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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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沈家本作為晚清著名大吏,讀書、論學和治事皆頗為勤奮,著述極多,全部著作近千萬言。本書為其選集,分專著、文存、奏折三部分。專著部分節選沈氏的長篇律學代表作《歷代刑法考》,以反映其在傳統法學上的深厚造詣和主要成就。文存部分以散篇文章為主,編選的原則有三:一是西法沖擊以前,沈氏律學思想原生態的文字;二是集中反映其修律理念的篇目;三是沈氏比較中西法學的具體論述。奏折部分收入沈氏單獨或聯合署名的奏折,以展現其主持晚清修律的歷史原貌。
作者簡介
人物簡介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又作子敦,號寄簃,浙江湖州人。晚清著名法學家,光緒九年(1883年)進士,歷任天津與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法部左侍郎等職。其人出身刑部,舊律素養極深,卻能在晚清的時代大變局中,放眼世界,立志鍛造融會中西、古今的新法制。他主持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尸、刺字、刑訊等不合理的傳統法條,并將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傳統法系,改造成包括刑律、民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在內的西方部門法體系。同時還創辦了京師法律學堂以造就法學人才,聘任日本法學博士來華參與修律,延請留學生翻譯了大批歐美和日本的新式法典。故被后世譽為“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
編者簡介
李欣榮,1979年生,廣東清遠人。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中山大學歷史系副教授。研究重點:以法律轉型為視角的清末民初政治與社會,以學人經歷和交往為中心的近代學術史。著有《張蔭麟評傳》等。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又作子敦,號寄簃,浙江湖州人。晚清著名法學家,光緒九年(1883年)進士,歷任天津與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法部左侍郎等職。其人出身刑部,舊律素養極深,卻能在晚清的時代大變局中,放眼世界,立志鍛造融會中西、古今的新法制。他主持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尸、刺字、刑訊等不合理的傳統法條,并將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傳統法系,改造成包括刑律、民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在內的西方部門法體系。同時還創辦了京師法律學堂以造就法學人才,聘任日本法學博士來華參與修律,延請留學生翻譯了大批歐美和日本的新式法典。故被后世譽為“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
編者簡介
李欣榮,1979年生,廣東清遠人。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中山大學歷史系副教授。研究重點:以法律轉型為視角的清末民初政治與社會,以學人經歷和交往為中心的近代學術史。著有《張蔭麟評傳》等。
目次
導言
專著:歷代刑法考(節選)
刑制總考
刑法分考(節選)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數
充軍考
赦考(節選)
獄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箋(節選) 導言
專著:歷代刑法考(節選)
刑制總考
刑法分考(節選)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數
充軍考
赦考(節選)
獄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箋(節選)
文存
《刺字集》自序
變通軍、流、徒犯辦法說帖
重刻《唐律疏議》序
論殺死奸夫
歷代治盜刑制考
論威逼人致死
書明《大誥》后
軍臺議
與受同科議
《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
《讀例存疑》序
《薛大司寇遺稿》序
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設律博士議
《新譯法規大全》序
論附加刑
論沒收
《裁判訪問錄》序
《監獄訪問錄》序
死刑惟一說
變通行刑舊制議
重刻《明律》序
《政法類典》序
法學盛衰說
論斷罪無正條
書《四庫全書提要政書類》后
與戴尚書論監獄書
答戴尚書書
《刑案匯覽三編》序
《法學通論講義》序
《〈大清律例〉講義》序
刪除奴婢律例議
王穆伯佑新注《無冤錄》序
刪除同姓為婚律議
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后
《法學名著》序
變通異姓為嗣說
再醮婦主婚人說
誤與過失分別說
《法學會雜志》序
《漢律摭遺》自序
奏折
保薦經濟特科人員折
官吏不諳交涉貽害地方請旨飭查究辦以消隱患而儆效尤折
奏請專設法律學堂折
刪除律例內重法折
專著:歷代刑法考(節選)
刑制總考
刑法分考(節選)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數
充軍考
赦考(節選)
獄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箋(節選) 導言
專著:歷代刑法考(節選)
刑制總考
