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庸法學文集(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朝陽大學先賢文集
ISBN13:9787511864062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庸
出版日:2014/07/01
裝訂/頁數:平裝/344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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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江庸法學文集》共分為三編: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收錄江庸校長清末至民國的著作,《撤廢領事裁判權問題》《戰時國際條規輯覽》《五十年來中國之法》《選舉訴訟釋義》等四篇。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收錄江庸校長新中國時期的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等三篇。第三編,法政刊物的時文,主要收錄了江庸校長發表于《法律評論》《法學會雜志》《法學叢刊》《中華法學雜志月刊》等刊物上的二十余篇時文。
作者簡介
江 庸 (1878—1960),字翊云,號澹翁,祖籍福建省長汀縣,生于四川省璧山縣。朝陽大學校長,北京法律評論社社長,著名的法學家、詩人、愛國民主人士。1901年赴日本留學,先后就讀于成城學校,早稻田大學。1906年畢業回國后歷任京師學堂總教習,修訂法律館纂修,大理院推事,京師高等審判廳廳長,司法部次長,日本留學生總監督,法律編查館總裁等職務。新中國成立后,歷任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華東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文史研究館副館長、館長。
目次
目錄
點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長紀略 / 顏麗媛001
本書編輯說明001
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
戰時國際條規輯覽00
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
裁判權問題0
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0 目錄
點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長紀略 / 顏麗媛001
本書編輯說明001
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
戰時國際條規輯覽00
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
裁判權問題0
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0
選舉訴訟釋義
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
第三編法政刊物的時文
法律評論·發刊詞
法律評論·周歲志感
法律評論·本刊今后之希望
法律評論·停刊宣言
法律評論·續刊宣言
法律評論·本社移還北平宣言
法律評論·論說·聞考察司法委員緩期來華敬告友邦
法律評論·論說·敬勸京外律師赴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
法律評論·判例商榷·因奸致死之因果關系
法律評論·論說·火災保險公司對于日本此次因地震而起
之火災有無賠償責任
法律評論·重要文件·修訂法律館江總裁辭呈
法律評論·質疑·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謂公然侮辱之解釋
如何
法律評論·判例商榷·刑事上訴審對于單有被告上訴或檢察官
單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能否為不利益于被告之改判
法律評論·社評·最高法院限制報章雜志刊載判例
法律評論·刑法第二四四條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有夫妻
關系應如何解釋
法律評論·時評·為劉景桂謀殺案正告檢察官
法律評論·趨庭隨筆(節選)
法學會雜志·發刊詞
法學叢刊·第三卷·第一期·發刊感言
法學叢刊·評論·為法官缺乏常識敬告司法當局及有監督權
之長官
學林·名流意見·我國宜主張附期限撤廢領事裁判權
中華法學雜志·冒名題匾是否即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
附錄
附錄1:江庸先生非法學類著作目錄
附錄2:江庸小傳
附錄3:江庸自傳
附錄4:江庸校長的簡要年譜
點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長紀略 / 顏麗媛001
本書編輯說明001
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
戰時國際條規輯覽00
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
裁判權問題0
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0 目錄
點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長紀略 / 顏麗媛001
本書編輯說明001
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
戰時國際條規輯覽00
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
裁判權問題0
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0
選舉訴訟釋義
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
第三編法政刊物的時文
法律評論·發刊詞
法律評論·周歲志感
法律評論·本刊今后之希望
法律評論·停刊宣言
法律評論·續刊宣言
法律評論·本社移還北平宣言
法律評論·論說·聞考察司法委員緩期來華敬告友邦
法律評論·論說·敬勸京外律師赴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
法律評論·判例商榷·因奸致死之因果關系
法律評論·論說·火災保險公司對于日本此次因地震而起
之火災有無賠償責任
法律評論·重要文件·修訂法律館江總裁辭呈
