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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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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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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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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探討一個中國原則的完整內涵和基本要求,研究涉及臺灣地位問題的國際文件及其效力,討論美國干擾涉臺事務及其對國際法原則的違反及責任,探究兩岸關系問題中如何對中國國家主權權利進行適當限制和發展,論證“臺獨”缺乏法理基礎,分析和選擇大陸與臺灣地區關系的合理定位,提出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原則、階段性和具體措施與步驟。

作者簡介

葛勇平,男,江蘇南京人,1970年生,法學博士。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畢業于南京大學、德國哥廷根大學和馬爾堡大學。2005年到2014年任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主研國際法和憲法。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等多個國家級學會理事和常務理事。主持、參加和完成國家級及省部級課題10余項,獲得省部級科研和教學獎7項及多項榮譽稱號。出版著作《香港與歐洲聯盟――兼論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和締約權限問題》、《歐洲法析論》、《國際關系理論與實踐》;合作出版《國際法學習題集》兩版,合作主編《德國法研究》四卷。發表中、德、英文論文和譯文50余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3篇。 代表性論文:《香港國際法主體地位及其締約權限的理論和實踐》、《論歐盟成員國資格的取得標準與喪失》、《從德國統一進程看德國及柏林的國際法律地位》;《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及中國對策分析》、《論“人類共同遺產”原則與相關原則的關系》、On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Hong Kong、《法學視野下一個中國原則的完整內涵和要求》。葛勇平,男,江蘇南京人,1970年生,法學博士。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畢業于南京大學、德國哥廷根大學和馬爾堡大學。2005年到2014年任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主研國際法和憲法。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等多個國家級學會理事和常務理事。主持、參加和完成國家級及省部級課題10余項,獲得省部級科研和教學獎7項及多項榮譽稱號。出版著作《香港與歐洲聯盟――兼論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和締約權限問題》、《歐洲法析論》、《國際關系理論與實踐》;合作出版《國際法學習題集》兩版,合作主編《德國法研究》四卷。發表中、德、英文論文和譯文50余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3篇。 代表性論文:《香港國際法主體地位及其締約權限的理論和實踐》、《論歐盟成員國資格的取得標準與喪失》、《從德國統一進程看德國及柏林的國際法律地位》;《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及中國對策分析》、《論“人類共同遺產”原則與相關原則的關系》、On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Hong Kong、《法學視野下一個中國原則的完整內涵和要求》。

