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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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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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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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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系統整理和研究了包括中國稅收制度在內的相關專著、涉及美國稅收制度、稅收犯罪的相關外文文獻,以稅收債務法律關係的立場,考察了中美稅收犯罪刑事立法的異同並分析了其背後的深層原因,發現中國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雖已由權力關係轉變為債務關係,但稅收刑事立法和司法仍受舊有稅收權力法律關係的影響,與稅收債務法律關係偏離,這也是當前中國稅收犯罪司法實踐困境的根源,因此,作者認為目前中國稅收犯罪的立法與司法應當在重心、調整範圍、保護法益以及犯罪主體的定位等方面回歸稅收債務法律關係。本書研究結論條分縷析,邏輯論證清晰充分,具有很高的理論意義和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劉 榮
1977年5月生於山西省太原市。2000年獲山西大學國際經濟法學士學位、2003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12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在《比較法研究》、《法學雜誌》、《稅務研究》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7篇。博士學位論文《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被評為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優秀博士畢業論文。

目次

目錄

第一章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

第一節稅收法律關係學說的演變

第二節中國當前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和定位


第二章稅收犯罪立法及犯罪構成

第一節中美稅收犯罪立法

第二節中美稅收犯罪構成比較

 

第三章稅收主法律關係中債權人利益的刑事保護

第一節美國對不履行稅收債務的刑事規制

第二節中國對不履行稅收債務的刑事規制

第三節中美對不履行稅收債務刑事規制的比較

 

第四章稅收主法律關係中債務人利益的刑事保護

第一節美國對侵犯納稅人利益的刑事規制

第二節中國對侵犯納稅人利益的刑事規制

第三節中美對侵犯納稅人利益刑事規制的比較

 

第五章稅收從法律關係的刑事保護

第一節美國對侵犯稅收從法律關係的刑事規制

第二節中國對侵犯稅收從法律關係的刑事規制

第三節中美對侵犯稅收從法律關係刑事規制的比較

 

