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書摘/試閱
目次
緒言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結構
第四節 憲法規范
第五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制度
第二章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一節 近現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 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第一節 國家性質概述
第二節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
第三節 愛國統一戰線及其組織形式
第四節 政黨制度
第四章 國家政體
第一節 國家政體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政體
第三節 我國的選舉制度
第五章 國家結構形式
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 國家標志
第六章 經濟制度與文明
第一節 國家經濟制度
第二節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及其實現的原則
第八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
第三節 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
第四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五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六節 國家司法機關
第七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結構
第四節 憲法規范
第五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制度
第二章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一節 近現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 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第一節 國家性質概述
第二節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
第三節 愛國統一戰線及其組織形式
第四節 政黨制度
第四章 國家政體
第一節 國家政體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政體
第三節 我國的選舉制度
第五章 國家結構形式
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 國家標志
第六章 經濟制度與文明
第一節 國家經濟制度
第二節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及其實現的原則
第八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
第三節 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
第四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五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六節 國家司法機關
第七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書摘/試閱
(三)現行憲法的發展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也不斷發生變化。為了適應這種變化,自1988年以來,全國人大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一是增加了關于私營經濟的內容,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二是修改了土地政策,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9條憲法修正案。其主要內容是:①在序言中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確立為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指南,把我國的建設目標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②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③根據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理論,把有關條文中的“國營經濟”、“國營企業”修改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④將“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⑤將有關條文中的“計劃經濟”改為“市場經濟”,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⑥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6條憲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①在序言中,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規定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把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樣確立為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基礎。②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③對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做出調整,增加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規定。④進一步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⑤調整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也不斷發生變化。為了適應這種變化,自1988年以來,全國人大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一是增加了關于私營經濟的內容,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二是修改了土地政策,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9條憲法修正案。其主要內容是:①在序言中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確立為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指南,把我國的建設目標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②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③根據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理論,把有關條文中的“國營經濟”、“國營企業”修改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④將“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⑤將有關條文中的“計劃經濟”改為“市場經濟”,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⑥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6條憲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①在序言中,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規定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把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樣確立為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基礎。②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③對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做出調整,增加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規定。④進一步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⑤調整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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