及其趨向的基本原則
㈠、“先天八卦”為“體”,“后天八卦”為“用”的事物主次(本質)“定性”關系的判定原則
㈡、抓主體、抓重點、抓主要矛盾與矛盾的主要方面――抓重點帶全局的觀點

以上文章的參考資料

附件一,筆記文章。
“形式邏輯”的弊病及其與有機辯證“象數易學”邏輯的關系

附件二
“數理邏輯”的缺陷與“象數易學”的某些解決方案
一、哥德爾定理簡介
㈠、“第一不完備性定理”。
㈡、“第二不完備性定理”是“第一定理”的一個推論
㈢、“哥德爾不完備性定理”的基本內容
㈣、對“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的某些誤解
二、“形式邏輯”的缺陷與“象數易學”的互補性解決方案
㈠、“形式邏輯”及“數理邏輯”的缺陷
㈡、如何解決“形式邏輯”的缺陷問題
㈢、“象數”與“數術”學的“(類集)集合論”辯證統一思想的特點
三、“數理邏輯”在具體應用中的缺陷和“象數易學”某些解決方案
㈠、為什么人腦與電腦(含計算機)有那么多的根本性差別呢
㈡、“形式邏輯”及其語言,也是無法避免有“不完全”和矛盾性的悖論性表述結果的

附件三
“形式數理邏輯”缺陷與“象數易學”的互補性解決方案
一、“形式邏輯”及“數理邏輯”的缺陷及其互補方法
㈠、“形式邏輯”及“數理邏輯”的缺陷
㈡、如何解決“形式邏輯”的缺陷問題
⑴、一般解決思路的認知缺陷及我們的某種解決方案
⑵、我們“象數易學”解決方法的“互補性”特點
⑶、我們“象數易學”解決方法的“平衡”、“守恒”及“量變到質變”的特點
⑷、我們“象數易學”是如何解決與“無窮”、“無限”、“無極”有關的數理問題的
㈢、“象數”與“數術”學的“(類集)集合論”辯證統一思想的特點
二、“數理邏輯”在某些具體應用中的缺陷和“象數易學”某些解決方案

附件四
“抽象思維學”及其作用與缺陷――“象數易學”易理的某些解決方法
一、什么是“抽象思維學”?它有什么特點?與我們的“象數易學”有何關系?
二、當今人類是否已經進入了一個“完全數字化”的“理性”時代”了呢?
㈠、“概念模糊的命題,是不可計算的”
㈡、“圖靈(Alan Turing )的停機命題,是不可計算的”
㈢、“哥德爾(Kurt Godl)命題PK(k),是不可計算的”
三、“數理邏輯”和我們的“象數易學”易理,是如何解決“數理邏輯”某些缺陷的?
四、“象數易理”的“有機辯證統一邏輯”在解決“數理悖論”根本缺陷時的某些思路
五、“象數易學”易理的“極化”、“類化”本質定性法則和標準的確立
六、“象數易學”易理的“類集集合論”與其“有機辯證統一邏輯”的“集合學”及“組合學”的建立

