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事實認定的心理學分析(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
ISBN13:9787511861122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陸而啟
出版日:2014/04/01
裝訂/頁數:平裝/406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1
人民幣定價: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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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能密切聯繫司法實際和聯繫法律法規,從由於程式活動而必然產生的事實、法律以及事實與法律之間關係的三重悖論和手段真相和結果真相的二元衝突問題出發,在法律解釋學的空間內分析了法律的邏輯和經驗結合、事實認知的主客互動與主體間互動的心理過程,還進一步分析了影響法官的法律適用活動的社會環境背景、政治意識形態等外在因素與其性格特徵、學習經歷、生活閱歷等個體因素。
名人/編輯推薦
由陸而啟編著的這本《法官事實認定的心理學分析》是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中的其中一本。該書深受美國耶魯大學教授達馬斯卡觀點的啟發,以組織法和程序法的“雙焦鏡頭”對不同政府類型下的司法目的、不同司法權力結構對法官事實認定的心理影響進行了深入的透視。
書摘/試閱
“全部證據”包括偵查機關移送給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自行收集的,以及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的全部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并突出地列舉了3種需要注意的證據材料。這避免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復印件主義”下而產生的人民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的問題。同樣,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這種意圖隔斷偵審連續的做法可能導致法官在庭前不熟悉案件情況,不了解案件爭點,而發生主持法庭審判的困難,其實,法官還需要在庭審之后全面閱卷,把以前的庭前閱卷拖后到庭后閱卷,同樣架空了庭審過程,還拖延了法庭審理。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將其修改為,“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因此,人民法院在庭前只進行形式審查,只是到了庭審中人民法院才進行證據審查,并通過最終作出裁判來評價人民檢察院對舉證責任的承擔情況及其舉證不利或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見,這又不是簡單地重回案卷移送的老路。說句不中聽的話,這種制度上的反反復復和細致微調并不能對先定后審起到多大的改觀作用。另一方面,審判人員主審審判,一言堂的庭審方式,使當事人及代理人、辯護人極力接近法官,審判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金錢與良知、情與法的較量,法官變成了當事人權利的主宰。必須提及的是,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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