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整理編製相關案例解析與實務範例,是相當適合相關從業人員研讀援引的工具書。
◎房地合一施行後需留意哪些事項?
◎贈與不動產給子女該如何節稅?
◎媳婦與女婿有沒有繼承權?
◎熟年第二春,是喜還是憂?
◎家有身障者,該如何保障其財產?
◎不肖子女,父母可剝奪繼承權!
本書分為不動產/遺產稅/熟年家庭財務/繼承四大主題,並集結作者於《熟年誌》之理財專欄,加入時下與大眾最息息相關的法令。
內容為作者所經手的各種案例與請示法條的過程講解,讓繁複的稅法變得簡單易懂,並針對熟年人常會遇見的各種財產稅務問題做警惕與解釋,是不得不仔細了解一番的熟年理財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趙育頡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畢業,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特別助理。
興趣:騎自行車、慢跑、游泳、滑雪等。
序
作者序
《熟年誌》是一本針對退休熟年人士所編輯的雜誌,從身體保養、健康維護、老年或重殘長照關心、理財規劃、老人休閒乃至年老後之後事處理,本著尊崇虔誠的心,無不都為熟年長者對退休後生涯一系列關心所安排的資訊,希望熟年長者能繼續開拓退休後充實的第二人生。因為有心也多次榮獲文化部金鼎獎推薦為生活類雜誌優良出版品。作者有幸受邀負責其中【理財研究所】專欄,感謝《熟年誌》給予我能與熟年長者互動之平臺。
【理財研究所】是作者本著專業將心得以最摯誠的心,恭敬地把工作實務苦口婆心撰寫專欄邀您分享。尤其配合時事把握最新資訊,例如:〈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修訂〉、〈房屋稅的大變革〉、〈房地合一新制的施行(連載)〉、〈地籍清理條例為何物〉、〈父母無為造就啃老族,誰的錯?〉及〈家庭凶殺案悲劇,都是遺產惹的禍!〉等都讓您能即時掌握理財稅務與繼承相關的訊息。
也有熟年長者來電指定題材給我,希望以他自己的得失與感慨能喚醒其他長輩切勿再踏錯,步上他的後塵;也有讀者每月期待《熟年誌》之寄達,分享後更熱誠的轉送給社區或社會公益團體繼續分享;還有南部讀者來電預約要筆者能為她協助處理家務棘手財產事;更有遠自國外慕名熟年誌作者專欄而擇期返臺委託處理繼承事等等,都是些感人溫馨的迴響。
感謝熟年誌上下同仁的熱心將【理財研究所】整理編輯成此書,更感謝出版的泰電公司宋董事長鼓勵與為我開拓這專欄。
書摘/試閱
不肖子女,父母可剝奪繼承權!
我常常受託辦理遺產與繼承登記的案件,看盡子女對父母之間的情感,有溫馨的、有不捨的,也有怨懟的。
坊間常見最會讀書的子女較受到父母寵愛,他們省吃儉用的就是為了能讓子女出國留學,子女在海外學成業就後,也不見能讓父母省吃儉用。初期可能會寄幾百美金告慰父母,也讓父母持美金到處炫耀:「這是我子女寄回來孝敬我的。」假以時日寄回來的美金愈來愈少,甚至最後毫無子女的消息。
當然也有子女想盡辦法慫恿年邁父母過戶家產,然後藉機遺棄父母。或是平日對父母少有噓寒問暖,甚至父母年老也藉故工作忙碌而無暇送終,但有的為了得到一份分配的遺產或繼承登記,又見到他回來關心並參與其中。
繼承人若能體認父母養育之恩,做好子女應盡的孝道,將來子女們也會老,你如何孝敬父母,兒女都看在眼裡,將來也會以同樣方式回報你,這就是身教與言教。
將來父母離開了,其遺產繼承可依《民法》規定應繼分、特留分,或是依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倘若遇到不肖子女,雖然有特留分的法律對於繼承人的保障,但父母是有權利不讓不肖子女繼承的。根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第五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但若要排除不孝子女的繼承,以及父母去世後子女對遺產繼承衍生事端,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立遺囑」,在遺囑內容中詳細指明該不肖子女的重大虐待或侮辱事蹟,並表明不得繼承的事實。該遺囑應該要辦好公證,以免口說無憑或造成子女間的疑慮。
雖然該不肖子女不能繼承,但其子女仍可依法代位繼承。除非在遺囑又指明如果因不能繼承而其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可在遺囑再排除其子女的繼承權利,使其子女的繼承權只剩下特留分。
曾有一名張姓兒子,為家中長子,常常對父母惡言相向,且為了爭家產將他們棄置於養老院,因此父母特地生前找來律師見證,並在遺囑上指明:「吾兒乖違不逆,讓兩老痛心疾首,其為了分家產而將兩老棄置養老院的不肖事實等,經兩老預立遺囑,特此聲明剝奪其可繼承之權利。」
張姓父母百年後,其他子女為了平息爭端,持了該遺囑並請見證律師出庭作證,向法院訴請該不肖長子無繼承權的確認判決,由於遺囑詳細說明,法院最終判決該長子無法繼承父母所留下逾五億元的遺產。
我以多年專業經驗建議大家,將來遺產的分配最好在生前明確地向子女表明,遺產將以「孝順」程度來分配,希望每位子女對父母應存恭敬、孝順之心,讓父母晚年得以安養,並感受到子孫的孝心,家庭一片祥和,遺產就依法各個有份。
至於要財產如何分配,千萬不可以在生前就讓繼承人知道,以免人還沒走就已先讓繼承人之間產生嫌隙,如此一來會讓父母更難做人,甚至苦不堪言!
立遺囑分配遺產,父母要能有自信與威嚴,如何分配全交由自己的意志處理。另外,為了能讓遺囑內涵如願以償,必須委託公正第三者或親戚間值得敬畏的長者為遺囑執行人,才能將遺願更公平、更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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