第六章中國稅收犯罪的反思與立法完善

第一節中美稅收犯罪的差異

第二節差異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中國稅收犯罪的立法完善——向稅收法律關係回歸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馬克思曾指出:“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在一個國家的經濟生活在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稅收既是進行國民收入分配、獲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發展本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業、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維持社會運行秩序的強有力的經濟支撐。正如恩格斯所說:“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在一個完整的稅收過程中,國家以其公權力為主導參與其中,並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形成了一種特定的分配關係。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這種特定的分配關係中,由於稅收作為行政行為所體現出來的強制性、無償性與固定性的特點,在雙方形成了既平穩而又緊張的法律關係。這種關係一方面依賴於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與國民的國家意識與政府的主導密切相關。在“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霍爾姆斯語)這一層面而言,這種旨在發展和促進文明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不應過多地以緊張的態勢存在,其雙方之間平穩關係的維持是一種相得益彰的應然狀態。
中國的稅收制度以及稅收關係的調整,一方面來源於稅務行政機關的規章制度的確立與執行;另一方面由行政違法上升到刑事犯罪之層面,成為行政犯(法定犯)規制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內容。當前中國稅收犯罪規制之現狀正如作者在其書中所陳述的那樣,既有成熟之部分,也存在因自身特點形成一定的困境。在維持稅收雙方之間關係平衡的過程中,為有效發揮刑事法作用,既需要堅持已經實踐檢驗的成熟之手段的合理應用,也需要對掣肘法律制度發揮功效之處予以完善。這一目標的實現,應該從立法、司法方面研究如何實現刑事法規範對稅收法定犯的有效規制,促進在保障法的層面實現稅收秩序、稅收關係的良性和健康發展。
作為一名高校教師,劉榮博士具有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系統的知識結構,在經濟法與刑事實體法結合的研究方向上一直用功頗深,形成了本人的理論研究領域。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她以“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為題撰寫博士學位論文,系統整理和研究了包括中國稅收制度在內的相關專著、涉及美國稅收制度、稅收犯罪的相關外文文獻,尤其是對於《美國稅法典》的翻譯與整理,克服譯介之困難、思維之差異以及兩國基本法律體系的迥然不同,尋找並發現兩者的同異之比較點,較為全面地進行理論的分析與差異之厘清,形成了一個清晰完整的比較論意義的框架體系,構建了中國稅收法律關係的利益保護規範比較模型,並在此基礎上思考和建言中國稅收犯罪立法完善的路徑,研究結論條分縷析,邏輯論證清晰充分,具有很高的理論意義和參考價值。
本書以域外的稅收立法制度、司法實踐作為參照系和比較模型,選取美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作為比較物件,是一種新穎的嘗試。這一比較物件的選擇首先需要回答中美之間稅收法律體系背景的差異性問題,作者以敏銳的學術意識和紮實的理論功底,依靠對美國稅收立法檔的梳理所積累的豐富翔實的資料,不僅妥帖地解決了這一基礎性的難題,而且為自己的後續論證確立了一個較為廣闊的視角,也為全書結論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基礎。
本書的獨到見解和學術特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主題突出,視角獨特。全書以“稅收遵從”作為中國稅收法律關係維繫的重要保證和基本觀點,將稅收遵從的內涵以及目標內化於稅收法律關係的刑事法律保障之中,緊緊圍繞這一主線,既明確各個部分的側重點,又不偏離論文所預設之目標,以此作為橫貫始終的核心主題,全書形成了清晰的主幹框架和層次分明的結構體系。
其二,結構合理,取捨得當。在對中美兩個國家基本稅收制度的比較中,其內容的選擇是一個難題,如果這一內容和體系處理不夠科學,那麼整個結構就會呈現出大而化之、泛泛而談之缺憾。從整個比較部分的結構來看,作者所選取的以“稅收主從法律關係”作為比較的“經線”,抓住了比較的重點,切中比較的核心問題,在進行兩國之間立法與犯罪構成的必要鋪墊之後,直接切入主題和核心問題,毫無拖滯冗餘之感,行文之間的邏輯結構清晰而明快,很好地處理並克服了進行比較論證中常常會出現的弊端,使得全篇的結構和體系前後相承,起轉有度,也體現了著者把握研究體系的架構功力。
其三,文字精練,規範流暢。通讀本書,可以感受到著者在語言的駕馭能力以及表達的流暢上下了很大的工夫。一本值得閱讀的學術著作,首要問題是解決語言精練與流暢性問題。晦澀艱深的文字並不能夠代表行文者能力與水準的高深。作者不僅行文流暢,而且文字精練而無累贅,論說明晰而不繁冗。
其四,客觀理性,建言審慎。作者在書中所秉持的對於域外相關制度的重視態度與審慎借鑒的主張值得肯定。正如作者在書中所言:“美國的稅收體制和法律體系與我國存在很大差異,照搬其某項條款的做法並不可取。因此,本書並不著眼於分析美國某項制度的可借鑒性,而是基於分析中國現實稅收法律關係的基礎,在與美國稅收犯罪的比較中探究刑法應當介入稅收法律關係的範圍、重心和應當把持的原則,以此考量中國稅收犯罪立法與稅收法律關係的允洽度,從而提出完善中國稅收犯罪立法的具體措施。”在中國法治的現代化建設進程中,一些學者豔羨西方國家法律制度而盲從引介,主張對國內制度加以改造。實踐證明,中國的法律制度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凝聚著制度建設者的理論智慧,其解決問題的方法有著中國獨具的特色。所以,將中國的問題置於中國的具體場域之中加以審視,借鑒而不是盲目引進外國制度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囿於篇幅所限,作者在解決問題的環節主要集中於刑事法規範的完善,並作了充分的闡述。如果能夠以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對稅制制度的優化進行系統的思考與分析,並建設性地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思路與路徑,將會形成一個有效懲治和預防稅收犯罪的完整體系。
《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一書是劉榮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本專著的出版是作者在學術研究道路上的一個階段性成果。希望劉榮博士在以後的學術研究道路上繼續奮力前行,為繁榮中國的刑法理論研究,推進中國刑事法治建設貢獻出自己的聰明才智!
是為序。

