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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實務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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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實務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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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事訴訟實務教程》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高等學校法學院系的教師與法律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共同編寫。第二,以強化學生民事訴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為核心,注重技術性的法解釋與操作,提高學生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方法解決民事訴訟中的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體現了民事訴訟立法、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最新進展,在部分章節中安排了民事訴訟案例研習,并在第十五章進行民事訴訟模擬審判演練。第三,兼顧較簡要、系統地闡釋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程序構造,吸收必要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使學生對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的認知做到體系化,打好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具備民事訴訟的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語言、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價值判斷的能力。

作者簡介

孟慶瑜,男,法學博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副會長、河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河北省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等學術職務。
獲第三屆河北省杰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青年專家、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獎等榮譽稱號。長期從事經濟法、環境資源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6項,在《人民日報》《現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國家權威報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出版《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基于經濟法的研究視野》《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等學術著作10余部,榮獲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多項。

目次

第一章 訴訟管轄與訴訟費用的確定
第一節 訴訟法院級別管轄的確定
第二節 訴訟法院地域管轄的確定
第三節 依據專屬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第四節 依據協議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第五節 管轄權異議的運用
第六節 訴訟費用的交納范圍和標準
第七節 訴訟費用的交納與負擔

第二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法院對當事人資格的審查
第三節 共同訴訟
第四節 代表人訴訟
第五節 訴訟第三人
第六節 公益訴訟
第七節 訴訟代理人

第三章 證據規則適用
第一節 證明對象的確定
第二節 舉證責任
第三節 證明標準
第四節 舉證時限
第五節 證據的收集
第六節 證據保全
第七節 質證
第八節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九節 證據規則適用的實務操作

第四章 訴訟保障措施的運用
第一節 保全措施的運用
第二節 先予執行的運用
第三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四節 惡意訴訟的規制

第五章 訴訟調解
第一節 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節 先行調解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程序
第四節 調解法官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第五節 訴訟調解的方式
第六節 訴訟調解的方法
第七節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

第六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起訴與受理
第一節 原告的起訴
第二節 法官立案
第三節 被告的應訴

第七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前準備
第八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開庭審理與裁判
第九章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
第十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一章 再審程序
第十二章 非訟程序
第十三章 執行程序
第十四章 民事檢察監督
第十五章 民事訴訟模擬審判演練
后記

書摘/試閱

《民事訴訟實務教程》:
一、管轄權異議運用的基本規則
管轄權異議,是指在第一審程序中,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法院提出不服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只適用于第一審案件管轄權,對于上訴法院管轄權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主要是訴訟中的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時不得對本訴提出管轄權異議。對于原告是否享此權利,一直存在爭議,通說觀點認為,訴訟中被法院追加的共同原告可提起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時,原告可提出管轄權異議。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因此,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是接到起訴狀副本后的15日內。如果在15日后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將不予審查。如果被告未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此為應訴管轄。所謂應訴管轄,是指本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應訴答辯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答辯,視為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擁有管轄權。
3.管轄權異議也可針對級別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要是針對地域管轄提出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這意味著在級別管轄方面,如果原告增加請求金額的,即使答辯期間已屆滿,被告仍可提出級別管轄權異議。應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項批復,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訴訟中原告增加請求金額,只有在原告屬于故意規避級別管轄時,案件才變更為由上級法院審理,否則,一般不再變動,此為管轄恒定原則。
4.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方式。管轄權異議既可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無論哪種方式必須說明異議理由,以利于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間為15日,其法律依據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前者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后者第1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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