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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及時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進一步規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提高審判監督質量和效率,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了《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5.8總第128輯)》《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5.8總第128輯)》收錄了該文件及其解讀文章,以供讀者參考。
目次
【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與解讀】
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2014年11月20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16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
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部門規章、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年7月17日)
【地方法規、地方法規性文件與解讀】
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2015年5月28日)
【司法實務問題研究】
夫妻財產協議效力的類型化與法律適用
——以夫妻財產制協議為主線
小客車購車指標(牌照)轉讓或租賃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探討
——王某訴張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成汽運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劉紹金、張開香、
朱榮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一案
當事人逾期提出免責抗辯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研究備忘(十三)】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四十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管轄權爭議“處理程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管轄爭議時由共同上級
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交下”案件
“確有必要”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款關于回避
具體情形以及本款第二項關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三項“其他關系”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審判人員
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
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具體情形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審判人員任職回避以及發回重審案件中
審判人員是否需要回避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依職權決定回避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告知義務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審判人員的范圍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上述審判人員回避規則的規定。
【新立法、司法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2014年11月20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16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
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部門規章、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年7月17日)
【地方法規、地方法規性文件與解讀】
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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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效力的類型化與法律適用
——以夫妻財產制協議為主線
小客車購車指標(牌照)轉讓或租賃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探討
——王某訴張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成汽運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劉紹金、張開香、
朱榮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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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研究備忘(十三)】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四十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管轄權爭議“處理程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管轄爭議時由共同上級
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交下”案件
“確有必要”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款關于回避
具體情形以及本款第二項關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三項“其他關系”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審判人員
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
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具體情形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審判人員任職回避以及發回重審案件中
審判人員是否需要回避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依職權決定回避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告知義務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審判人員的范圍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上述審判人員回避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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