姜偉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2013年10月於北京

前言

一、對稅收犯罪的困惑
從2007年關注稅收犯罪以來,稅收領域的兩種現象令筆者困惑。一種現像是,現實中逃稅頻發和司法中逃稅刑事案件稀少並存。雖然我國對納稅人逃稅的比例始終沒有官方資料,但來自國民感受和學者的研究都印證了逃稅現象的嚴重甚至是普遍性。據中國人民大學中國金融財政政策研究中心安體富教授分析,從納稅人經濟類型來看,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是50%,鄉鎮企業是60%,外資企業是60%,個人是90%。安體富、王海勇:“激勵理論與稅收不遵從行為研究”,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與之相對的是,逃避納稅義務的犯罪案件數量寥寥無幾,據統計,2010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逃稅罪案件僅121件,稅收職務犯罪案件數量更少,其中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全國僅有9件。雖然刑事規制只是最後手段,但逃避納稅義務的犯罪數量與違法行為高發的巨大反差,筆者還是不禁質疑刑法在此是否做到恪盡職守?另一種現像是,逃稅罪的限縮與發票犯罪的擴張形成鮮明對比。我國刑法似乎把保護稅收法律關係的重任託付給發票犯罪,從立法看,無論罪名數量還是刑罰配置,發票犯罪都佔據了重心地位,在《刑法修正案(七)》限縮逃稅罪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發票犯罪後,這種趨勢更加明顯;與此同時,司法對發票犯罪也保持高壓事態,不斷展開一輪輪聲勢浩大的發票犯罪嚴打,僅2010年上半年,全國破獲的發票犯罪案件就達2386起。“全國公安機關深入打擊整治發票犯罪戰果顯赫”,載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642/index_6.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1年9月10日。
在稅收犯罪中,刑法呈現出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一面是對逃稅行為的寬容;另一面是對發票違法行為的嚴厲。人們看到國內某著名CEO被查出十年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3億元,可以補繳了之, 倪振峰:“關於宗慶後個稅案的幾點辨析”,載《探索與爭鳴》2008年第8期。而街頭發票販賣者,因為被繳獲幾十份發票卻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面對如此現實,筆者開始思考上面提到的令我困惑已久的兩個現象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刑法在稅收領域實際發揮的作用和其應當發揮的作用是否存在偏差?
二、尋求刑事解決方案
同其他犯罪研究,研究稅收犯罪首先要明確稅收犯罪立法和司法目的何在?作為法定犯,稅收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目的應當統轄於整個稅法體系的根本目標,稅收遵從(tax compliance)歷來是各國稅收體系不懈追求的目標,美國聯邦稅務局將其定義為,“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完成填寫、申報、繳納的義務”。Internal Revenue Service,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urrent State of Knowledge about Federal Tax Noncompliance,February 2000,p.3.簡言之,即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在征納環節的強制性和無償性,致使稅收不遵從與稅收相伴而生,國家為了促進國民的稅收遵從,不斷完善稅收體系,稅收犯罪則是這一體系的最後屏障。因此,稅收犯罪起始於稅收不遵從,規制稅收不遵從、實現稅收遵從不僅是稅法也是稅收犯罪制度的出發點。美國明確將稅收犯罪立法和司法的目標確定為促進全面稅收遵從,同樣,稅收遵從也是我國稅收犯罪立法的根本目標。 2003年以前,稅收遵從在我國僅是一個學術名詞,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稅收遵從概念是在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2002~2006年中國稅收徵收管理戰略規劃綱要》。因此,研究中國稅收犯罪理論與實踐中的問題,應當回到稅收犯罪的原點進行思考,本書也正是以尋找促進中國稅收遵從的刑事解決方案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需要說明的是,國內學者對稅收遵從有不同定義,差異主要體現在對遵從的主體範疇理解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稅收活動主體實際上可以被區分為“納稅人”、“徵稅人”和“用稅人”三部分,與之相對應,稅收遵從應該包括納稅人納稅遵從、政府徵稅遵從和用稅遵從三個方面; 王瑋:“納稅人權利與我國稅收遵從度的提高”,載《稅務研究》2008年第4期。