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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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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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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憲法保障我們有言論自由,
但刑法第309條讓我們的言論不自由!

習慣用「他×的」當口頭禪,要經過法院的認證才可以嗎?
只是上網碎碎念、發表意見,結果可能會變成刑事被告?
同樣是用動物罵人,罵豬、狗、烏龜被法院認定有侮辱之嫌?

小心!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可能擾亂了您的生活,讓您無所適從!
◆第一本以淺顯易懂方式,白話解讀公然侮辱罪之專書!
◆第一本以律師實務角度,專業解讀公然侮辱罪之專書!
◆第一本以整理法院判決,歸納解讀公然侮辱罪之專書!

內容簡介 
在我國罵人有二種下場,一種有罪,一種無罪!

罵人時,為了精確表達情緒,適度宣洩壓力,可能使用強烈語氣或民族特色口頭禪。不過,連法律專家都很難說清楚罵人有罪無罪的界限,不小心罵人,很容易就被檢察官召喚。刑法連我們講話內容都要管,卻管得不清不楚。自從刑法第309條規範公然侮辱罪後,所有人都喪失了言論自由,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更是無奇不有,五花八門。如何罵人算是藝術?怎樣罵人才不會吃上官司?讓鄧律師來為您說個清楚,講個明白!

作者簡介

鄧湘全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生活法律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名人/編輯推薦

現在我們只能面對走鐘的刑法309,透過本書所介紹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小心謹慎地過著「縱然罵人也要罵得讓法官認為有道理」的生活,真的是很可悲,司法的斯文已經掃地,真的很想補個「幹」!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 專文推薦

推薦序

鄧律師寫了一本書名叫「失控的309」,請我寫推薦文,雖然很忙,但是因為鄧律師以前是我的研究所指導學生,所以勉為其難答應了。本來真的是很勉強,不料拿到書的草稿後,竟然一口氣看完了,而且最後還莞爾一笑。沈澱了數天,終於提筆開始書寫推薦文。
這本書的體裁非常單純簡單,首先是介紹一個有趣的案例,然後對這個案例的法院判決予以評釋,並引出其他相關的案例,最後再做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總結。如果是對法律有所理解的人,只要看那個總結就會會心一笑。真的是一整個荒誕無稽。
本書介紹的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包含第1項的一般公然侮辱罪以及第2項的加重公然侮辱罪(用暴行進行侮辱),此外本書也論及了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雖然這兩條刑法的規定分別保護了個人的名譽與公務員(以及公署)的名譽,外表上都是保護名譽,但是後者更牽涉到國家作用的圓滑運行,所以規定在不一樣的地方。
不過,奇妙的是在公然侮辱罪不會成罪的例子,在侮辱公務員的時候,大體上都會成罪一事。難道,公務員的名譽就比較脆弱,容易受損,而一般人的名譽則比較「硬朗」,所以不容易成罪?當然不是這樣啦。真正的原因是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在審理侮辱公務員罪的時候,都會將心比心,最後心有戚戚焉,於是判行為人有罪(特別是你在罵法官或檢察官的時候)。換句話說,就是當公務員被人罵的時候,心情會不好,那麼就無法秉公處理公務,這會有損公務執行上的公正性,最終會影響到公正無私的公務員或公署的名譽。好脆弱的公務員。
但是啊,公僕、公僕地自我期許,這不外是意味著拿國民所繳稅金替國民服務的人,當面對老闆,應該有同理心,被罵的時候,也必須忍著氣,心平氣和地處理老闆的事務。這個時候,祭出官威,處罰氣急敗壞的老百姓,真的妥當嗎?
罵人的人,其實與許多場合,都是一時氣憤,並沒有貶損對方人格的意思,而被罵的人,雖然被罵,只要行得正,其人格也不會受到損害,因為公道自在人心。雖然被罵的人,當場會感到不甘,但是忍一下,就當作被狗咬就好了。只不過,當被罵的人擁有處罰對方權限的時候,有時就是忍不下,於是就重重地處罰下去了。真的是狗咬狗一嘴毛。
回到與官威無關的民眾辱罵民眾的事件。有些法官,特別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就會理解到辱罵對方的行為有時僅是一時的氣憤而已,所以用了很多似是而非的推理(特別是將公然侮辱與毀謗罪混同的推理),企圖讓犯罪不成立。反觀高等法院的法官則是只要對行為人的行徑感到不爽,那麼就會傾向於判行為人有罪。這難道不是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嗎?
對於對方的言辭或舉動,是否感到受辱、人格是否受到貶抑一事,本來就是因人而異,非常地規範性。如果在多元化的社會中一定要找到共同的標準,除非是有關性別或人種的議題,不然除了尋之於法的權威外,可能並無他法。然而,法的權威(特別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意見)果真是社會中的共同體認?
個人在人際關係中受到他人的侮辱,感到受到心靈上的傷害,這是個人的事情,而不是公眾的事情,所以比諸透過處理公共事務的刑事裁判,判處行為人罰金,讓國庫受惠,倒不如將這類的事件委諸處理個人間糾紛的民事審判,讓受害人能夠得到一些補償。
這是正確的答案,也是這本書所主張的意見。可惜的是,現在我們只能面對走鐘的刑法309,透過本書所介紹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小心謹慎地過著「縱然罵人也要罵得讓法官認為有道理」的生活。真的是很可悲,司法的的斯文已經掃地,真的很想補個「幹」。

