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讀:婚姻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58276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委員會 編著
出版日:2014/03/01
裝訂/頁數:平裝/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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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案例導讀:婚姻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地位]
第二條[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案例導讀】惡意申請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案例導讀】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案例導讀】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婚前贈與的區別與認定
【案例導讀】以婚後使用為目的裝修房屋,婚約解除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返還裝修出資款
【案例導讀】未辦理婚姻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可請求返還
【案例導讀】基於戀愛關係幫助幹農活,戀愛關係終止後能否要求返還財產?
第四條[家庭關係]
【案例導讀】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效力
【案例導讀】丈夫受騙撫養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主張撫育費的返還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
第六條[法訂婚齡]
第七條[禁止結婚]
第八條[結婚登記]
【案例導讀】未辦結婚登記,而是按民間習俗舉行儀式“結婚”,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案例導讀】雖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其婚姻為法律所保護
【案例導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案例導讀】非婚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案例導讀】非婚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因對被繼承人的扶養可適當分得其遺產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案例導讀】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案例導讀】夫妻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其婚姻無效
【案例導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案例導讀】結婚時不足法訂婚齡,但起訴時已夠婚齡的,其婚姻不再按無效婚姻處理
【案例導讀】婚姻登記中有瑕疵,是提起離婚民事訴訟,還是提起針對登記機關的行政訴訟?
【案例導讀】婚後一方變性的,不屬於無效婚姻,法院可判決離婚
【案例導讀】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
【案例導讀】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案例導讀】婚姻被宣告無效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第三章家 庭 關 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
【案例導讀】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而進行的流產行為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導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註冊的商標和在申請的商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導讀】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案例導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動產,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案例導讀】婚前按揭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不享有產權的一方應享有相應的投資回報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案例導讀】婚前財產協議顯失公平的,可請求法院撤銷
【案例導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的“空床費”,在離婚訴訟中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導讀】夫妻一方或雙方應就“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
【案例導讀】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導讀】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需基於血緣上的親緣關係或擬制的血親關係
【案例導讀】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案例導讀】對於初中畢業之後直接就讀於職業院校但尚未畢業的子女,父母應承擔撫養義務
【案例導讀】父母雙方雖未離婚但分居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張撫育費及費用如何確定?
【案例導讀】父母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須具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等條件
【案例導讀】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贍養權和履行贍養義務的組成部分,但不能以強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氏]
【案例導讀】離婚後,父母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子女姓氏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案例導讀】父母不能履行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法院可撤銷其監護資格
第二十四條[遺產繼承]
【案例導讀】事實婚姻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案例導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案例導讀】一方提供必要證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具有親子關係
【案例導讀】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
【案例導讀】收養行為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式
【案例導讀】事實收養關係在一定條件下受法律承認
【案例導讀】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案例導讀】繼子女對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不具有贍養義務
【案例導讀】未成年繼子女在成年後對撫養其的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案例導讀】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八條[(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案例導讀】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且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的成年弟、妹可以作為兄、姐的被扶養人主張權利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
【案例導讀】子女應當尊重父母再婚,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的程式]
【案例導讀】一方持偽造的離婚協定在未到場的情況下,民政局給予離婚登記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案例導讀】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導讀】協議離婚後,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期限為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次日起1年
第三十二條[訴訟離婚的程式、准予離婚的情形]
【案例導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導讀】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案例導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准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案例導讀】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五條[重婚]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
【案例導讀】離婚後,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
【案例導讀】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經濟條件優越是一個重要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案例導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離婚並不影響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案例導讀】子女在必要時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撫養費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案例導讀】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案例導讀】代孕母親對代孕的子女是否享有探視權
【案例導讀】探望一方如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應中止其探望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案例導讀】一方婚前按揭買房,登記在個人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的權屬認定及分割
【案例導讀】夫妻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離婚時另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可取得股東資格
第四十條[補償]
【案例導讀】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第四十一條[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導讀】夫妻一方對外提供的無償保證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案例導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另一方不知情的,為個人債務
【案例導讀】離婚協議已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
【案例導讀】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可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條[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處理]
【案例導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導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另一方在離婚時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導讀】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受害方可同時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導讀】家暴受害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導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案例導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關係之外的其他人
【案例導讀】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二審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將如何處理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偽造債務的處理]
【案例導讀】離婚後,發現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
【案例導讀】法院對探望權的執行應是排除一方設置的探望障礙,而非保證探望實際接觸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的准用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1979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198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198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3月22日)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7月30日)
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2003年11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審理離婚案件適用法律政策的幾點意見(1986年8月12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下發《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2005年3月4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滬高法民一〔2004〕25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下發《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的通知(2001年6月7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年6月7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
書摘/試閱
出 版 說 明
糾紛解決的關鍵在於法律適用,如何將各種紛繁複雜的糾紛與抽象的法律條文相連接,使糾紛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是法律職業人員與當事人共同關注的問題。我們從解決問題和解釋法律的角度出發,規劃設計了《案例導讀與法律適用解析叢書》。一則,解釋分析法條的立法精髓及其適用的條件、方式等;二則,明晰日常糾紛疑難、新型問題的法條依據。叢書克服以往同類圖書重法條內容釋義而輕案例分析說理的缺點,突出案例與實踐問題的結合,深刻領會最新的立法精神,收集全面的相關規定,為讀者解決日常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叢書特點如下:
1.全面權威的觀點集成
叢書條文釋義的核心觀點都來源於立法部門或司法部門對各個法條權威的解釋,保證了條文釋義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同時,儘量用通俗和簡練的語言收集歸納觀點,利於讀者快速、準確把握法條的立法本質並運用法條。
2. 重點解讀的常用法條
叢書對重點法條及生活中涉及問題較多的法條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通過案例回答了常見實踐問題的處理。
3.典型新穎的案例解答
叢書法條下的案例均來源於權威部門公佈的真實案例,而且多為近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例。對案例的評析簡潔明瞭,直指法律適用要點,使讀者在輕鬆的閱讀中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4.全面重點的配套規定
條文的配套規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點,強調實用性,便於讀者一目了然找到最相關的配套規定。
鑒於編者水準有限,錯漏在所難免,敬請批評指正,我們會在修訂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
編者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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