書摘/試閱

精彩章節

一、 對“一陰一陽之謂道”以及“陰”、“陽”概念的認識

㈠“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對應統一”的整體性存在及“陰”“陽”本體相同或不同的差異、區分性關系原則。
⑴我們對“一陰一陽之謂道”的“本體論”的認識。
按照現代的認識論與方法論的語言表述,對“一陰一陽之謂道”的正確全面的概念、理解及其準確意思與內涵,說的應是,“認識與表述相同或不同事物地組合與變化的規律和理論”的一種最基本、最基礎的“本體論”根源性思想。它也是說,“一陰一陽”不僅是“義理”中單指“陰”、“陽”的絕對、唯一、極端、完全相悖的以對立、排斥及否定對方為前提的“對立統一”的概念、理論與關系。按照我們“延生易”的“象數易學”中“易理學”的認識認為:“陰”“陽”是事物間相對來說的一對概念和關系。該“陰”“陽”二者相同或差異不同乃至根本性不同的組合與變化,它所形成的世界觀,應是一種事物間誰也離不開誰的相互間“對應”且“互補”性的統一的存在關系(“對應”關系中,含有“對立”關系的組成部分),并且二者及其變化組合成為“道”的基本“本體性”構成和狀態——也是易卦、爻基本幾何型組合結構、分布狀態與其卦爻象直接配數量化的“象數”方面的根本性的基礎依據——所有易卦的幾何型組合結構的狀態及其對應的配數,都可以由該“陰”“陽”對應爻和直接對應配數的最根本的“本體論”方面認識與表述,作為(象數)基礎,全部都能直接對應性地被推導出來。這也應是易學及“象數易學”易理學中“不易”概念所指的:“天下殊涂而同歸”的易學及“象數易學”根本(本體)不變的(基礎)共性(同一性方面)的思想——既“對偶兩分而統一”又“通神明之德、類萬物之情”地充滿著相互作用的“蓋取諸離”的“情感”因素的有機辯證的“對應統一”世界觀的道理。也就是說,“陰”與“陽”的相同、差異、區別或甚至(極端)矛盾性的不同或相同,預示了二者是共同且同時存在著的一對事物或事物的不同方面。由于其間沒有“陽”,哪來的與之對應存在的“陰”;如果沒有“陰”了,又哪來的與其對應的“陽”的存在,所以它們二者間的關系所反映的是:事物對應存在時的互相補充其(根本無法相融及其前提下)各自認識與表述不足和缺失方面的內涵、內容,以及是對其各自功能與作用的認識與表述不足或缺失方面結果的一種關系。也就是說,二者(含“絕對”的不相同)是一種相互“互補”各自認識及表述缺陷的“對應性”的同時存在的關系——而并非僅是一般人們所認為的:僅是對立、排斥及相互打擊而否定乃至消滅對方的唯一性的絕對性定義的相互關系。這種對“本體論”的認識、表述和思想,正是西方“形式邏輯”(同一律)體系及“無機辯證邏輯”(對立統一)系統在其認識、表述與思想中,最為缺乏的對事物根本性認識與表述方面的基本思路的表現。

⑵對“一陰”“一陽”的“陰”“陽”的根本性認識。
我們“象數易學”的“易理學”中,還認為,“一陰”“一陽”所對應表述的是事物之間的所以是“陰”,所以是“陽”的相同與不同或差異性,乃至(極端認知前提所導致的)矛盾存在關系及其狀態的概念。同時,二者尤其重要的是:它還包括了“陰”“陽”各自相同部分的組合關系與狀態的概念。也可以說,“陰”“陽”的不同或相同,都可以成為是組構成“道”的內涵的認識與表達部分和方面。具體相對“延生易”的“象數易學”的“象數”表述方法來說,就是相同或不同“陰”“陽”性質的任何事物及事物之間,都可以組合及形成直接與事物自身實際存在時相對應的組合結構狀態及其內涵一致的卦、爻集合體與分布結構狀態。

⑶“陰”“陽”的相同或不同概念地判斷,有固定性規定和標準嗎?
在我們“象數易學”的“易理學”里,在對“一陰一陽之謂道”的“本體論”的表述過程中,沒有“一陰”“一陽”之間的的任何量化、量級及比例等差異性(范圍、范疇、層次、角度、學科、領域等)關系的規格、規定、標準和限制性之類的表述前提。也就是說,任何情況下的“陰”、“陽”關系與狀態(含跨時空的關系與狀態),其二者或任何一方的“以變”或變化,都可以成為“道”的組成的基本內涵的成分。當然其中也會包括卦或爻之間的各種組合“合和”、“以變”等內涵與狀態。具體說,就是任何空間中的任何事物及其量化、量變、比例等相互的對應狀態與關系,都可以組合及構成(包括“垮時空”的)與之自身實際存在直接相對應的卦、爻及它們之間的各種邏輯(并非僅是“形式邏輯”,還含有“辯證邏輯”、“時間邏輯”、“五行本質定性邏輯”、“‘蓋取諸離’網絡相互作用關系邏輯”等)關系。也就是說,“陰”“陽”是一對“相對”來說的概念——只要我們能區分事物及事物之間的相同或不同時,我們就可稱其間的任何一方為“陰”時,而另一方就為“陽”。反之,皆然——不會形成嚴格固定而死板的“陰”、“陽”之分的統一的絕對性概念和組合(結構)形式。

