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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歷史經驗與世界性影響(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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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歷史經驗與世界性影響(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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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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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最早、最為成熟的反壟斷法體系,因而也成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競爭立法的學習榜樣。該法是一個復雜、龐大的體系,很多法官、執法者和學者稱之為“經濟自由的憲法”“自由企業大憲章”。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實施一個多世紀,在美國社會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在理念上堪比憲法,在國家經濟政策中處于中心地位。百余年來,經濟學對該法逐漸滲透,經濟學和經濟學家在其發展過程中,從沒有什么存在感到日益發揮作用,乃至今天地位顯赫,從而顯著提升了該法的經濟合理性。在該法的實施中,美國有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這樣強有力的執法機構,有三倍損害賠償制度激勵帶來的旺盛的私人執行,更有聯邦法院通過富有彈性的判斷規則對該法律體系的成功塑造。這些關鍵因素,造就了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巨大的世界影響。作為反壟斷法領域的后來者,我們毫無疑問可以充分地學習借鑒美國的經驗。

作者簡介

李勝利
1972年生,安徽潁上人,法學博士。現任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經濟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研究員、副主任。兼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安徽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首批“雙千計劃”入選人員,被任命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為市場規制法。一直從事本科生、研究生的經濟法學、競爭法學、房地產法學等課程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曾在《法商研究》、《法學評論》、《財貿經濟》、《法制日報》(理論版)、《新政治經濟學評論》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譯文近50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等轉載或轉摘;參與或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10余項;主持或參加撰寫教材、著作10余部。成果多次獲中國法學會、安徽省法學會學術獎勵。

名人/編輯推薦

李勝利
1972年生,安徽潁上人,法學博士。現任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經濟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研究員、副主任。兼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安徽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首批“雙千計劃”入選人員,被任命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為市場規制法。一直從事本科生、研究生的經濟法學、競爭法學、房地產法學等課程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曾在《法商研究》、《法學評論》、《財貿經濟》、《法制日報》(理論版)、《新政治經濟學評論》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譯文近50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等轉載或轉摘;參與或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10余項;主持或參加撰寫教材、著作10余部。成果多次獲中國法學會、安徽省法學會學術獎勵。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百年歷史
 一、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一)美國的工業化進程和經濟的高速增長
(二)巨型企業的出現和壟斷帶來的社會矛盾及對其挑戰
(三)當時的政治格局和普通法傳統及應對
(四)自由主義的傳統和國家干預主義思想的興起
 二、美國早期聯邦反托拉斯法:立法進程和實施狀況
(一)《謝爾曼法》(1890年)的制定:對公眾呼聲的回應
(二)《謝爾曼法》的初期實施:從挫敗到起色
(三)《謝爾曼法》的后繼:1914年國會立法及其實施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至20世紀70年代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演化
(一)結構主義反托拉斯時代的開始
(二)自身違法規則的闡明
(三)企業并購制度的完善
 四、20世紀70年代之后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新進展
