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論述歐美死刑制度的演進,提供讀者歐洲國家廢除死刑的歷史與世界廢除死刑趨勢,並比較歐美國家的差異。民眾若能獲得充分的死刑知識與資訊,有助於對死刑存廢爭論更深度的理性思考。歐洲人權始終走在世界先端,首先制定歐洲人權公約,並完成二件廢除平時死刑與戰時死刑之議定書,透過以廢除死刑為加入歐洲理事會與歐洲聯盟的入會條件,在二十世紀末即已完成世界第一個沒有死刑的大陸,並進而推動全球廢除死刑運動。
對比於歐洲,美國北方有十數州與歐洲同步廢除死刑,但在一九七二年美國最高法院以司法廢除全國死刑後,經過民意反撲,於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目前仍有三十二州保留死刑。二版再增列一篇論文<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人身保護令狀>,介紹美國死刑定讞後之重要救濟制度,此亦屬死刑審判程序重要的一環,特補全之。本書有四篇論文探討美國聯邦制度與美國民意對美國廢止死刑的影響,並針對數個死刑指標案件分析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死刑是否殘酷刑罰而違憲的演進。
作者簡介
王玉葉
【現職】
中央研究院兼任研究員退休
【經歷】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
佛光大學政治系兼任副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序
二版序
拓展理性空間談死刑
誰也不能否認生命是寶貴的,殺人是殘忍的。無法避免的自然死亡或意外災難死亡都讓人們悲歎不已,何況蓄意殺人?不論是戰爭、死刑或兇殺所引起的死亡更讓人承受不了,所以我都反對,覺得它們是殘酷的,愚昧的,無論為達任何目的,都不值得。
當然戰爭是由國家發動,死刑則是國家制度,我們可以重新考慮,以殺人手段來施行國家政策是否妥適,人道主義者可以說服國家重定政策。但個人凶殺案猶如散布在社會中無數的不定時炸彈,防不勝防,非我們反對得了,為了嚇阻兇殺而動用死刑並無法達到目的,這是人類經過數百年理性經驗驗證過的。閱讀本書資料,讀者可從許多古今中外例證發現殺人犯沒在怕死刑,死刑執行反而會引發社會暴戾之氣。
人並非天生要犯罪的,恐懼、殘暴、瘋狂是經過學習或來自外在刺激的。人出生的環境,社會如何待他,他即反射給社會。我們應探究,為什麼這個社會要養出一個個瘋狂殘暴的惡魔,再一個個把他們殺掉?死刑犯也是我們社會的一份子,就像咱家犯錯的孩子,我們給予訓誡懲罰,助其改過遷善,不一定要剝奪其生命。
就像不久前一位年輕人走投無路至想以殺人來換免費牢飯吃,看到這則新聞,我沒有憤怒,只覺鼻酸與同情。弱勢的他從小生長在沒有愛也沒有好好受教養的環境,在長期失業無以為生的情況下,竟然荒謬到想以犧牲更弱勢的無辜孩童生命來謀一口飯吃。我們的社會應該有更有效的關懷救助機制,即時拉他們一把。然而我們的政府沒有反省,法務部竟以亟亟再殺幾個死刑犯回應,罔顧國際人權學者暫停執行死刑的呼籲,是想藉此彰顯我國主權,或以此與死刑世界第一的中國趨同?執政者似乎不能意會人權公約之精神與深意,而台灣已非聯合國會員,又何必沽名釣譽地簽署人權公約,還費事地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學者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其實台灣民間社會是溫暖的,很多好人在社會各角落裡默默行善。如果政府能擴大社會救助網,主動發現堪虞對象,可以減少此種悲劇發生。
而悲劇既已發生,再多殺一人,亦於事何補?受害人一定說「還我命來!」可是人死不能復生,如果死刑有用,殺人真能償命,我也不敢反對死刑。台灣社會雖有七八成的民眾贊成死刑,但若有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贊成的人馬上降至五成以下。我相信台灣的人心是仁慈的,珍惜生命的,願意給犯錯者再一次更生的機會。國家何忍採取如此血腥殘酷的刑罰,在殺人犯已經就逮不可能再為惡的情況下,卻要如殺敵般殲滅他們的生命?須知囚犯與戰俘仍具人格尊嚴與生命價值,應獲得人道待遇,給予適宜的生存環境,可以再活出有用的人生。