李茂生

 

後記

蘇東坡被貶至江北瓜州時,一江之隔的金山寺有位佛印和尚,為蘇東坡的好朋友。二人經常打嘴鼓,尤其隔江鬥嘴最有意思。蘇大學士有次心血來潮自我感覺良好寫了首好詩,有禪有意境,詩云:「稽首天中天,亳光照大千,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這麼棒的詩,一定要讓佛印這老傢伙瞧瞧,乃差小童火速搭舟送給佛印評鑑,蘇東坡心想你佛印服是不服,應會得個優等之類的評論。殊料,佛印看完後,隨手拿支筆批了「放屁」二字,小童帶著「放屁」批文回報主公蘇大人。蘇大學士喜孜孜接回批文,定睛竟是「放屁」二字,三把火將頭頂草帽燒個精光。怒從心中來,亳不遲疑片刻,備船過江與佛印這老傢伙講明白、說清楚。到了金山寺,大師早已出門雲遊去了,但留門聯一對:「八風吹不動,一屁打過江」。真不愧為蘇大學士,一點就通,馬上破氣為笑,苦笑的笑,好笑的笑。苦笑是笑自己像個大傻,渡江理論自取其辱;好笑是真的很好笑。不是八風吹不動嗎?怎會放屁之風就吹過江了!譏毀二風就吹動蘇大學士,要謂八風吹不動,孰人能信。
放屁二字,是否侮辱了蘇大人啊?確實一放屁就吹過江了,評詩放屁,實在太有道理。所以說,若蘇東坡擊鼓告狀,控訴佛印公然侮辱,是否成立?表面觀之,似乎有貶損大詩人的名聲地位,但經行為人解釋其內心想法後,瞭解罵人者為藉罵為評,評為裏質,罵為外形,僅看外形焉能正判。判人公然侮辱者,千萬要以裏質為重啊!佛教八風喻,凡人能理難為。假若佛印在世,當被認除辱佛門外,尚成立公然侮辱罪,罰充軍烏煙瘴氣之地,以為懲戒。
從法律的角度解讀,罵人若等同於侮辱,罵人就容易成立犯罪。近年來,為數不少的判決案例,把罵人的用語,解釋成口頭禪,或為另類解讀,反正結論就是沒事,原因無他,判決有罪,連法官都於心不忍。於此,激起深究公然侮辱罪的想法,另言之,就是討論罵人這檔事。你能相信寫寫數字也有事嗎?小姐到店家消費後很不爽,網路Po文說店家「30678」,知道這是什意思嘛?檢察官認為此乃公然侮辱,是閩南語髒話的意思。唉喲!寫寫數字,這樣也有事。小姐說是學人罵,不知其意。罵人這學問,的確不單純。
二隻小猴子同時撿到一條香蕉,為了如何公平分配吵個不停,不得已求助於狐狸,狐狸用手一剝,故意分成一大一小,分到小香蕉的小猴不開心,要求重分,狐狸把大香蕉用力咬一口,交還給另隻小猴,結果換這隻不高興,因為大香蕉變成小小香蕉,又要求重分,狐狸把小香蕉拿過來,再用力咬一口,交還給小猴,這時小猴還是很氣,此時變成小小小香蕉,狐狸沒有使出猙獰的面孔,最後就把香蕉給吃掉了,二隻小猴瞪著香蕉定睛瞧,眼巴巴看著香蕉消失在二小猴的面前。二隻小猴氣憤的看狐狸說:「你土匪啊!你土匪啊!」狐狸說:「你們再說,你們再說,告你們公然侮辱。」二隻小猴同仇敵慨說:「來告啊!來告啊!你這土匪不知道法院會判我們無罪嗎?你死土匪!」(註:請參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立法者認為罵人讓被罵者的人格貶低,造成人格上傷害,所以用刑法處罰罵人者,聽起來好像有道理,認真思考會發現並非如此。