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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普法活動的深入展開,公民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平等”一詞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頻現,平等權受到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憲法中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漸為人所知。當受到不公待遇,平等權受到侵害時,人們已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公民對平等權的重視和運用,對維護憲法尊嚴、激發學者研究、提高法制建設水準、促進我國法治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平等權及其公法保障與救濟》以“平等權的公法保障與救濟”為主題,採納了海峽兩岸公法學人關於平等權的研究成果,其中涵蓋了平等權的規範與解釋、平等權的制度與實踐、平等權的保障與救濟,是近年來海峽兩岸學術交流又一重大成果。
《平等權及其公法保障與救濟》由莫于川主編。
《平等權及其公法保障與救濟》以“平等權的公法保障與救濟”為主題,採納了海峽兩岸公法學人關於平等權的研究成果,其中涵蓋了平等權的規範與解釋、平等權的制度與實踐、平等權的保障與救濟,是近年來海峽兩岸學術交流又一重大成果。
《平等權及其公法保障與救濟》由莫于川主編。
作者簡介
莫于川,漢族,1956年出生于四川重慶,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社會職務: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中國邏輯與語言函授大學兼職教授,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等。1975年到四川省合川縣插隊;1977年入伍;1984年轉業到重慶社會科學院工作,曾任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政法研究所副所長、西部大開發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院長助理等職務;2001年調人大法學院工作。曾講授《憲法學》、《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行政法專題研究》、《行政法案例分析》等課程,主持或參與完成社科項目和立法項目數十個,出版著作、教材十余種,發表論文、研究報告百余篇。目前主持參與的課題有:司法部社科研究項目《行政指導程序問題研究》,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中國行政法的民主化發展趨勢及其制度創新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國家公共危機安全管理系統研究》等。
名人/編輯推薦
《平等權及其公法保障與救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編 法治斌教授學術思想研討
法治斌教授學術思想研討會紀實
追憶法治斌先生
民豐法治視野中的知情權保護與資訊公開法制――法治斌教授的透明政府建設思想管窺
秉承人權保障須由公法特別保護之理念――法治斌教授司法審查思想追思點滴
第二編 平等權的規範與解釋
憲法條文中的平等條款與憲法平等權
平等條款人憲史談片
現代憲法對法律特權的限制――反優越地位條款之適用
試用期的台.灣人?――承認次等公民的釋字618號解釋
第三編 平等權的制度與實踐
從平等原則探討公務人員考試
平等就業權與企業自主權的緊張關係及行政保護職責
受教育平等權保護的行政法思考――以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為例
平等給付之理論與實踐――以社會法為討論中心
論個體理性在徵收與補償中的平等地位與公共利益異化――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視角
第四編 平等權的保障與救濟
憲法平等權與弱者權利的立法保障――以老年人權益保護主法為例
淪平等權的立法保障――當前中國立法體制下的理論困境及其克服
論平等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
韓國憲法法院對平等權的違憲審查標準
第五編 參會學生論文
論對外國人工作平等權的立法限制
論對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合理限制
運用平等原理,修正“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論對“例外情形”限制的限縮
法治斌教授學術思想研討會紀實
追憶法治斌先生
民豐法治視野中的知情權保護與資訊公開法制――法治斌教授的透明政府建設思想管窺
秉承人權保障須由公法特別保護之理念――法治斌教授司法審查思想追思點滴
第二編 平等權的規範與解釋
憲法條文中的平等條款與憲法平等權
平等條款人憲史談片
現代憲法對法律特權的限制――反優越地位條款之適用
試用期的台.灣人?――承認次等公民的釋字618號解釋
第三編 平等權的制度與實踐
從平等原則探討公務人員考試
平等就業權與企業自主權的緊張關係及行政保護職責
受教育平等權保護的行政法思考――以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為例
平等給付之理論與實踐――以社會法為討論中心
論個體理性在徵收與補償中的平等地位與公共利益異化――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視角
第四編 平等權的保障與救濟
憲法平等權與弱者權利的立法保障――以老年人權益保護主法為例
淪平等權的立法保障――當前中國立法體制下的理論困境及其克服
論平等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
韓國憲法法院對平等權的違憲審查標準
第五編 參會學生論文
論對外國人工作平等權的立法限制
論對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合理限制
運用平等原理,修正“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論對“例外情形”限制的限縮
書摘/試閱
四、憲法平等與憲法均衡和平衡
憲法與平等的關系也離不開一定的價值判斷形式,也就是說,憲法與平等之間的關系,既有質的規定性,也有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應當比較清晰,也就是說,將“不平等”視為“平等”在邏輯上和制度實踐中都是不可能的。但在“量”的規定性上,“平等”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態,迄今為止,在憲法學理論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論證。有從自由與平等的辯證關系來論述的,強調沒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也有從相同或相似的邏輯內涵來解釋平等的內容的;還有從起點或結果來把握平等內涵的等,諸如此類。
那么,在制度設計或實踐操作中,究竟應當按照何種尺度來把握平等的“內涵”呢?我個人認為,可以在平等價值引入“平衡”因素,也就是說,不能將“平等”簡單解釋為“數量相等或相同”、“外觀一樣或一致”,而應當用“平衡”或“均衡”的理念來把握“平等價值”的內在尺度,實現“平衡”或“均衡”狀態下的“平等”。
所謂“平衡”,從憲法與平等之間關系的三種類型來看,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平等性”,可以表現為公民依據憲法規定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之間的“均衡”,只要不存在特權階層,這種憲法權利的平等性就可以充分表現出來。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款的性質實際上屬于憲法上的平等條款,內含著深刻的“平等精神”。
憲法與平等的關系也離不開一定的價值判斷形式,也就是說,憲法與平等之間的關系,既有質的規定性,也有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應當比較清晰,也就是說,將“不平等”視為“平等”在邏輯上和制度實踐中都是不可能的。但在“量”的規定性上,“平等”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態,迄今為止,在憲法學理論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論證。有從自由與平等的辯證關系來論述的,強調沒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也有從相同或相似的邏輯內涵來解釋平等的內容的;還有從起點或結果來把握平等內涵的等,諸如此類。
那么,在制度設計或實踐操作中,究竟應當按照何種尺度來把握平等的“內涵”呢?我個人認為,可以在平等價值引入“平衡”因素,也就是說,不能將“平等”簡單解釋為“數量相等或相同”、“外觀一樣或一致”,而應當用“平衡”或“均衡”的理念來把握“平等價值”的內在尺度,實現“平衡”或“均衡”狀態下的“平等”。
所謂“平衡”,從憲法與平等之間關系的三種類型來看,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平等性”,可以表現為公民依據憲法規定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之間的“均衡”,只要不存在特權階層,這種憲法權利的平等性就可以充分表現出來。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款的性質實際上屬于憲法上的平等條款,內含著深刻的“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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