人性是共通的,世界文明進步也是互相感染的。死刑與各種殘酷刑罰自古存在,但人類會覺醒,文明會進步,歐洲理性主義與人道思想啟蒙較早,在十七世紀即有減輕刑罰與廢除死刑運動,世界各國也相繼廢除各種殘酷的肉刑與公開行刑制度。經過兩次世界大戰血腥的教訓,各國醒悟到應尊重生命的價值與人格的尊嚴,需要廢除死刑,不以武力解決爭端,才能達到世界永久和平,並以此宗旨組織聯合國,藉此約束各主權國家不理性的行為,並簽署人權公約,以廢除死刑為目標。戰後歐洲國家在歐洲人權公約引領下,在三十年間即達成第一個沒有死刑的大陸。其他地區在聯合國倡導下,在八、九○年代廢除死刑國家急速增加,二十一世紀以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已達七成以上。目前全世界一百九十幾國中,只有十幾國仍在執行死刑,美國是西方文明國家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例外。在二○一○年,台灣重新加入亞洲五個仍在執行死刑國家的行列,與人權落後的中國、北韓、越南、孟加拉為伍。落於歐洲、美洲、非洲之後,亞洲至今仍無人權公約,但已有十幾國廢除死刑,香港、澳門在殖民地時代,即與母國同步廢除死刑。菲律賓雖廢除又恢復,至今已正式穩定廢除死刑。
所謂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並非如時裝潮流依個人美感偏好隨意新潮或復古。人類理性帶動世界文明進步,呈現穩定前進而不可逆轉的軌跡。我詳讀世界各國廢除死刑歷史,幾乎每個國家都有一段艱辛的奮戰過程。歐洲文明引領世界,有不少國家在開國時就沒有死刑,或已有百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紀錄。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十八世紀中葉的比利時,當時社會強盜猖獗橫行,但在比利時國王赦免了五個強盜殺人犯的死刑後,強盜案反而驟減,治安獲得改善。此後凡有死刑案件都經國王赦免,等於在承平時期事實上廢除死刑。德國在尚未統一前之ㄧ八四八年,已有廢除死刑的憲法草案出現在法蘭克福與普魯士議會中,曾短暫廢除死刑。一八七○年普魯士統一德國後,國會已二讀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卻被鐵血宰相俾斯麥在三讀中推翻。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一九一八年及一九二七年有左派政黨提案廢除死刑,沒有通過,至二戰後才成功。北歐五國人民已有近百年沒有死刑的記憶,芬蘭一九一七年最後獨立建國之後即無死刑。
二○一○年北歐國家對台灣恢復死刑執行抗議,同年卻發生一挪威青年濫殺百多條無辜生命事件,台灣人民此時正為死刑存廢爭論得沸沸揚揚,以為挪威面對此慘案一定會恢復死刑,結果當然預測錯誤,在事發後二○一一年所作之民調顯示,挪威人仍有68%反對死刑,只有16%的人贊成死刑。但若遇到革命或戰爭,很容易殺戮再起。二十世紀前半葉,德、俄利用正式司法程序判決死刑以消滅異己,所殺人命至數十萬至百萬之多。二十一世紀初阿富汗戰爭,美國軍事法庭竟判決全家被美軍炸死僅存的九歲兒童以手榴彈炸死美軍二人的少年兵死刑(美國遲至二○○五年才由最高法院廢除少年犯死刑)。死刑之荒謬,莫此為甚。
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紛紛廢除死刑,戰敗國義大利與德國分別於一九四七年與一九四九年在憲法上規定廢除死刑。世界上只有習於公投的瑞士,於一九四二年以公投廢除死刑,其他國家都是由國會精英在民意反對聲浪中通過廢除死刑,雖然民意一再反撲,但都沒有再恢復死刑成功的。英國工黨議員從一九四八年起每年鍥而不捨地提出五年間試行廢止死刑案,終於在工黨執政後的一九六五年獲得上議院(169票:75票)與下議院(全體一致)通過。當時有六成以上的民意希望保留死刑,在國會連續十四年每年都有恢復死刑提案,全遭否決,而且否決票越來越多,至一九九四年以後才完全放棄。歐洲共同體最晚廢除死刑的國家是法國,一九八一年法國總統選舉,在高達62%民意贊成死刑的氛圍下,左翼社會黨總統候選人密特朗竟然不畏民意,坦誠宣告其因基於信仰與對文明的關注而反對死刑。他居然當選了,其後國會重新選舉,社會黨亦獲得絕對多數,正好同年歐洲議會通過決議,要求歐洲共同體內全部廢除死刑,此顯係針對當時唯一尚未廢除死刑的法國而發。種種因素集結,法國廢除死刑的提案意外輕易地通過了(上議院160票:126票,下議院369票:113票)。
