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以流暢行文講述近年中國大陸發現的著名冤案,以科學方式解構容易造成錯判的司法誤區,並介紹中國大陸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和庭審虛化的實證研究成果。
不同於一般法律書的沈悶,這是一本同時兼具故事性與法律性的實證分析專著。
作者簡介
何家弘
【現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證據學研究所所長
中國行爲法學會副會長兼法律語言研究會會長
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中國檢察學研究會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經歷】最高人民檢察院挂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
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擔任嘉賓主持人
曾應邀到美國的紐約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和辛辛那提大學;英國的牛津大學和薩賽克斯大學;澳大利亞的國立大學、墨爾本大學和拉特羅布大學;德國的馬普國際與外國刑法研究所;法國的埃克斯──馬賽大學;荷蘭的烏特列支大學;挪威的卑爾根大學;日本的名古屋大學;韓國的嶺南大學;臺灣的臺灣大學、東吳大學、真理大學、銘傳大學和中央警察大學;香港的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等地訪問、講學或做客座教授
【學歷】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
序
前 言
冤獄錯案,古已有之。在中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時期被吳王夫差冤殺的伍子胥,漢朝時為建國立下汗馬功勞卻遭「兔死狗烹」的韓信,宋朝時精忠報國卻遭奸臣陷害的岳飛,明朝時戰功卓著兩袖清風卻因崇禎皇帝相信清軍「反間計」而慘遭殺害的袁崇煥,以及清朝末年發生在浙江余杭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都是名垂青史的冤獄。而「大宋提刑官」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或稱《洗冤錄》,1247年),宋元年間由無名氏編寫由趙逸齋輯訂的《平冤錄》(1270年前後),元朝時期王與編著的《無冤錄》(1308年)等古籍,則從防範的角度展現了當時社會中存在的冤獄問題。在當代中國大陸,所謂「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更一下子拉近了人民與冤假錯案之間的距離。不過,我對這一問題的認知經歷了從家庭到社會、從文學到法學的過程。
我出生於北京,籍貫東北。據老輩人講,何家的祖上本是中原人,自宋代以來就形成「重文輕政」的族風,素有「不求聞達顯要」之說。明朝時,先人應徵從軍,到東北戍邊,清軍滅明之後便轉為漢軍旗人。民國初期,我的曾祖父何海庭是瀋陽頗有名氣的中醫,因醫務與當時東北軍首領張作霖家有些私交。我的祖父何長庚是家中次子,自幼讀書,東北私塾改良後便在瀋陽的一所新式學校擔任校長。後來因張家的關係,祖父投筆從戎,到黃埔軍校學習,畢業回東北後被任命為四鄭鐵路局(吉林省四平市)局長。張作霖被日本人炸死之後,祖父便到張學良軍中掌管軍需事務。他自取字「景廉」,在社交中多使用「何景廉」的稱謂,而清正廉明也是他一生為官的座右銘。據老人說,他曾掌管東北軍的大量錢款,但即使在「九一八事變」後的戰亂時期,他也從未中飽私囊。他育有三子四女,子輩行「振」,長子振中,次子振華,三子振民。假如生有第四子,會當取名「振國」抑或「振族」,後人不得而知。1937年「西安事變」時,祖父就在張學良手下,因而結識了一些共產黨人士。張學良被蔣介石扣押後,東北軍被瓦解改編,祖父的境遇和諸多東北軍將領相似。雖然他在國民黨軍中官階少將,但是經常受到排擠和打壓,所以在「國共內戰」期間便解甲還家,隱居北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他曾在北京作為政協委員參政議政,而且熱心公益,多年擔任掃盲學校的校長。
