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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違警罰法釋義》,作於民國時期。違警罰法,是警察行政法之一種,是處罰那些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社會違法行為,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接受輕刑處罰的一種法律依據。全書分妨害安寧之違警罰,妨害秩序之違警罰,妨害公務之違警罰,誣告、偽證及湮滅證據之違警罰,妨害交通之違罰,妨害風俗之違警罰,妨害衛生之違警罰,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違警罰,等等八類。本書附錄三種:首都警察廳辦案須知,刑事訴訟法摘要,刑事警察用語摘要。本書比較詳細地解釋了違警罰法律逐條立法義理,深刻揭示了警察職務的宗旨在於時時警備,時時查訪;保護地方公共秩序,增進人民安寧幸福。本書法理準確,疏注清晰,言簡意賅,通俗透徹,為警察執法機關和公眾提供了權威和規範的理解垯本。
民國時期社會動盪,秩序混亂,《違警罰法》的實施和本書的出版,為社會秩序管理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和法理基礎,也為後來中國臺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新中國社會治安管理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經驗和立法、執法參考。
民國時期社會動盪,秩序混亂,《違警罰法》的實施和本書的出版,為社會秩序管理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和法理基礎,也為後來中國臺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新中國社會治安管理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經驗和立法、執法參考。
作者簡介
汪文璣,字定華,1889年生於杭縣(今杭州)。浙江兩級師範學堂初級科最優等畢業,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法律科乙等畢業。歷任鐵道部參事、交通部參事、國際交通審查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秘書等職。主要著作有《違警罰法釋義》(1917年、1919年)、《陸軍刑事條例釋義》(1919年)。後者有關軍事法的著述,曾榮獲國民政府陸軍部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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