從二個面向觀察,一方面來說,實務幾乎把罵人等同於侮辱,然而罵人的定義非常不清楚,像是變型蟲,例如說人家神經病,到底是不是在罵人?司法實務,有的判有罪,有的判無罪,那種才是正確答案,莫衷一是。根本而言,無法清楚界定刑法所謂侮辱的意義。刑法所謂罵人,是相當浮動的概念。另一方面來說,罵人真正被抓去關的,非常少見,頂多就是罰錢了事,曾經有印象某老兄因為說「菜鳥法官」被判刑八個月,這件是真的被抓去關,不過乃百年不遇,鳳毛麟角之特例,這位歷史上衰到暴的老兄罵誰,罵法官啊!此係特例,非屬原則。假若論罪判刑的原則,都不會抓去關,幾乎都是交錢了事,這種判決像不像狐狸當裁判啊?再從其他角度觀察,罵人若算是犯罪,實務又幾乎沒有出現像衰暴哥抓去關的案例,徒留罵人者一個前科,讓罵人者存在不良前科素行,甚至連申辦良民證都有困擾,就好像以暴制暴的作法。罵人讓受害者人格貶抵,國家作為一個裁判者,也用這種方法,給你一個烙記,藉前科之名,行烙記或罵人之實,這就是實情。
吵架,王八蛋、混蛋是少不了的主角,神經病也常出現。格調低一點來個混蛋,格調高一點來個神經病,或許有人說那來格調高低之分,不過,我覺得神經病層次上稍微高一點。情侶打情罵悄,好像也常常說神經病,又有人說語態、語氣、前後文、現場情狀等等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斷,這不是廢話嗎!乾脆說每個人的身、心、靈有所不同,講出來的話都有不同的含義。公然侮辱罪經常性的問題,就是繞圈圈的定義,什麼是公然侮辱,就是在罵人,什麼是罵人,就是在公然侮辱。再來看神經病,假若說人家神經病,明確定義是罵人,成立公然侮辱罪,那不得了,認真調查,全國人民舉國上下都曾經犯過罪。事實上,吵架罵人上法院告來告去的刑事案例,數量有增無減,有人說司法淪為道時糾察隊,雞毛蒜皮的罵人小事,攻佔了法院刑事庭,法院就會有更有感,更認真看待罵人到底是用民法來處理比較好,還是當作犯罪加以處理來得洽當。
過往與人吵架,您曾經說了一個字,被告被判刑,沒關係又沒抓去關,得到一個經驗。曾經和人發生爭執,您曾經比了手指頭,被告被判刑,沒關係也沒抓去關,得到一個教訓。這傢伙讓您很不爽,您曾經脫口說個數字,被告被判刑,沒關係還是沒抓去關,得到一個數字會害人的知識。情敵當前,您曾經發自內心說他或她的性器官很臭,沒關係這次還是沒抓去關,得知人家性器官可能很臭的結論。
罵人本來是很單純的事,進入犯罪的世界,變成很複雜的一門學問,姑妄罵人學稱之。末則,若有認為作者沒有將心比心體諒被罵者的想法,這誤會就大了。有人問候我媽媽,我絕對和他沒完沒了。或認為廢除公然侮辱罪,只用民法損害賠償的手段處理罵人行為,會造成有錢人仗勢欺人,胡亂罵人;這樣的想法,只能說杞人憂天,事實上,不會因為擔心有錢人胡亂闖紅燈,而把闖紅燈當作是犯罪行為。現行實務的作法,只是像狐狸審案,受害者卻是二隻小猴子,也就是說,真正能讓被罵人者得到利益,應是民事程序。假若走刑事程序真的能讓罵人者抓去關,也許被罵者會感到興慰,如本書之前所言,罵人判罪幾乎罰錢了事,如此前提下,法律應如何處理罵人行為,答案應該時清楚了。曾考慮以罵人學為此書名,並以此篇為序言。後來想法變了,書名改了,序言也變,本篇僅得置之於後記,尚祈看倌不吝指正。