我的父親何振華是輔仁大學經濟學專業的畢業生,後來隨父從軍,在國民黨軍隊中擔任文職校官。我的母親富季秋是滿族人,出生於東北撫順的富貴人家,她的大哥富士仁曾於1948年作為滿族代表被推選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代表。母親是家中幼女,頗受寵愛,自幼習文寫字,畢業於東北國民高等學校。在文化教育尚未普及的年代,她也算是很有文化的女人了。「國共內戰」期間,母親作為隨軍家屬,跟隨父親輾轉南北。後來,國民黨軍隊潰敗南下,他們所在的部隊也退至廣西。當時,我的姐姐倩燕已經四歲多,我的哥哥家琦還不到一歲。上級首長曾經動員他們去台灣,但是他們考慮到雙方的家人都在北方而放棄。國民黨軍戰敗,父親所在的部隊在柳州一帶被解放軍「和平改編」,然後集體北上。以前行軍,父母一家都可以乘車,此時與大隊的國民黨官兵一起步行,而且父親還要背拉倩燕,母親還要懷抱家琦,其艱辛可想而知。他們走了幾個月,終於到達武漢,獲准乘坐火車返回北京。由於父親在大學讀書期間曾參加革命活動並救助過地下共產黨人,而且其一直在國民黨軍隊中擔任文職,並未直接參戰,所以經有關領導介紹,他很快被安排在國家林業部從事財經方面的工作,後來又調到國家物資總局工作。再後來,母親也到林業部招待所擔任了會計。
我於1953年來到這個世上。當時,我家祖孫三代住在北京西城的一個大院內。在我幼年的記憶裡,家庭生活是歡樂祥和的。雖然我已記不清那些房屋的模樣,但是我記得大門上的對聯——忠厚傳家久,詩書繼世長,因為爺爺時常讓我背誦,儘管我那時並不理解這兩句話的含義。小時候,我對家庭歷史幾無所知,只聽說爺爺當過將軍,便也曾以此向小夥伴們吹噓。在我十歲那年,父親因病去世。我們姐弟三人便跟隨母親遷至京城東北處的和平街,住進國家機關新建的樓房。那幾年,我們只是逢年過節去看望爺爺奶奶,而我對祖父的崇敬也逐漸淡化。後來,世道巨變更顛覆了我對他的態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席捲中華大地,我剛好小學畢業,突然發現自己有「家庭」問題。因為我的祖父是「國民黨官僚」,屬於「歷史反革命份子」,所以我的家庭出身屬於「黑五類」。按照當時的階級劃分,革命幹部、革命軍人、工人、貧農、下中農的家庭屬於「紅五類」;地主、富農、反革命份子、壞份子、右派份子的家庭屬於「黑五類」。我在小學裡一直是好學生,擔任過少先隊的中隊長和班主席。「文革」開始後,所有學校都「停課鬧革命」,我們小學的一些同學也組織了「紅衛兵」。我報名參加,卻被拒之門外,因為我的「家庭出身不好」!我還得知,年過七旬的祖父也被街道的「造反派」和「紅衛兵」拉去「批鬥」,而且被命令每天去掃大街——接受「勞動改造」。當時,我真為自己有這樣的爺爺而感到羞恥!過春節時,母親仍然會帶著我們去看望爺爺奶奶,但是我在見面時堅決不叫他「爺爺」。母親問我,我就說,因為他是壞人,我要堅決和他「劃清界限」!
1969年初中畢業後,我響應偉大領袖毛主席的號召——知識青年要「上山下鄉」,帶著燃燒的革命激情離開北京,來到黑龍江省的「北大荒」,開始了艱苦的農場生活。因為家庭出身不好,所以我要比別人更加自覺更加努力地接受勞動改造。那時,我既有革命的理想也有個人的夢想。然而,一個個大大小小的政治事件使我與理想漸行漸遠,一次次坎坎坷坷的人生挫折使我的夢想相繼破滅。於是,一個原本朦朧的想法便逐漸明晰起來,轉化成我的「文學夢」。
其實,我自幼喜好文學,上小學時就寫過詩歌,「發表」在學校的黑板報上。到「北大荒」務農後,我也創作了一些抒發革命豪情的詩歌。1971年1月1日的《黑河日報》發表了我的一首詩歌,使我在當地知青中名聲小噪。那時,我喜歡看書,儘管能看到的書很少。我崇拜的作家有兩位:一位是魯迅;一位是冰心。前者那冷嘲熱諷嬉笑怒罵式雜文對我產生很大影響,後者那略帶歐化的優雅細膩的語言則給我留下深刻印象。
1975年的秋天,我在經過了一段痛苦的關於人生命運的思考之後,決定用撰寫長篇小說的方式來實現我的人生目標。經過幾個月的故事構思和素材整理,我開始利用幾乎全部業餘時間坐在炕沿邊寫作。兩年後,一部20多萬字的長篇小說終於成稿,書名是《當紅霞灑滿天空的時候》。在那孤獨的寫作過程中,支撐我的力量就是一個夢——我拿著一本出版的小說,封面上印著我的名字!
