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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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偉編著的《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按照柯布一道格拉斯函數的原理,構造商業銀行產出關于股東、債權人、管理者、員工和監管人努力水平的生產函數。利用該函數證明了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合理性。本書計算了各利益相關者的權重,利用主成分分析法計算了銀行經營績效評分值,通過實證分析,發現股東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力量;管理者和員工的公司治理作用介于股東與債券持有人之間;債券持有人比股東更關注長期治理績效;監管當局的作用有待增強。
作者簡介
伍偉,男,1968年12月生,漢族,經濟學博士,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資本市場與投資、公司治理、銀行效率。近年來,在《投資研究》、《金融論壇》、《財經理論與實踐》等CSSCI源刊發表論文近20篇,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6項,參編教材5部。
名人/編輯推薦
伍偉編著的《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指導,將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分為核心利益相關者和非核心利益相關者,其中前者包括核心股東、經營者、員工、次級債券持有人和混合資本債券持有人、監管當局,后者包括非核心股東、普通金融債券持有人、存款人、借款人、中間業務的客戶。本書認為,研究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治理問題,主要是研究核心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問題。只有存在外部監管時,利益相關者在商業銀行中的競爭與合作才可能實現納什均衡和最優產出的統一。但是沒有監督的監管也可能破壞這種統一。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
一、國際銀行業公司治理問題頻發
二、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踐
三、研究意義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內容與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節 本書的章次安排與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本書的創新點與不足
一、本書的創新點
二、本書的不足
第二章 國內外研究述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
一、國際銀行業公司治理問題頻發
二、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踐
三、研究意義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內容與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節 本書的章次安排與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本書的創新點與不足
一、本書的創新點
二、本書的不足
第二章 國內外研究述評
第一節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理論
第二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一、國際監管部門的理解
二、國內監管部門的理解
第三節 利益相關者及其分類
一、利益相關者定義
二、利益相關者分類
第四節 公司治理績效評價
第三章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及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困境
第一節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
一、商業銀行的行業特殊性
二、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特殊性
第二節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困境
一、政府的多重身份引發的治理困境
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困境
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外部機制的困境
第四章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分析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理論概述
一、利益相關者概念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核心思想
三、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理論基礎
四、利益相關者理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第二節 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
一、利益相關者
二、利益相關者分類
第五章 利益相關者在商業銀行中的合作與剩余分配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的合作與監督
一、利益相關者團隊的合作
二、監督及其引發的新問題
第二節 利益相關者的剩余分配激勵
一、利益相關者的剩余分配與收入水平
二、無監督時的最優產出與利益相關者的最優剩余分配
三、有監督時的最優產出與利益相關者的最優剩余分配
第六章 利益相關者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績效的影響作用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權重的確定
一、利益相關者權重確定方法回顧與選擇
二、商業銀行利益相關者權重分析
第二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績效與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分析
一、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銀行公司治理績效計算
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銀行治理績效的相關性分析
第三節 利益相關者影響銀行公司治理績效的實證分析
一、模型構建與實證
二、實證結果分析
第七章 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對策
第一節 內部治理機制的優化
一、調整權力結構
二、優化董事和監事選拔制度
三、調整部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能
四、優化薪酬激勵機制
第二節 外部治理機制的改善
一、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
二、適當增加金融債券發行規模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四、優化外部監督機制
第八章 結論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需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指導
二、利益相關者監督能夠改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三、利益相關者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作用差異明顯
四、優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外部治理機制
附錄
附錄一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計算的商業銀行業績評分值
附錄二 利益相關者權重
參考文獻
后記
第一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
一、國際銀行業公司治理問題頻發
二、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踐
三、研究意義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內容與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節 本書的章次安排與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本書的創新點與不足
一、本書的創新點
二、本書的不足
第二章 國內外研究述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
一、國際銀行業公司治理問題頻發
二、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踐
三、研究意義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內容與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節 本書的章次安排與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本書的創新點與不足
一、本書的創新點
二、本書的不足
第二章 國內外研究述評
第一節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理論
第二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一、國際監管部門的理解
二、國內監管部門的理解
第三節 利益相關者及其分類
一、利益相關者定義
二、利益相關者分類
第四節 公司治理績效評價
第三章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及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困境
第一節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
一、商業銀行的行業特殊性
二、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特殊性
第二節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困境
一、政府的多重身份引發的治理困境
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困境
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外部機制的困境
第四章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分析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理論概述
一、利益相關者概念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核心思想
三、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理論基礎
四、利益相關者理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第二節 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
一、利益相關者
二、利益相關者分類
第五章 利益相關者在商業銀行中的合作與剩余分配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的合作與監督
一、利益相關者團隊的合作
二、監督及其引發的新問題
第二節 利益相關者的剩余分配激勵
一、利益相關者的剩余分配與收入水平
二、無監督時的最優產出與利益相關者的最優剩余分配
三、有監督時的最優產出與利益相關者的最優剩余分配
第六章 利益相關者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績效的影響作用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權重的確定
一、利益相關者權重確定方法回顧與選擇
二、商業銀行利益相關者權重分析
第二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績效與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分析
一、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銀行公司治理績效計算
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銀行治理績效的相關性分析
第三節 利益相關者影響銀行公司治理績效的實證分析
一、模型構建與實證
二、實證結果分析
第七章 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對策
第一節 內部治理機制的優化
一、調整權力結構
二、優化董事和監事選拔制度
三、調整部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能
四、優化薪酬激勵機制
第二節 外部治理機制的改善
一、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
二、適當增加金融債券發行規模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四、優化外部監督機制
第八章 結論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需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指導
