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讀(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935607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 編著
出版日:2014/09/01
裝訂/頁數:平裝/400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商品簡介
安全生產法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幫助讀者準確把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項內容,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各項規定,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參與安全生產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本書,供大家學習參考。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滕煒任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副主任劉左軍任副主編,解讀權威且通俗易懂。
本書正文部分每一條文皆附有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解讀、相關規定,附錄部分附有修改決定、草案說明、草案審議報告、修改意見、修改前后對照等內容,在準確、詳盡地闡述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意和相關內容的同時,方便讀者查閱、學習并把握法律修改的全過程。
名人/編輯推薦
根據2014年8月最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編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權威解讀
包含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解讀、修改前后對照,內容全面詳盡、解讀通俗實用
學習安全生產法律制度、了解立法原意必備圖書
目次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條【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十三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條【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十三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支持發展】
第十六條【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條【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要求和履職保障】
第二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九條【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四條【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部分特種設備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條【危險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一條【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五十二條【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五十三條【獲得賠償權】
第五十四條【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七條【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六十一條【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第六十三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六條【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七條【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安全生產行政監察】
第六十九條【檢評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條【舉報制度】
第七十一條【舉報權】
第七十二條【舉報義務】
第七十三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四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第七十七條【政府職責】
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
第七十九條【組織和設備的要求】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二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八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七條【審批監管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檢評機構違法】
第九十條【資金投入違法】
第九十一條【單位負責人違法】
第九十二條【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一)】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二)】
第九十七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
第九十九條【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發包、出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免責協議違法】
第一百零四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單位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七條【政府部門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八條【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重大事故及隱患的劃分及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效日期】
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4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4年8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4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后記
書摘/試閱
書摘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的規定。
立法背景
與原法相比,本條增加了許多內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二是增加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三是增加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四是增加建立安全生產的新的工作機制。主要考慮是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要求,原來關于工作方針的規定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修改,因此按照新的工作方針,對原法進行了修改。
條文解讀
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新理念
新時期為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因此,本法作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
以人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為本。在一個企業內,人的智慧、力量得到了充分發揮,企業才能生存發展壯大。職工是企業效益的創造者,企業是職工獲取人生財富、實現人生價值的場所和舞臺。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做到以人為本,就要以尊重職工,愛護職工,維護職工的人身安全為出發點,以消滅生產過程中的潛在隱患為主要目的。要關心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真正做到干工作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絕不能為了發展經濟以犧牲人的生命作為代價,這就是以人為本。具體來講就是,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面臨沖突時,首先應當考慮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慮和維護財產利益。
安全發展,就是要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促進區域、行業領域的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換取一時的發展。要自覺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把安全真正作為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使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的基礎上,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幸福地享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要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堅持依法依規,綜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準體系,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開展。堅持重在預防,落實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嚴格安全準入,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產基礎,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
二、工作方針
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這一方針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
1安全第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當安全工作與其他活動發生沖突與矛盾時,其他活動要服從安全,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財產損失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安全第一,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
2.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方針的核心和具體體現,是實施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也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不是在發生事故后去組織搶救,進行事故調查,找原因、追責任、堵漏洞,而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雖然人類在生產活動中還不可能完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但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絕大部分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發生的。堅持預防為主,就要堅持培訓教育為主,在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減少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第一。
3.綜合治理。將“綜合治理”納入安全生產方針,標志著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所謂綜合治理,就是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文化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著手,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綜合治理,秉承“安全發展”的理念,從遵循和適應安全生產的規律出發,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格局。綜合治理,是一種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
三、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直接承擔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在以下方面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接受未盡責的追究:(1)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3)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4)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5)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6)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7)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8)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檢測、監控。(9)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10)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11)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12)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13)積極采取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確保所使用的工藝裝備及相關勞動工具符合安全生產要求。(14)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施安全設施“三同時”。(15)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16)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17)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建設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產中不容置疑的責任主體,在社會生產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識到安全生產既是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效益的最佳結合。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要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四、工作格局
按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建立這一工作格局,目的是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就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保持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有效。
職工參與,就是通過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政府監管,就是要切實履行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行業自律,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自我約束,一方面各個行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行業組織要通過行規行約制約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通過行業間的自律,促使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能從自身安全生產的需要和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自覺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和社會責任。
社會監督,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41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78條、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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