法律評論·質疑·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謂公然侮辱之解釋
如何
法律評論·判例商榷·刑事上訴審對于單有被告上訴或檢察官
單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能否為不利益于被告之改判
法律評論·社評·最高法院限制報章雜志刊載判例
法律評論·刑法第二四四條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有夫妻
關系應如何解釋
法律評論·時評·為劉景桂謀殺案正告檢察官
法律評論·趨庭隨筆(節選)
法學會雜志·發刊詞
法學叢刊·第三卷·第一期·發刊感言
法學叢刊·評論·為法官缺乏常識敬告司法當局及有監督權
之長官
學林·名流意見·我國宜主張附期限撤廢領事裁判權
中華法學雜志·冒名題匾是否即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
附錄
附錄1:江庸先生非法學類著作目錄
附錄2:江庸小傳
附錄3:江庸自傳
附錄4:江庸校長的簡要年譜
書摘/試閱
點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長紀略
江庸(1878~1960),字翊云,號澹翁,原籍福建省長汀縣,生于四川省璧山縣。江庸先生是著名的愛國民主人士和詩人,廖虹:“著名愛國民主人士和詩人江庸述評”,載《龍巖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于年河:“挺身霜雪高風亮節:長汀籍愛國志士江庸”,載《龍巖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民國政要、
江庸:“江庸自傳”,載《中華文史資料文庫·軍政人物編》,中國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654~655頁。法學家;
“江庸辭條”,載王玉明主編:《中國法學家辭典》,中國勞動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0頁。作為朝陽大學的校長,也被后人尊敬地稱為老校長
《紀念老校長江庸特輯》,載《朝陽校友通訊》第10期。。縱觀江庸老校長的一生,與“法政”緊密相連:他是著名的民國專門法科大學——朝陽大學(學院)的校長,同時創辦法政雜志——《法律評論》;曾在宣統、民國年間就職于大理院,民國年間先后出任司法次長、總長,法律編查館總裁等法政職務;但終因政局昏暗辭去公職,以律師執業,熱心中國律師協會與國際律師協會的合作,希望擴大中國法律的影響,增進國際上對中國不斷完善法律的了解。雖然江庸先生晚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寫的自傳中強調列舉的是自己的游記和詩集,
“江庸自傳”,載《文史集萃》(第6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但不難看出,江庸老校長人生本色仍是法政人士。
一、出身書香門第,學習法政救國
江庸乃書香名門之后。祖父江懷廷,字蘭皋,咸豐辛亥(1851年)舉人,以知縣分發四川,歿于南充縣任所。
“江庸自傳”,載《文史集萃》(第6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父親江瀚[咸豐七年(1857)
高福生:“江庸其人及與黃云鵠、黃侃父子之關系”,載《中國文化》第37期。至民國二十四年(1935)]字叔海,號石翁,室名慎所立齋,近代著名的學者、經學家、金石家、教育家、詩人和文學家。
“江瀚辭條”,載譚正璧編:《中國文學家大辭典》,上海光明書局民國23年\[1923\]版,第1722頁。江瀚先生主要從事文化教育事業,曾先后受聘于重慶東川書院、長沙校經堂、江蘇高等學堂,山西大學、京師大學等多所大學,曾任京師圖書館館長
焦樹安:“京師圖書館早期的三位館長:繆荃孫、江瀚、夏曾佑”,載《國家圖書館學刊》2001年第4期。、故宮博物院理事等職;他一生支持維新變革,有著短暫的從政生涯,光緒二十四年(1894)任江蘇高等學堂及師范學堂監督期間積極倡導維新,宣統二年(1910)被選為資政院碩學通儒議員,不久就任河南開封署理布政使懲治貪官,被百姓稱為閻羅包青天再世,民國時期先后任參政院碩學通孺參政、第一屆高等文法官考試主考等職務;
長汀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長汀縣志·卷三十八·人物》,三聯書店1983年版。著有《論孟卮言》(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北游草》(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東游草》(清光緒三十年\[1904\])、《南行紀事詩》(民國初刻本)、《詩經四家異文考補》(民國十三年\[1924\])、《孔學發微》(民國十三年\[1924\])等著作并整理《故宮普通書目》(民國二十三年\[1934\])等資料。江瀚先生在給日本明治時期著名經學家竹添光鴻的《毛詩會箋》的序言中,對該書給予很高的評價,自嘆:“吾國今日經學之衰,尤不能無感云。”也談道:“余游日本與先生失之交臂,迨去春重至東京,則先生已歸道山。”
“江叔海先生日本竹添光鴻毛詩會箋序”,載《唯是》1920年第3期。從中可以看到,江瀚先生不但學問扎實而且愛國開明,同時不止一次去過日本,眼界開闊,非一般守舊人士所能比。這些都深深地影響了江庸先生。
江庸出生后不久,祖父便病逝,雖然父親不時調任,但舉家都會隨父親赴任,江庸常伴父親左右,故“父而師也”,江庸:“趨庭隨筆”,載《法律評論》。幼承庭訓,經史詞章之學多受之父親,古文功底是極好的。清光緒十八年\[1892\] ,從巴縣師從潘清蔭梧岡師制藝文,光緒二十年\[1894\]從芝縣師趙熙堯生師詩詞,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父親受聘任四川督府參贊戎幕,則入成都中西學堂肄業,習英文。光緒二十六年\[1900\],22歲的江庸入京應順天鄉試時,恰逢義和團運動在京津大地興起,考試不成經西安返回成都,日夜奔馳于棧道上,也算是對青年時代的江庸難得的一次歷練。光緒二十七年\[1901\],川督選派學生赴日留學,江庸以外省學子入選,初在日本成城學校普通科就讀。成城學校系當時陸軍士官學校預備學校, 所習以武備為主, 必須由駐日使臣保送,不得自請投學。
劉珊珊:“清末成城學校入學風潮述論”,載《徐州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成城學校不是一般的學子就可以輕易就讀的,同時教學質量也有很好的保障。兩年后考入早稻田大學法制經濟科攻讀法學。其間經管法政大學中國學生速成班學務,并充翻譯助教。光緒三十二年\[1906\]畢業后回國。就是在這1901年至1906年旅日期間,江庸接觸到了很多愛國進步人士,并與梁啟超江靖:《梁啟超致江庸書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該書札藏信中梁啟超(1873~1929)數次提及江庸的父親江叔海先生,并曾贈送壽詩,可以看到江庸和梁啟超兩人私交甚密。等結識。觀察江庸的求學之路,可以發現其舊學深厚而新知緊貼時代脈搏,這些都為他從清末、經過民國走向新中國的傳奇一生奠定了基礎。