「文化大革命」結束了,我也在「知青返城」的大潮中回到北京,被安排到一家建築公司做水暖工。我繼續自己的「文學夢」,卻不斷遭遇打擊。我拿著厚厚的全部手寫的書稿去請編輯老師指教,而得到的答覆只是「精神可嘉」。其實,我也知道自己那部小說達不到出版水準,因為我只有小學六年級的語文功底,只看過屈指可數的文學書籍。後來,我參加了西城區工會舉辦的業餘文學創作培訓班,按照老師的指導創作短篇小說,投寄給當時為數不多的文學期刊,但是收穫的都是統一列印的退稿信。其間,我也想到過放棄,但是挫折與失敗反而增強了夢想的誘惑。就在這時,我的人生軌跡發生了變化。
我在建築公司遇到了一個美麗的姑娘。她的名字叫任新萍,是公司醫務室的醫生。她出身於中醫世家,還能歌善舞,自然有許多愛慕者。那時在中國大陸,雖然已宣導自由戀愛,但是男女青年「交朋友」往往還屬於「地下活動」。我很幸運地得到了「小任大夫」的青睞,攜手墜入愛河。但是,我們的「保密工作」不夠縝密,先是被她的朋友看出破綻,後來又傳到她的父母耳中。面對父母的「審訊」,她很快就「招供」了。她的父母得知我的家庭和個人情況之後,堅決表示反對,理由是我配不上她。但她堅持說我是個非常優秀的青年,並表示絕不與我分手。在幾個月的「僵持戰」之後,她的父母給出了妥協的條件:假如我能考上大學,他們就同意與我見面。
「文革」爆發之後,中國大陸的高等教育基本上處於癱瘓狀態。1973年,一些院校開始恢復招生,但不是從高中畢業生中透過考試選錄,而是由工礦企業和農村公社等單位推薦所謂的「工農兵學員」,錄取標準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在「北大荒」務農期間,我也曾兩次報名上大學,但是都沒有入選。正是那兩次挫折讓我對上大學心灰意冷之後,才開始做起「文學夢」。1977年,高等院校開始恢復面向社會的招生考試。由於「文革」十年累積了許多優秀青年,而且招生人數有限,所以高考競爭激烈。於1977年冬天和1978年夏天舉行的前兩次高考的報考人數超過1100萬,成為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高考。因此,當時的「大學生」已經成為社會上「優秀青年」的代稱。聽說了女友父母的條件之後,我徹夜未眠,最終決定要為愛情放下手中的文學創作,參加高考。
經過半年的復習功課,我於1979年夏天走進考場。這一次,我得到了命運的眷顧,不僅考上了大學,而且獲得了去女友家的「簽證」。一年半以後,我倆結為夫妻。就在結婚前夕,我的祖父病逝,享年九十二歲。在「返城」之後,我曾多次去看望祖父。在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磨難之後,在從家人口中得知了祖父的人生片段之後,我的心中重新升起了對祖父的崇敬。站在他的病榻前,我曾經對他說,爺爺,我知道,你是個好人!他看著我,沒有回答。我想,祖父的一生大起大落,晚年更遭受了莫名的冤屈。然而,在那個時代,遭受冤屈的人很多,包括曾經擔任國家領導的劉少奇和鄧小平。
上大學後,我把「文學夢」擱置一旁,專心研習法律。大概由於我的體內有著得隴望蜀的習性,所以拿到學士還想碩士,拿到碩士還想博士,直到1993年在美國西北大學戴上了法學博士帽。留學回國後,因為深知自己在官場上是個低能,在商場上是個弱智,所以就死心塌地在大學教書。沒想到,校園生活的清靜和自由喚醒了我內心蟄伏的「文學夢」。1994年年底,我利用業餘時間又開始了文學創作。由於我的法學專業是刑事證據和犯罪偵查,所以我寫的小說也是與犯罪和偵查有關的,而且我的創作靈感就直接來源於一起真實的案件——。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龍江省伊春市友誼林場發生了一起凶殺案。護林防火員關傳生在林場辦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區的路邊上被人連刺多刀後死亡。現場勘查發現,被害人大衣後面正中有刀口一處,屍體相應部位的傷口有稜角,偵查人員推測是軍用刺刀所致。屍體其他部位的傷口可能為單刃刀具所致。死亡時間大約為晚上12點左右。經過調查,偵查人員得知被害人大約11點多離開林場辦公室回家的,當時林場剛剛停電。偵查人員發現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兒子石東玉剛從部隊轉業回家九天,而且案發當晚去向不明,便將其列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偵查人員得知石東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帶走進行查問。石東玉說,5日下午,山裡的一個朋友打到一隻麅子,請他去喝酒。晚上8點多回來後先到未婚妻家談論結婚事宜,然後回家拿了些錢,10點多鐘到鍋爐房喝水、抽煙、聊天;11點多去林區小火車站,坐凌晨2點的火車下山;6日上午在鎮政府辦理各種轉業手續,下午回到林場。
偵查人員立即對石東玉的陳述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上述喝酒、談話、喝水等活動都有人能夠證明。根據承包鍋爐房的人證明,石東玉離開鍋爐房的時間在停電之後。偵查人員透過實地察看,得知鍋爐房位於辦公室與住宅區之間的路邊,距離案發現場也不遠。因此,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應該與被害人在同一個時間段走過同一條道路。另外,偵查人員經過實驗證明從林場步行到該火車站一般只需要20分鐘的時間。綜上,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有作案時間。
