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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非定罪資產沒收(NCB)是追回腐敗收益的一個強有力工具,尤其是當收益被轉移到國外時,其作用更為突出。由於非定罪資產沒收可以在無需定罪的情況下對來源不明的資產進行扣押、凍結和沒收,因此當違法者死亡、逃離司法管轄區、免於起訴或者因權力過大而無法被起訴時——這些在所有嚴重腐敗案件中都很常見——非定罪資產沒收是最佳選擇。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允許非定罪資產沒收的體制,並建議將其作為區域性和多國參與的資產追回的一個工具。《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敦促各國考慮採取這些措施,在“違法者由於死亡、逃離、缺席或其他適當的情況下”,採取非定罪資產沒收。
隨著對本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加,考慮使用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也相應地需要一些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便是這樣一個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是關於此問題的第一冊書,也是在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之下的首個出版物。作為沒收和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執法人員合作的產物,《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確定了關鍵概念——法律方面的、操作方面的以及實際方面的——這些概念為開展高效犯罪資產追繳提供了保障。通過實際經驗、案例,以及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節選,《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探討736個關鍵概念。在書中還包括執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調查表、法庭辯護,以及沒收前計畫指導方針等。
隨著對本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加,考慮使用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也相應地需要一些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便是這樣一個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是關於此問題的第一冊書,也是在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之下的首個出版物。作為沒收和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執法人員合作的產物,《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確定了關鍵概念——法律方面的、操作方面的以及實際方面的——這些概念為開展高效犯罪資產追繳提供了保障。通過實際經驗、案例,以及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節選,《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探討736個關鍵概念。在書中還包括執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調查表、法庭辯護,以及沒收前計畫指導方針等。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西奧多·S.格林伯格(Theodore S.Greenberg) (美國)溫蓋特·格蘭特(Wingate Grant) (美國)琳達·M.薩繆爾(Linda M.Samuel) (美國)拉里薩·格雷(Larissa Gray) 譯者:王曉鑫
王曉鑫,司法部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從事司法外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著有《淺談中國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歷史與發展》、《犯罪資產分享問題比較研究》、《關于加強和改進追贓追逃工作的若干思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注入立法相關問題研究》等。
王曉鑫,司法部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從事司法外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著有《淺談中國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歷史與發展》、《犯罪資產分享問題比較研究》、《關于加強和改進追贓追逃工作的若干思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注入立法相關問題研究》等。
書摘/試閱
當被沒收的資產已經被處理,法官可以命令等值的補償性支付,叫做“金錢價值判決”。聯邦最高法院以前認為,基于金錢價值判決將資產返還給外國司法管轄區是不可能的,因為犯罪和資產之間不存在聯系。外,返還沒有與犯罪聯系的資產將會允許外國司法管轄區規避國內補償要求一般程序的執行(這個要求是在瑞士《刑法典》第71條第3款之下提出的)。對于其他私人債權人而言,這要求應按照瑞士《債務收集與破產法案》來執行判決,且如果有必要,至于其他私人債權主,可以通過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民事訴訟以使其合法有效。
為了執行金錢價值判決,請求司法管轄區應基于《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第94條,尋求領事認證程序。這個程序復雜且似乎沒有用過。而,如果執行了這樣的程序,并且如果外國金錢價值判決得到領事認證,請求國可以遵循普通的判決執行程序(上面已概括過)。
可能存在外國使用的術語與瑞士的術語不一致的情況。例如,盡管司能表明出犯罪與資產之間的聯系,但此判決仍被叫做“金錢價值判決”。在這些案件中,司法管轄區應遵循《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中第74 (a)條的非定罪資產沒收程序,而非《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第94條中建議的金錢價值判決。瑞士當局不應被術語束縛,而應看到術語的意義。
為了執行金錢價值判決,請求司法管轄區應基于《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第94條,尋求領事認證程序。這個程序復雜且似乎沒有用過。而,如果執行了這樣的程序,并且如果外國金錢價值判決得到領事認證,請求國可以遵循普通的判決執行程序(上面已概括過)。
可能存在外國使用的術語與瑞士的術語不一致的情況。例如,盡管司能表明出犯罪與資產之間的聯系,但此判決仍被叫做“金錢價值判決”。在這些案件中,司法管轄區應遵循《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中第74 (a)條的非定罪資產沒收程序,而非《犯罪問題國際互助聯邦法案》第94條中建議的金錢價值判決。瑞士當局不應被術語束縛,而應看到術語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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