二、利益相關者監督能夠改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三、利益相關者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作用差異明顯
四、優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外部治理機制
附錄
附錄一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計算的商業銀行業績評分值
附錄二 利益相關者權重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銀行業信息披露是指銀行依法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投資者、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予以公開的過程。銀行業信息披露對于投資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保護自身權益,對于增強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直至整個金融行業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雖已建立,但是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根據陳紅(2006)、冉勇和鐘子明(2005)、溫樹英和李苗(2005)、魏韻欣(2014)、馬瑾(2014)等學者的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有關銀行業信息披露的法律體系在突出對銀行業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方面不夠。作為銀行業基本法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涉及信息披露的內容都是針對監管問題而規定的。由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但這一辦法對銀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和要求的詳盡程度還不如中國證監會同年頒布實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和要求。如對違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的懲處辦法就不如后者詳細。同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雖然是專門針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但似乎并沒有考慮到銀行業披露信息的特殊性,一些條款完全是照搬后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如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銀行信息披露的時間為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和一般公司毫無二致,信息披露缺乏及時性。用對一般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管理銀行信息披露,不能凸顯出銀行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其次,缺乏統一規范的披露制度。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僅要遵循人民銀行頒發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和銀監會頒發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還要遵循證監會頒發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規定。2014年1月,證監會頒發了修訂后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管理。而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則不需要像上市銀行那樣接受來自證監會和市場的監管。《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更是對小銀行采取了特殊照顧,忽視了小銀行的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的信息獲取權。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第30條規定:“資產總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于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確有困難的,經說明原因并制定未來信息披露計劃,報中國銀監會批準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再次,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充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中規定了對于銀行風險管理、經營狀況、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披露,但是對于披露的內容要求不夠具體,與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監管要求相比有較大差距。如在信用風險信息披露方面,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評級、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基本空白。披露較為充分的是關于信用風險的管理與政策、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貸款組合、銀行的貸款準備金制度和目前準備金水平等定性管理制度、程序、方法和數據指標方面的信息。對市場風險信息的披露程度還不如信用風險信息的披露,信息量很少,特別是關于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方面的信息都是空白。此外,表外項目信息披露也不充分。許多銀行對表外項目信息的披露不確切、不明晰,難以反映銀行因此可能承受的風險和損失。個別商業銀行盡管列示了表外項目的名義或公允價值,但具體采用的基礎和來源卻沒有披露,特別是與表外項目有關的風險大小、相關的信貸風險加權總額等均沒有披露。
最后,缺乏對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及時了解銀行信息的保障。《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在保護銀行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眾了解信息方面幾乎未作規定。雖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但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沒有明確賦予他們查閱銀行所應披露信息的權利。
……
銀行業信息披露是指銀行依法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投資者、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予以公開的過程。銀行業信息披露對于投資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保護自身權益,對于增強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直至整個金融行業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雖已建立,但是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根據陳紅(2006)、冉勇和鐘子明(2005)、溫樹英和李苗(2005)、魏韻欣(2014)、馬瑾(2014)等學者的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有關銀行業信息披露的法律體系在突出對銀行業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方面不夠。作為銀行業基本法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涉及信息披露的內容都是針對監管問題而規定的。由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但這一辦法對銀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和要求的詳盡程度還不如中國證監會同年頒布實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和要求。如對違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的懲處辦法就不如后者詳細。同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雖然是專門針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但似乎并沒有考慮到銀行業披露信息的特殊性,一些條款完全是照搬后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如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銀行信息披露的時間為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和一般公司毫無二致,信息披露缺乏及時性。用對一般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管理銀行信息披露,不能凸顯出銀行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其次,缺乏統一規范的披露制度。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僅要遵循人民銀行頒發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和銀監會頒發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還要遵循證監會頒發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規定。2014年1月,證監會頒發了修訂后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管理。而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則不需要像上市銀行那樣接受來自證監會和市場的監管。《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更是對小銀行采取了特殊照顧,忽視了小銀行的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的信息獲取權。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第30條規定:“資產總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于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確有困難的,經說明原因并制定未來信息披露計劃,報中國銀監會批準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再次,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充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中規定了對于銀行風險管理、經營狀況、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披露,但是對于披露的內容要求不夠具體,與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監管要求相比有較大差距。如在信用風險信息披露方面,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評級、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基本空白。披露較為充分的是關于信用風險的管理與政策、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貸款組合、銀行的貸款準備金制度和目前準備金水平等定性管理制度、程序、方法和數據指標方面的信息。對市場風險信息的披露程度還不如信用風險信息的披露,信息量很少,特別是關于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方面的信息都是空白。此外,表外項目信息披露也不充分。許多銀行對表外項目信息的披露不確切、不明晰,難以反映銀行因此可能承受的風險和損失。個別商業銀行盡管列示了表外項目的名義或公允價值,但具體采用的基礎和來源卻沒有披露,特別是與表外項目有關的風險大小、相關的信貸風險加權總額等均沒有披露。
最后,缺乏對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及時了解銀行信息的保障。《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在保護銀行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眾了解信息方面幾乎未作規定。雖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但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沒有明確賦予他們查閱銀行所應披露信息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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