4月6日晚上,偵查人員對石東玉家進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帶血的軍衣和一把黑塑膠把的單刃水果刀。軍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個鈕扣,但鈕扣都在衣兜裡。法醫檢驗後確認,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關傳生的血型為A型。水果刀上沒有檢出血跡,但是刀刃與死者傷口吻合。於是,偵查人員突擊審訊石東玉。開始時,石東玉堅持說自己沒有殺人,並解釋說他衣服上的血跡是4日下午與弟弟打架時沾上的父親和弟弟的血。審訊持續30多個小時之後,石東玉終於承認了殺害關傳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石東玉,後來以殺人罪提起公訴。在法庭上,石東玉推翻了自己的認罪口供,堅持自己沒有殺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殺人罪判處石東玉死刑,立即執行。石東玉以自己沒有殺人為理由提出上訴。5月1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石東玉殺人罪的部分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列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疑點,如殺人凶器與屍體傷口不完全吻合的問題、衣服上有兩種血型的問題、鈕扣為何在衣兜裡的問題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石東玉涉嫌殺人案。雖然公訴方並沒有能夠提供更多的有罪證據,但是法院認為,該案的證據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時間的證言、殺人凶器、刑事技術鑑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已經達到了「兩個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上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2月2日,法院判處石東玉死刑,緩期2年執行。石東玉接到判決書後,先在宣判筆錄上寫了「不服,上訴」,但後來又改為「不上訴」。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東玉被送進北安監獄服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搶劫犯馬雲傑在書面資料中揭發檢舉稱:「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殺人案不是石東玉幹的,真凶是梁寶友!」他向警察講述了自己瞭解的情況: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鐵道邊晨練,見到梁寶友從山上跑下來,衣服上有不少血跡。他便問怎麼回事。梁說沒事,殺豬弄的。過了兩天,梁請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對他說,那天晚上林場停電,梁在林場辦公室門口等著要收拾夏寶喜。11點多,一個人走出辦公室,個頭和體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過去,用扎槍猛刺那人的後腰,那人轉過身來拽住扎槍喊了一聲。這時梁才發現那人不是夏寶喜,而是關傳生。梁見對方已經認出自己,沒有辦法,只能將錯就錯,又掏出刀在關的前胸、後背、兩肩胛骨等部位連刺十幾刀。然後,梁跑到紅林站外扒上森鐵小火車下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得知這一情況之後高度重視,立即組成了「89•4•5」案件複查專案組。複查人員很快查明,梁寶友已經於1990年10月26日在與人鬥毆時被刺身亡,但是其母可以證明馬雲傑所言屬實。複查人員在石東玉的案卷中還發現了一些證據漏洞和互相矛盾之處。然而,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推翻原來的判決。如果能夠透過DNA鑑定證明石東玉衣服上的血跡不是被害人關傳生的血,那將是非常有力的翻案證據。複查人員費盡口舌,終於獲得關傳生家屬的同意,於10月13日對關傳生墳墓進行開棺,提取了關傳生的頭骨和毛髮等物證。
1994年10月25日,複查人員帶著上述物證以及石東玉的血衣等來到北京。他們首先找到我們中國人民大學的物證技術鑑定中心,諮詢對陳舊血痕和人骨進行DNA鑑定的可能性。由於當時人民大學不具備DNA鑑定的條件,我們就把他們介紹到北京市公安局去進行鑑定。後來,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並未使用DNA方法就解決了問題。其血型鑑定結論表明:被害人關傳生的血型為AB型;被告人石東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型和O型,與其父親和弟弟的血型相同;因此,被告人石東玉衣服上根本沒有被害人關傳生的血!當年的法醫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錯誤地鑑定為A型!
