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普通高等教育法學規劃教材
ISBN13:9787511881762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出版日:2015/08/01
裝訂/頁數:平裝/786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四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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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行政法學》是我國行政法學家胡建淼教授的獨著式代表性法學教材。本書集作者多年行政法研究之大成,以主體論—行為論—要件論—責任論—監督論為結構,全景式涵蓋行政法學領域之基本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我國當今行政法制度全貌,資料翔實、層次分明。
本次第四版,作者秉持“中觀行政法學”定位,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變化,以及行政法治改革所涉理論與基礎制度之發展進步,重撰精修相應內容。每章以“疑難問題探討”單設一節,對前沿問題深度解析,并輔直觀鮮活圖表與“法規鏈接”、“案例討論”以及“復習思考題”以助益教學,在理論講解之中引導深入思考,在案例征引同時進行透徹分析。
本書不僅適合行政法專業本科生與研究生分階段學習使用,對欲在本領域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而言,亦堪稱佳作。
本次第四版,作者秉持“中觀行政法學”定位,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變化,以及行政法治改革所涉理論與基礎制度之發展進步,重撰精修相應內容。每章以“疑難問題探討”單設一節,對前沿問題深度解析,并輔直觀鮮活圖表與“法規鏈接”、“案例討論”以及“復習思考題”以助益教學,在理論講解之中引導深入思考,在案例征引同時進行透徹分析。
本書不僅適合行政法專業本科生與研究生分階段學習使用,對欲在本領域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而言,亦堪稱佳作。
作者簡介
胡建淼,男,1957年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1995年8月起任原杭州大學副校長,1998年9月起任浙江大學副校長,2007年10月起任浙江工商大學校長,2010年12月調入國家行政學院。
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兼行政執法行為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東亞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研究會顧問,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和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國務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1993),中國首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1995),全國百千萬人才(1997),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長期從事公法和行政法研究,自1990年以來,曾到美國斯坦福大學、英國愛丁堡大學、澳大利亞西澳大學、德國基爾大學、法國馬賽大學等作過訪問學者或學術交流。自1987年來,共出版《行政法學》、《比較行政法》、《論公法原則》、《行政強制法論》等著作九十余部(含合著),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百余篇(含合著)。
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兼行政執法行為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東亞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研究會顧問,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和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國務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1993),中國首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1995),全國百千萬人才(1997),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長期從事公法和行政法研究,自1990年以來,曾到美國斯坦福大學、英國愛丁堡大學、澳大利亞西澳大學、德國基爾大學、法國馬賽大學等作過訪問學者或學術交流。自1987年來,共出版《行政法學》、《比較行政法》、《論公法原則》、《行政強制法論》等著作九十余部(含合著),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百余篇(含合著)。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法學家胡建淼教授獨著式代表性法學教材
★全景式涵蓋行政法學領域之基本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我國當今行政法制度全貌
★全景式涵蓋行政法學領域之基本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我國當今行政法制度全貌
書摘/試閱
第四版序
自从2010年2月出版《行政法学》(第三版)以来,下列原因导致了对第三版的再次修改:
,有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不少新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等。这些新制定的行政性法律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理论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它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直接冲击到传统的行政强制法理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直接更改了由1985年制定的原《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确立的行政终裁制度。此外,还有大量法律的修改,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改,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等,它们也都通过修改行政法制度而影响了行政法理论。特别是《立法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它直接导致了行政立法和行政赔偿的制度与理论的更新。