學生時代的江庸就有學習法政以救吾國之心。本文集收錄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覽》(閩學會叢書《閩學會叢書》,系福建留日學生創設翻譯團體閩學會(日本東京神戶田區駿河臺鈴木町十八番地清國留學生會館)組織翻譯出版,已經出版書目除了江庸輯譯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要》,還包括,《西力東侵史》、《泰西格言集》、《國際公法精義》、《社會進化論》、《國際地理學》、《社會問題》、《西鄉隆盛》、《國家政府界說》、《印度史》、《平面三角教科書》等書。參見長汀江庸譯:《戰時國際條規輯覽》,翔鸞社光緒三十一年\[1905\]版。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版),就是江庸先生留學日本的時候,恰逢日俄戰爭,“網羅日人戰時交涉上一切條約及法規為探究戰時國家公法之用”而由日文本轉譯為中文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覽》。“今日戰爭事告終,其先例足供當世參考者不堪且吾國勉圖自立則他日敦盤之外必思所以更進者,特譯之以備外交家及留心國際法者之參考云”。譯文中涵蓋了戰地武裝部隊傷者、陸戰、海戰、禁用武器、俘虜、戰利品等多個方面,包括《赤十字條約巴黎宣言(海上法要義)》
《赤十字條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關于陸戰之法規慣例之條約》、《海戰應用奇納福\[日內瓦\]原約原則之條約》、《禁止自輕氣球等投下投射物爆裂物之宣言書》、《禁止使用意在散步毒質瓦斯之投射物之宣言書》、《禁止使用入人體內易于開展或能作扁平形彈丸之宣言書》、《萬國平和會議最終決議書》、《捕獲審檢令》、《海上捕獲規程》、《待遇俘虜規則(陸軍)》《待遇俘虜規則(海軍)》、《處罰俘虜之件》、《待遇俘虜細則》、《俘虜自由散步及居住民家規則》、《俘虜勞役規則》、《俘虜郵便規則》、《俘虜郵便匯兌規則》、《掃除戰場及埋葬戰死者規則》、《戰利品規則》、《整理戰利品規則》、《經理海軍戰利品規程》、《經理捕獲規程》等二十二個有關戰時的國際法條規。這些國際條規雖然以后有新的修訂版本以及國家正式認可的中文本,但在當時這些日文轉譯的版本確實是起到了很及時的作用。這些體現了當時留學日本的中國留學生預見到中國與各列強,除了要以戰爭比拼實力外,在國際法上必然有一番殊死博弈。
二、出任法政公職,屢屢請辭明志
江庸回國之后,迅速由學生轉變為政府要員,但他顯得與當時的官場格格不入,從不趨炎附勢,更不同流合污。最初,修律大臣沈家本聘江庸為修訂法律館專任纂修、法律學堂教習,光緒三十三年\[1907\]調任大理院詳讞處推事。光緒三十四年\[1909\]江庸參加歸國留學生考試,以一等第四名,列法政科舉人,授大理院正六品推事,兼任京師法律學堂監督。宣統三年\[1911\]作為唐紹儀隨員參加與南方革命軍的南北議和。民國元年\[1912\]中華民國成立,江庸留任大理院推事,后調任北京法政專門學校校長,京師高等審判廳廳長。民國二年\[1913\]熊希齡組閣,梁啟超任司法總長,江庸任次長。此期間二人書信往來甚密,現有《梁啟超致江庸書札》
該書札內封有江庸先生題署的《新會梁啟超書札民國十五年裝池》的字樣,共五十通、七十六頁,另封面、內封、封底各一頁。絕大部分是梁氏任司法總長前后寫給江庸的函札和便條,其中除人事任免外,對當時政局也多有針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存世。民國四年\[1915\],他見袁世凱有稱帝野心,不愿與之同流合污,次年辭職下野。根據《申報》報道,作為司法次長江庸曾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該報道認為“江庸此來似有奉令調查之件。而司法積弊為第一要密事件,因近來奉天司法界頗呈黑暗之象,欲謀廓清故先必有江氏之使命云云……擬先于各處商埠一律添設法廳以使審理交涉案件,藉以擴充奉省司法……”“江庸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載《申報》1915年7月6日第15229期。亦可見,江庸任司法次長時對于司法積弊的整治。
民國六年\[1917\]李經羲繼段祺瑞出任總理,請江庸擔任司法總長,他堅辭不就,避往湯山。不久張勛復辟帝制,他進一步避往天津。直至同年11月復辟鬧劇結束,王士珍任國務總理組閣,他才答應出任司法總長。根據《申報》報道,時任司法部總長的江庸電拒特赦因復辟獲罪張鎮芳,并稱,“國體雖已回復,但國難方殷、國基未固,南北牽掣,口實滋多,荷館逋藏猶未引渡。若于此時案內要犯忽蒙特赦,對內對外其謂之何如?其勉徇所求深慮別生枝節。為國家計,為張某計,均所不利。”
“江庸電拒特赦張鎮芳”,載《申報》1918年1月3日第16125期。足見,江庸的法律上的堅持以及對國家的深遠考慮。民國十年\[1921\]華盛頓會議即太平洋會議召開,全國上下均感到該會議對中國的重要性,紛紛成立國民外交團體聲援中國談判代表。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即是當時重要的國民外交團體之一,其向全國民眾發表重要宣言。《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裁判權問題》則由江庸先生主筆,收錄在本文集中。江庸在宣言中指出:“遇有應行提出之時期即當毅然提出如無條件之撤廢,不能通過時無妨附以相當之條件是也。”同時進行一番法理與事實論證,清楚明白。
民國十二年\[1923\]曹錕賄選總統,時任修訂法律館總裁的江庸,不能跟曹的親信李彥青共事,而且抗議政府非法拘捕當時的財長羅文干,于是辭職。《申報》亦有“江庸因羅案辭職”的報道,稱:“修訂法律館總裁江庸因羅案當局干涉司法破壞法律,憤面辭職。此事或將引起司法界之大波瀾也。”江之上總統呈文及通電內容為:“(一)為司法當局干涉司法,破壞法令,呈請辭職,仰祈鈞鑒事。竊査司法不能干涉,載在約法。此次署司法總長程克、勒令京師地方檢察廳逮捕依法釋放之羅文干等,再行偵査,顯與刑事訴訟條例不合。干涉司法,竟出之司法當局,殊出意外。庸職司修律,目睹約法無效,其余司法法規,更可任意破壞。何必徒耗,從事修訂、惟有據實披瀝下情。懇乞大總統準予免職,俾減內疚,不勝感激之至。(二)通電各省巡閱,使督軍、省長、省議會、高等審檢廳、律師公會、商學界、報館,公鑒。司法總長自行干涉司法,破壞法令。庸久歷法曹,現又職司修律。司法獨立,既經絕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從事修訂?因于本日辭職。特此通電。伏惟裁察。江庸皓。”
“江庸因羅案辭職”,載《申報》1923年1月22日第17931期。可謂言辭激烈,大義凜然。本文集收錄的《法律評論·重要文件·修訂法律館江總裁辭呈》(《法律評論·第十七期》,民國十二年\[1923\])亦可為其不同流合污的明證。