⑷“一陰一陽之謂道”里應具體針對有什么樣的對應性易卦模型?
“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內涵表述狀態中,我們“象數易學”的“易理學”認為,應該包括“陰=陽”(陽=陰)、“陰≠陽”(陽≠陰)、“陽生陽”;“陽生陰”;“陰生陰”;“陰生陽”;“陰陽相雜以生”等的各種卦、爻的(陰陽)組合結構狀態及其“以變”、“合和”過程。此外,我們還認為,不只是《易傳》、“義理”中僅認為的:當“陰”“陽”相遇或“陰極生陽”、“陽極生陰”之時,才能產生“生生”不息的“合和”“以變”及“以變”“合和”過程,就是對于“陰”或“陽”它們各自的本身來說,也都存在有各自“生生”不息的“合和”、“以變”及其“以變”、“合和”的邏輯變化及其過程。
①比如;
會具有:“陽”直接能生“陽”;“陰”直接能生“陰”的功能和作用。
“老陽”( )、“經卦”乾(?)卦、4爻( )或5爻的乾( )卦、6個爻的乾為天( )卦等“乾類”卦;
以及“老陰”( )、“經卦”坤(?)卦、4爻( )或5爻的坤( )卦、6個爻的坤為地( )卦等“坤類”卦。
②再比如:
“陽”不但能生“陽”,而且還具有直接生“陰”的功能與作用。
即“少陽”( )、震(?)卦、四爻的復( )卦、五爻的復( )卦以及六爻的“復”( )卦等“震類”的卦等。
“陰”不但能生“陰”,而且還具有直接生“陽”的功能與作用。
即“少陰”( )、巽(?)卦、四爻的姤( )卦、五爻的姤( )卦以及六爻的“姤”( )卦等“巽類”的卦等。
③除此之外,還有各種“陰”“陽”爻相互搭配生成的各種“類卦”形式的具體結構狀態,比如,“離類”(6爻“頤” 卦 ;5爻頤 卦;4爻頤 卦);“坎類”(6爻“大過”
卦 ;5爻大過 卦;4爻大過 卦);“兌類”(6爻“夬” 卦 ;5爻夬 卦;4爻夬 卦);“艮類”(6爻“剝” 卦 ;5爻剝 卦;4爻剝 卦);“震類”(6爻“復” 卦 ;5爻復 卦;4爻復 卦);“巽類”(6爻“姤” 卦 ;5爻姤 卦;4爻姤 卦)等卦,都能體現出易卦組合結構中的“陰”“陽”爻之間的相互相生及“生生”、“以變”、“合和”、“融合”、“統一”不息的(邏輯)變化特點。
這又說明:“陰”“陽”的概念,又是一種表示事物不同的種類或類型的“類化”性認識與表述的(本質)“分類學”的概念——當然,也是表述一切事物間的相同與不同的區別性(并非僅是完全不同、絕對、唯一、極端、相悖等“對立”)的相互“對應”存在的(相對的)概念。同時,也說明了“獨陰不生”、“孤陽不長”等觀點和結論,在“延生易”的“象數易學”認識論的認識與表述里來說,它就是一種脫離事物實際存在而得出的片面性和不確切性的認識觀點和結論。這也同樣是體現出了易學(含《周易》及其《大傳》部分)及“象數易學”,都是以“變易”、“以變”、“量變”、“合和”的變化性的“變易”思想,來看侍、對待、認識、反映、表述、處理一切事物的思想和原則。