目次

前言

UNIT 1 309
UNIT 2 嘴巴拿上來
UNIT 3 大家說髒話
UNIT 4 靠夭肥婆沒事
UNIT 5 稱讚有錯
UNIT 6 人非聖人
UNIT 7 禍從手出
UNIT 8 龜兒子判決
UNIT 9 看你老師
UNIT 10 罵人
UNIT 11 你是不是人
UNIT 12 爛老闆與壞學生
UNIT 13 詛咒你
UNIT 14 壽龜與王八烏龜
UNIT 15 他媽媽的口頭禪
UNIT 16 罵人無罪有公式
UNIT 17 虛擬世界罵人
UNIT 18 真實的言論自由
UNIT 19 依法罵人
UNIT 20 再見!失控的309

後記

書摘/試閱

Unit 1 309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
因為這條法律規定,罵人很容易成立犯罪。罵人與侮辱,實在很難有條楚河漢界,罵人經常被認為就是一種侮辱行為。看起來,每天存在著成千上萬的犯罪黑數。
人有七情六慾,怒是其中一種,表達的方式從罵天罵地到罵狗罵人,愛怎麼罵就怎麼罵,法律不會管你。罵人可要小心點,法律會管您怎麼罵人。作家梁實秋寫過一本很有名的書「罵人的藝術」,他說:「古今中外沒有一個不罵人的人。罵人就是有道德觀念的意思,因為在罵人的時候,至少在罵人者自己總覺得那人有該罵的地方。何者該罵,何者不該罵,這個抉擇的標準,是極道德的。所以根本不罵人,大可不必。罵人是一種發洩感情的方法,尤其是那一種怨怒的感情。想罵人的時候而不罵,時常在身體上弄出毛病,所以想罵人時,罵罵何妨。」實在切中人心。
討論罵人這事,一定要介紹這位老先生。李耳先生又名老子,講過一本道德經,用極文雅的方式罵人,連聖人也躲不過老子的砲火,他說:「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低俗者喜歡用女性生殖器官罵人,老子則充滿文學味的表示:「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他文雅的說生殖器官是天地之門。他又說「捨慈且勇,捨儉且廣,捨後且先,死矣」,白話意思是叫你慈愛卻逞強鬥狠,叫你節儉卻拼命浪費,叫你不要做出頭鳥,卻偏要做老大,最後結論:「去死吧!」老子罵人字字誅璣。老子罵人還有另一層的意思,老子也是爸爸的意思。胡適的「母親的教誨」一文,有句名言:「娘什麼,老子都不老子呀!」意思是說,老子都管不了恁爸,反正老爸就是權威,說了算。罵人,若出自老爸的角度,會變得正正當當,小孩做錯事,老爸罵人只是剛好。從法律層面來看,當然不能苛責老爸罵人,老爸代表著權威,代表著教育,自己生的小孩,對著小孩罵「幹X娘」,總不可能說是侮辱自己的老婆,所以那一定是口頭禪,這樣會犯法嗎?絕對不會。罵自己小孩「你阿媽最好給恁老爸卡注意」,難不成是罵自己媽媽?當然也不是。
由此看來,罵人雖稱不上是一門高深的學問,卻是日常生活常見的行為。罵人可以罵到什麼程度,讓被罵者的權利不能受損,總要有個論斷機制,法律到底要介入到什麼樣的程度?用刑法來處罰罵人者是否合適?還是要求罵人者賠償被罵者或道歉了事呢?真是大哉問!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在我國,罵人很容易成立犯罪,這點無庸置疑。偶聞罵人者,被判公然侮辱罪;或是常見新聞標題為,罵人「幹X娘」判賠九萬元,一字價值三萬元。為了解決文學家所謂「根本不罵人,大可不必」的境界,必須有一套罵人法則,就是「罵人不犯法」。罵可能是種責備,罵可能是種情緒反應,罵可能是口頭禪,罵可能是不自覺的生活態度,罵可能是侮辱。罵人只要不落入侮辱的範疇,就不會被認定是犯罪。刑法要求「不能侮辱人」,並非「不能罵人」。法律實務運作,常常西施說這話沒事,東施說這話就有事,沒有客觀標準。效法聖人老子的智慧,建立在老子權威之上,聯結罵人與刑法的關係。本書結論認為:「罵人無罪」!
我國的第一審法院裡,關於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案件終結量從民國93年的542件升高至102年的1633件,十年間成長兩倍有餘,此尚不包含檢察官不起訴與緩起訴的案件。根據高檢署年報,檢察署的相關案件也是不斷成長,且遭檢察官認為有嫌疑而起訴或緩起訴的比例,從22.33%提升到35.72%,不僅案件量增加,認定有責之機率也增加。將案件數除以365天,可以說天天都有因為罵人鬧上法院的案件。公然侮辱罪最重不過是處拘役。看起來,司法資源耗費在處理這些無謂口舌之事,實在不值得。長此以往,只會使得法院淪為道德風紀股長,決定哪些話能說、哪些不能說。