还需要一提的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即2011年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直接改进了中国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制度。如果《行政法学》(第三版)不作及时修改,它就会远离中国的立法实际。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化。自2012年新一届中央政府换届以来,为真正打造现代型法治政府,国务院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强调简政放权,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短短两年时间,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七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亦在同步推出。这一系列的行政法治改革,无不涉及行政法的理论和基础制度,特别是关联到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本教材《行政法学》必须对国务院的这些行政法治新实践和新成就有所反映。
第三,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作用。在诉讼先行的中国(行政诉讼法推进了行政实体法的发展),行政审判制度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的推进起着潜在的作用。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中的意见都在悄悄地影响着行政法理论。近几年来,高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指导案例的作用。除了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一系列包括行政案例在内的“指导性案例”外,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自2010年以来已制作了160个“行政审判案例”。这些案例,特别是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是我修改本教材的必读材料。今天的行政法教材如果还不研究“行政审判案例”的话,它可能已不再是合格的教材了。
以上任何一条理由,都足以支持我对教材第三版的修订。《行政法学》第四版修订工作开始于2013年10月,到2014年年底第四版修订稿基本完成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冲击的不仅仅是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也直接影响了中国的行政法基础理论。这个尚不十分完美的法律修改,仅以“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词的变化,也足以导致许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材的修改。为此,面对刚刚修订完的稿件,我又重新对照新《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无论本教材修订的质量如何,它无疑是结合新《行政诉讼法》和新《立法法》而修订的新教材。这一点我非常欣慰。
这次修订,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较大改进。在内容上,继续按我“中观行政法学”的定位,着力推进基础理论的更新、完善和成熟;在形式上,除了保留第三版的特点(每章设“小结”、“法规连接”、“案例讨论”)外,新增了六个特点:一是增设“篇”的设置,更突显了全书的逻辑性;二是每章增设“疑难问题探讨”,使得本教材更具前沿性,增加了深度,使它既可成为本科生教材,也可成为研究生的教材;三是每章增设了复习思考题,有助于学习后复习时抓住每章的要点;四是更换了许多案例,本版所讨论的案例大多是高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审判庭)所公布的案例,增强了案例的性;五是在引用的每个法规名后面一律用括号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时间(已列入《法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法规除外),以便表明该法规的“新性”;六是在全书正文后附上了“基本概念”,便于学生们学习时对照,同时保证全书用词的统一。
《行政法学》(第四版)由六篇二十四章构成。篇“绪论”,回答了“什么是行政法”的问题;第二篇“主体论”,回答了“谁有权管谁”的问题;第三篇“行为论”,回答了“谁怎样管谁”的问题;第四篇“要件论”,回答了“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问题;第五篇“责任论”,回答了“行政行为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后一篇“监督论”,回答了“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
从第三版到第四版,我的人生时空又跨越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中,我的工作“常态”发生了很大变化。2010年12月30日,经历原杭州大学三年副校长、浙江大学九年副校长和浙江工商大学三年校长职位的我,带着浙江人的期待、迷惑和猜测,告别让多少人羡慕的“校长”职位,告别一个花园式的城市杭州,来到了北京,担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这既是一次组织调动,更是一次个人的人生选择。尽管我从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变成了一个单位的中层领导,从一个领导三万多人的大学来到了一个领导十几个人的机构……,但我相信北京是一个更大的舞台!我认为,本人到国家的平台上为全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布道真正的“法治”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比在浙江带领一个大学进入“百强”更为重要。从一个连学生跳楼、民工超生、安全卫生都必须负责的校长,变成了一个法学部主任,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解脱,我会有更多的时间做“我喜欢做的事”。
这几年,我在北京的主业是“布道”法治,已前后作了几百场“法治报告”,上至中央政治局(2011年3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下至乡政府,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业”之外,还要守住“一亩三分田”(行政法学研究老本行)。《行政法学》(第四版)的推出就是“三分田”上长出的花果。
刚来北京,需要安顿的事务挺多,工作的适应、购房装房、为小孩找幼儿园……。我那位来自草原的充满柔情又带侠气的夫人非常能干,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我承担的事务。当年一岁多的女儿小格格至今已经五岁过半,这几年她陪伴着我享受北京的动物园、海洋世界、植物园、天文馆的乐趣……,带我玩遍儿童乐园里的所有游戏项目,弥补了我儿童时期的缺失。我和女儿一起成长!每每和我女儿在一起的时候,周围的一草一木、一滴水或一片云,都为我的学术研究激发灵感。我要感谢她们!