⑸由⑷中概念的啟發,所想到的《易傳》中的易卦表述方面的缺陷。
由以上⑷中的概念,我們又想到了《易傳》中“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儒學“義理學”的所謂的一些“理性”概念,而該概念,我們認為:其并非是普遍性理性的認識結果,反而是概念模糊及不確切性的一些有相當大經驗缺陷的認識和說法。
我們以上這里所說的意思應是:若是一個卦(二爻至六爻卦)里,其“陰爻”的數量多于“陽爻”的數量時,則該卦所對應的就應當是表示“陽”性事物的“陽”卦;當卦中的“陽爻”的數量多于“陰爻”的數量時,其所對應的就應該是表示“陰”性事物的“陰”卦了。因此,這種認識就會產生某些易學界個別權威人士的所謂“義理”概念——即肯定性地就會認為:“具體說,震坎艮是‘陽卦’,兌離巽是‘陰卦’。‘陽卦’象征君子,‘陰卦’象征小人之道”的觀念。
這種對卦的表述性質的(絕對、唯一性)認識,又是一種非常狹隘而片面的認識下的結論。這里的“陽卦”和“陰卦”,不應該僅被理解成是少量的“三爻卦”直接對應的“震坎艮是‘陽卦’,兌離巽是‘陰卦’”的特征及其全部三爻易卦的組合結構狀態,其中還應該包括更大數量的兩個爻、四個爻、五個爻、六個爻乃至其以上更多爻數組成的集合性卦爻體(七個爻以上組合成一個“復合”卦——“復合時空”表述體系)的特征才是。
比如:
三個爻的巽(?)、四個爻的姤( )卦、五個爻的姤( )卦、六個爻的姤( )卦,還有四個爻的家人( )卦、睽( )卦等;五個爻的遁( )卦、同人( )卦、中孚( )卦等;六個爻的“中孚”( )卦、“履”( )卦、“遁”( )卦等——它們都是“陰卦”。
又比如:
三個爻的震(?)卦、四個爻的復( )卦、五個爻的復( )卦、六個爻的復( )卦,還有四個爻的剝( )卦、夬( )卦等;五個爻的臨( )卦、師( )卦、小過( )卦等;六個爻的“小過”( )卦、“謙”( )卦、“臨”( )卦等——它們都是“陽卦”。
以上這些類型的卦,都是符合我們“象數易學”中“易理學”的“易理”(并非“義理”)理論概念的——即通過卦中“陰”“陽”爻的數量的多少的對比,來判定一個卦(包括各種爻數組成)從總體結構上是如何來表述其“陰”“陽”性質的規律的。也可以說,我們在這方面的“易理”認識,是滿足并超過一般傳統“義理”對卦爻組合表述系統,僅是指三爻或六爻卦的認知范圍和概念的內涵的。
至于上面認為的“‘陽卦’象征君子,‘陰卦’象征小人之道”的認識,又是一種太絕對化了的認知標準與結果。這也是由于對易卦的普遍、總體的內涵意義的對應性認識與表述,僅僅是落實到其“形而上”概念所對應的的某些易卦內涵的固定性“人道”、“人格”、“人事”、“人性”、“人文”等的想象之中,才直接導致的片面側重性的誤解。
難道說,“和兌(?),吉”;“離(?)為美好”;“巽(?)為潔齊、為告命”;“與人和同的協作精神”的“同人”( )卦;“講求誠信為本做人原則”的“中孚”( )卦;“小心謹慎,嚴格按照事物客觀規矩辦事”的“履”( )卦;“熱情洋溢,與誰都像一家人一樣對待”的“家人”( )卦等,這些所謂“陽爻多”的“陰卦”的內含,只是“象征小人之道”的規律嗎?哪個“君子”是不應該自覺具備這些“德”性與言行的呢?!
反過來說,“震(?)為粗暴、為打擊別人抬高自己”;“坎(?)主匪、主盜、主陷”;“艮(?)為只顧自己、為背道而馳、為落后”;“剝者爛也的腐敗、道德敗壞”的“剝”( )卦;“自顧自己利益,不顧他人需要”的“頤”( )卦;“把他人當炮灰來使用”的“師”( )卦;“不斷把別人的成果,當作自己的成果而謀名利”的“小過”( )卦;“反復無常,來回折騰”的“復”( )卦等,這些所謂的“陰爻多”的“陽卦”的內含,只是“象征君子之道”的規律嗎?哪些所謂的“小人”又是不會具備這些“德”性與言行的呢?!