刑法第309條的規定,合理嗎?罵人與侮辱完全相同嗎?罵人要論罪判刑,實在難以苟同。罵人是心情的抒發,不能算是種罪行。本書從法律角度來看罵人這件事,至少就目前尚存此法令,仔細觀察實務判決,提供一些罵人的參考依據,期許大家小心罵人,罵人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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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 4 靠夭肥婆沒事
憲法的言論自由,有沒有保障可以罵人的自由?
人有講話的自由,言論自由限度或界限為何?似乎起碼不能侮辱他人,聽起來是普世週知的標準。罵人要到達侮辱的情況,才會有超越言論自由的界線。用文字、語言、動作等等,沒有具體事實陳述,以詛罵為內涵去貶抑名譽,為通說的侮辱。這樣的敘述可能還是太抽象,再說幾個具體實例,比中指、說王八、道下賤、謂婊子等諸如此類動作或語文,常常歸類罵人侮辱。也有學者認為,對於一些惡行,作出義憤合於人情世故的議論,應該受到允許,這是比較例外,惡行人無格,罵的適當,大家可以接受。也有學者對於負心漢被心碎女當街斥罵:「天下男人都是狼心狗肺的畜生!」也認為成立公然侮辱罪,這種見解對心碎女太不公平,心碎女不過是心情的抒發,侮辱絕不會是心碎女的本意,適當的抒發正常的情緒,且感情之事,孰能知其真假,對待心碎女應寬容一點。
對人說靠夭與肥婆,可以嗎?是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嗎?有個案例可供參考,有位客戶對保險經紀人不正當方法招攬保險,其中可能發生違法拉保險之類的情事,客戶在網路上說這位保險經紀人是肥婆,又說她是垃圾人。保險經紀人覺得受辱提告,審理法官認為客戶的評論有所根據,不是憑空想像,雖然文字不雅,但是說人肥是表達外型特徵,不能算貶損人格,罵垃圾人,是因為如果好手好腳,卻用詐術騙別人血汗錢,也是可以發此議論。在這個案例,法官認為罵人者不是無所本,而且沒有輕蔑地直接詈罵,也有涉及公眾利益的維護,以免其他人發生類似的情形,法官認為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
還有一個罵靠夭也無罪的案例,二位計程車司機,為了芝麻小事在路上吵起來,一位老兄以閩南語向對方說靠夭、靠北之類的話,挨告了。檢察官認為靠夭、靠北雖然聽起來不文雅,老兄解釋只是要對方不要再講了,就是叫他惦惦的意思。檢察官認為這句話類似吵什麼吵、鬼叫什麼的話,應該是發洩情緒及表達要求不要再講的意思,依情境判斷無侮辱的意思。在其他案例,也有人說這種靠夭、靠北是自己口頭禪語,像是「靠北,忘了這件事」、「靠夭,竟然遲到」,沒有什麼侮辱的意思。反正靠夭、靠北,真的沒什麼嘛!
話說相罵無好言,相打無好拳,好事不會相罵,不好事才會相罵;既然是不好事,不應該太過分要求語言文字的內容。鬥嘴的過程中,不要心存惡念去傷人心、傷人尊嚴,不應苛責歸於侮辱,也算是依法行事、依法罵人。你不說他秃頭,他不說你眼瞎,不就是這回事。西風東漸,法治盛行,動不動告來告去,相信法律可以解決靠夭肥婆之類的問題,太小題大作。實則誰人背後無人說,那個人前不說人,用責人之心責己,恕己之心恕人,就可以解決大半罵人爭議。說句良心話,既處法治社會,有本事依老子哲學,得認依法辦事。靠夭、肥婆的案例,不難理解為何罵人者會沒事,第三者易認罵人有理,最後就變成依法罵人。主因論者認為被罵者之人格,並沒有於情境及所出現的條件下,受到侵害;被罵者的尊嚴,沒有於所存在的情境及條件下,受到減損。換句話說,肥婆不依法賣保險,還去騙人,所以被認為是垃圾,文字脈絡敘述如此解讀,或可謂「依法罵人」!靠夭,請你不要再講了好不好,媽的還講,這是我的口頭禪行不行,也沒有侮辱貶損對方之人格,就算你心裏不爽,也只是不高興的心裏狀態,不是受辱的心裏狀態,不能算是侮辱。咦,不是罵嗎?罵不就是侮辱嗎?那可不一定,學習古人老子,罵人是可以的。
凡事還是得忍且忍,得耐且耐,不忍不耐,小事成大。就算學習老子精神,依法罵人,經常去法院走走,您會愉快嗎?