我还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陈吉利,他为我输入了许多行政法案例;同样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顾瞳瞳,她将书中的提纲翻译成英文和法文。
胡建淼
2015年春
自从2010年2月出版《行政法学》(第三版)以来,下列原因导致了对第三版的再次修改:
,有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不少新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等。这些新制定的行政性法律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理论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它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直接冲击到传统的行政强制法理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直接更改了由1985年制定的原《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确立的行政终裁制度。此外,还有大量法律的修改,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改,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等,它们也都通过修改行政法制度而影响了行政法理论。特别是《立法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它直接导致了行政立法和行政赔偿的制度与理论的更新。还需要一提的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即2011年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直接改进了中国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制度。如果《行政法学》(第三版)不作及时修改,它就会远离中国的立法实际。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化。自2012年新一届中央政府换届以来,为真正打造现代型法治政府,国务院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强调简政放权,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短短两年时间,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七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亦在同步推出。这一系列的行政法治改革,无不涉及行政法的理论和基础制度,特别是关联到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本教材《行政法学》必须对国务院的这些行政法治新实践和新成就有所反映。
第三,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作用。在诉讼先行的中国(行政诉讼法推进了行政实体法的发展),行政审判制度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的推进起着潜在的作用。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中的意见都在悄悄地影响着行政法理论。近几年来,高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指导案例的作用。除了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一系列包括行政案例在内的“指导性案例”外,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自2010年以来已制作了160个“行政审判案例”。这些案例,特别是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是我修改本教材的必读材料。今天的行政法教材如果还不研究“行政审判案例”的话,它可能已不再是合格的教材了。
以上任何一条理由,都足以支持我对教材第三版的修订。《行政法学》第四版修订工作开始于2013年10月,到2014年年底第四版修订稿基本完成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冲击的不仅仅是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也直接影响了中国的行政法基础理论。这个尚不十分完美的法律修改,仅以“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词的变化,也足以导致许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材的修改。为此,面对刚刚修订完的稿件,我又重新对照新《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无论本教材修订的质量如何,它无疑是结合新《行政诉讼法》和新《立法法》而修订的新教材。这一点我非常欣慰。
这次修订,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较大改进。在内容上,继续按我“中观行政法学”的定位,着力推进基础理论的更新、完善和成熟;在形式上,除了保留第三版的特点(每章设“小结”、“法规连接”、“案例讨论”)外,新增了六个特点:一是增设“篇”的设置,更突显了全书的逻辑性;二是每章增设“疑难问题探讨”,使得本教材更具前沿性,增加了深度,使它既可成为本科生教材,也可成为研究生的教材;三是每章增设了复习思考题,有助于学习后复习时抓住每章的要点;四是更换了许多案例,本版所讨论的案例大多是高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审判庭)所公布的案例,增强了案例的性;五是在引用的每个法规名后面一律用括号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时间(已列入《法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法规除外),以便表明该法规的“新性”;六是在全书正文后附上了“基本概念”,便于学生们学习时对照,同时保证全书用词的统一。
《行政法学》(第四版)由六篇二十四章构成。篇“绪论”,回答了“什么是行政法”的问题;第二篇“主体论”,回答了“谁有权管谁”的问题;第三篇“行为论”,回答了“谁怎样管谁”的问题;第四篇“要件论”,回答了“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问题;第五篇“责任论”,回答了“行政行为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后一篇“监督论”,回答了“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
从第三版到第四版,我的人生时空又跨越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中,我的工作“常态”发生了很大变化。2010年12月30日,经历原杭州大学三年副校长、浙江大学九年副校长和浙江工商大学三年校长职位的我,带着浙江人的期待、迷惑和猜测,告别让多少人羡慕的“校长”职位,告别一个花园式的城市杭州,来到了北京,担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这既是一次组织调动,更是一次个人的人生选择。尽管我从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变成了一个单位的中层领导,从一个领导三万多人的大学来到了一个领导十几个人的机构……,但我相信北京是一个更大的舞台!我认为,本人到国家的平台上为全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布道真正的“法治”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比在浙江带领一个大学进入“百强”更为重要。从一个连学生跳楼、民工超生、安全卫生都必须负责的校长,变成了一个法学部主任,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解脱,我会有更多的时间做“我喜欢做的事”。
这几年,我在北京的主业是“布道”法治,已前后作了几百场“法治报告”,上至中央政治局(2011年3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下至乡政府,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业”之外,还要守住“一亩三分田”(行政法学研究老本行)。《行政法学》(第四版)的推出就是“三分田”上长出的花果。
刚来北京,需要安顿的事务挺多,工作的适应、购房装房、为小孩找幼儿园……。我那位来自草原的充满柔情又带侠气的夫人非常能干,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我承担的事务。当年一岁多的女儿小格格至今已经五岁过半,这几年她陪伴着我享受北京的动物园、海洋世界、植物园、天文馆的乐趣……,带我玩遍儿童乐园里的所有游戏项目,弥补了我儿童时期的缺失。我和女儿一起成长!每每和我女儿在一起的时候,周围的一草一木、一滴水或一片云,都为我的学术研究激发灵感。我要感谢她们!
我还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陈吉利,他为我输入了许多行政法案例;同样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顾瞳瞳,她将书中的提纲翻译成英文和法文。
胡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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