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業務教程(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
ISBN13:9787510212642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黃河; 胡衛列
出版日:2015/01/01
裝訂/頁數:平裝/204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家檢察官學院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2):偵查監督業務教程》重點介紹預備檢察官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和業務規范,注重業務技能及實務經驗的傳授和職業素養的養成,通過文書范例和典型案例著力解析預備檢察官在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力爭使教材內容涵蓋檢察官基本職業素養、基本業務規范和基本業務技能,適應預備檢察官崗位素質和業務能力培養的要求,使預備檢察官通過培訓具備履行檢察官職務的素養和能力。
目次
第一部分 偵查監督工作總論
第一章 偵查監督工作概述
第一節 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職責
第二節 偵查監督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三節 偵查監督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題
第二部分 偵查監督工作實務
第二章 審查逮捕工作
第一節 審查逮捕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審查逮捕的方式
第三節 證據審查要點與重點
第四節 審查逮捕階段疑罪的處理
思考題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監督工作
第一節 刑事立案監督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節 刑事立案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思考題
第四章 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第一節 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偵查活動監督程序與方法
第三節 偵查活動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思考題
第五章 辦理核準追訴案件
第一節 核準追訴制度概述
第二節 核準追訴的條件
第三節 核準追訴的程序
思考題
第三部分 常用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六章 偵查監督文書概述
第一節 偵查監督文書的分類
第二節 偵查監督文書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七章 常用偵查監督法律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一節 審查逮捕類文書
第二節 立案監督類文書
第三節 偵查活動監督類文書
第四節 檢察建議書
第八章 常用偵查監督工作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一節 審查逮捕意見書
第二節 偵查監督說理文書
第四部分 偵查監督精品案例
一、成某某、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王某甲涉嫌運輸毒品案
二、王某某、孫某某涉嫌搶劫案
三、重慶佳飛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四、龔某某涉嫌銷售假藥案
五、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六、侯某涉嫌故意殺人、組織賣淫案
七、對重慶市梁平縣公安局刑訊逼供予以書面糾正違法案
……
第一章 偵查監督工作概述
第一節 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職責
第二節 偵查監督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三節 偵查監督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題
第二部分 偵查監督工作實務
第二章 審查逮捕工作
第一節 審查逮捕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審查逮捕的方式
第三節 證據審查要點與重點
第四節 審查逮捕階段疑罪的處理
思考題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監督工作
第一節 刑事立案監督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節 刑事立案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思考題
第四章 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第一節 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責與內容
第二節 偵查活動監督程序與方法
第三節 偵查活動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思考題
第五章 辦理核準追訴案件
第一節 核準追訴制度概述
第二節 核準追訴的條件
第三節 核準追訴的程序
思考題
第三部分 常用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六章 偵查監督文書概述
第一節 偵查監督文書的分類
第二節 偵查監督文書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七章 常用偵查監督法律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一節 審查逮捕類文書
第二節 立案監督類文書
第三節 偵查活動監督類文書
第四節 檢察建議書
第八章 常用偵查監督工作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一節 審查逮捕意見書
第二節 偵查監督說理文書
第四部分 偵查監督精品案例
一、成某某、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王某甲涉嫌運輸毒品案
二、王某某、孫某某涉嫌搶劫案
三、重慶佳飛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四、龔某某涉嫌銷售假藥案
五、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六、侯某涉嫌故意殺人、組織賣淫案
七、對重慶市梁平縣公安局刑訊逼供予以書面糾正違法案
……
書摘/試閱
《国家检察官学院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2):侦查监督业务教程》: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与内容
立案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肃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专章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立案侦查的监督,保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职责和任务等内容。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否合法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共同构成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就是在于纠正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和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四部分。第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1996年,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地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群众告状无门的实际情况,在当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87条增加了立案监督的规定,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援引了原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这类刑事立案监督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立案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依被害人申请被动进行立案监督。第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1998年《刑诉规则》第378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这开启了我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对此又有进一步的完善。修订的《刑诉规则》吸收了前述规定的有益成分,在第553条第1款、第555条第2款,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予以监督。第三,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刑诉规则》吸收了国务院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等行政法规的内容,在第55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第四,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1998年《刑诉规则》第379条将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现行《刑诉规则》第563条不仅规定了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情形进行监督,同时也将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撤销案件的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立案监督线索的受理
受理立案监督线索是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移送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其他各种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
……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与内容
立案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肃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专章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立案侦查的监督,保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职责和任务等内容。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否合法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共同构成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就是在于纠正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和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四部分。第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1996年,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地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群众告状无门的实际情况,在当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87条增加了立案监督的规定,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援引了原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这类刑事立案监督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立案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依被害人申请被动进行立案监督。第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1998年《刑诉规则》第378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这开启了我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对此又有进一步的完善。修订的《刑诉规则》吸收了前述规定的有益成分,在第553条第1款、第555条第2款,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予以监督。第三,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刑诉规则》吸收了国务院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等行政法规的内容,在第55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第四,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1998年《刑诉规则》第379条将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现行《刑诉规则》第563条不仅规定了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情形进行监督,同时也将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撤销案件的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立案监督线索的受理
受理立案监督线索是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移送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其他各种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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