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4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60224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匯編
出版日:2014/03/01
裝訂/頁數:平裝/1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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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有關部門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之一,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有關部門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之一,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4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書摘/試閱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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