第二種觀點認為,稅收征納是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方面相互作用的過程,因此,稅收遵從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徵稅機關;第三種觀點認為,稅收遵從的主體僅指納稅人。稅收遵從理論源於美國和歐洲,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理論都是以納稅人行為為主要研究物件,把稅收遵從的主體擴大到徵稅人甚至是用稅人,混淆了稅收遵從和稅收法治的概念。因此,本書採用狹義概念,即納稅人的遵從,這種理解與我國政府和美國官方使用的稅收遵從含義一致。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尋求刑事解決方案的過程中,美國穩定有效的稅收犯罪制度吸引了筆者的視線。首先,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實體,美國稅收制度的先進性為各國公認,美國稅收制度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中對世界各國具有引領作用。可以說,我國當前在稅收犯罪中遇到的問題,可能是美國曾經遇到過的;而美國當前遇到的問題,可能是我國將要遇到的。從這個角度說,作為美國稅收制度組成部分的稅收犯罪制度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另外,《美國稅法典》在1939年制定後,經過1954年和1986年兩次重大修改,但目前犯罪部分基本仍然沿用1954年的條款,50多年來,美國經歷了數次稅制改革,稅收犯罪的立法仍能基本保持穩定,也值得我國立法學習研究;此外,依據美國聯邦稅務局的報告,2009全美國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比率約為84%,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Update on Reducing the Federal Tax Gap and Improving Voluntary Compliance,July 8,2009.而對納稅申報的稽查率只有1.03%,The Enforcement and Service Results for FY 2010 detail the audit,collection and taxpayer service numbers,載http://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232430,00.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1年12月27日。
保持低稽查率下的高稅收遵從度,稅收犯罪在其中如何發揮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由此,筆者開始對美國稅收犯罪制度進行進一步研究。然而,美國稅收制度及稅收犯罪立法的先進性雖然有目共睹,但眾所周知,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法律制度與中國存在巨大差異,中美稅收犯罪制度是否存在比較的共同基礎呢?疑問油然而生。在進一步研究中,筆者發現中美稅收犯罪制度的暗合為兩國的稅收犯罪比較研究提供了的基礎。
首先,立法上不謀而合。中美的稅收犯罪同樣由成文法規定,並且都進行了犯罪和一般違反稅法行為的區分。雖然是普通法系國家,但美國的稅收犯罪與中國一樣由成文法規定,並且美國稅收犯罪條款內在的邏輯性、嚴密性和完備程度並不遜於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美國稅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被譽為世界最詳盡、最複雜的稅法典,其中第75章A部分的標題就是犯罪(crime),專門規定了各種稅收犯罪的構成及法定刑。人們通常認為,美國犯罪的範圍大於中國,其中的輕罪涵蓋了中國部分違法行為。但在稅收犯罪領域,中美並不存在這種差別,《美國稅法典》第75章B部分的標題是其他違法(other offenses),專門與A部分的犯罪相區別,A部分規定的犯罪配置了監禁刑,由法院判決;B部分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均沒有設置監禁刑。《美國稅法典》A部分的稅收犯罪與B部分的其他違法,和中國的稅收犯罪與稅收違法的界分不謀而合,以此便奠定了中美稅收犯罪比較研究的立法基礎。與中國不同的是,中國違反稅法但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而美國聯邦稅務局對納稅人作出的處罰稱為民事處罰(civil tax panalty),其實其性質與中國的行政處罰相同,都是由稅務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式作出。另外,中美的稅收犯罪都具有雙重違法性,既違反了刑事法又違反了稅法,要受到雙重處罰,中國對於稅收犯罪是先行政處罰,再刑事處罰,而美國由於程式上的刑事優先,故而是先刑事處罰,再民事處罰。
