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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侵權賠償卷(2)(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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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侵權賠償卷(2)(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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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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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指導性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個別最高院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
【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極大的參考、規范作用。
【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
【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本書以裁判規則為主線,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出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于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致力于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
本書精選時下侵權賠償領域關注度高、復雜疑難程度高的相關案例,分類集結成書。內容包括侵害人格權、網絡侵權、用人者責任、醫療賠償、產品責任、環境污染等,由最高人民法院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撰寫規則理解部分,作出最專業的法理論證,為廣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最權威的法律指導。
本書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律師等各類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務和管理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閱讀。同時可供廣大法律愛好者、法學研究人員做專業研讀之用。



作者簡介

江必新,法學博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何東寧,法律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系列》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為主撰寫,是市面第一次對公報等指導性案例進行最為全面、深入和系統化的分析研究!已出版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四卷,最新推出勞動爭議卷、婚姻家庭卷、房地產卷,民事訴訟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2014年6月即將推出,證據卷、公司卷二、物權卷等后續分冊將陸續推出!

目次

第一章 侵權法上的過失
規則1 有關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案件資料供新聞媒體報道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權責任
規則2 物質載體所表現人體的一部分,不能體現特定人外視覺形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稱(姓名)權責任
規則3 當事人將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名下電話或傳呼號碼為自己所用,該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則4 盜用他人身份證、以其姓名申辦信用卡透支,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信用卡中心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侵犯客戶姓名權行為得以實施的,應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侵害名譽權責任
規則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實,對企業法人生產的產品進行誹謗,損害了法人的名譽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6 就學術討論而言,新聞媒體在表達觀點時只要不構成侮辱、誹謗,就不能認定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章 侵權法上的過失
規則1 有關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案件資料供新聞媒體報道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權責任
規則2 物質載體所表現人體的一部分,不能體現特定人外視覺形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稱(姓名)權責任
規則3 當事人將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名下電話或傳呼號碼為自己所用,該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則4 盜用他人身份證、以其姓名申辦信用卡透支,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信用卡中心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侵犯客戶姓名權行為得以實施的,應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侵害名譽權責任
規則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實,對企業法人生產的產品進行誹謗,損害了法人的名譽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6 就學術討論而言,新聞媒體在表達觀點時只要不構成侮辱、誹謗,就不能認定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第五章 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規則7 死者的近親屬,在死者及本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律的保護

第六章 網絡侵權責任
規則8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新聞侵權責任
規則9 報刊社對準備刊發的稿件負有審核義務,文章發表后侵害他人名譽的,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的,應共同承擔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責任

第八章 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
規則10 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的不良評價,足心影響到勞動者今后的就業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規則11 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盤問并對消費者實施搜查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

第九章 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規則12 雇主與雇員所作的“工作概不負責”約定,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
規則13 受雇人在受雇傭期間為了雇傭人的利益而受傷,雇傭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定作人侵權責任
規則14 承攬關系不屬于雇傭關系,定作人對承攬人在發行承攬合同過程中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依公平原則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章 承包合同中的風險責任
規則15 承包合同中約定將企業才能承擔的風險轉給能力有限的勞動者承擔,該約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

第十二章 金融機構侵權責任
規則16 銀行在解付“留行待取”匯款時,審查不嚴導致匯款被他人冒領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專家侵權責任
規則17 律師不當執業行為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工作物致害責任
規則18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十五章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19 醫務人員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有風險的醫療行為的,如醫務人員盡到了謹慎義務,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親屬承擔

第十六章 產品責任
規則20 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規則21 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的限期使用商品享有知情權

第十七章 環境污染責任
規則22 未經批準擅自排放污水,造成水田污染等損害的,加害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規則23 行為人的照明燈光對他人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行為人有責任排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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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規則1:有關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案件資料供新聞媒體報道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裁判規則】
國家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偵破案件的相關資料,供新聞媒體用于新聞報道時,應盡謹慎注意義務以保護他人合法權益。未盡此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配合新聞媒體進行法制宣傳的正當性以及新聞媒體自身在新聞報道中的過失,均不構成免除國家機關上述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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