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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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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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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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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為我國目前內容非常豐富、體例新穎的國際私法教材,《國際私法(第三版)》力求準確地闡述國際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糾紛、保護中外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制度運作的基本方法。
《國際私法(第三版)》共分五編:“總論”、“衝突法”、“統一實體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法”。總論部分介紹國際私法的概念、淵源、歷史和國際私法關係的主體。“衝突法”編除了包含傳統的民事衝突法的內容,還增加了海事、票據、破產等商事衝突法的內容,知識產權的衝突法以及區際衝突法。“統一實體法”編將有關國際民商事關係的一些國際統一實體法集中加以論述,並且將“統一實體法”和“衝突法”平行並列,具有一定的開拓性和創造性。“國際民事訴訟法”編重點論述了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域外送達和取證、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國際司法協助等問題。“國際商事仲裁法”編系統介紹了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性質、類別,仲裁協議,法律適用以及仲裁裁決的撤銷、承認和執行等問題。
《國際私法(第三版)》適合於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的需要。

這本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國際私法》自2000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一版以來,為國內許多高校採用,受到了讀者的好評。該教材在2002年獲得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
2007年,為了反映國內外國際私法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新進展和新經驗,韓德培教授主持修訂了該教材,肖永平教授協助主編作了統稿和定稿工作。考慮到第一版的部分作者沒有繼續從事國際私法教學和研究工作,經與他們協商,我們聘請宋連斌教授、何其生和甘勇博士作為第二版的修訂者對原作者朱克鵬、鄭自文、劉衛翔和宋航撰寫的章節進行修訂,其他章節由原作者自己修訂。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該教材第二版在保持第一版結構、體例基本不變的前提下,著重增加了一些有關新的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內容,特別充實了我國國際私法學界新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增強了該教材的中國元素和實用性。
在過去的六年中,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國際私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目次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
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含義
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調整方法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範圍
一、關於國際私法範圍的不同主張
二、國際私法的規範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性質
一、關於國際私法性質的不同學說
二、國際私法的國際性
第四節 國際私法的名稱
一、國際私法的名稱之爭
二、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
第五節 國際私法的定義
第六節 國際私法的體系
一、國際私法立法體系
二、國際私法理論體系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一節 國內立法
一、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三、當代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主要特點及發展趨勢
第二節 司法判例
一、司法判例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二、我國對司法判例的立場和態度
第三節 國際條約
一、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二、從事國際私法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
三、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國際條約
四、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私法條約
第四節 國際慣例
一、國際慣例的概念
二、國際慣例作為我國國際私法淵源的問題
第五節 學說或法理
第三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萌芽
一、羅馬法時代
二、種族法時代
三、屬地法時代
第二節 法則區別說時代
一、義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二、法國的法則區別說
三、荷蘭的法則區別說
第三節 近代國際私法
一、德國學派
二、義大利學派
三、英國學派
四、美國學派
第四節 當代國際私法
一、英美國家
二、歐洲大陸國家
三、蘇東國家
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
第五節 中國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史
二、中國國際私法學的發展
第四章 國際私法關係的主體
……

第二編 衝突法
第三編 統一實體法
第四編 國際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 國際商事仲裁法