(一)合理規則適用范圍的逐步拓展
(二)對技術創新的推動
(三)合并政策的新發展
(四)對于反托拉斯事務國際化的應對
(五)對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的反應
 五、小結
第二章 聯邦反托拉斯法在美國社會的獨特地位
 一、在理念上比肩憲法
(一)關于《謝爾曼法》類似憲法的普遍認識
(二)《謝爾曼法》比肩憲法的三大理由
 二、在國家經濟政策中的突出地位
(一)處于國家經濟政策中心地位的反托拉斯政策
(二)全球性經濟危機中反托拉斯政策的地位
(三)反托拉斯政策優越于產業政策的共識
 三、獨特的競爭文化和有效的競爭宣導
(一)對自由競爭的信心和獨一無二的競爭文化
(二)強大的競爭文化有賴于有效的競爭宣導
 四、小結
第三章 經濟學對聯邦反托拉斯法的逐漸滲透
 一、經濟學在聯邦反托拉斯法歷史上的角色演變
(一)二者之間在早期缺少聯系
(二)從經濟學家的參與看經濟學的逐漸滲透
(三)經濟學在當代聯邦反托拉斯法中的顯赫地位
 二、不同的反托拉斯經濟學流派
(一)哈佛學派的觀點及對其的批評
(二)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及對其的批評
(三)后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及影響力的擴展
(四)芝加哥學派與后芝加哥學派之外
 三、經濟學地位和作用逐漸提升的必然性及存在問題
(一)經濟學在聯邦反托拉斯事務中地位和作用逐漸提升的必然性
(二)關于反托拉斯經濟學的科學性、穩定性的質疑
(三)經濟學在反托拉斯法實施中的難題
 四、小結
第四章 有效的聯邦反托拉斯法實施機制
 一、聯邦反托拉斯法實施機制概況
 二、強有力的聯邦執法機構
(一)司法部
(二)聯邦貿易委員會
(三)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執法中的關系
(四)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執法沖突
(五)未來格局
 三、3倍損害賠償條款激勵下的私人執行制度
(一)聯邦反托拉斯法3倍損害賠償和私人執行制度一般原理
(二)聯邦反托拉斯法私人執行制度的有關爭論
(三)為私人執行制度辯護
 四、聯邦法院發展出富有彈性的判斷標準
(一)聯邦法院對于聯邦反托拉斯法的塑造
(二)兩項違法判斷標準及發展
(三)快速審查式的合理規則——第三項規則
 五、小結
第五章 聯邦反托拉斯法的世界性影響
 一、聯邦反托拉斯法世界性影響之由來
(一)根植于美國市場經濟體制成功的吸引力
(二)聯邦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帶來的影響
(三)活躍的對外交流和對外援助
 二、對各國(地區)競爭立法進程的影響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有限的國際影響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到20世紀80年代:逐步擴大的國際
 影響
(三)20世紀90年代之后:廣泛的國際影響
 三、對各國(地區)競爭執法的影響
(一)經濟學引入競爭執法
(二)具體執法措施的廣泛傳播
(三)對競爭宣導和競爭文化培育工作的重視
 四、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120年僅僅是人類歷史長河中微不足道的一小段,然而卻是反托拉斯法,或者說反壟斷法、競爭法的全部里程。在短短的120多年時間里,從1890年美國《謝爾曼法》出臺,到20世紀80年代之前只有少數國家出臺了此類法律,再到今天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或者地區有了自己的競爭法,并通過各種渠道開展了積極的國際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這一領域的法律進步不可謂不大,可以說是翻天覆地。作為世界上其他所有類似法律的藍本或學習對象的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其歷史與經驗自然也就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者、執法者和學者的重視。
反托拉斯法是美國人對于以1890年《謝爾曼法》、1914年《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為基礎,包括聯邦、州的成文法和各級法院作出的大量判例在內的一個龐大法律體系的稱謂,其主要內容是反對各種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其得名源于1890年立法時美國企業界方興未艾的托拉斯運動以及公眾對于這些托拉斯的恐懼與厭惡。與學界常常稱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為“卡特爾法”一樣,都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而一直流傳至今。
因此本書所指的“反托拉斯法”,與國人使用的“反壟斷法”、德國人所說的“卡特爾法”、歐洲人以及其他地區學者經常用的“競爭法”等含義一致,基本上不涉及不正當競爭方面的問題。當然,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并非界限清晰。而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事實上可以作為對大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追究依據,聯邦貿易委員會也負有反對各種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職責。參見孫晉、李勝利著:《競爭法原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3頁。
本書不少地方會出現“反托拉斯政策”或者“反托拉斯法與政策”這樣的概念,其含義與“反托拉斯法”基本一致。這也是經濟法領域的一個特點:鮮明的政策性。許多經濟問題同時需要法和政策的運用,以至于二者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這在反托拉斯法或者說競爭法領域表現得特別明顯,以至于有學者提出:“競爭法是典型的‘政策法’,競爭政策則是典型的‘法政策’。”史際春、趙忠龍:“競爭政策:經驗與文本的交織進化”,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5期。 反托拉斯法與反托拉斯政策、競爭法與競爭政策這些概念不加區分的混合使用在有關國際組織、海外競爭執法機構的有關文件、報告和學者的著述中也屢見不鮮。因此,本書也將不再嚴格區分反托拉斯法和政策的界限,偶爾會混合在一起使用。當然這不代表本書否認法和政策在一般意義上的區別。