1995年4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鄭重宣告,經公安機關調查之後,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東玉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告石東玉無罪。4月22日,石東玉被無罪釋放,走出了北安監獄。經過協商,當地政府最終給予石東玉約6萬元的賠償和補助。然而,這起錯案給石東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損害卻是巨大的,而且是無法挽回的,甚至也是無法補償的。例如,石東玉失去了五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離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車撞死;他的妹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處上訪,顛沛流離……。
雖然當時的新聞媒體還沒有現在這麼開放,但是《法制日報》等報刊還是對該案進行了報導。這起錯案為我正在構思的第一部「洪律師小說」《血之罪》提供了靈感。後來,這部小說不僅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出版了中文簡體字版和中文繁體字版,還被翻譯成法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出版。石東玉冤案也讓我開始關注刑事錯案問題。不過,我對中國大陸的刑事錯案問題進行系統的實證研究,則是在2005年湖北佘祥林冤案的披露之後。
2013年,冤錯案件一次又一次成為中國大陸民眾關注的焦點。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曾因2003年一起強姦殺人案入獄的張輝和張高平無罪。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因2001年一起姦殺幼女案入獄的李懷亮無罪。5月22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項生源為1995年搶劫殺害蕭山女計程車司機徐彩華的真凶,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於撤銷了因該案入獄的田偉東、陳建陽、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五人的有罪判決。8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因1996年涉嫌殺妻案入獄的于英生無罪。從浙江張氏叔姪冤案,到河南李懷亮冤案,再到蕭山五青年冤案,再到安徽于英生冤案,不該發生的錯判一次次被複製。作為法律學者,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刑事司法制度中生成冤案的原因。
在本書中,我選取了兩個典型的冤錯案件,用文學的語言講述錯判背後的故事,演繹冤案發生的原因。然後,我在介紹相關實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總結出刑事司法中生成冤案的十大誤區。我希望,這些誤區的認知能夠推進中國大陸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並提升偵查人員、檢控人員和審判人員預防冤錯的專業能力。倘若本書總結之經驗也能為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律學人與司法人員提供借鑑,則筆者將甚感榮幸。
何家弘
2013年歲末
寫於北京癡醒齋
目次
前 言
第一章 死刑的證明——滕興善冤案
一、神秘的打工妹/1
二、可疑的殺豬哥/5
三、復原的石膏像/11
四、指定的辯護人/14
五、遲到的申訴狀/18
六、死刑的核准權/22
七、歸來的被害人/30
八、漫長的昭雪路/33
第二章 存疑的證明——佘祥林冤案
一、怪異的無名女屍/39
二、危險的幸福婚姻/42
三、可疑的有罪供述/45
四、遲到的良心證明/52
五、荒唐的疑罪從輕/56
六、離奇的亡者歸來/60
七、人生的酸甜苦辣/64
第三章 刑事錯判的實證研究
一、關於錯判產生原因的問卷調查/70
二、關於七種證據與刑事錯案之關係的問卷調查/72
三、50起刑事錯案的原因解析/75
四、刑訊逼供問題的案例剖析/77
五、刑訊逼供問題的行為分析/83
六、刑訊逼供行為的矯正研究/90
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研究/94
第四章 刑事司法的十大誤區
一、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103
二、違背規律的限期破案/105
三、先入為主的片面取證/109
四、科學證據的不當解讀/113
五、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124
六、放棄原則的遵從民意/128
七、徒有虛名的相互制約/134
八、形同虛設的法庭審判/137
九、騎虎難下的超期羈押/141
十、證據不足的疑罪從輕/145
第五章 認定錯判的證明標準
一、錯判發生的普遍性與蟄伏性/151
二、錯判認知的模糊性與對抗性/160
三、美國錯判證明標準的實例解析/167
四、英國錯判證明標準的實例解析/176
五、德國錯判證明標準的實例解析/181
六、中國大陸錯判證明標準的解析與重述/184
附錄一、刑事庭審中證據調查的實證分析
一、辯護方的基本情況分析/191
二、庭審舉證的情況分析/193
三、庭審質證的情況分析/194
四、庭審認證的情況分析/195
附錄二、刑事庭審虛化之現狀的實證研究
一、刑事庭審舉證的虛化/199
二、刑事庭審質證的虛化/202
三、刑事庭審認證的虛化/203
四、刑事庭審裁判的虛化/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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