主要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國際私法的範圍,就是國際私法應該包括哪些規範,包括什麼內容。在這個問題上,國內外學者歷來都存在著爭論,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此亦有不同的主張。
一、關於國際私法範圍的不同主張
英美法系國家的學者大多主張國際私法就是衝突法。他們認為,國際私法只解決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對一個涉外案件有管轄權;第二個問題是一國法院在確定自己對某一涉外案件有管轄權後,應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第三個問題是在什麼條件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因此,他們認為,國際私法的範圍是由如下三種規範組成的: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規範、衝突規範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規範。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也有持這種觀點的。
多數法國學者認為國際私法包括以下幾種規範:國籍法規範、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規範、法律適用規範以及有關國際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規範等。受法國法影響的其他國家的學者也有支持這種觀點的,如日本國際私法學者北敏脅一所著的《國際私法》就持這種觀點。
德國和日本的多數學者以及受德國法影響的其他國家的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全部任務或主要目的是解決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中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換言之,國際私法只解決法律衝突問題,國際私法僅包括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衝突規範或法律適用規範。
中國的國際私法學者對國際私法的範圍,有多種不同看法。在理論和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是主張把關於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國際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商事仲裁規範都包括在國際私法範圍之內。有些學者甚至主張,國際私法除了包括上述各種規範外,還包括國內法中專門用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規範(簡稱專用實體規範)。
從上述不同主張可以看出:第一,衝突規範,或者稱為法律適用規範,或者稱為法律選擇規範,無論在哪一種觀點中,都被視為國際私法的規範。因此,衝突規範是國際私法最基本的規範。第二,大多數學者,包括一些把國際私法和衝突法完全等同起來的學者,都認為應該把衝突規範以外的,但與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有關的一些規範納入國際私法範圍。因此,在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上,不宜采取過於絕對化的觀點。
目前,中國的國際私法學界在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上的基本分歧點表現在是否應把國際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內法中的專用實體規範納入國際私法的範圍。
對於這一問題,我們持肯定態度。要正確地認識這個問題,必須從發展的觀點出發。為了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中法律適用的衝突問題,歷史上最早采取的辦法是用衝突規範來進行法律選擇。但是,由於這種衝突規範並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辦法只是一種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方法,運用起來有時不免缺乏明確性、預見性和針對性,而且帶來不少複雜的法律問題。隨著國際民商事關係日趨發達,為了便利國際民商事交往,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際社會便開始制定直接調整某些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統一實體規範。這種統一實體規範在某些方面以及一定程度上起到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衝突的作用。因此,它也是在解決民商事法律衝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與衝突規範並行的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衝突規範用間接的方式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統一實體規範用直接的方式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而且,把這兩種方式放在同一個法律部門來考慮,有助於解決用哪一種方式調整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更好的問題。在某些領域,如國際貿易領域,采取可以避免和消除法律衝突問題的統一實體規範來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意味著有關國家能夠更密切地合作以及有更多共同點,因而是一種更高級的調整方式。但在有些領域,如對繼承、婚姻和家庭等方面的問題,通過衝突規範加以調整更具有現實意義,因為各國在這些方面的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差異,使它們很難達成一致並制定有關條約,至少在目前尚無廣泛採用統一實體規範調整的可能性。國內法中直接調整當事人民商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專用實體規範,即民商事法律規範,雖然其中一部分並不能直接適用於涉外案件,而需要衝突規範指定適用之或當事人選擇適用之,但由於它們直接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在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和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衝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對於國際私法的範圍,韓德培教授曾有一段精彩、形象的論述。他說:“國際私法就如同一架飛機一樣,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在國際私法上,這內涵包括衝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理涉外民事關係的前提;另一翼則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這段話形象和科學地勾畫了國際私法的範圍。
二、國際私法的規範
《國際私法(第三版)》主張,國際私法主要包括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國際統一實體規範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商事仲裁規範。下面分別簡述之。
(一)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範
這種規範是確定外國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國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內國民事領域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這種規範既可以規定在國內法中,也可以規定在國際條約中。就規定在國內法中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一國憲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採用單行的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就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雙邊國際條約之中,也可規定在多邊國際條約之中。由於這種規範規定外國人在內國有權從事某種民事活動,享有某種民事權利,取得某種民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國入在內國從事某種民事活動,不得享有某種民事權利或待遇,故為直接規範和實體規範。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範之所以成為國際私法的規範,是因為這種規範實際上是國際私法產生的前提。在國際交往中,只有承認外國人在內國取得了民事主體資格,能夠享有民事權利且其權利能得到保護,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國際民事交往才能順利進行,國際私法的其他規範才能得到適用。由於這種規範的出現比國際私法的其他任何規範都早,如在羅馬法中的“萬民法”裡就已出現,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規範是國際私法中最古老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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