“為再申前請,準予免職,恭呈仰祈。
鈞鑒事竊,庸近接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函,稱大會決議明年在我國上海開會,公推庸為該會會長等語,竊查我國律師暫行章程,律師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官吏。庸于本年一月十九日曾呈請辭職,二十九日奉大總統指令慰留,即于翌日再申,前請在案迄今十月未蒙批示。庸亦未到館視事,職務久曠,心滋不安,應請迅予免去本職以便登錄加入律師工會,執行職務,不勝屏營待命之至謹呈大總統。
修訂法律館總裁江庸
中華民國十二年\[1923\]十月十五日”
同年即民國十二年\[1923\]年由申報館出版的《最近之五十年》 中有江庸先生署名文章《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其中回顧了自清末以降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包括關系之最重大者:根本法及其附屬法;中央行政組織;地方制度;司法機關及其適用法令四個方面。江庸作為清末民國法制發展的親歷者與推動者,文中較為詳細地考察了清末光緒、宣統二十余年法制之開拓以及民國十一年來法制之變遷,乃該段時期法制史之篙矢也。這都使得該篇長文具有很高的學術和研究價值。同時,為了保證法制的進步,江庸曾在民國初年著《選舉訴訟釋義》,以規范《選舉法》的落實,使得公眾真正參與國家管理。
自民國十六年\[1927\]蔣介石上臺以后,他從未在國民黨政府任職。民國三七年\[1948\],南京政府提名偽國大代表,不競選。后偽府迫令王善祥律師讓席,亦致函拒受。偽憲法公布,任命“大法官”,函電力辭不就。江庸先生數十年間基本上以律師為職業。作為一個知識分子,江庸表現出很高的膽識與氣節,受到知識界和政界的尊重,也得到統治當局的關注。
三、投身法政教育,擔任職業律師
江庸于民國十三年\[1924\]被教育部聘充國立法政大學校長,次年辭職。據《申報》報道,“北京法大自一月廿日江庸就任以來,頗見振作。”并稱:“圖書館及體育江氏就任后,即以注重圖書館及體育為言;本學期增加圖書館經費,盡量購訂書籍雜志、以供學生參考閱讀;該校學生前曾自動發起組織學生軍,江氏對之深表贊同;功課方面江氏對于大學部預科第一班學生之功課,異常留意,故于前學期末,舉行嚴格之甄別試驗,江氏以英文為研究一切高深學問之工具非注重不可。”
“最近之國立法大:江庸對于該校之談話”,載《申報》1924年3月2日第18320期。 江庸校長如此認真對待教育,故當其請辭之時,學生亦積極竭誠挽留。“法大學生挽留江庸”,載《申報》1924年3月13日第18331期。
民國十六年\[1927\]與汪有齡等人在北京創辦私立朝陽大學,任校長。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有“北朝陽、南東吳”,北朝陽就是指北京朝陽大學,南東吳系指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亦有“朝陽出法官、東吳出律師”的說法,朝陽大學崇尚大陸法系, 即注重法典的學習與研究,對學生的培養目標上,學界通常認為, 朝陽大學主要培養的是司法官,即有所謂“無朝不成院, 無朝不開庭”之說,東吳大學則具有濃厚的英美比較法的教學特色,以培訓執業律師著稱。江庸作為朝陽大學的創始人之一,可謂功不可沒。江庸除了延請很多具有英美法學背景以及日德法學院校畢業的中國優秀法學家任教外,也聘請岡田朝太郎、巖谷孫藏、信岡真雄等熱心中國法制改革的日籍人士講課。以學習東西洋進步法學,同時輔助國家之教育的愿望。
朝陽大學:《朝陽大學概覽》,民國十八年\[1929\]。盡管那時法院的法官大多為江庸的弟子和屬下,江庸對當時的法官也都有直言不諱的評論。比如本文集收錄的《法學叢刊·評論·為法官缺乏常識敬告司法當局及有監督權之長官》(《法學叢刊·第三卷·第四期》,民國二十四年\[1935\])強調法官要重視常識,不能罔顧人命。
江庸于民國十二年\[1923\]創辦的《法律評論》亦作為校刊辦得有聲有色。《法律評論》是中國近代最早和辦得最好的法律雜志之一,刊物欄目有“專論”、“法界消息”、“新法案”、“外國法制新聞”和“新判例”等,撰稿人多為朝陽大學法學名家。《法律評論》以為“夫學術者,天下之公器也,當與天下人共討論之,使各竭智慮,推究其蘊奧,辨析其是非,而發為言論,庶幾真理輩出,學術得日以昌明。”秉承了理實并重的學術傳統,刊登過許多優秀的法律時評,至今讀來仍舊振聾發聵。本文集中收錄有關江庸先生就《法律評論》的發刊詞、周歲志感、本刊今后之希望、停刊宣言、續刊宣言、本刊移還北平宣言等時文,可以讓我們感知一個法政刊物以及其所代表的法政精英對當時的社會、國家、法學的一份沉重的擔當、責任及其發揮的作用。
民國二十五年\[1936\]初,江庸受聘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6月,他代表中國律師協會參加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律師協會世界會議,10月途經莫斯科回國。同年11月爆發了震驚中外的救國會“七君子事件”。那時法院的法官大多為江庸的弟子和屬下,江庸以曾任法政大學校長、修訂法律館總裁、京師高等審判廳廳長和司法總長的經歷,作為一名律師出庭為被迫害的“七君子”辯護,影響極大。本文集收錄有江庸在《法律評論·論說·敬勸京外律師赴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載《法律評論·第二期》,民國十二年\[1923\])的言論。其將同業參加國際律師協會與廢除領事裁判權結合起來解讀,意在宣傳吾國法治的進步,與各國司法人士交流,擴大共識與了解。可見其深謀遠慮、高瞻遠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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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政事業:愛國護法、革新司法
1949年1月,代行總統的李宗仁以個人名義邀請江庸和章士釗、邵力子、顏惠慶等四人組成“上海和平代表團”赴北平探索求和途徑。他為中國和平統一大業而前往,在西柏坡村受到毛澤東、周恩來、朱德、葉劍英等共產黨要人的接見。但在認清了仍掌握黨權和軍權的蔣介石根本無和談誠意后便以生病為由堅辭。同年2月25日的《申報》亦有相關報道,稱:“據陜北中共電臺廣播稱:上海和平代表團顏惠慶,章士釗,江庸及邵力子四氏廿二日與中共主席毛澤東會晤,對和談取得正面接觸。按:顏惠慶等一行,系二月十三日由滬飛青轉平,迄今已十三日,曾與葉劍英會晤,而與毛澤東正式商談和平,尚屬首次。”
“顏邵等會晤毛澤東:在石家莊留兩日昨飛返平對和談及通航通郵廣泛交換意見傅作義鄧寶珊同機往返有所接洽”,載《申報》1949年2月25日第25509期。新中國誕生前夕,毛澤東親筆致函“大示敬悉。時局發展甚快,新政協有迅速召開之必要,擬請先生及顏俊人先生參加,不識可以成行否?許先生事,已囑法學方面的同志主意延接。率復。敬頌道安!”
