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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法案例評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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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法案例評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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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婚姻繼承法是調整以婚姻、血緣為重要基礎的家事關系的法律,它是對《婚姻法》、《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統稱。婚姻繼承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每一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也是民事審判實踐中適用性廣、多的法律之一,因此對婚姻繼承法的深入研究學習和正確把握是非常必要的。

書摘/試閱

《民商法系列叢書·以案說法:婚姻繼承法案例評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與鄧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3年9月25日登記結婚,1995年2月23日生一女鄭某一。雙方于2009年5月14日經某基層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約定如下內容:(1)鄭某與鄧某離婚;(2)婚生女鄭某一由鄧某撫養,鄭某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六百元,至鄭某一十八周歲時止;(3)共同財產沐澤臺式電腦一臺、海爾冰箱一臺、木制雙人床一張歸鄭某所有;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聯想臺式電腦一臺、松下洗衣機一臺、沙發床一張歸鄧某所有;(4)位于北京市石景山玉泉路六十五號西院九號樓一單元一四二號住房一套,其中帶陽臺的房屋一間歸鄧某所有,另一問歸鄭某所有,客廳、衛生間、廚房雙方共有;(5)雙方無其他糾紛。
鄭某主張白2009年5月至2012年9月每月支付鄭某一撫養費600元,并提供了鄧某的收據4張。對此鄧某當庭表示認可。
在庭審中,鄭某提交了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方瑞親子咨字【2012】第925號咨詢意見書,鑒定書中寫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委托方鄭某郵寄來的兩份檢材;檢材1為毛發,用信封包裝,上標有父親字樣;檢材2為毛發,用信封包裝,上面標有女兒字樣。……根椐上述遺傳標記分型結果,不支持檢材1是檢材2的生物學父親。”鄭某主張自己拔了鄭某一的頭發然后寄送到鑒定機構,鑒定結論鄭某不是鄭某一的親生父親。對此,被鄧某稱鄭某一今年高考很少回家,鄭某一從未有印象其父說過要和她做親子鑒定,也未有印象父親拔過她的頭發,所以不認可該鑒定。現在鄭某一的情緒很激動,鄭某一和鄧某都不理解鄭某的做法。
另外,在訴訟中法院多次與鄧某溝通希望能與鄭某一取得聯系,希望鄧某配合讓鄭某一到庭參與訴訟。因今年鄭某一參加高考,鄭某、鄧某均表示愿意給其提供一個寬松的考試環境,待鄭某一高考結束后再進行相關程序。法院待鄭某一高考后多次聯系被告,希望鄧某能夠讓孩子到法院進行相關調查,鄧某均以孩子抵觸為由沒有配合。
上述事實,有某基層法院調解書、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咨詢意見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審理結果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在鄭某一已滿十八周歲,法院無法強制其進行相關鑒定。,本案中鄭某一是在鄭某與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應當視為婚生子女;第二.鄭某現在并無法證明其檢材來自其女兒鄭某一;第三,該報告并非鑒定意見而是咨詢意見,且鄧某對此意見不予認可;第四,現在鄭某無法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其訴訟主張,故綜合以上因素對于鄭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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