目次

緒論
第一章一個中國原則是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法理前提
第一節中國臺灣地位問題的提出
一、臺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臺灣地位問題是國外勢力干涉中國內政的結果
第二節中國國家和地區名號問題
一、“中華民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臺北
四、中國國家名號分析
第三節一個中國原則的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
二、第二階段
三、第三階段
第四節一個中國原則的完整內涵
一、“九二共識”與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
二、國際法視野下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
三、國內法視野下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
四、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認同
第五節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要求
本章小結
第二章歷史因素——涉及臺灣地位問題的國際文件及其效力
第一節1895年《馬關條約》及其效力
一、《馬關條約》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馬關條約》的法律效力
三、《馬關條約》中關于臺灣地位問題的條款及其效力
四、結語
第二節1943年《開羅宣言》及其效力
一、《開羅宣言》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
三、《開羅宣言》中關于臺灣地位問題的條款及其效力
四、結語
第三節1945年《波茨坦公告》及其效力
一、《波茨坦公告》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三、《波茨坦公告》中關于臺灣地位問題的條款及其效力
四、結語
第四節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及其效力
一、《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舊金山和平條約》及關于臺灣地位問題條款的法律效力
三、結語
第五節1972年《上海公報》和1978年《建交公報》中的表述及其效力
一、《上海公報》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建交公報》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三、《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效力
四、結語
第六節1982年《八一七公報》及其效力
一、《八一七公報》的簽訂及其主要內容
二、《八一七公報》的法律性質
三、《八一七公報》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效果
本章小結
第三章外部因素——美國干擾涉臺事務及其對國際法原則的違反及責任
第一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可能涉及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一、三項重要文件中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禁止反言原則
三、不謀求霸權和勢力范圍原則
第二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具體事例
一、杜魯門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二、艾森豪威爾威爾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三、卡特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四、老布什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五、克林頓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六、小布什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七、奧巴馬政府的涉臺政策和行為
第三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一、政治和意識形態因素
二、經濟因素
三、軍事因素
第四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消極影響
第五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后果
一、美國涉臺政策和行為應承擔的國家責任
二、如何理解現實中美國並未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節中國的應對之策
一、繼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二、全面提升中國的綜合國力
三、繼續推進中美關系的改善
四、繼續深化有利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加強中美兩國間立法機構的合作
本章小結
第四章主權因素——中國國家主權權利的適當限制和發展
第一節國家與主權的概念及其關系
一、五種國家觀
二、主權的概念
三、主權的構成和重要性
第二節國家主權權利的內涵與限制
一、國家主權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內涵
二、國家主權原則
三、國家主權與國家主權權利的區別
四、國家主權權利的限制
第三節國家主權權利讓渡理論
一、主權讓渡理論產生的原因
二、主權讓渡的概念
三、主權讓渡理論的內容
第四節國家主權權利讓渡實例
一、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國家主權權利讓渡
二、中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所體現出的主權權利讓渡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的高度自治權
第五節中國在兩岸關系中對國家主權權利的適當限制和發展
一、中國主權權利適當限制的理論基礎
二、在對臺政策中中國對國家主權權利的適當限制和讓渡
三、主權讓渡對中國主權的影響
本章小結
第五章“臺獨”因素——“臺獨”缺乏法理基礎
第一節臺灣“憲政改革”的背景和影響
一、臺灣“憲政改革”的背景
二、臺灣“憲政改革”的影響
三、臺灣“憲政改革”與“法理獨立”的推動
第二節“憲改臺獨”的方式方法
一、“制憲臺獨”
二、“修憲臺獨”
三、“釋憲臺獨”
第三節科索沃獨立及其對“臺獨”的影響
一、科索沃獨立概況
二、科索沃獨立的合法性存疑
三、科索沃獨立與“臺獨”比較
四、科索沃獨立不構成對“臺獨”的支持
第四節臺灣不享有分離權與民族自決權
一、問題的提出
二、臺灣不享有分離權
三、臺灣不享有民族自決權
第五節依法應對分裂國家行為
一、關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適用
二、依據《憲法》反對分裂國家的行為
三、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反對分裂國家的行為
本章小結
第六章兩岸關系定位的合理選擇
第一節兩岸關系定位爭議
一、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關系
二、中央對地方關系
三、兩黨關系
四、兩岸關系
第二節兩岸關系的共同認同點
一、政治認同與兩岸關系
二、國家認同與兩岸關系
三、文化認同與兩岸關系
四、中華民族認同與兩岸關系
第三節兩岸關系與朝鮮統一比較研究
一、朝鮮半島分裂問題的原因
二、兩岸關系與朝鮮統一問題的相同點
三、兩岸關系與朝鮮統一問題的區別
第四節兩岸關系與德國統一比較研究
一、兩德統一簡史
二、兩岸關系與兩德統一的歷史相似性
三、兩岸關系與兩德統一的區別
本章小結
第七章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原則和步驟
第一節指導兩岸統一的憲政原則
一、“三民主義”有歷史局限性
二、“一中憲法”和“憲法一中”僅在臺灣地區發生效力
三、“一國兩制”是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指導原則
第二節臺灣地區提出的兩岸整合路徑
一、兩岸“一國兩府”論有危險傾向
二、兩岸“邦聯”論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三、兩岸“共同體”論利弊並存
四、兩岸“共同市場”是最終走向統一的必經之路
第三節大陸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的構建
一、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的基本問題
二、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中的主要法規與協定
第四節構建兩岸合作框架法律機制的幾次重要實踐
一、“三通”打破兩岸隔絕是歷史的必然
二、兩會達成兩岸包機與空運協議
三、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顯示兩會協議進一步成熟
四、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在臺審議風波
第五節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階段性和實現步驟
一、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大意義
二、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三個階段
三、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終極目標
四、實現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各種方法
五、實現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具體步驟
第六節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其他措施和建議
一、德國統一對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啟示
二、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三、構建兩岸法制
四、重視中國國際私法對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作用
五、建設臺灣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
六、盡快實現對口領導機構合作交流常態化和機制化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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