刑法分考(節選)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數
充軍考
赦考(節選)
獄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箋(節選)
文存
《刺字集》自序
變通軍、流、徒犯辦法說帖
重刻《唐律疏議》序
論殺死奸夫
歷代治盜刑制考
論威逼人致死
書明《大誥》后
軍臺議
與受同科議
《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
《讀例存疑》序
《薛大司寇遺稿》序
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設律博士議
《新譯法規大全》序
論附加刑
論沒收
《裁判訪問錄》序
《監獄訪問錄》序
死刑惟一說
變通行刑舊制議
重刻《明律》序
《政法類典》序
法學盛衰說
論斷罪無正條
書《四庫全書提要政書類》后
與戴尚書論監獄書
答戴尚書書
《刑案匯覽三編》序
《法學通論講義》序
《〈大清律例〉講義》序
刪除奴婢律例議
王穆伯佑新注《無冤錄》序
刪除同姓為婚律議
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后
《法學名著》序
變通異姓為嗣說
再醮婦主婚人說
誤與過失分別說
《法學會雜志》序
《漢律摭遺》自序
奏折
保薦經濟特科人員折
官吏不諳交涉貽害地方請旨飭查究辦以消隱患而儆效尤折
奏請專設法律學堂折
刪除律例內重法折
書摘/試閱
導言
沈家本(1840—1913),浙江湖州人,中國近代著名律學家。有法律史家譽之為:“深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872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這主要是基于他在晚清最后十年領導的修律事業的評價。期間編訂西式法典,創建司法體系,營造新式監獄,邀請日本法學家來華修律,培育法學人才等一系列措施,為其帶來了永不磨滅的歷史地位。在其去世后,司法部在門前為其建立碑碣,《清史稿》有其人物傳,重要性亦可見一斑。因此,沈氏其人一直是中國近代法史中的重點研究人物,文稿幾近全部出版,相關研究也頗為繁多。
較重要的著作有,李貴連:《沈家本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和《沈家本年譜長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黃源盛:《沈家本法律思想與晚清刑律變遷》(臺灣大學法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1)。另可參閱陳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傳》,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沈小蘭、蔡小雪:《修律大臣沈家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以及若干散篇論文。
一、人生經歷與修律成就
沈氏同治三年(1864年)二十四歲時,開始在刑部任職,這是因為其父的關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學律自是始”
《吳興沈公子惇墓志銘》,《沈家本年譜長編》,26頁。。實際上可能是納資為郎,若不通過科舉考試,仕途不容樂觀。然其科場之路并不順遂,直到光緒九年(1883年)才中進士,此前“數十年中,為八比所苦,不遑他學,間或從事經史考證之書。若古文詞,未之學也”;其后“負困于簿書,所講求者案牘之文,多作獄訟駁詰之語,昕夕從公,幸勿損越而已”
沈家本:《寄簃文存小引》,《沈家本年譜長編》,40、42頁。。當然,這只能作謙辭看,事實上沈氏幾經歷練,漸成刑部能手,歷任刑部秋審處和律例館司員,“以律鳴于時”,并為堂官潘祖蔭等人所賞識。
其仕途并未因考中進士而即有改觀,而是等到十年之后,得到薛允升的保薦得以外放升遷。從光緒十九年(1893年)起,沈氏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已顯示出漸被朝廷重用的態勢。庚子年間義和團事變起,沈氏在保定被八國聯軍囚禁近四個月,性命幾乎不保,脫險后赴西安行在效力。
參見李貴連:《保定教案與沈家本被拘考》,《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此時國勢飄搖,朝廷朝不保夕,隨著端王等排外派的下臺,效仿西方變法漸成朝野上下的共識,修改現行法律即將提上議事日程。而律學在傳統本是專門之學,不為讀書人所重視,而主管刑獄事務的刑部實為法學專家之淵藪。在刑部之中,比沈氏年資深的官員原不乏其人。如薛允升和趙舒翹,前者于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病逝于開封,后者則因被認作義和團之亂的元兇而被賜死。沈氏意外地在刑部官員中嶄露頭角,成為負責修律的當然人選。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沈氏獲任刑部右侍郎,張百熙繼薛允升之后任刑部尚書。刑部體制較為特別,“因刑部為刑名總匯之地,非專家不能整飭,部中滿漢尚侍雖有六人,咸推是人為當家堂官,一切奏咨文稿,非經其書諾后,概不答署,沿為故事,不知始于何時。刑部事務之整齊甲于他部者,職是故也”
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見何勤華、魏瓊編:《董康法學文集》,463~46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正因如此,沈家本實際掌握了刑部的決策權。直至1906年刑部改法部為止,刑部的滿尚書歷經貴恒、榮慶、奎俊、溥興數任,漢尚書先后有張百熙、葛寶華,都因沈家本的存在,而維持較為穩定的政策。此點對于推動修律的工作亦大有幫助。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初二日,政務處奏上《請改律例折》。朝廷隨即下旨要求袁世凱、劉坤一和張之洞三督撫“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36~37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委以修律之命。袁、劉、張三人經過電文往返商議,最后一致推薦“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專家”伍廷芳擔負修律重任。
