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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法制史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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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法制史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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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是一部系統研究中國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全書共十四章,先秦至明代共無章,清代共七章,民國水利法制和新中國水利法制各一章。每一章大致從水利職官設置與水利施工組織法規、防洪法律制度、農田水利法律制度、航運法律制度等幾個方面論述。本書還對這些制度和法規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試圖從立法和司法相結合的層面總結歷代水利管理和水利法特點和內在規律。

作者簡介

 饒明奇,河南西峽人,1966年12月生,歷史學博士、政治學教授、碩士生導師、中華水文化專家委員會專家。長期從事歷史與文化、水法與水政、思想政治教育等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研究項目7項,獨著或合著出版學術著作8部,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曾任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統戰部部長等職,現任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曾獲全國水利新聞宣傳先進工作者、河南省文明教師、河南省高校優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榮譽。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水利法制史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實施辦法則針對具體情況規定該如何做:舉辦農田水利,應按照各地之地奇妙,采用適宜之工程,缺水之地,舉辦灌溉。下濕之地,舉辦排水。斥鹵之地,舉辦洗堿。表皮被沖刷之地,舉辦水土保持。
5.關于興辦水利工程的資金籌集辦法
《辦理各縣小型農田水利貸款暫行辦法綱要》,由四聯總處于1942年10月27日第142次理事會通過。規定各縣舉辦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如有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當地中國農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用途包括挖塘或浚塘、修繕堰閘圩堤主、鑿井或修井、防止土壤沖刷之小型工作、排水或汲水設備、山谷水庫等。并規定了貸款對象、貸款期限、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擔保、借貸手續等相應事項。為了推動地方興辦小型農田水利工程,1943年12月頒布的《行政院水利委員會、中國農民銀行會同推進各省農田水利辦法》對農民銀行和水利委員會雙方貸放各省農田水利款額和分配標準、借方的審核原則、借貸雙方的權責、契約訂立、貸款回收、工程管理等做了規定。1944年10月頒布的《農田水利貸款工程水費收解支付辦法》比照前辦法,對貸款興建的水利工程水費征收標準、征收辦法等訂立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水利委員會為保障工作的開展,還頒布了大量的關于內部行政方面的規章,比較重要的有《派駐各省區農田水利視察工程師服務規則》、《行政院水利委員會業務檢查辦法》、《行政院水利委員會財務檢查辦法》等。
6.關于教育、職員培訓、任職資格等方面的規章
1941年9月行政院公布了《水利工程技術人員資位審議劃一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是民國時期對水利技術人員任職資位、工資額度的條例,它規定了資位考核、審定標準以及水利職業教育方面的相應條例。
(五)地方性規章
民國初年由于局勢不穩,全國并沒有統一的水利法規;及至國民政府建立后,相當長時間內又沒有頒布《水利法》;《水利法》頒布后,各個地方又有自己的不同特點,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適合本地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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