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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按察使研究》由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一、研究的緣起
二、研究對象與概念界定
三、相關學術史
四、資料綜述
五、研究方法與全書框架
六、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晚清以前按察使的角色
第一節地位、任用與考核
一、制度框架中按察使的地位
二、按察使的任用與考核
三、影響按察使任職的主要因素
第二節按察使的職掌角色
一、無所不管的司法總管
二、表率全省的監察官
三、科舉鄉試的監試官
四、全省驛傳的總管
第三節按察使的差委角色
一、冊封越南新君的使者
二、軍事活動的參與者
三、銅務管理的輔助者
四、江河搶險的參與者
第二章晚清按察使職掌角色的變化
第一節司法總管的新內涵,
一、審辦教案的法官
二、職權削弱的檢察官
第二節監察官角色的弱化
一、監察屬員職掌的弱化
二、鄉試監試官角色的終結
第三節行政官角色的新變化
一、驛傳總管角色的弱化
二、近代警察的創辦者
三、監獄管理的改良者
第三章晚清按察使差委角色的變化
第一節遇事差委的準外交官
一、參與條約談判的外交官
二、參與教案交涉的外交官
第二節軍事行動的參與者
一、軍事后勤的參與者
二、前線作戰的指揮員
三、軍事差委增多的影響
第三節洋務與新政的實踐者
一、洋務企業的協辦者
二、近代海陸軍的創建者
三、新式學堂的興辦者
第四章從按察使到提法使的角色轉變
第一節清末司法改革的動因與制度設計
一、司法改革的動因
二、司法改革的制度設計
三、按察使改為提法使
第二節按察使司改提法使司
一、各省按察使司設置的變化
二、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
第三節按察使改提法使的角色變化
一、部分職掌角色的剝離
二、全部差委角色的剔除
第四節提法使制度的終結
一、大清國分崩離析
二、提法使各奔東西
三、提法使制度的終結
結語
一、按察使職掌角色與差委角色變化的動因是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實
二、角色變化的表現是職掌角色內涵的變化和差委角色的多樣化
三、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實現角色轉變的積極意義與歷史局限性
四、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實現角色轉變過程的本質是司法的現代化
參考文獻
后 記
一、研究的緣起
二、研究對象與概念界定
三、相關學術史
四、資料綜述
五、研究方法與全書框架
六、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晚清以前按察使的角色
第一節地位、任用與考核
一、制度框架中按察使的地位
二、按察使的任用與考核
三、影響按察使任職的主要因素
第二節按察使的職掌角色
一、無所不管的司法總管
二、表率全省的監察官
三、科舉鄉試的監試官
四、全省驛傳的總管
第三節按察使的差委角色
一、冊封越南新君的使者
二、軍事活動的參與者
三、銅務管理的輔助者
四、江河搶險的參與者
第二章晚清按察使職掌角色的變化
第一節司法總管的新內涵,
一、審辦教案的法官
二、職權削弱的檢察官
第二節監察官角色的弱化
一、監察屬員職掌的弱化
二、鄉試監試官角色的終結
第三節行政官角色的新變化
一、驛傳總管角色的弱化
二、近代警察的創辦者
三、監獄管理的改良者
第三章晚清按察使差委角色的變化
第一節遇事差委的準外交官
一、參與條約談判的外交官
二、參與教案交涉的外交官
第二節軍事行動的參與者
一、軍事后勤的參與者
二、前線作戰的指揮員
三、軍事差委增多的影響
第三節洋務與新政的實踐者
一、洋務企業的協辦者
二、近代海陸軍的創建者
三、新式學堂的興辦者
第四章從按察使到提法使的角色轉變
第一節清末司法改革的動因與制度設計
一、司法改革的動因
二、司法改革的制度設計
三、按察使改為提法使
第二節按察使司改提法使司
一、各省按察使司設置的變化
二、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
第三節按察使改提法使的角色變化
一、部分職掌角色的剝離
二、全部差委角色的剔除
第四節提法使制度的終結
一、大清國分崩離析
二、提法使各奔東西
三、提法使制度的終結
結語
一、按察使職掌角色與差委角色變化的動因是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實
二、角色變化的表現是職掌角色內涵的變化和差委角色的多樣化
三、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實現角色轉變的積極意義與歷史局限性
四、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實現角色轉變過程的本質是司法的現代化
參考文獻
后 記
書摘/試閱
(二)按察使地位的下降
督撫成為正式的地方軍政長官以后,省級行政機構就形成了督撫藩學臬的行政體制。由于兼銜的原因,總督一般為從一品,巡撫為正二品,布政使為從二品,按察使為正三品,學政雖然官品未必很高,但有欽差頭銜,地位尊崇,因此,督撫藩學臬存在著官品上的上下尊卑的差異。我們說藩臬二司地位下降只是相對于明朝和清朝前期而言的。在講求尊卑貴賤的封建等級制度中,為了維護皇權的至高無上,是不允許下級對上級的權威提出挑戰的。如在《欽定吏部處分則例》中,就沒有授予藩臬兩司對其上級督撫進行揭參的權力:“總督貪婪巡撫不行糾參,巡撫貪婪總督不行糾參,如發覺審實不論同城不同城,俱各降三級調用,藩臬兩司免其議處。”而對于藩臬以下的道府州縣屬員一旦有腐敗行為,因屬于其下級,則藩臬均有糾參責任:“其方面以下大小官員貪婪之處,司道府等官員不行揭報,被督撫訪查題參,將同城之司道府等官俱各降三級調用,不同城之司道府等官各降一級留任。”為了維護等級制度,鞏固封建統治,清政府賦予各級官員對本管衙門屬員進行監察的權力,還規定官員對所屬下級官員有監察的權力。因此,按察使不僅對按察司屬員有權進行監督,對全省品級低于按察使的所有官員也有權進行監督與監察。
在明代,布政使、按察使與指揮使同為行省的正式長官,因此得以定期覲見天顏,接受皇帝的垂詢,是皇帝的耳目。到了清代,“康熙中廢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達皇帝之權(特殊情況例外)”。乾隆以后,督撫成為行省中固定的代表皇帝統率軍民的封疆大吏,藩臬兩司就失去了行政上的獨立性,淪為督撫的屬員了,其地位較之明代已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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