每個國家在廢除死刑前一般都經過停止執行死刑的過渡期。法國在廢除死刑前,死刑犯經常被最高法院撤銷重判或被總統赦免,至一九七八年監獄裏已經沒有待決的死囚,也就沒有執行死刑的問題了。到一九八一年,有一位法國青年被判死刑,因其企圖偷竊汽車音響被撞見,殺死值班守衛一人,殺傷一人,後因規避警察盤查,又殺一警傷一警,其死刑判決第一次沒有被最高法院撤銷,導致其因絕望而企圖越獄,又重傷了一名獄警,並且連累到一位同情其處境而提供槍枝助他越獄的年輕女律師,因而被撤銷律師資格,並遭判重刑。如此瘋狂行徑,如果在台灣社會,一定會被視為其屢次殺傷多人,又越獄傷警,罪惡深重,不知悔改,罪無可逭,死有餘辜。
就像台灣最近有一位金山高中老師,因為不顧自己財力買了一部汽車,結果欠債滾息,至淪落到闖空門竊盜,初次行竊就被屋主即舊同事返家撞見,無地自容,以致殺死屋主,被判死刑定讞後,因為覺得自己生命還有價值,沒有辦法面對死刑,致瘋狂到以無殺傷力之糞便襲擊獄卒,因此被論斷為行跡惡劣,無悔改之心,於二○一二年底被選中優先執行死刑。對比之下,法國青年命運則大不相同,他幸運地獲得反對死刑的總統特赦免死,在獄中重新振作發憤學習,修成文學博士,於一九九九年獲得假釋(法國死刑假釋設有十八年安全期),重返社會成為有用之人。其實中法這二件案件案情類似,均非謀殺,犯人都因窮困淪落至竊盜,在行竊時被發現,一時衝動的反應,失去理智如入魔狀態,若能脫離此犯罪情境,即不可能衝突殺人,並不是犯人有無悔改的問題,也不是受害人家屬願不願意寬恕的問題。受害人家屬一定非常悲痛氣憤,要血債血還,請問那位女兒被殺而傷心氣憤的校長,再殺死一位年青老師的生命,完遂你的心願,真能撫平你的傷痛?白曉燕案三個兇犯都已伏法,三命還一命還不夠,白冰冰的傷痛卻何時才能療癒?受害人家屬心靈療癒是更深沉的問題,不可能單純地以死刑來解決。
最近台灣發生首宗在捷運車廂內無目的殺人案是台灣社會的警訊,我們應好好追蹤研究兇手鄭捷的成長過程,家庭、學校、社會的人際關係有何挫折創傷,如何影響其不正常的心理,在何階段可能介入補救,以防將來再有類似案件發生(外國文明社會此類案件己多)。我們千萬不要將之速審速結,馬上槍斃。台灣是有容仁慈的社會,可以學習歐洲的榜樣,或者俄羅斯及南韓的例子;兩國停止死刑執行十七年,對社會無負面影響。台灣停止死刑執行四年間治安並沒有變壞。呼籲政府暫時停止死刑執行五年或十年,給予充分時間研究無目的殺人案因。
美國在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停止執行死刑近十年,待決死囚累積至近700名,一九七二年美國各州死刑法律被美國史上最自由派的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宣判違憲無效,讓這些死囚免於一死。此時美國廢除死的氛圍是與歐洲同步的。但共和黨尼克森總統一上台,矢志恢復死刑,提名贊成死刑有名的伯克(Robert Bork)擔任副司法部長,並提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使美國於一九七六年又恢復死刑,成為西方文明國家的異數。從各國廢除死刑的歷史觀察,各國或分左右翼政黨,或有自由派保守派之別,代表貧富階級的對立,右翼保守派代表富人階級著重財產權保護,左翼自由派則比較同情淪為犯罪階層的弱勢窮人。所以說有關死刑存廢爭議,是非常政治的議題。
如果當年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羅伯甘迺迪不被暗殺,可能會選上總統,由民主黨繼續執政,美國就可能不恢復死刑了。在英國、法國,以及後來一九九五年的南非,都是在保守黨下台,才有契機廢除死刑。在東亞國家中,南韓、台灣民主初萌芽,也是在反對黨執政後,才有機會停止死刑執行。韓國從一九九七年金大中上台停止死刑執行至今已超過十七年了,雖然韓國憲法法院於二○一○年判決死刑沒有違憲,但韓國至今仍未恢復死刑執行。台灣民進黨上台,採取逐步廢除死刑措施,死刑判決大幅下降,終至停止死刑執行四年。國民黨重回執政,任命反對死刑的法務部長,本有可能繼續停止執行,說不定台灣會在美國之前廢除死刑,成為亞洲人權先進的國家。然而馬英九總統沒有既定立場,也沒有人權觀念,為了選票,屈服民意,重啟殺戮,政策搖擺,其領袖格局,不如美國的尼克森,也讓台灣的政治經濟水平比不上後起直追的韓國。
台灣贊成死刑的民眾,每舉美、日兩國仍保留死刑為據。日本是亞洲民主先進國家,每有因執政黨政府或法務部長的理念信仰而停止死刑執行數年。近日保守黨安倍晉三上台後,即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准處死3名死囚,牢中尚有137名死囚。日本如有執行死刑,每年都在個位數以下,數額相當保守。在歐洲及除美國以外的美洲國家與其他英語系國家都已完全廢除死刑,美國是西方文明國家的異數,此異數源自美國是移民國家及蓄奴歷史的遺緒。