李細珠對三人的商議過程有詳論,參其《張之洞與清末新政研究》,261~264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到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負責修律事宜。上諭說:
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覽,候旨頒行。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95頁。
表面看來,兩人是中西、新舊搭配的折衷組合,章宗祥就認為,以沈、伍為修律大臣,“蓋有采用新制加入舊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張也”
章宗祥:《新刑律頒布之經過》,見全國政協文史委員會編:《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晚清北洋上),34頁,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02。。實際上,未來修律以效仿西法為主,伍廷芳應是主角,沈家本則行輔助之責。
伍廷芳(1842—1922)系廣東新會人,以通曉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軌跡與沈氏大不相同。伍氏在倫敦的林肯法律學院(Lincolns Inn)獲得英國律師從業資格,使其在歐風東漸的語境下占得了先機。在光緒三年(1877年)五月,駐英公使郭嵩燾與駐美國、西班牙、秘魯三國公使陳蘭彬爭聘伍廷芳,引起了李鴻章的注意。
李鴻章謂:“前出使英、美之郭侍郎、陳太常爭欲羅致之,蓋有由矣。”語見《李鴻章請用伍廷芳(函)》,《伍廷芳集》上冊,1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光緒八年(1882年)李氏向總理衙門破格舉薦伍廷芳,留為北洋大臣的法律顧問。在戊戌時期,已任駐美公使的伍氏也甚有表現,上奏請求修改律例。
參見伍廷芳:《奏請變通成法折》,《伍廷芳集》上冊,50頁。庚子之后,張之洞保舉伍氏回國負責關于交涉的立法事宜
參見張之洞:《臚舉人才折(并清單)》,《張之洞全集》,第2冊,1465頁,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而袁世凱在修律諭旨下達之后,尚有專片密保伍氏,請朝廷“破格擢用”
袁世凱:《密保使臣伍廷芳請破格擢用片》,《養壽園奏議輯要》,見沈云龍主編:《袁世凱史料匯刊》第六輯,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
不過,修律諭旨下達之時,伍廷芳尚在美國,因此在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七、八月間伍氏抵京以前,都是由沈家本單獨負責修律事宜,主要做些刪改舊例的工作。清廷自乾隆年間開始,已定有例文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的規定
參見《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52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而自同治九年(1870年)修例之后,《大清律例》便再也沒有修訂過。沈家本受命之初也意識到朝廷以伍氏為主的深意,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則例良久未修,擬先刪定完善,再與各國法律互相參酌”,上諭“依議行”
《德宗景皇帝實錄》,第7冊,586頁,北京,中華書局,1987。。
沈氏于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
參見《時事要聞》,載《大公報》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第2版。,暫時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館為修律之所,任用的人員以刑部司員為主,如齊普松武、饒昌麟、張西園等人,舊派占了絕大多數,正如傳媒指出:“大概皆系久在刑部,本有烏布之人”
《時事要聞》,載《中外日報》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第1版。所謂“烏布”,即滿語“差事”之意。清制:各部郎中以下官員,凡實際負責辦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稱為“烏布”。見《中國歷代職官詞典》,79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稍后又增加了章宗祥和陸宗輿兩位日本留學生。
參見《律例館各員名單》,載《大公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版。直到光緒三十年(1904年)四月,法律館才正式成立。
到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二日,法律館才奏請“刊刻木質關防,以資鈐用”。見沈家本附片,一檔館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5746124。可知此前并未正式成立修律機構,只是就刑部現有的設施和人員進行修律工作。
此時確定“西律由伍秩庸侍郎編譯,中律由沈子敦侍郎修改”,但是沈氏“欲將西律選擇攙入中律”,而其所派司員“皆刑部老手,平時于斬、絞、徒、流、笞、杖等字爛熟,不過未免誤會宗旨。是以兩邊議論不合”