其次,概念上本質相同。中美稅收犯罪概念的本質相同。稅收犯罪在我國並不是刑法典中的用語,它是理論研究對於侵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和秩序的一類犯罪的統稱。關於稅收犯罪的含義,理論界的觀點有狹義、廣義和最廣義之分。狹義的稅收犯罪即危害稅收征管罪,“指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侵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妨害國家稅收征管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高銘暄主編:《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頁。其外延是我國《刑法》第3章第6節第201條至第212條規定的14個罪名;廣義的稅收犯罪,除了狹義的稅收犯罪,還包括《刑法》第9章中的3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稅收職務中的瀆職犯罪; 李永君、古建芹著:《稅收違法與稅收犯罪通論》,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頁。最廣義的稅收犯罪,認為稅收犯罪還應當包括在稅收徵收管理活動中貪汙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吳亞榮主編:《中國稅收犯罪通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據此,稅收犯罪還另外包括了發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刑法》第8章貪汙賄賂罪中的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等13個罪名。以上關於稅收犯罪內涵與外延的不同觀點不能以對錯評判,對概念的選擇在於研究重心的不同。狹義的稅收犯罪,重點研究稅收管理制度中管理相對人的犯罪;廣義的稅收犯罪,不僅關注稅收管理制度中的被管理者,而且還關注管理者;但最廣義的概念,失之過寬,已經失去類罪特殊性研究的意義,因此,在研究中少有採用。本書以促進稅收遵從為目的研究稅收犯罪,雖然納稅人是稅收遵從的主體,但納稅人與徵稅人是稅收征納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徵稅方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所以稅法規定納稅人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徵稅方的義務,於是本書將稅務人員瀆職犯罪納入研究視野。因此,本書採用廣義的稅收犯罪概念,即指違反稅收法規而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周洪波:“稅收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1年博士學位畢業論文,第16頁。外延包括我國《刑法》第3章第6節危害稅收征管罪和第9章中的稅務人員的瀆職犯罪。
另外,還有些學者使用了涉稅犯罪的概念,該概念的外延除了廣義的稅收犯罪概念所包含的犯罪以外,還包括《刑法》第153條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叢中笑:“涉稅犯罪論”,吉林大學2006年博士學位畢業論文,第21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逃避關稅的行為,從稅的種類上看,關稅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關稅制度也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一部分,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納入涉稅犯罪的範疇完全符合邏輯。但鑒於我國採用稅務局與海關分設制,故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排除在研究視野之外,因此,本書不採用涉稅犯罪這一概念。
與中國有所不同,美國的稅收犯罪(tax crime)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非常明確的法律用語,即指違反《美國稅法典》規定的義務,並被該法典第75章A部分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外延就是《美國稅法典》第75章A部分的標題下的犯罪。此外,美國由稅收犯罪衍生了很多相關的專用名稱,如司法部稅收局制定的《稅收犯罪手冊》(Criminal Tax Manual,CTM)、稅收犯罪律師(criminal tax lawyer)、稅收犯罪強制措施(criminal tax enforcement)等。《美國稅法典》第75章A部分,現行第7201~7217節和第7231~7232節共19節(第7218~7230節已經廢止),包括納稅人和第三人違反稅法義務的行為,也包括聯邦以及各州的官員和雇員的瀆職犯罪。此外,《美國稅法典》第7231~7240節規定的犯罪是由於違反政府特殊管制行業和物品的規定導致逃避納稅的行為,隨著經濟和稅收制度的變遷,國家的管制範圍逐步縮小,大部分條款已經廢止,目前生效的只有第7231節和第7232節,即關於非法獲取外國貨物而逃避納稅的犯罪和關於非法購買汽油、潤滑油而逃避相關稅收的犯罪。