美國以槍枝對付印地安人,以死刑對付黑人。在蓄奴時代,黑人被白人私刑致死比被判死刑的人數還多。美國因為開拓西部之需求,將擁槍納入憲法成為人民的基本權利,至今無法修改,因此槍枝氾濫,使美國成為世界上暴力犯罪最多的國家。擁槍者主張小學、幼稚園警衛應配備槍枝以防兇殺,彷彿還停留在西部開拓時代。這在槍枝管制的我國,可以覺察此種想法的荒謬,但在保留死刑,我們又緊抓著美國不放。其實美國北方十數州幾與歐洲同步廢除死刑。最早是密西根領地,在尚未成州的一八四六年即廢除死刑,成為英語系國家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地方。威斯康辛與羅德島州也緊跟在後,相繼廢除。儘管在密西根州內的底特律工業化後成為美國犯罪率最高的城市,百多年來並未恢復死刑。
紐約州在二戰後並未執行過死刑,一九九五年在民意影響下恢復死刑,成為美國第三十八個有死刑之州,但即使恢復死刑至今仍未執行過死刑,而其死刑法律又被法院宣判違憲無效。麻州議會於一九九八年提案恢復死刑,因羅馬教宗到訪勸阻,以一票落差沒有成功。美國在二○○○年以後犯罪率顯著下降,近年又有六州相繼廢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三十二州與聯邦及軍事法庭,大部分數十年未執行或很少執行,真正執行死刑的僅集中於南方數個昔日蓄奴之州,以德州、維吉尼亞、喬治亞與佛羅里達等州為最。美國今後如果再繼續有數州廢除死刑,累計總州數達全國之半,美國最高法院即可能以已達全國共識為由,以司法廢除全國死刑。
美國雖保留死刑,觀其死刑審判程序非常慎重,並設有各種定罪後異議程序,提供死刑犯必要的法律與專業協助,耗時花費甚多,其注重犯人人權與程序正義應屬世界之最,非如我國死刑定讞後即草草依法執行。一九九○年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雖未宣告違憲,但認其不分犯罪結果有無殺人概處死刑,立法過嚴,有情法失平之虞,應妥為檢討。並謂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法務部若依法行政,即應依循大法官解釋意旨,對該案停止執行,重新檢討該案有無情輕法重應減輕其刑之情形。然而法務部似乎沒有看完解釋文全文,或者故意無視大法官解釋深意,即於解釋文公布當天深夜匆匆將犯人處死,似乎是難抵受害人壓力。死刑之執行與受害人之社經地位有關,不僅台灣、美國如是,可能舉世皆然,此為死刑之不公平處。二○一○年法務部執行死刑,有犯人提出釋憲,補證期限未屆,即被執行。法務部種種粗暴執法情形,有無違法失職之嫌,均未被究責。我國死刑執行,採秘密執行,未事先通知家屬或律師,無告別或抗告補救機會,實有違人情。更有甚者,有律師得當事人母親同意為當事人提請釋憲,檢察官竟欲追究其偽造文書刑責。依法務部死刑執行實施要點規定,除被告本人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其程序進行中者,應停止執行。這是為保護被告的利益,惟恐被告自暴自棄,或絕望尋死,得由其親人或關係人代為行使其權益。執法官員自己違逆國法保護人權的規定,從不究責,卻嚴厲對維護人權的律師找碴,靠這種缺乏人權觀念的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要提升我國的法治人權水準有如緣木求魚。
美國死刑案件經州法院三審或再移審聯邦最高法院確定後,若發現錯誤或有新事證,可向州法院聲請再審,再一路上訴,之後又可再聲請州與聯邦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再各經過三審審查。美國死刑案定讞後,才是另一段冗長的死刑定罪後救濟程序的開始,在窮盡司法救濟程序失敗後,最後尚有一道行政救濟程序,聲請總統或州長特赦,往往走完最後程序需時一、二十年。例如In re Standford案,少年犯Standford在一九八一年十七歲時犯搶劫、強姦、殺人罪,一九八九年被判死刑確定。至二○○二美國最高法院在Atkins v. Virginia案廢除智障犯死刑,Standford即再向聯邦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狀,以判決後憲法規範有變更為理由,請求將少年犯比照智障犯標準更審,卻被拒絕。至二○○三年該少年犯終獲肯塔基州長赦免,減刑為終身監禁而告最後確定。此時距案發已二十二年,死刑定讞後的救濟程序歷時十四年,當年少年犯已垂垂老矣。而少年犯死刑終在兩年後Roper v. Simmons案被最高法院廢除。