罵人罪巡禮

對於人們外觀的評論,以美醜最常見,法院對此亦有多則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2276]的事實,約莫A立委對B立委譏諷:「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法院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理由在於「因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這個見解後來又在[高雄地院102審易2120]出現,法院認為在臉書塗鴉牆針對對方試穿服飾的照片下方留言【好醜】,雖不順耳,並不會損及對方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所據理由,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美學標準,也未必一定要以委婉的方式表達美學觀點。2013年有則新聞報導,某男在臉書上貼照片並加註前女友有夠醜三個字,檢察官將之不起訴,理由是美醜是個人主觀意見,並非對人格的羞辱貶抑,不知道檢察官是不是看到前述[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2276]及[高雄地院102審易2120]的判決而做出相同結論?不過,還是有判決認為罵人醜構成公然侮辱,像是[台北地院100易2265],幾未論證就說【醜女】屬不雅字彙,足認基於謾罵動機,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名譽。記住,醜女最討厭人家說醜了。
【恐龍】(形容女性時)或【恐龍妹】一詞,也是被人拿來形容外貌醜陋,[新北地院101易3783]及[高雄地院98簡上975]卻認為會構成公然侮辱。相較於【醜】,【恐龍】似乎更容易得到入罪的結果。恐龍地下有知,絕不同意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見解。
至於意義類似的【黃臉婆】,[高雄地院100易1793]大費周章解釋其意義,認為【黃臉婆】是指女性走入婚姻後,疏於妝點,外型變得隨意,不追求窈窕體態這種整體印象而言,雖非典雅,然僅為個人修養層次之問題,尚無侮謾、辱罵之犯意,客觀上難認有何減損或貶抑對方人格可言。這個判決的推論,其實如同前述認定【醜】是無罪的判決,均認為評論外型是個人修養或意見表達而已,與侵害名譽無涉。後經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上易369]不但與原審持相同看法,更採前面提及的[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2276]立委案相同見解:「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告訴人係『黃臉婆』,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遂駁回上訴。
雖然有些法院認為美醜與人格評價無關,不構成公然侮辱,然而還是有法院認為對外觀的描述會成罪,例如:[高雄地院98簡上465]的【矮】,[彰化地院101簡664]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上易1059]的【胖】,[台中地院101易2108]的【老】,[桃園地院101桃簡1027]的【小牙籤】。目前看起來,還是別輕易對別人的外貌品頭論足啊!道人肥醜,可能無罪,或許有罪,標準為何?這是秘密,我知道的也不多。

法律小百科

1.外觀的好惡因人而異,放諸四海皆不準,要論斷是否是公然侮辱實在有難度, 既然美醜標準不明,法院標準也不同,入人於罪不近人情,拿刑法來解決這種紛爭實在小題大作。
2.「看你這張臉,我還比較喜歡我的屁股」、「畢卡索好像有畫過你」、「你撞車前長什麼樣子?」相較於率直地罵【醜】,這種精美的揶揄,不知道法院會不會仍判無罪?
3.若辱罵身心障礙者「瞎子」、「聾子」、「瘸子」、「神經病」、「啞巴」、「智障」,法院會如何判斷?依前面提及的判決文字:「因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把這段文字中的「美醜」換成「殘缺」,而且這不是表達主觀標準而是描述客觀外觀,照這則判決意旨,會無罪嗎?
4.看完這麼多老矮黃臉婆與肥醜恐龍,心理應該會出現「靠夭!肥婆沒事!」的驚詫,下次說人家小牙籤,可要清楚解釋那裡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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