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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爭議的理論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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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爭議的理論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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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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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近年來,工傷行政訴訟在法院的受案比例中逐年遞增。工傷行政確認行為,表面上是具體行政行為,但其涉及的內容主要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以及職工所受的傷害是否屬￿工傷的範疇,這些內容更多地屬￿勞動法的範疇。行政法學界嚴重缺乏對工傷行政行為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這與部門行政法的研究乏人關注不無關係;而勞動法學界對行政法亦研究不多,多從勞動法的角度闡述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對類型化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更顯示出其價值。內容方面本書而選取了勞動行政爭議中比較突出、具有典型性且為我們所熟知的領域,包括了勞動行政公益訴訟、工傷行政確認、工傷行政給付、職業病法律救濟。從公益訴訟出發,探討個案對法制的影響,將典型個案置於公益法的背景下來看待。每一章的結構安排上,沿著基本概念、現狀描述、解決對策的線索來闡述,並在每章的最後附上該章作者所辦理的相關案例,供延伸閱讀。本書融合學術探討與個案演示與一體,我們希望通過個案的實踐和研究,從具體領域入手,推動中國公益法的發展和制度的變革。

作者簡介

孔繁華,女,吉林東遼人,分別于1998年、2001年和2006年在武漢大學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2001年起至今在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任教,現為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社會法學。在《法學評論》、《環球法律評論》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近三十篇。

目次

導論
第一章 勞動行政公益訴訟
第一節 勞動行政公益訴訟概述
一、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界定
二、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征
三、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價值

第二節 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實施
一、勞動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設計
二、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三、勞動行政公益訴訟實踐的反思與困惑

第三節 勞動行政公益訴訟的個案演示
一、案情簡介
二、判決書摘要
三、案件折射的法律問題
四、案件所采用的公益法措施
五、代理人辦案手記
六、余論

第二章 工傷行政確認
第一節 工傷行政確認的一般原理
一、工傷行政確認的概念
二、工傷行政確認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三、工傷行政確認的特征

第二節 我國工傷行政確認的立法規定和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行政確認的規范內容
二、工傷申請階段的立法缺失
三、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四、工傷確認行政訴訟的困境

第三節 完善我國工傷行政確認的立法建議
一、充分保障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
二、調整工傷行政確認機構的職能
三、擴大法院司法審查權直接認定工傷

第四節 工傷行政確認的個案實踐
一、案情簡介
二、判決書摘要
三、代理人辦案手記
四、案件評析
五、同類案件當事人的訪談筆錄

第三章 工傷行政給付
第一節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概述
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界定
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類型
三、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四、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我國工傷保險先行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規范內容
二、我國工傷保險先行制度的立法缺失
三、我國工傷保險先行制度的實施困境

第三節 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探討
一、完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相關立法
二、健全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配套機制

第四節 工傷行政給付的個案實踐
一、案情簡介
二、判決書摘要
三、代理人辦案手記
四、案件評析

第四章 職業病損害賠償救濟
第一節 職業病損害賠償救濟途徑概述
一、職業病求償途徑
二、兩種救濟途徑的區別
三、兩種救濟途徑競合的不同模式

第二節 我國職業病損害賠償救濟的現狀
一、工傷保險救濟
二、民事賠償救濟

第三節 完善我國職業病損害賠償救濟的具體建議
一、理順職業病損害賠償的救濟途徑
二、完善職業病工傷保險救濟機制
三、完善職業病民事賠償救濟機制

第四節 職業病損害賠償的個案實踐
一、案情簡介
二、判決書摘要
三、代理人辦案手記
四、對《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最低工資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第三章 工傷行政給付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2011年7月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首次創立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該制度的規范條文還見諸于《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與2012年7月印發的《人社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中。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為了保證未參保職工能及時得到工傷醫療費的救助,賦予職工申請政府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從保障人權及建構和諧社會的角度分析,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無疑是惠民的好措施。但筆者通過代理番禺工傷先行支付法援案件發現,該制度在立法方面尚不完善,如先行支付時間溯及力未明確導致大批未參保職工因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依據問題被阻擋在先行支付待遇外;許多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無法獲得先行支付,部分政府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絕勞動者的申請等。實際上,許多同行實踐發現的問題遠遠不止于此,陸續暴露了現有立法與管理機制的漏洞。由于先行支付已經通過法律規范確定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因此本文的研究不僅僅是把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作為一種行為來考究,而是從制度層面上剖析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第一節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概述
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界定
在界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之前,需要明確“工傷保險”和“先行支付”兩個概念。
工傷保險是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有關的社會保險項目,依據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條文的規定,勞動者在我國境內受到工傷事故后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是每位勞動者都享有的社會保障待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成立合法勞動關系后有義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工傷保險登記,繳納一定的工傷保險費用。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導致身體損害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認定。只有完成以上的認定后才能憑認定結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
考究“先行支付”的詞源,我們無法從現有的字典中得到有針對性的解釋,其中與該詞聯系最近的法律詞匯是民事訴訟中的“先予給付”(或先于執行)。先予給付是在案情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工資給付待遇、社會保險待遇及贍養費用等,法院審核發現如不及時執行,會有判決后執行困難的危險,這時法院有義務判決被告先予執行案件標的的一種訴訟救濟方案。“先行支付”與“先予給付”雖然在字眼上有相似之處,但是兩者表達的意思卻相距甚遠。“先行支付“作為法律詞匯,是《社會保險法》出臺以后才被提出來的,該法第30條、第41條、第42條都規定了先行支付制度,但這并不代表《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中就不存在先行支付制度。我國民事保證制度及商事保險中都有體現“先行支付”性質的相關條文。此外,“先行支付”一般與“追償”或“代為求償”等概念聯系起來,這也是“先行支付”與“先予給付”區別最大之處。在先予執行中,被告訴訟過程中先予給付的財產在判決后很可能成為判決執行的財產,被告難以拿回先行給付的財產;而在先行支付中,往往伴隨著追償權的行使,先行墊付方最后有權向責任方行使追償權,索回墊付的財產。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是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支付或拒絕支付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時,勞動者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二是因第三人導致工傷的,工傷認定后如第三人不支付賠償或未能確定第三人時,勞動者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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