又如In re Davis案,黑人Davis在一九八九年以殺白人警察嫌疑被捕,雖始終辯稱無辜,仍被判死刑,自二○○七年起四度臨刑,兩度聲請聯邦法院人身保護令狀及請求喬治亞州長赦免均被拒絕。至二○○九年聯邦最高法院破例行使初審管轄權,接受其聲請人身保護令狀,發下聯邦地方法院就其所提新事證舉行聽證,但地方法院仍然判決證人翻供不可靠,無法證明其確實無辜,於二○一一年三月經三審維持原判,聲請州長特赦,該州赦免及假釋裁決委員會以3:2投票拒絕。在二○一一年在九月二十一日臨刑前又聲請最高法院停止執行未果。此案由案發現場同夥有可能是真兇者帶同律師告發,並無直接證據,僅靠證人證言定罪,九位證人中有七位翻供,只有告發人與另一同伴未翻供,很可能是無辜案件,但黑人殺白人警察案終是無救。此案距案發也是二十二年,州審判程序耗時五年,州人身保護令狀七年,聯邦人身保護令狀十年,死刑定讞後的救濟程序共計十七年。
本書再版特別增列一篇論文,〈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在此特別介紹國人不甚熟悉的英美法「人身保護令狀」。英國傳統普通法上有很多令狀制度,由皇家法院簽發書面令狀,責令地方自治體法院移交被告至皇家法院審問。其中最有名的乃為「人身保護令狀」,若人身遭受非法拘禁,得向法院申請令狀請求移審,這是一種對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害最有效的救濟制度(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提審制,其精神應與英美法上的人身保護令狀類似。)。
此本專屬於英國臣民的特權(privilege),英國並不允許美國殖民地人民享有與母國人民相同的特權,但有些殖民地議會仿英國制度自行立法建制,美國獨立後並將此制度入憲,在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二款明文規定;「人身保護令狀的特權不得停止之。」此制度在美國後來發展成為刑事審判程序未臻完美的補救措施,是英美衡平法上所附加的多一層人權保障。
本篇論文藉由實體案例,詳細說明申請人身保護令狀之條件與程序,以明其保障人權的功能。刑事案件經過此種程序審查,被翻案的機會不少,每成為死刑犯定讞後求取最後一線生機的寄望。因此幾乎所有死刑犯一定會一再尋求各種理由,提起此種訴訟,努力掙扎求生。一旦啟動人身保護令狀程序,死刑執行即強制停止,在州法院已提供全程公平審判機會後,聯邦法院仍得獨立重新審查事實,不受州法院見解拘束。經過州與聯邦的三審程序,又是一段冗長訴訟過程,死刑犯尚有機會免死或再多活十幾二十年。死刑問題並非在死刑定讞後結束,死刑定罪後還有種種救濟措施,此亦屬死刑審判程序重要之一環,故在二版中特增補之,以全其論。
王玉葉
2014年7月
於台北寓所
目次
翁 序
自 序
二版序:拓展理性空間談死刑
第一篇 歐洲聯盟之死刑政策¾¾一個沒有死刑的世界/1
第二篇 美國聯邦主義與民意對美國廢止死刑之影響/43
第三篇 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合憲性原則
──試看Furman、Gregg與Atkins三案之軌跡/91
第四篇 美國廢除少年犯死刑
──Roper v. Simmons案之意義/135
第五篇 死刑是否殘酷的刑罰
──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的演進/175
第六篇 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
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
──In re Davis案之評析/223
後 記 有關死刑與廢除死刑配套措施之個人觀點/277
附 錄 台灣死刑爭論平議/281
作者著作目錄/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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