毛主席致江庸函在1966年“文革”中被抄走,直到1978 年清退查抄物資時,欣喜發現原件完好而完璧歸趙,現存中央檔案館并收錄在《毛澤東書信集》和《毛澤東手書選集》中。轉引自江式高:“毛澤東函邀江庸參加新政協”,載《協商論壇》1999年第10期。誠邀江庸為全國一屆政協特邀代表,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他如期前往出席。
新中國成立后,他當選為政務院政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委員;1950 年當選為第一屆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華東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委員,從事法政和監察的領導工作;1954 年和 1959 年連續當選為第一、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953年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館副館長,1960年升任館長。同年逝世于上海。其臨終前還特別交代“家藏玉器、瓷器、書畫等佳者,身后捐獻上海博物館”,家人按照其遺愿最終將其悉數所藏文物都交給了國家,這體現了江庸先生對新中國事業的無比熱愛。
江庸積極撰寫著作,闡釋政府最新立法,推動新中國的法治建設。1951年6月,由江庸起草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通過。為便于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及時掌握條例內容,江庸撰寫了《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上海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該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保密法著作,也是很長一段時間里唯一的保密法著作。
袁物蘊:“新中國第一部保密法著作——《保守國家暫行條例淺說》及作者江庸簡介”,載《大視野》2011年第12期。該書以大眾通俗法學叢書的形式面世,按照條文的順序進行解釋,詳細闡釋了各條文的內容。其閱讀群體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對于提高全社會保密意識及建立情報文化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江庸先生法學家的風采。本文集在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中,除了《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上海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也同時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70年版)共三本著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從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立法根源、理由、精神、對象、效力,對于反革命罪犯的檢舉,各種反革命犯罪的形態,反革命罪犯的懲罰、審判、寬大的限度等諸方面給予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中央人民政府1951 年 2 月21 日公布的,就如何處理反革命問題作了明確的全面的規定。該條例是解放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的主要法規,為鎮反運動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標準,其目的在于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傾向和“左”的偏向,對鞏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賈濟東、張娟:“從‘反革命’到‘危害國家安全’——‘反革命罪’流變考”,載《湖北社會科學》2013 年第 3 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70年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計六章,附則一章,共三十四條。圖說依照章則,分編為:職工們起來迎接新的勞保條例,適用范圍以外的企業得立集體合同,適用勞保條例的職工,勞動保險金的征收和保管法,傷、病、殘、死得待遇辦法,職工們養老的待遇,職工們的生育待遇,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享受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勞動保險金調劑金的管理和支配,勞保事業的執行和監督,勞保事業的檢查等十二節。插圖“三十五幅”為何俊先生手繪簡筆畫,非常貼切生動,可謂圖文并茂。該文集中僅收集江庸先生的文字,以供讀者參照。
江庸先生乃出身書香門第的翩翩公子,留學海外學習法政以圖救國,歸國后出任法政公職,民國時期屢屢請辭明志,投身法政教育,擔任職業律師,新中國成立后能夠愛國護法,革新司法實則可敬可佩。作為朝陽大學受人尊重的老校長,實非區區一本法學文集能夠涵蓋他與國家同呼吸、共命運的一生,僅以此還原其作為法政人的本色,用來激勵吾法學后輩。
顏麗媛中國人民大學品園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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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本書編輯說明
一、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對于原文予以適當分段,略微調整編排格式。
二、原文中出現的國家等專有名稱保留原文,但以腳注的形式注明現在的通常譯法,方便讀者對照閱讀。
三、原文中出現的“案照”同“按照”,“豫備”同“預備”,“反革命份子”同“反革命分子”,“澈底”同“徹底”,“止”同“只”。
四、“朝陽先賢法學文集”以法學為特色,江庸先生作為民國法學界的四大才子之一,有很多詩作隨筆,但限于主題與篇幅的限制,只能慎重節選載于《法律評論》的《趨庭隨筆》一文以饗讀者,而將其大部分的非法學著作存目以備讀者索引。
五、本文集共分為三編,分別是: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收錄江庸校長清末民國的著作;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收錄江庸校長新中國時期的著作;第三編,法政刊物的時文,收錄江庸校長的相關評論、隨筆、日記。
江庸(1878~1960),字翊云,號澹翁,原籍福建省長汀縣,生于四川省璧山縣。江庸先生是著名的愛國民主人士和詩人,廖虹:“著名愛國民主人士和詩人江庸述評”,載《龍巖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于年河:“挺身霜雪高風亮節:長汀籍愛國志士江庸”,載《龍巖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民國政要、
江庸:“江庸自傳”,載《中華文史資料文庫·軍政人物編》,中國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654~655頁。法學家;
“江庸辭條”,載王玉明主編:《中國法學家辭典》,中國勞動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0頁。作為朝陽大學的校長,也被后人尊敬地稱為老校長
《紀念老校長江庸特輯》,載《朝陽校友通訊》第10期。。縱觀江庸老校長的一生,與“法政”緊密相連:他是著名的民國專門法科大學——朝陽大學(學院)的校長,同時創辦法政雜志——《法律評論》;曾在宣統、民國年間就職于大理院,民國年間先后出任司法次長、總長,法律編查館總裁等法政職務;但終因政局昏暗辭去公職,以律師執業,熱心中國律師協會與國際律師協會的合作,希望擴大中國法律的影響,增進國際上對中國不斷完善法律的了解。雖然江庸先生晚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寫的自傳中強調列舉的是自己的游記和詩集,
