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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應試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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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應試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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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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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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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通過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1-)

附:歷次憲法修正案相關條文對照表(1-)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通過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1-)

附:歷次憲法修正案相關條文對照表(1-)


反分裂國家法(2005.3.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3.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3.14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2009.8.27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10.27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8.2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5.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4.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3.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10.28修訂)(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12.26)(1-)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4.27)(2-)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4.22)(2-)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8.3)(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7.2.24)(2-)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2001.11.16)(2-)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1.11.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12.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8.27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10.26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6.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8.27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2007.5.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4.5)(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7.2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4.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3.8)(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7.2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8.27)(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11.2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11.2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1.1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1.1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6.1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10.26修正)(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3.17)(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2013.12.19)(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5.6)(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1.2.28)(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16)(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4.29)(2-)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3.14修訂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12.2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2.25)(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8.27修正)(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8.27修正)(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12.2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12.29)(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12.29)(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4.2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1.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12.13)(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1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3.2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12.2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1.1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1.4.2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9.9)(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12.18)(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12.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2.2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9)(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5.2)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8.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1.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12.1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2.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12.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1.1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10.2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9.6)(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4.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1.1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3.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11.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5.9)(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4.2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7.15)(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8.3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12.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6.17)(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9.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0.2.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19)(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7.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12.2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2.12.7) (3-)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3.14修正)(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解釋(2014.4.2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12.26)(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12.20)(4-)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10.16修訂)(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2010.12.28)(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2.28)(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1998.5.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6.1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6.1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8.4)(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2010.10.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2000.12.13)(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0.7.26)(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2010.1.1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8.28)(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9.1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2.27)(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4.25)(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2001.12.26)(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10.14)(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2014.4.2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1.4.4)(4-)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13.12.19修訂)(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2013.10.9)(4-)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的意見(試行)(1988.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4)(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1999.12.19)(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5.1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3.24)(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10.25)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2004.12.16)(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7.3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0.2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2.26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1.30修訂)(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10.12)(5-)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1.30修訂)(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12.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12.27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1.9修訂)(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13.2.25修改)(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2.2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8.30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4.29修訂)(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10.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4.2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2001.12.2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11.4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12.26)(5-)


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12.28修正)(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2.17修正)(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2.17修正)(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2.17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8.27修訂)(6-)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8.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3.15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10.31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10.31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8.27)(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9.5)(6-)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8.28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8.31修正)(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12.28修訂)(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4.8.31修正)(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9.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5.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11.7)(6-)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8.3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9.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10.25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7.8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2.2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3.12.2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12.27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3.6.29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3.7.18修改)(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6.30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2.2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2.28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8.27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12.28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9.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8.27修正)(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10.2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4.24修訂)(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7-)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8.31修正)(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1992.7.1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1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12.2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12.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8.28)(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9.16)(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09.7.24)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9.1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6.1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7.1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11.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04.11.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12.25)(8-)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09.8.27修正)(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8.23)(8-)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12.28)(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2.25)(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6.2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9.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12.28)(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10.2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2.12.28)(9-)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2.25)(9-)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11.15)(9-)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1970.3.18)(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有關程序的通知(1992.3.4)(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
問題的通知(1986.8.14)(9-)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9.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
批復(2002.6.1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6.8.1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2013.4.7)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0.8.2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1991.7.5)(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1988.2.1)(9-)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6.1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
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1987.4.1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8.28)(9-)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12.3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6.1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
安排(2008.7.3)(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
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
安排(2001.8.7)(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9.3.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3.21)(9-)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7.12.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8.1.15)(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2009.4.24)(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4.17)(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0.12.27)(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5.22)(9-)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4.11)(9-)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略)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2007.7.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11.14)(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2.26)(9-)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1995修訂)(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4.6修訂)(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4.3.31修訂)(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2004.3.31修訂)(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2004.3.31修訂)(9-)

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1965.3.18)(9-)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6.30修正)(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0.12.6修訂)(10-)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2009.12.3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6.12.2修正)(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6.30修正)(10-)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2009.9.3)(10-)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7.3.6修改)(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10.26修正)(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2004.3.19)(10-)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7.18)(10-)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2.11.30修正)(10-)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2009.12.27修訂)(10-)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4.6.5)(10-)

法律援助條例(2003.7.21)(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2013.2.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8.28)(10-)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6.2.21)(10-)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3.14)(10-)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1.1.6修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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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個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三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聯營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二節債權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四節人身權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
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條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2、6條

【例題】(2010年司法考試試卷三第2題)
甲十七歲,以個人積蓄1,000元在慈善拍賣會拍得明星乙表演用過的道具,市價約100元。事后,甲覺得道具價值與其價格很不相稱,頗為后悔。關于這一買賣,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買賣顯失公平,甲有權要求撤銷
B買賣存在重大誤解,甲有權要求撤銷
C買賣無效,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D買賣有效
【答案】D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9條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13—18、21、23條

【例題】(2013年司法考試試卷三第2題)
關于監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托監護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甲喪夫后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后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答案】A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10、22條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24、28、30—35條

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25、27、36條

第二十四條【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37條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詳解】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后果,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1該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因此而無效。
2特別注意婚姻關系的處理分為三種情況:
(1)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續的,不得自行恢復;
(3)配偶再婚但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也不得自行恢復。
3收養關系: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僅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而主張收養無效者,一般不準許;但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返還原物:
(1)依繼承取得財產的,應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
(2)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方式為“有償”,只需方式“合法”),第三人無返還義務;
(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負兩項義務:
①返還原物及孳息;
②賠償損失。

【例題】(2009年司法考試試卷三第51題)
關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自行恢復 
D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繼承法》取得其財產者返還原物或給予適當補償 
【答案】AD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兩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兩戶”民事責任的承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41、42、138條

第五節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個人合伙的定義】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合伙合同】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伙財產】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合伙字號與經營范圍】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合伙的內部關系】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的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相關法條】《民通意見》第46、48、53條

【詳解】
1個人合伙在訴訟中的地位。《民通意見》第45條對起字號和不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作了區分,但《民訴意見》第47條對此作出了不同規定:不論起字號與否,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均為共同訴訟人;起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人數眾多的,成立代表人訴訟。此規定修改了《民通意見》第45條,應當適用《民訴意見》第47條的規定。
另外,個人合伙組織在訴訟中的地位有別于合伙企業組織。依《民訴意見》第4條及《合伙企業法》之規定,合伙企業是經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營利性組織,在訴訟中享有訴訟當事人地位,并不以全體合伙人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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