綜上所述,中美稅收犯罪的本質相同。一方面,兩國稅收犯罪都是具有雙重違法性的法定犯,違反稅法相關義務的同時,也違反了刑事法條款,只是稅收犯罪條款在我國規定於刑法典,而美國規定於《美國稅法典》;另一方面,中美稅收犯罪外延所涉及的主體相同,都包括了納稅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及第三人。
四、以稅收法律關係為基礎的思考
既然稅收的刑事規制應當統轄於整個稅收法律體系,那麼首先要解決的是其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定位,具體要明確稅收的刑事規制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與稅法的關係。從目前的理論與實踐看,一方面,理論上基本是在刑法框架內研究稅收犯罪,重視刑法體系內的邏輯分析而忽視與稅法的溝通銜接,導致刑法與稅法的諸多脫節和矛盾;另一方面,實踐中卻將刑事制裁作為維護稅收秩序的“尚方寶劍”,稅收政策越過稅法直接主導刑事立法、影響刑事司法。其實,刑事規制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法理及刑法學上早已明確,即刑法應當是稅收法律體系的後盾、最後一道屏障,相對於“第一次法”——稅法,刑法是“第二次法”。也就是說,稅收法律體系諸要素的次序應當是稅收政策、稅法、刑法,稅法是稅收政策的具體法律化,刑法是稅法調整無效的補充,故稅收政策越過稅法直接主導刑法是違背稅收法律體系位階關係的,而稅收的刑事規制必須建立在稅法調整的基礎之上。由此可見,現實中我國刑事規制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尚未真正確立,其與稅法的關係也未準確體現。
那麼,既然刑事規制在稅法體系中的定位在法理上確定無疑,現實反映為何如此混亂無序呢?原因在於稅收犯罪研究及立法司法尚未找到刑法與稅法的連接紐帶,而這也正是刑法介入稅收法律體系的切入點。研究中,筆者發現稅收法律關係應當是兩法聯繫的紐帶。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指引人們的社會行為、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聯繫,是社會內容和法的形式的統一”,張文顯著:《法哲學範疇研究》(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頁。“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任何法律現象的存在都是為了處理某種法律關係:每一法律規則的目的都是要為法律關係的存在創造形式條件”。張文顯著:《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頁。因此,稅收犯罪的立法應以稅收法律關係為基礎,而稅收法律關係又必須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脫離現實稅收法律關係的稅收犯罪立法則必然與整個稅收法律體系的目標南轅北轍。因此,研究稅收犯罪立法,應當以分析現實的稅收法律關係為基礎。
首先,作為法定犯,稅收犯罪應當以現實稅收法律關係為基礎。社會內容和法的形式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律關係是動態發展的。社會現實和法律發生變遷,法律關係也隨之轉變。稅收法律關係更是如此,稅收制度作為一國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處在不斷的調整中,當法律對這種現實轉變作出反應,稅收法律關係也隨之變化。如果稅收法律關係性質發生了轉變,而稅收犯罪仍停留在舊有稅收法律關係的基礎上不能及時跟進,則必然偏離於現有稅收體系目標。
其次,刑法的補充性和謙抑性要求稅收犯罪介入有限的稅收法律關係。現代稅收制度的複雜性,決定了稅收法律關係已經不是單向法律關係,而是由眾多單向法律關係組成的複合法律關係。其中,本源、起支配地位的是稅收主法律關係,而其他次生、居從屬地位的是稅收從法律關係。稅收主法律關係應當是刑法主要介入的領域,而刑法對稅收從法律關係的介入必須嚴格遵循一定的限制原則,以保持刑法獨立的功能和地位。
與此同時,稅收法律關係也是厘清中美稅收犯罪制度脈絡的線索。美國的稅收體制和法律體系與我國存在很大差異,照搬其某項條款的做法並不可取。因此,本書並不著眼於分析美國某項制度的可借鑒性,而是基於分析中國現實稅收法律關係的基礎,在與美國稅收犯罪的比較中探究刑法應當介入稅收法律關係的範圍、重心和應當把持的原則,以此考量中國稅收犯罪立法與稅收法律關係的允洽度,從而提出完善中國稅收犯罪立法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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