“江庸自傳”,載《文史集萃》(第6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但不難看出,江庸老校長人生本色仍是法政人士。
一、出身書香門第,學習法政救國
江庸乃書香名門之后。祖父江懷廷,字蘭皋,咸豐辛亥(1851年)舉人,以知縣分發四川,歿于南充縣任所。
“江庸自傳”,載《文史集萃》(第6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父親江瀚[咸豐七年(1857)
高福生:“江庸其人及與黃云鵠、黃侃父子之關系”,載《中國文化》第37期。至民國二十四年(1935)]字叔海,號石翁,室名慎所立齋,近代著名的學者、經學家、金石家、教育家、詩人和文學家。
“江瀚辭條”,載譚正璧編:《中國文學家大辭典》,上海光明書局民國23年\[1923\]版,第1722頁。江瀚先生主要從事文化教育事業,曾先后受聘于重慶東川書院、長沙校經堂、江蘇高等學堂,山西大學、京師大學等多所大學,曾任京師圖書館館長
焦樹安:“京師圖書館早期的三位館長:繆荃孫、江瀚、夏曾佑”,載《國家圖書館學刊》2001年第4期。、故宮博物院理事等職;他一生支持維新變革,有著短暫的從政生涯,光緒二十四年(1894)任江蘇高等學堂及師范學堂監督期間積極倡導維新,宣統二年(1910)被選為資政院碩學通儒議員,不久就任河南開封署理布政使懲治貪官,被百姓稱為閻羅包青天再世,民國時期先后任參政院碩學通孺參政、第一屆高等文法官考試主考等職務;
長汀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長汀縣志·卷三十八·人物》,三聯書店1983年版。著有《論孟卮言》(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北游草》(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東游草》(清光緒三十年\[1904\])、《南行紀事詩》(民國初刻本)、《詩經四家異文考補》(民國十三年\[1924\])、《孔學發微》(民國十三年\[1924\])等著作并整理《故宮普通書目》(民國二十三年\[1934\])等資料。江瀚先生在給日本明治時期著名經學家竹添光鴻的《毛詩會箋》的序言中,對該書給予很高的評價,自嘆:“吾國今日經學之衰,尤不能無感云。”也談道:“余游日本與先生失之交臂,迨去春重至東京,則先生已歸道山。”
“江叔海先生日本竹添光鴻毛詩會箋序”,載《唯是》1920年第3期。從中可以看到,江瀚先生不但學問扎實而且愛國開明,同時不止一次去過日本,眼界開闊,非一般守舊人士所能比。這些都深深地影響了江庸先生。
江庸出生后不久,祖父便病逝,雖然父親不時調任,但舉家都會隨父親赴任,江庸常伴父親左右,故“父而師也”,江庸:“趨庭隨筆”,載《法律評論》。幼承庭訓,經史詞章之學多受之父親,古文功底是極好的。清光緒十八年\[1892\] ,從巴縣師從潘清蔭梧岡師制藝文,光緒二十年\[1894\]從芝縣師趙熙堯生師詩詞,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父親受聘任四川督府參贊戎幕,則入成都中西學堂肄業,習英文。光緒二十六年\[1900\],22歲的江庸入京應順天鄉試時,恰逢義和團運動在京津大地興起,考試不成經西安返回成都,日夜奔馳于棧道上,也算是對青年時代的江庸難得的一次歷練。光緒二十七年\[1901\],川督選派學生赴日留學,江庸以外省學子入選,初在日本成城學校普通科就讀。成城學校系當時陸軍士官學校預備學校, 所習以武備為主, 必須由駐日使臣保送,不得自請投學。
劉珊珊:“清末成城學校入學風潮述論”,載《徐州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成城學校不是一般的學子就可以輕易就讀的,同時教學質量也有很好的保障。兩年后考入早稻田大學法制經濟科攻讀法學。其間經管法政大學中國學生速成班學務,并充翻譯助教。光緒三十二年\[1906\]畢業后回國。就是在這1901年至1906年旅日期間,江庸接觸到了很多愛國進步人士,并與梁啟超江靖:《梁啟超致江庸書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該書札藏信中梁啟超(1873~1929)數次提及江庸的父親江叔海先生,并曾贈送壽詩,可以看到江庸和梁啟超兩人私交甚密。等結識。觀察江庸的求學之路,可以發現其舊學深厚而新知緊貼時代脈搏,這些都為他從清末、經過民國走向新中國的傳奇一生奠定了基礎。
學生時代的江庸就有學習法政以救吾國之心。本文集收錄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覽》(閩學會叢書《閩學會叢書》,系福建留日學生創設翻譯團體閩學會(日本東京神戶田區駿河臺鈴木町十八番地清國留學生會館)組織翻譯出版,已經出版書目除了江庸輯譯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要》,還包括,《西力東侵史》、《泰西格言集》、《國際公法精義》、《社會進化論》、《國際地理學》、《社會問題》、《西鄉隆盛》、《國家政府界說》、《印度史》、《平面三角教科書》等書。參見長汀江庸譯:《戰時國際條規輯覽》,翔鸞社光緒三十一年\[1905\]版。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版),就是江庸先生留學日本的時候,恰逢日俄戰爭,“網羅日人戰時交涉上一切條約及法規為探究戰時國家公法之用”而由日文本轉譯為中文的《戰時國際條規輯覽》。“今日戰爭事告終,其先例足供當世參考者不堪且吾國勉圖自立則他日敦盤之外必思所以更進者,特譯之以備外交家及留心國際法者之參考云”。譯文中涵蓋了戰地武裝部隊傷者、陸戰、海戰、禁用武器、俘虜、戰利品等多個方面,包括《赤十字條約巴黎宣言(海上法要義)》
《赤十字條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關于陸戰之法規慣例之條約》、《海戰應用奇納福\[日內瓦\]原約原則之條約》、《禁止自輕氣球等投下投射物爆裂物之宣言書》、《禁止使用意在散步毒質瓦斯之投射物之宣言書》、《禁止使用入人體內易于開展或能作扁平形彈丸之宣言書》、《萬國平和會議最終決議書》、《捕獲審檢令》、《海上捕獲規程》、《待遇俘虜規則(陸軍)》《待遇俘虜規則(海軍)》、《處罰俘虜之件》、《待遇俘虜細則》、《俘虜自由散步及居住民家規則》、《俘虜勞役規則》、《俘虜郵便規則》、《俘虜郵便匯兌規則》、《掃除戰場及埋葬戰死者規則》、《戰利品規則》、《整理戰利品規則》、《經理海軍戰利品規程》、《經理捕獲規程》等二十二個有關戰時的國際法條規。這些國際條規雖然以后有新的修訂版本以及國家正式認可的中文本,但在當時這些日文轉譯的版本確實是起到了很及時的作用。這些體現了當時留學日本的中國留學生預見到中國與各列強,除了要以戰爭比拼實力外,在國際法上必然有一番殊死博弈。
二、出任法政公職,屢屢請辭明志
江庸回國之后,迅速由學生轉變為政府要員,但他顯得與當時的官場格格不入,從不趨炎附勢,更不同流合污。最初,修律大臣沈家本聘江庸為修訂法律館專任纂修、法律學堂教習,光緒三十三年\[1907\]調任大理院詳讞處推事。光緒三十四年\[1909\]江庸參加歸國留學生考試,以一等第四名,列法政科舉人,授大理院正六品推事,兼任京師法律學堂監督。宣統三年\[1911\]作為唐紹儀隨員參加與南方革命軍的南北議和。民國元年\[1912\]中華民國成立,江庸留任大理院推事,后調任北京法政專門學校校長,京師高等審判廳廳長。民國二年\[1913\]熊希齡組閣,梁啟超任司法總長,江庸任次長。此期間二人書信往來甚密,現有《梁啟超致江庸書札》
該書札內封有江庸先生題署的《新會梁啟超書札民國十五年裝池》的字樣,共五十通、七十六頁,另封面、內封、封底各一頁。絕大部分是梁氏任司法總長前后寫給江庸的函札和便條,其中除人事任免外,對當時政局也多有針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存世。民國四年\[1915\],他見袁世凱有稱帝野心,不愿與之同流合污,次年辭職下野。根據《申報》報道,作為司法次長江庸曾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該報道認為“江庸此來似有奉令調查之件。而司法積弊為第一要密事件,因近來奉天司法界頗呈黑暗之象,欲謀廓清故先必有江氏之使命云云……擬先于各處商埠一律添設法廳以使審理交涉案件,藉以擴充奉省司法……”“江庸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載《申報》1915年7月6日第15229期。亦可見,江庸任司法次長時對于司法積弊的整治。
