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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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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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基礎理論與實務操作(第2版)》著重實務操作,通過深入淺出的理論知識和富有指導性的實踐案例,讓你在閱讀中達到融會貫通的效果。《轉讓定價基礎理論與實務操作(第2版)》也與高頓財務培訓的轉讓定價課程相輔相成。轉讓定價之于財務人員,并非洪水猛獸,而是經營的必然環節,只要善于管理,一樣可以運籌帷幄。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周自吉所著的《轉讓定價基礎理論與實務操作(第2版)》著重實務操作,通過深入淺出的理論知識和富有指導性的實踐案例,讓你在閱讀中達到融會貫通的效果。《轉讓定價基礎理論與實務操作(第2版)》也與高頓財務培訓的轉讓定價課程相輔相成。轉讓定價之于財務人員,并非洪水猛獸,而是經營的必然環節,只要善于管理,一樣可以運籌帷幄。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轉讓定價的起源
第二節 轉讓定價在全球貿易中的發展
第三節 轉讓定價在中國的發展
第二章 轉讓定價法規
第一節 OECD轉讓定價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部分重要國家的轉讓定價立法
第三節 中國轉讓定價法規概覽
第四節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特點——實質重于形式
第三章 轉讓定價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轉讓定價方法
第四章 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節 按交易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二節 按企業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節 轉讓定價的起源
第二節 轉讓定價在全球貿易中的發展
第三節 轉讓定價在中國的發展
第二章 轉讓定價法規
第一節 OECD轉讓定價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部分重要國家的轉讓定價立法
第三節 中國轉讓定價法規概覽
第四節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特點——實質重于形式
第三章 轉讓定價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轉讓定價方法
第四章 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節 按交易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二節 按企業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轉讓定價的起源
第二節 轉讓定價在全球貿易中的發展
第三節 轉讓定價在中國的發展
第二章 轉讓定價法規
第一節 OECD轉讓定價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部分重要國家的轉讓定價立法
第三節 中國轉讓定價法規概覽
第四節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特點——實質重于形式
第三章 轉讓定價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轉讓定價方法
第四章 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節 按交易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二節 按企業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五章 年度關聯申報
第一節 部分國家的關聯申報和披露要求
第二節 中國的關聯申報要求
第三節 中國關聯申報的具體要求及注意事項
第四節 關聯申報帶來的價值與機會
第六章 同期資料準備
第一節 主要國家的同期資料準備法規概覽
第二節 中國的同期資料準備法規要求
第三節 中國的同期資料內容
第七章 轉讓定價調查
第一節 轉讓定價調查在中國的發展歷史
第二節 轉讓定價調查起因
第三節 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程序
第四節 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的相關資料
第五節 可比性分析在轉讓定價調整中的運用
第六節 對特定類型及行業企業的調查
第七節 中國轉讓定價調整爭議解決
第八節 中國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案例
第九節 管理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第八章 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節 預約定價安排簡介
第二節 中國預約定價安排規程
第三節 預約定價安排可適用的若干情況
第四節 預約定價安排申請過程中的若干考慮
第九章 成本分攤協議
第十章 受控外國企業
第十一章 資本弱化
第十二章 一般反避稅
第十三章 轉讓定價在稅務實踐中的應用
縮略表
附件
高頓稅務峰會
第一節 轉讓定價的起源
第二節 轉讓定價在全球貿易中的發展
第三節 轉讓定價在中國的發展
第二章 轉讓定價法規
第一節 OECD轉讓定價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部分重要國家的轉讓定價立法
第三節 中國轉讓定價法規概覽
第四節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特點——實質重于形式
第三章 轉讓定價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轉讓定價方法
第四章 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一節 按交易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二節 按企業類型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第五章 年度關聯申報
第一節 部分國家的關聯申報和披露要求
第二節 中國的關聯申報要求
第三節 中國關聯申報的具體要求及注意事項
第四節 關聯申報帶來的價值與機會
第六章 同期資料準備
第一節 主要國家的同期資料準備法規概覽
第二節 中國的同期資料準備法規要求
第三節 中國的同期資料內容
第七章 轉讓定價調查
第一節 轉讓定價調查在中國的發展歷史
第二節 轉讓定價調查起因
第三節 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程序
第四節 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的相關資料
第五節 可比性分析在轉讓定價調整中的運用
第六節 對特定類型及行業企業的調查
第七節 中國轉讓定價調整爭議解決
第八節 中國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案例
第九節 管理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第八章 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節 預約定價安排簡介
第二節 中國預約定價安排規程
第三節 預約定價安排可適用的若干情況
第四節 預約定價安排申請過程中的若干考慮
第九章 成本分攤協議
第十章 受控外國企業
第十一章 資本弱化
第十二章 一般反避稅
第十三章 轉讓定價在稅務實踐中的應用
縮略表
附件
高頓稅務峰會
書摘/試閱
二、現場調查
選案完成后,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會向被調查企業發送《稅務檢查通知書》,并與企業商定現場調查的時間。
在選案階段,主管稅務機關已經對被查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與關聯交易數額有了基本的了解。在現場調查階段,稅務機關會向企業的財務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更細致的詢問,如關聯與非關聯交易利潤分割情況、集團轉讓定價策略和集團供應鏈利潤情況等。
除此之外,主管稅務機關在現場調查階段會更關注與企業各個營運部門的約談,以期全面了解企業的日常運營模式、交易模型、功能與風險狀況等,由此為日后制定轉讓定價調整方案提供重要的依據。
在進行現場調查時,稅務機關須派駐2名以上工作人員前往,需要調取企業賬簿或有關資料時,調查人員會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與《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交予企業留底。對于在實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調查人員會填寫《詢問(調查)筆錄》,如實進行記錄。
三、追加資料索取
在完成現場調查后,主管稅務機關也有可能向被調查企業、被調查企業的關聯方,甚至是第三方可比企業索取相關資料。特別是當被調查企業由于未達到法定關聯交易金額或出于其他原因尚未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很有可能要求企業立即開始準備并遞交該資料,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轉讓定價操作。
