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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哲濬東京審判函電及法庭陳述》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東京審判期間向哲溶檢察官向國內發回的83封函電,記述了中國檢察官團隊的辛勤工作和重大貢獻,均為首次發表。第二部分是向哲溶在法庭的20次陳述和辯論的中文譯稿,涵蓋了檢察階段的全過程。其中10次發言為首次發表。第三部分是向哲溶晚年的三次函件和談話。作為對前三個部分的補充,第四部分選載了當年報刊對中國檢察官團隊的報道。《向哲濬東京審判函電及法庭陳述》還收入5個附錄,從不同側面表現了向哲濬團隊的精神風貌。
目次
第一部分東京審判期間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國防部、軍令部的部分函電(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部分陳述與辯論
第一次駁斥被告律師關于日中宣戰前不存在戰爭的辯詞(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反駁辯方提出美國法官克拉默無權參加審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關于日軍對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鴉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對法庭翻譯的評價與建議(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宣讀日本綁架并誘導溥儀到東北領導滿洲獨立運動的證據(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宣讀筆跡專家對溥儀致南次郎信件的鑒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宣讀筆跡專家的宣誓書(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拒絕將1915年中日條約作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無意反詰辯方證人益田兼利的宣誓書(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對三名辯方證人書面證據及宣誓書的態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宣讀日本策劃將汪精衛從香港到上海再到東京的密電(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不對辯方證人服部卓四郎反詰(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質問土肥原賢二在戰俘營中的作為(1947年9月18日) 第一部分東京審判期間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國防部、軍令部的部分函電(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部分陳述與辯論
第一次駁斥被告律師關于日中宣戰前不存在戰爭的辯詞(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反駁辯方提出美國法官克拉默無權參加審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關于日軍對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鴉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對法庭翻譯的評價與建議(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宣讀日本綁架并誘導溥儀到東北領導滿洲獨立運動的證據(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宣讀筆跡專家對溥儀致南次郎信件的鑒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宣讀筆跡專家的宣誓書(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拒絕將1915年中日條約作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無意反詰辯方證人益田兼利的宣誓書(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對三名辯方證人書面證據及宣誓書的態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宣讀日本策劃將汪精衛從香港到上海再到東京的密電(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不對辯方證人服部卓四郎反詰(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質問土肥原賢二在戰俘營中的作為(1947年9月18日)
第十四次駁斥為板垣征四郎辯護的證據(1947年10月6日)
第十五次以日方電報駁斥板垣征四郎(1948年1月13日)
第十六次和倪征噢顧問向法庭提交被告板垣征四郎的反詰立證(1948年1月14日)
第十七次宣讀檢方終結陳詞“沈陽事變及其后果”部分(1948年2月11日)
第十八次宣讀檢方終結陳詞“從控制占領滿洲國到擴張到整個中國”部分(1948年2月12日)
第十九次宣讀檢方對板垣征四郎的起訴總結(1948年2月24日)
第二十次代表檢方對土肥原賢二辯護總結的答復(1948年4月16日)
第三部分向哲溶晚年關于東京審判的文稿談話選錄(1969—1983年)
一、陪同季南等各國司法人員受蔣介石接見回憶(1969年1月29日)
二、復韓述之(1979年或1980年某日)
三、在上海法學學會、國際關系學會座談會上的發言(1983年某日)
第四部分報刊對中國檢察組的報道(1946—1948年)
附錄
(附錄1)季南檢察長對各陪席檢察官的介紹·東京審判期間季南致向哲溶信函選錄
(附錄2)中國檢察官團隊簡介
(附錄3)“東京審判—正義之劍”銘文
(附錄4)明思與東京審判——周芳回憶選錄
(附錄5)向哲溶生平大事記
第二部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部分陳述與辯論
第一次駁斥被告律師關于日中宣戰前不存在戰爭的辯詞(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反駁辯方提出美國法官克拉默無權參加審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關于日軍對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鴉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對法庭翻譯的評價與建議(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宣讀日本綁架并誘導溥儀到東北領導滿洲獨立運動的證據(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宣讀筆跡專家對溥儀致南次郎信件的鑒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宣讀筆跡專家的宣誓書(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拒絕將1915年中日條約作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無意反詰辯方證人益田兼利的宣誓書(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對三名辯方證人書面證據及宣誓書的態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宣讀日本策劃將汪精衛從香港到上海再到東京的密電(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不對辯方證人服部卓四郎反詰(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質問土肥原賢二在戰俘營中的作為(1947年9月18日) 第一部分東京審判期間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國防部、軍令部的部分函電(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部分陳述與辯論
第一次駁斥被告律師關于日中宣戰前不存在戰爭的辯詞(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反駁辯方提出美國法官克拉默無權參加審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關于日軍對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鴉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對法庭翻譯的評價與建議(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宣讀日本綁架并誘導溥儀到東北領導滿洲獨立運動的證據(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宣讀筆跡專家對溥儀致南次郎信件的鑒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宣讀筆跡專家的宣誓書(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拒絕將1915年中日條約作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無意反詰辯方證人益田兼利的宣誓書(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對三名辯方證人書面證據及宣誓書的態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宣讀日本策劃將汪精衛從香港到上海再到東京的密電(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不對辯方證人服部卓四郎反詰(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質問土肥原賢二在戰俘營中的作為(1947年9月18日)
第十四次駁斥為板垣征四郎辯護的證據(1947年10月6日)
第十五次以日方電報駁斥板垣征四郎(1948年1月13日)
第十六次和倪征噢顧問向法庭提交被告板垣征四郎的反詰立證(1948年1月14日)
第十七次宣讀檢方終結陳詞“沈陽事變及其后果”部分(1948年2月11日)
第十八次宣讀檢方終結陳詞“從控制占領滿洲國到擴張到整個中國”部分(1948年2月12日)
第十九次宣讀檢方對板垣征四郎的起訴總結(1948年2月24日)
第二十次代表檢方對土肥原賢二辯護總結的答復(1948年4月16日)
第三部分向哲溶晚年關于東京審判的文稿談話選錄(1969—1983年)
一、陪同季南等各國司法人員受蔣介石接見回憶(1969年1月29日)
二、復韓述之(1979年或1980年某日)
三、在上海法學學會、國際關系學會座談會上的發言(1983年某日)
第四部分報刊對中國檢察組的報道(1946—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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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季南檢察長對各陪席檢察官的介紹·東京審判期間季南致向哲溶信函選錄
(附錄2)中國檢察官團隊簡介
(附錄3)“東京審判—正義之劍”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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