民國六年\[1917\]李經羲繼段祺瑞出任總理,請江庸擔任司法總長,他堅辭不就,避往湯山。不久張勛復辟帝制,他進一步避往天津。直至同年11月復辟鬧劇結束,王士珍任國務總理組閣,他才答應出任司法總長。根據《申報》報道,時任司法部總長的江庸電拒特赦因復辟獲罪張鎮芳,并稱,“國體雖已回復,但國難方殷、國基未固,南北牽掣,口實滋多,荷館逋藏猶未引渡。若于此時案內要犯忽蒙特赦,對內對外其謂之何如?其勉徇所求深慮別生枝節。為國家計,為張某計,均所不利。”
“江庸電拒特赦張鎮芳”,載《申報》1918年1月3日第16125期。足見,江庸的法律上的堅持以及對國家的深遠考慮。民國十年\[1921\]華盛頓會議即太平洋會議召開,全國上下均感到該會議對中國的重要性,紛紛成立國民外交團體聲援中國談判代表。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即是當時重要的國民外交團體之一,其向全國民眾發表重要宣言。《太平洋會議后援同志會宣言之一撤廢領事裁判權問題》則由江庸先生主筆,收錄在本文集中。江庸在宣言中指出:“遇有應行提出之時期即當毅然提出如無條件之撤廢,不能通過時無妨附以相當之條件是也。”同時進行一番法理與事實論證,清楚明白。
民國十二年\[1923\]曹錕賄選總統,時任修訂法律館總裁的江庸,不能跟曹的親信李彥青共事,而且抗議政府非法拘捕當時的財長羅文干,于是辭職。《申報》亦有“江庸因羅案辭職”的報道,稱:“修訂法律館總裁江庸因羅案當局干涉司法破壞法律,憤面辭職。此事或將引起司法界之大波瀾也。”江之上總統呈文及通電內容為:“(一)為司法當局干涉司法,破壞法令,呈請辭職,仰祈鈞鑒事。竊査司法不能干涉,載在約法。此次署司法總長程克、勒令京師地方檢察廳逮捕依法釋放之羅文干等,再行偵査,顯與刑事訴訟條例不合。干涉司法,竟出之司法當局,殊出意外。庸職司修律,目睹約法無效,其余司法法規,更可任意破壞。何必徒耗,從事修訂、惟有據實披瀝下情。懇乞大總統準予免職,俾減內疚,不勝感激之至。(二)通電各省巡閱,使督軍、省長、省議會、高等審檢廳、律師公會、商學界、報館,公鑒。司法總長自行干涉司法,破壞法令。庸久歷法曹,現又職司修律。司法獨立,既經絕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從事修訂?因于本日辭職。特此通電。伏惟裁察。江庸皓。”
“江庸因羅案辭職”,載《申報》1923年1月22日第17931期。可謂言辭激烈,大義凜然。本文集收錄的《法律評論·重要文件·修訂法律館江總裁辭呈》(《法律評論·第十七期》,民國十二年\[1923\])亦可為其不同流合污的明證。
“為再申前請,準予免職,恭呈仰祈。
鈞鑒事竊,庸近接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函,稱大會決議明年在我國上海開會,公推庸為該會會長等語,竊查我國律師暫行章程,律師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官吏。庸于本年一月十九日曾呈請辭職,二十九日奉大總統指令慰留,即于翌日再申,前請在案迄今十月未蒙批示。庸亦未到館視事,職務久曠,心滋不安,應請迅予免去本職以便登錄加入律師工會,執行職務,不勝屏營待命之至謹呈大總統。
修訂法律館總裁江庸
中華民國十二年\[1923\]十月十五日”
同年即民國十二年\[1923\]年由申報館出版的《最近之五十年》 中有江庸先生署名文章《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其中回顧了自清末以降五十年來中國之法制,包括關系之最重大者:根本法及其附屬法;中央行政組織;地方制度;司法機關及其適用法令四個方面。江庸作為清末民國法制發展的親歷者與推動者,文中較為詳細地考察了清末光緒、宣統二十余年法制之開拓以及民國十一年來法制之變遷,乃該段時期法制史之篙矢也。這都使得該篇長文具有很高的學術和研究價值。同時,為了保證法制的進步,江庸曾在民國初年著《選舉訴訟釋義》,以規范《選舉法》的落實,使得公眾真正參與國家管理。
自民國十六年\[1927\]蔣介石上臺以后,他從未在國民黨政府任職。民國三七年\[1948\],南京政府提名偽國大代表,不競選。后偽府迫令王善祥律師讓席,亦致函拒受。偽憲法公布,任命“大法官”,函電力辭不就。江庸先生數十年間基本上以律師為職業。作為一個知識分子,江庸表現出很高的膽識與氣節,受到知識界和政界的尊重,也得到統治當局的關注。
三、投身法政教育,擔任職業律師
江庸于民國十三年\[1924\]被教育部聘充國立法政大學校長,次年辭職。據《申報》報道,“北京法大自一月廿日江庸就任以來,頗見振作。”并稱:“圖書館及體育江氏就任后,即以注重圖書館及體育為言;本學期增加圖書館經費,盡量購訂書籍雜志、以供學生參考閱讀;該校學生前曾自動發起組織學生軍,江氏對之深表贊同;功課方面江氏對于大學部預科第一班學生之功課,異常留意,故于前學期末,舉行嚴格之甄別試驗,江氏以英文為研究一切高深學問之工具非注重不可。”
“最近之國立法大:江庸對于該校之談話”,載《申報》1924年3月2日第18320期。 江庸校長如此認真對待教育,故當其請辭之時,學生亦積極竭誠挽留。“法大學生挽留江庸”,載《申報》1924年3月13日第18331期。
民國十六年\[1927\]與汪有齡等人在北京創辦私立朝陽大學,任校長。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有“北朝陽、南東吳”,北朝陽就是指北京朝陽大學,南東吳系指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亦有“朝陽出法官、東吳出律師”的說法,朝陽大學崇尚大陸法系, 即注重法典的學習與研究,對學生的培養目標上,學界通常認為, 朝陽大學主要培養的是司法官,即有所謂“無朝不成院, 無朝不開庭”之說,東吳大學則具有濃厚的英美比較法的教學特色,以培訓執業律師著稱。江庸作為朝陽大學的創始人之一,可謂功不可沒。江庸除了延請很多具有英美法學背景以及日德法學院校畢業的中國優秀法學家任教外,也聘請岡田朝太郎、巖谷孫藏、信岡真雄等熱心中國法制改革的日籍人士講課。以學習東西洋進步法學,同時輔助國家之教育的愿望。
朝陽大學:《朝陽大學概覽》,民國十八年\[1929\]。盡管那時法院的法官大多為江庸的弟子和屬下,江庸對當時的法官也都有直言不諱的評論。比如本文集收錄的《法學叢刊·評論·為法官缺乏常識敬告司法當局及有監督權之長官》(《法學叢刊·第三卷·第四期》,民國二十四年\[1935\])強調法官要重視常識,不能罔顧人命。
江庸于民國十二年\[1923\]創辦的《法律評論》亦作為校刊辦得有聲有色。《法律評論》是中國近代最早和辦得最好的法律雜志之一,刊物欄目有“專論”、“法界消息”、“新法案”、“外國法制新聞”和“新判例”等,撰稿人多為朝陽大學法學名家。《法律評論》以為“夫學術者,天下之公器也,當與天下人共討論之,使各竭智慮,推究其蘊奧,辨析其是非,而發為言論,庶幾真理輩出,學術得日以昌明。”秉承了理實并重的學術傳統,刊登過許多優秀的法律時評,至今讀來仍舊振聾發聵。本文集中收錄有關江庸先生就《法律評論》的發刊詞、周歲志感、本刊今后之希望、停刊宣言、續刊宣言、本刊移還北平宣言等時文,可以讓我們感知一個法政刊物以及其所代表的法政精英對當時的社會、國家、法學的一份沉重的擔當、責任及其發揮的作用。
民國二十五年\[1936\]初,江庸受聘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6月,他代表中國律師協會參加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律師協會世界會議,10月途經莫斯科回國。同年11月爆發了震驚中外的救國會“七君子事件”。那時法院的法官大多為江庸的弟子和屬下,江庸以曾任法政大學校長、修訂法律館總裁、京師高等審判廳廳長和司法總長的經歷,作為一名律師出庭為被迫害的“七君子”辯護,影響極大。本文集收錄有江庸在《法律評論·論說·敬勸京外律師赴菲律賓國際律師協會》(載《法律評論·第二期》,民國十二年\[1923\])的言論。其將同業參加國際律師協會與廢除領事裁判權結合起來解讀,意在宣傳吾國法治的進步,與各國司法人士交流,擴大共識與了解。可見其深謀遠慮、高瞻遠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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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政事業:愛國護法、革新司法
