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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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職業病的診斷由什么部門負責?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工作中受到精神傷害,能否要求工傷賠償?參加工傷保險時,職工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因工外出期間遭遇人身傷害的可否認定為工傷?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究竟該如何處理?如何計算醫療費的金額?……中國法制出版社編寫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司法解釋最新解讀(含新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工傷認定及保險待遇支付)》解答了這些問題。
目次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3.建筑施工企業是否要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保費征繳】
4.參加工傷保險時,職工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5.勞動保障局有權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作出工傷認定嗎?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3.建筑施工企業是否要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保費征繳】
4.參加工傷保險時,職工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5.勞動保障局有權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作出工傷認定嗎?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及檔次調整】
第十條【繳費主體、繳費基數與費率】
第十一條【統籌層次、特殊行業異地統籌】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和用途】
6.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其工傷醫療費用從哪里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儲備金】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7.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受傷的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8.職業病的診斷由什么部門負責?
9.因工外出期間遭遇人身傷害的可否認定為工傷?
10.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及其保險待遇】
11.職工在下班途中為搶救別家企業的財產而造成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不屬于工傷的情形】
12.因故意犯罪負傷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十七條【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及受理部門】
13.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及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的時限、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等級】
第二十三條【申請鑒定的主體、受理機構、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鑒定委員會人員構成、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鑒定步驟、時限】
第二十六條【再次鑒定】
……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配套規定
實用附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3.建筑施工企業是否要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保費征繳】
4.參加工傷保險時,職工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5.勞動保障局有權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作出工傷認定嗎?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3.建筑施工企業是否要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保費征繳】
4.參加工傷保險時,職工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5.勞動保障局有權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作出工傷認定嗎?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及檔次調整】
第十條【繳費主體、繳費基數與費率】
第十一條【統籌層次、特殊行業異地統籌】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和用途】
6.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其工傷醫療費用從哪里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儲備金】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7.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受傷的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8.職業病的診斷由什么部門負責?
9.因工外出期間遭遇人身傷害的可否認定為工傷?
10.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及其保險待遇】
11.職工在下班途中為搶救別家企業的財產而造成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不屬于工傷的情形】
12.因故意犯罪負傷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十七條【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及受理部門】
13.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及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的時限、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等級】
第二十三條【申請鑒定的主體、受理機構、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鑒定委員會人員構成、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鑒定步驟、時限】
第二十六條【再次鑒定】
……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配套規定
實用附錄
書摘/試閱
[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1.“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形式的企業,按照所有制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域劃分,有城鎮企業、鄉鎮企業、境外企業;按照企業的組織結構劃分,有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等。在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工傷保險制度在國家之間不能互免。目前,通過多邊或者雙邊協定,一些國家可以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問題進行互免,但工傷保險卻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參加營業地所在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這就意味著,來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需要參加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而到國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資設廠的中國企業則需要參加當地的工傷保險制度;二是在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時,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且沒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但是,事業單位中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由于這些單位一般都有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許多方面與公務員沒有什么區別,因此,這類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仍參照公務員的做法,不適用本條例,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外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基礎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領域的單位,本條例明確規定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
1.“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形式的企業,按照所有制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域劃分,有城鎮企業、鄉鎮企業、境外企業;按照企業的組織結構劃分,有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等。在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工傷保險制度在國家之間不能互免。目前,通過多邊或者雙邊協定,一些國家可以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問題進行互免,但工傷保險卻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參加營業地所在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這就意味著,來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需要參加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而到國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資設廠的中國企業則需要參加當地的工傷保險制度;二是在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時,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且沒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但是,事業單位中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由于這些單位一般都有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許多方面與公務員沒有什么區別,因此,這類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仍參照公務員的做法,不適用本條例,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外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基礎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領域的單位,本條例明確規定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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