但是,一般“義理”的“易傳”中“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總結經驗(并不是理性的普遍性理論)里,是不包括“乾類”(全部由6個 、5個 、4個 及3個 “陽爻”組成)和“坤類”(全部由6個 、5個 、4個 及3個 “陰爻”組成)卦的組合規律與特征的。還有四爻卦與六爻卦中,“陰”“陽”爻的數量對等(同樣多)的集合組構卦體中,也是不存在以上該經驗所說的總體上的“陰”、“陽”卦的必定性判定規律和特點可尋的。
比如:
四個爻的頤( )卦、大過( )卦、漸( )卦、歸妹( )卦、既濟( )、未濟( )卦等6卦中,“陰”“陽”爻都各是兩個的組合結構狀態;以及六個爻的天地否( )卦、地天泰( )卦、風水渙( )卦、雷澤歸妹( )卦、雷火豐( )卦等卦中“陰”“陽”爻個數都各是三個的(“陰”“陽”爻個數相同)組合成的64卦(六爻卦)中的那20卦的(幾何)結構狀態。也就是說,卦中的卦爻在“叁伍以變,錯綜其數”的更替與取代的過程中,始終是處于數量或質量的能級守恒的狀態下的這些卦,都屬于是這類總體無法判定它是“陽卦”還是“陰卦”的涵蓋規律之中的。這是因為,在這些卦中,“陰”“陽”爻各自的組合數量,都是相等(相同)的緣故——是不可能也不會是符合“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差異性經驗(非理論)的判斷結果和可能的。
對以上該句通行本《易傳》傳辭的論述,在“系辭下傳”的第四章中是這樣說的:“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耦。”
從“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字面上來分析,這里的“多陰”、“多陽”之說,應該指的是“八卦”(三爻卦)除乾坤兩卦外的其地6個(“六子”)卦的卦爻組合特點的。它應是解釋三爻卦為什么是如此“陰”“陽”構成的原因的。其后,它又說“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耦。”這里的“陽卦奇”與“陰卦耦”,不應該是指卦數、卦序等的卦的總體數值來說的,而應該還是指“陰”“陽”卦內所含的“陽爻”與“陰爻”的數量來說的。正因為是“陽卦多陰,陰卦多陽”,所以“陽卦”里所含的“陽爻”數量應是奇數的一個爻,而“陰卦”里所含的“陽爻”數量就應是耦數的兩個爻——它們都是指的“陽爻”的個數來講的概念。如果是指“卦數”或“卦序數”的奇偶來說的話,將它們各自對應配以“先天八卦數”后,則會形成震4、坎6、艮7;巽5、離3、兌2;乾1、坤8的配數結果。顯然,許多卦與其所配的“卦數”、“卦序數”的奇偶對應關系數,是不能完全與“陽卦奇,陰卦耦”的觀點與理念相符合的。若其各自對應配以“后天八卦數”時,則又會形成為震3、坎1、艮8;巽4、離9、兌7;乾6、坤2的結果。很明顯,這又會有許多卦與其所配的“卦數”、“卦序數”的奇偶對應關系數,照樣還是不能完全相符合的。因此說,“陽卦奇,陰卦耦”不是也不可能是指“八卦”各卦所配數的奇偶特點來說的概念。也不可能是指三爻卦中的“陰爻”個數而言的概念。若是指“陰爻”個數來說的概念的話,它應該是這樣地解釋說;“陰卦奇,陽卦耦”。所以我們只能理解與領會為,它只能是指“陽爻”在三爻卦中的個數而言的概念。而這種“陽卦奇,陰卦耦”或“陰卦奇,陽卦耦”的每一種解釋,都比原話“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易傳》中地概括,更來得全面、完整與準確。當然,這也是僅限“六子”卦中的卦爻結構來說的一種概念,其他各種爻數組合成的卦,又當是別論的。請注意!
假如,此處不僅是指“八卦”里的某些卦的卦爻組成特點,而是指所有的卦的構成而言的話,就如同前面我們曾舉例分析過的那樣:
則“陰卦”還包括,四個爻的姤( )卦、夬( )卦、家人( )卦、睽( )等;五個爻的姤( )卦、遁( )卦、夬( )卦、大壯( )卦、同人( )卦、大有( )卦等;六個爻的姤( )、遁( )卦、夬( )卦、大壯( )卦、家人( )卦、同人( )卦、履( )卦等卦的卦、爻組合結構狀態及其關系,它們依然是符合“陰卦多陽爻”的規律特征。