1949年1月,代行總統的李宗仁以個人名義邀請江庸和章士釗、邵力子、顏惠慶等四人組成“上海和平代表團”赴北平探索求和途徑。他為中國和平統一大業而前往,在西柏坡村受到毛澤東、周恩來、朱德、葉劍英等共產黨要人的接見。但在認清了仍掌握黨權和軍權的蔣介石根本無和談誠意后便以生病為由堅辭。同年2月25日的《申報》亦有相關報道,稱:“據陜北中共電臺廣播稱:上海和平代表團顏惠慶,章士釗,江庸及邵力子四氏廿二日與中共主席毛澤東會晤,對和談取得正面接觸。按:顏惠慶等一行,系二月十三日由滬飛青轉平,迄今已十三日,曾與葉劍英會晤,而與毛澤東正式商談和平,尚屬首次。”
“顏邵等會晤毛澤東:在石家莊留兩日昨飛返平對和談及通航通郵廣泛交換意見傅作義鄧寶珊同機往返有所接洽”,載《申報》1949年2月25日第25509期。新中國誕生前夕,毛澤東親筆致函“大示敬悉。時局發展甚快,新政協有迅速召開之必要,擬請先生及顏俊人先生參加,不識可以成行否?許先生事,已囑法學方面的同志主意延接。率復。敬頌道安!”
毛主席致江庸函在1966年“文革”中被抄走,直到1978 年清退查抄物資時,欣喜發現原件完好而完璧歸趙,現存中央檔案館并收錄在《毛澤東書信集》和《毛澤東手書選集》中。轉引自江式高:“毛澤東函邀江庸參加新政協”,載《協商論壇》1999年第10期。誠邀江庸為全國一屆政協特邀代表,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他如期前往出席。
新中國成立后,他當選為政務院政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委員;1950 年當選為第一屆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華東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委員,從事法政和監察的領導工作;1954 年和 1959 年連續當選為第一、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953年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館副館長,1960年升任館長。同年逝世于上海。其臨終前還特別交代“家藏玉器、瓷器、書畫等佳者,身后捐獻上海博物館”,家人按照其遺愿最終將其悉數所藏文物都交給了國家,這體現了江庸先生對新中國事業的無比熱愛。
江庸積極撰寫著作,闡釋政府最新立法,推動新中國的法治建設。1951年6月,由江庸起草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通過。為便于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及時掌握條例內容,江庸撰寫了《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上海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該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保密法著作,也是很長一段時間里唯一的保密法著作。
袁物蘊:“新中國第一部保密法著作——《保守國家暫行條例淺說》及作者江庸簡介”,載《大視野》2011年第12期。該書以大眾通俗法學叢書的形式面世,按照條文的順序進行解釋,詳細闡釋了各條文的內容。其閱讀群體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對于提高全社會保密意識及建立情報文化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江庸先生法學家的風采。本文集在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中,除了《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淺說》(上海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也同時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51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70年版)共三本著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解說》從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立法根源、理由、精神、對象、效力,對于反革命罪犯的檢舉,各種反革命犯罪的形態,反革命罪犯的懲罰、審判、寬大的限度等諸方面給予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中央人民政府1951 年 2 月21 日公布的,就如何處理反革命問題作了明確的全面的規定。該條例是解放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的主要法規,為鎮反運動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標準,其目的在于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傾向和“左”的偏向,對鞏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賈濟東、張娟:“從‘反革命’到‘危害國家安全’——‘反革命罪’流變考”,載《湖北社會科學》2013 年第 3 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圖說》(大眾法學出版社1970年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計六章,附則一章,共三十四條。圖說依照章則,分編為:職工們起來迎接新的勞保條例,適用范圍以外的企業得立集體合同,適用勞保條例的職工,勞動保險金的征收和保管法,傷、病、殘、死得待遇辦法,職工們養老的待遇,職工們的生育待遇,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享受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勞動保險金調劑金的管理和支配,勞保事業的執行和監督,勞保事業的檢查等十二節。插圖“三十五幅”為何俊先生手繪簡筆畫,非常貼切生動,可謂圖文并茂。該文集中僅收集江庸先生的文字,以供讀者參照。
江庸先生乃出身書香門第的翩翩公子,留學海外學習法政以圖救國,歸國后出任法政公職,民國時期屢屢請辭明志,投身法政教育,擔任職業律師,新中國成立后能夠愛國護法,革新司法實則可敬可佩。作為朝陽大學受人尊重的老校長,實非區區一本法學文集能夠涵蓋他與國家同呼吸、共命運的一生,僅以此還原其作為法政人的本色,用來激勵吾法學后輩。
顏麗媛中國人民大學品園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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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本書編輯說明
一、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對于原文予以適當分段,略微調整編排格式。
二、原文中出現的國家等專有名稱保留原文,但以腳注的形式注明現在的通常譯法,方便讀者對照閱讀。
三、原文中出現的“案照”同“按照”,“豫備”同“預備”,“反革命份子”同“反革命分子”,“澈底”同“徹底”,“止”同“只”。
四、“朝陽先賢法學文集”以法學為特色,江庸先生作為民國法學界的四大才子之一,有很多詩作隨筆,但限于主題與篇幅的限制,只能慎重節選載于《法律評論》的《趨庭隨筆》一文以饗讀者,而將其大部分的非法學著作存目以備讀者索引。
五、本文集共分為三編,分別是:第一編,舊中國的法律問題,收錄江庸校長清末民國的著作;第二編,新中國的法律解說,收錄江庸校長新中國時期的著作;第三編,法政刊物的時文,收錄江庸校長的相關評論、隨筆、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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