稅務機關在該階段索取資料時,應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如稅務機關要求被調查企業提供資料,則被調查企業應該依照該通知書中所指定的期限遞交。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被調查企業應向稅務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經過稅務機關正式批準后獲得延期。稅務機關提供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如要求被調查企業的關聯方或第三方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的,應與兩者約定遞交期限。約定期限一般不應該超過60日。
四、調整分析與初步調整通知書
1.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如果被調查企業已經向稅務機關遞交了可比性分析資料或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稅務機關一般會要求企業填寫《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該表主要分析比對被調查企業與資料中列舉的可比公司在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功能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和經營策略的可比度。關于該表的詳細信息請參見本書附件4。
稅務機關在企業遞交的年度關聯申報表、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以及其他資料的基礎上,編制《企業關聯關系認定表》、《企業關聯交易認定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認定表》,并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作為對涉案企業之關聯方、關聯交易以及關鍵可比性因素的進一步認定與記錄。
2.轉讓定價方法選擇
在取得各種資料并對其分析后,稅務機關會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來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些轉讓定價方法即為2號文中所明確的各種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在中國目前的轉讓定價調查實務中,交易凈利潤法是最普遍使用的方法。
3.可比性分析
在選定轉讓定價方法后,稅務機關會相應進行可比性分析.以進一步評估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應用最普遍的交易凈利潤法下,一般通過使用BVD等數據庫來搜索可比公司,進行可比性分析。不過在某些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會考慮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以充實分析的可比程度。
若可比性分析的結論顯示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則應該結束調查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整結論通知書》。
反之,若稅務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未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則稅務機關會基于可比性分析的結論擬定初步調整方案。
……
選案完成后,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會向被調查企業發送《稅務檢查通知書》,并與企業商定現場調查的時間。
在選案階段,主管稅務機關已經對被查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與關聯交易數額有了基本的了解。在現場調查階段,稅務機關會向企業的財務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更細致的詢問,如關聯與非關聯交易利潤分割情況、集團轉讓定價策略和集團供應鏈利潤情況等。
除此之外,主管稅務機關在現場調查階段會更關注與企業各個營運部門的約談,以期全面了解企業的日常運營模式、交易模型、功能與風險狀況等,由此為日后制定轉讓定價調整方案提供重要的依據。
在進行現場調查時,稅務機關須派駐2名以上工作人員前往,需要調取企業賬簿或有關資料時,調查人員會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與《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交予企業留底。對于在實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調查人員會填寫《詢問(調查)筆錄》,如實進行記錄。
三、追加資料索取
在完成現場調查后,主管稅務機關也有可能向被調查企業、被調查企業的關聯方,甚至是第三方可比企業索取相關資料。特別是當被調查企業由于未達到法定關聯交易金額或出于其他原因尚未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很有可能要求企業立即開始準備并遞交該資料,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轉讓定價操作。
稅務機關在該階段索取資料時,應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如稅務機關要求被調查企業提供資料,則被調查企業應該依照該通知書中所指定的期限遞交。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被調查企業應向稅務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經過稅務機關正式批準后獲得延期。稅務機關提供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如要求被調查企業的關聯方或第三方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的,應與兩者約定遞交期限。約定期限一般不應該超過60日。
四、調整分析與初步調整通知書
1.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如果被調查企業已經向稅務機關遞交了可比性分析資料或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稅務機關一般會要求企業填寫《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該表主要分析比對被調查企業與資料中列舉的可比公司在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功能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和經營策略的可比度。關于該表的詳細信息請參見本書附件4。
稅務機關在企業遞交的年度關聯申報表、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以及其他資料的基礎上,編制《企業關聯關系認定表》、《企業關聯交易認定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認定表》,并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作為對涉案企業之關聯方、關聯交易以及關鍵可比性因素的進一步認定與記錄。
2.轉讓定價方法選擇
在取得各種資料并對其分析后,稅務機關會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來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些轉讓定價方法即為2號文中所明確的各種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在中國目前的轉讓定價調查實務中,交易凈利潤法是最普遍使用的方法。
3.可比性分析
在選定轉讓定價方法后,稅務機關會相應進行可比性分析.以進一步評估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應用最普遍的交易凈利潤法下,一般通過使用BVD等數據庫來搜索可比公司,進行可比性分析。不過在某些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會考慮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以充實分析的可比程度。
若可比性分析的結論顯示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則應該結束調查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整結論通知書》。
反之,若稅務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未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則稅務機關會基于可比性分析的結論擬定初步調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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