另外,作為一個龐大的體系,美國反托拉斯法不但包括了國會立法,幾乎各州都有自己的反托拉斯立法,其中若干州的反托拉斯立法還早于1890年《謝爾曼法》。但是現在各州反托拉斯法基本上是聯邦立法的翻版——由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特點,導致大企業的經營活動早已經超越了州的范圍,從而進入了聯邦政府的經濟職權范圍,因此各州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與執行,其意義均遠不如聯邦反托拉斯法,因此也較少受到關注。事實上,目前海內外以“美國反托拉斯法”或“antitrust laws”為題的論文、專著或者報告、文件,往往都僅涉及聯邦層面的成文法和普通法,而基本上沒有關于各州反托拉斯法的內容。 所以,本書將不會對州反托拉斯法進行討論。
如前所述,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已經有120多年的歷史,期間除了國會立法和各項修正案外,還有大量的聯邦法院判例構成的普通法,以及聯邦兩大反托拉斯執法機構發布的各種法律文件。各項制度與規則經常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變遷而發生轉變,意圖在有限的篇幅中涉及這一龐大體系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本書擬在對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歷史進行簡要回顧后,就作者認為最為重要的若干內容進行討論,而不追求面面俱到。
漆多俊教授曾指出,美國模塊是經濟法自然演化的一個范例,漆多俊:“時代潮流與模塊互動——‘國家調節說’對經濟法理論問題的破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頁。 那么,對其主要體系構成之一的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歷史考察,將有助于深化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對于他國法制歷史的研究同樣有助于對本國問題的思考。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的法律政策方面,由于意識形態涉及較少,里面可資借鑒之處會更多一些。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來說,以短短幾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道路:從前工業化到工業化再到后工業化;而這個大大壓縮的過程又同時伴隨著經濟體制轉軌(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作為百年來最為發達的國家,與中國國土和(未來)經濟實力相近的國家,美國有關經濟事務方面立法的借鑒意義可想而知。
作為規范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反托拉斯法或反壟斷法、競爭法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有著“自由企業大憲章”、“經濟憲法”等稱謂,可見其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意義以及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目前,全球100多部反壟斷法中,或者是直接受其影響,或者間接得益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并且美國人在行政執行、司法實踐以及法學和經濟學理論研究上也長期處于領導者地位。這一切使得對該法歷史與經驗的總結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也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完善和實踐有著直接的應用價值。
本書擬以“大歷史觀”的思路,對120多年來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產生及其發展進行整體研究,希望能夠通過這種宏觀的、全局性的考察,得到若干有意義的結論,揭示出一些對于聯邦反托拉斯法成功運作至關重要的因素。“橘生淮南為橘,生淮北則為枳。”畢竟美國與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地區)在政治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法律體系、市場大小、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存在差異,那么,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成功經驗可能無法做簡單的移植——這一點即使是熱心于向全世界推銷其反托拉斯法的美國執法機構官員和學者也并不否認。因此,對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采取“拿來主義”,需要在仔細考察其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進行仔細甄別,看看哪些是可以直接引進的,哪些是必須作出調整才能發揮作用的,哪些又是無法復制的。這對仍處于幼年期的中國《反壟斷法》來說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在現在乃至今后較長時期內,中美兩國經貿關系都是最重要的雙邊關系,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對其影響也越來越大,已經有一些中國企業(如中國菱鎂礦銷售企業、維生素生產企業等)在美國遭到了反托拉斯指控。隨著中國企業全球化的腳步越來越快,未來這方面案件也將越來越多,就此也有必要加深對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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