則“陽卦”還包括:四個爻的復( )卦、剝( )卦、解( )卦、蹇( )等;五個爻的復( )卦、臨( )卦、剝( )卦、觀( )卦、師( )卦、比( )卦等;六個爻的復( )、臨( )卦、剝( )卦、觀( )卦、解( )卦、師( )卦、謙( )卦等卦的卦、爻組合結構狀態及其關系,它們仍然是符合“陽卦多陰爻”的規律特征。
但是,這中間,仍然會存在有,四個爻的頤( )卦、大過( )卦、漸( )卦、歸妹( )卦、既濟( )、未濟( )卦等6卦;六個爻的天地否( )卦、地天泰( )卦、風水渙( )卦、雷澤歸妹( )卦、雷火豐( )卦等20卦,卦內“陰”“陽”爻,數量對等平衡的狀態——即這些卦中“陰”“陽”爻是處于相等、對等的集合卦體的構成狀態里。故而我們此時將如何才能判斷它們的總卦體的“陰”“陽”性質呢?傳統及至今的通行本《易傳》及“義理”中,至今也未能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明或答案。
此外,還有,那些三個爻到六個爻組成的乾“類”卦和坤“類”卦的組合結構狀態,也是與這個“理論”觀點不相符合的卦、爻集合構成關系體系的。故而“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說法,只能是相對某些卦形結構來說的經驗性概念與結果,并非是易卦組合結構、形成的一般普適性的理論與觀點。請大家格外注意!
以上是我們認為,對“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某些更較全面完善的“易理學”方面的認識與分析,它已對“陽卦多陰,陰卦多陽”的認識,已不像傳統通行的《易傳》、“義理”的認識那么死板、那么絕對了。同時,我們也會感受與體會到,真正被儒家與“義理派”所吹捧的通行本《周易》及其哲理《易傳》中,它所推崇的許多所謂的哲理與觀點,也并非都是那么正確與全面的。其中的所謂“理性”的諸多內容,也是不可輕易地就相信而被我們全部采納和吸取的,很多所謂的“理性”哲理,都是值得我們從新思考、分辯與確認的(許多所謂的“義理”,并未提升到理性的普遍性理論上來認識,其往往還是停留在某些經驗性歸納的局部、局限的范疇與過程之內)。因此,我們在遇到卦爻“陰”“陽”數量多少與卦的總體“陰”“陽”性質的比較與辨別時,是會根據具體卦的具體結構及內含,作出具體的分析與判斷的——“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只是易卦、易爻、易符的一種相對來說,是對事物認識與表述的一種局部經驗性的概念與說法。也就是說,卦的總體“陰”“陽”性質的確定,脫離開其針對性的具體的卦象內涵意義來說,都是無法根本進行確定的——得到的只能是相對來說的一種被確定的所謂的概念及關系,而不是指全部易符(包括數字型、圖示型、圖畫型等)、易卦與易爻的關系概念及規律的普適性理性認識。想通過一個簡單的“陰”“陽”卦爻在卦中的個數的多少的規律,直接就能歸納和抽象出每個卦體總的“陰”或“陽”的性質的想法與做法,可能也是脫離了大量的實際實踐經驗的調查、統計、歸納與提升,而僅為了滿足于“形而上”的猜想、空想、空談的意識形態的需要,才這樣去想、去做,所造成的后果。就像《易傳》的“系辭傳”中,想通過一個卦的幾何結構的卦形組合結構狀態,就可以很容易地直接判斷出各卦間的“大”“小”、“貴”“賤”等關系概念一樣,這都是把易卦、易爻、易數、易象、易符、義理等關系與概念,看成為是絕對(固定)死板而不可逾越的關系與概念后,所必然造成的錯誤認識——都是把《易經》當成唯一卻絕對不可逾越的表述記述了。這種思想與想法,都是違背了易學及“象數易學”中最根本也是最基礎的“變易”的思想與“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對應統一”的“本體論”規律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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