《記修訂律例事》,載《中外日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四日,第3版。。議論不合的結果只能系各行其是。《申報》報道,“聞法律大臣前此所上之虛擬死罪一折,系沈侍郎家本一人主稿;此次所上之訴訟法一折,系伍侍郎廷芳一人主稿”
《訴訟法通飭各省》,載《申報》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2版。。另據《時報》消息,新修之律“大致分為內外兩編。內編多系《大清律例》刪去虐刑改訂而已,外編則系將各國之律匯譯成裘
沈家本(1840—1913),浙江湖州人,中國近代著名律學家。有法律史家譽之為:“深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872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這主要是基于他在晚清最后十年領導的修律事業的評價。期間編訂西式法典,創建司法體系,營造新式監獄,邀請日本法學家來華修律,培育法學人才等一系列措施,為其帶來了永不磨滅的歷史地位。在其去世后,司法部在門前為其建立碑碣,《清史稿》有其人物傳,重要性亦可見一斑。因此,沈氏其人一直是中國近代法史中的重點研究人物,文稿幾近全部出版,相關研究也頗為繁多。
較重要的著作有,李貴連:《沈家本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和《沈家本年譜長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黃源盛:《沈家本法律思想與晚清刑律變遷》(臺灣大學法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1)。另可參閱陳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傳》,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沈小蘭、蔡小雪:《修律大臣沈家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以及若干散篇論文。
一、人生經歷與修律成就
沈氏同治三年(1864年)二十四歲時,開始在刑部任職,這是因為其父的關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學律自是始”
《吳興沈公子惇墓志銘》,《沈家本年譜長編》,26頁。。實際上可能是納資為郎,若不通過科舉考試,仕途不容樂觀。然其科場之路并不順遂,直到光緒九年(1883年)才中進士,此前“數十年中,為八比所苦,不遑他學,間或從事經史考證之書。若古文詞,未之學也”;其后“負困于簿書,所講求者案牘之文,多作獄訟駁詰之語,昕夕從公,幸勿損越而已”
沈家本:《寄簃文存小引》,《沈家本年譜長編》,40、42頁。。當然,這只能作謙辭看,事實上沈氏幾經歷練,漸成刑部能手,歷任刑部秋審處和律例館司員,“以律鳴于時”,并為堂官潘祖蔭等人所賞識。
其仕途并未因考中進士而即有改觀,而是等到十年之后,得到薛允升的保薦得以外放升遷。從光緒十九年(1893年)起,沈氏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已顯示出漸被朝廷重用的態勢。庚子年間義和團事變起,沈氏在保定被八國聯軍囚禁近四個月,性命幾乎不保,脫險后赴西安行在效力。
參見李貴連:《保定教案與沈家本被拘考》,《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此時國勢飄搖,朝廷朝不保夕,隨著端王等排外派的下臺,效仿西方變法漸成朝野上下的共識,修改現行法律即將提上議事日程。而律學在傳統本是專門之學,不為讀書人所重視,而主管刑獄事務的刑部實為法學專家之淵藪。在刑部之中,比沈氏年資深的官員原不乏其人。如薛允升和趙舒翹,前者于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病逝于開封,后者則因被認作義和團之亂的元兇而被賜死。沈氏意外地在刑部官員中嶄露頭角,成為負責修律的當然人選。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沈氏獲任刑部右侍郎,張百熙繼薛允升之后任刑部尚書。刑部體制較為特別,“因刑部為刑名總匯之地,非專家不能整飭,部中滿漢尚侍雖有六人,咸推是人為當家堂官,一切奏咨文稿,非經其書諾后,概不答署,沿為故事,不知始于何時。刑部事務之整齊甲于他部者,職是故也”
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見何勤華、魏瓊編:《董康法學文集》,463~46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正因如此,沈家本實際掌握了刑部的決策權。直至1906年刑部改法部為止,刑部的滿尚書歷經貴恒、榮慶、奎俊、溥興數任,漢尚書先后有張百熙、葛寶華,都因沈家本的存在,而維持較為穩定的政策。此點對于推動修律的工作亦大有幫助。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初二日,政務處奏上《請改律例折》。朝廷隨即下旨要求袁世凱、劉坤一和張之洞三督撫“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36~37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委以修律之命。袁、劉、張三人經過電文往返商議,最后一致推薦“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專家”伍廷芳擔負修律重任。
李細珠對三人的商議過程有詳論,參其《張之洞與清末新政研究》,261~264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到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負責修律事宜。上諭說:
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覽,候旨頒行。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95頁。
表面看來,兩人是中西、新舊搭配的折衷組合,章宗祥就認為,以沈、伍為修律大臣,“蓋有采用新制加入舊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張也”
章宗祥:《新刑律頒布之經過》,見全國政協文史委員會編:《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晚清北洋上),34頁,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02。。實際上,未來修律以效仿西法為主,伍廷芳應是主角,沈家本則行輔助之責。
伍廷芳(1842—1922)系廣東新會人,以通曉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軌跡與沈氏大不相同。伍氏在倫敦的林肯法律學院(Lincolns Inn)獲得英國律師從業資格,使其在歐風東漸的語境下占得了先機。在光緒三年(1877年)五月,駐英公使郭嵩燾與駐美國、西班牙、秘魯三國公使陳蘭彬爭聘伍廷芳,引起了李鴻章的注意。
李鴻章謂:“前出使英、美之郭侍郎、陳太常爭欲羅致之,蓋有由矣。”語見《李鴻章請用伍廷芳(函)》,《伍廷芳集》上冊,1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光緒八年(1882年)李氏向總理衙門破格舉薦伍廷芳,留為北洋大臣的法律顧問。在戊戌時期,已任駐美公使的伍氏也甚有表現,上奏請求修改律例。
參見伍廷芳:《奏請變通成法折》,《伍廷芳集》上冊,50頁。庚子之后,張之洞保舉伍氏回國負責關于交涉的立法事宜
參見張之洞:《臚舉人才折(并清單)》,《張之洞全集》,第2冊,1465頁,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而袁世凱在修律諭旨下達之后,尚有專片密保伍氏,請朝廷“破格擢用”
袁世凱:《密保使臣伍廷芳請破格擢用片》,《養壽園奏議輯要》,見沈云龍主編:《袁世凱史料匯刊》第六輯,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
不過,修律諭旨下達之時,伍廷芳尚在美國,因此在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七、八月間伍氏抵京以前,都是由沈家本單獨負責修律事宜,主要做些刪改舊例的工作。清廷自乾隆年間開始,已定有例文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的規定
參見《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52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而自同治九年(1870年)修例之后,《大清律例》便再也沒有修訂過。沈家本受命之初也意識到朝廷以伍氏為主的深意,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則例良久未修,擬先刪定完善,再與各國法律互相參酌”,上諭“依議行”
《德宗景皇帝實錄》,第7冊,586頁,北京,中華書局,1987。。
沈氏于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
參見《時事要聞》,載《大公報》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第2版。,暫時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館為修律之所,任用的人員以刑部司員為主,如齊普松武、饒昌麟、張西園等人,舊派占了絕大多數,正如傳媒指出:“大概皆系久在刑部,本有烏布之人”
《時事要聞》,載《中外日報》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第1版。所謂“烏布”,即滿語“差事”之意。清制:各部郎中以下官員,凡實際負責辦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稱為“烏布”。見《中國歷代職官詞典》,79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稍后又增加了章宗祥和陸宗輿兩位日本留學生。
參見《律例館各員名單》,載《大公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版。直到光緒三十年(1904年)四月,法律館才正式成立。
到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二日,法律館才奏請“刊刻木質關防,以資鈐用”。見沈家本附片,一檔館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5746124。可知此前并未正式成立修律機構,只是就刑部現有的設施和人員進行修律工作。
此時確定“西律由伍秩庸侍郎編譯,中律由沈子敦侍郎修改”,但是沈氏“欲將西律選擇攙入中律”,而其所派司員“皆刑部老手,平時于斬、絞、徒、流、笞、杖等字爛熟,不過未免誤會宗旨。是以兩邊議論不合”
《記修訂律例事》,載《中外日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四日,第3版。。議論不合的結果只能系各行其是。《申報》報道,“聞法律大臣前此所上之虛擬死罪一折,系沈侍郎家本一人主稿;此次所上之訴訟法一折,系伍侍郎廷芳一人主稿”
《訴訟法通飭各省》,載《申報》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2版。。另據《時報》消息,新修之律“大致分為內外兩編。內編多系《大清律例》刪去虐刑改訂而已,外編則系將各國之律匯譯成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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