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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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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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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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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是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針對貪腐(貪污賄賂)行為以及偵查對策所做的實證研究和理性分析。該研究共分為上下兩篇:
上篇是貪腐行為心理的研究。該篇從實證研究入手,引入貪腐行為心理的概念、心理實質以及貪腐人員貪腐行為心理的形成機制;通過分析、比較,提出了在中國法文化背景下的反貪,制度規范與良知的喚起誰*有力的論題。
下篇主要是運用心理學方法、技術對偵查對策心理做針對性研究。其中涉及偵查訊問中的面談技術、對虛假供述的識別技術、測謊技術以及有針對性地對貪腐人員在訊問過程中的身體語言和微表情的識別技術進行探究。
*后,為避免貪腐案件的錯案發生,我們針對偵查人員的認知和思維模式進行專章討論,關注訊問情境中,可能帶來認知誤判的因素,確保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的實現。偵查對策心理,是從人文關懷角度,關注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服務于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守法者的法律信仰的。
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貪污、賄賂犯罪同屬于貪腐行為。雖然在刑法學領域,貪污、賄賂性質不同,構成要件有別,但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的貪腐心理特征,心理狀態尤其是在訊問階段的心理狀態并沒有太大區別,二者只是犯罪的方法不同而已。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經濟人假說、古典刑事學派邊沁的理性人說都詮釋了人趨利避害、求樂避苦獲得利益化的本能。據此,古典形式學派的研究者提出了“每個人都是潛在犯罪者的命題”,這一假設為法律對人行為的規范以及行為的自我調節提供了存在的依據。
中西方文化傳統不同,法律觀念有別。在中西方法文化傳統中,禮治與法治雖然不同,但同樣開出了促進社會發展文明之花。另一個共同點,正如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所言,法治是人依法而治,禮治是人以禮而治。可見,不管哪一種制度,在國家、社會治理過程中,都離不開人的參與。中西方法文化傳統的區別,因禮與法內容的不同、禮俗社會與市民社會的不同,在治理、運作上有差異。傳統中國人對禮的內化是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潛移默化,自我約束、調節實現,而且已經成為無意識的生活態度或本能。
中國人崇拜權力。根源在于禮制涉及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從上到下一級級,靠族長、權力推行的;尤其是天人合一的思想,更增加了人們對禮制的敬畏。當然,出禮入刑法治理念和傳統的報應思想,更是個體守禮、不僭越刑法的強大心理動力。
同樣,西方的權利意識,也來源于其法律的理念、規范以及守法的行為習慣。
現代中國已經走出了禮俗社會,尤其是社會轉型,徹底打破了占主導地位的禮俗的約束機制,中國社會逐漸走向現代的法理社會,法的約束力與守法的意識、守法的行為習慣密切相關,因而轉變中國人傳統的守法的思維方式、思維定勢以及行為定勢(習慣)將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推手。
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偵查對策只限于心理學的方法技術,同時,更加關注人的心理極限,以及超于生理、心理極限帶來的情緒變化,和由此引發的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改變。
訊問就是證實犯罪與證偽犯罪的程式。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通過面談即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流互動方式實現。在心理學語境下,訊問就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交鋒。訊問的開始,雙方需要進行火力偵察,偵查人員拋出一些證據,犯罪嫌疑人接招。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反應線索來確定下一步的走向。犯罪嫌疑人同樣在忖度把握偵查人員的虛實。雙方可謂斗智斗勇。心理學給訊問提供的方法和技術之多,將會對懲罰犯罪和減少錯案發生提供更大的心理支持。
通過調研、半結構性訪談,我們厘清了貪污犯罪行為人心理產生的根源,其心理與行為特征;同時,根據貪污犯罪案件偵查對策研究和應用現狀、存在的問題、偵查人員的需求現狀以及對心理學原理技術以及偵查行為規范的梳理,提出識別犯罪嫌疑人的虛假供述、解決貪腐犯罪偵查中的瓶頸問題的新路徑。一是心理學技術、方法,如虛假供述識別中的測謊技術、身體語言和微表情之讀心術、自由聯想、故事復述、投射等訊問方法,在貪污犯罪案件偵查中的推廣應用。二是運用心理理論,分析總結在貪腐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存在的認知偏差,避免因認知偏差影響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錯誤判斷。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是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針對貪腐(貪污賄賂)行為以及偵查對策所做的實證研究和理性分析。該研究共分為上下兩篇:
上篇是貪腐行為心理的研究。該篇從實證研究入手,引入貪腐行為心理的概念、心理實質以及貪腐人員貪腐行為心理的形成機制;通過分析、比較,提出了在中國法文化背景下的反貪,制度規范與良知的喚起誰*有力的論題。
下篇主要是運用心理學方法、技術對偵查對策心理做針對性研究。其中涉及偵查訊問中的面談技術、對虛假供述的識別技術、測謊技術以及有針對性地對貪腐人員在訊問過程中的身體語言和微表情的識別技術進行探究。
*后,為避免貪腐案件的錯案發生,我們針對偵查人員的認知和思維模式進行專章討論,關注訊問情境中,可能帶來認知誤判的因素,確保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的實現。偵查對策心理,是從人文關懷角度,關注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服務于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守法者的法律信仰的。
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貪污、賄賂犯罪同屬于貪腐行為。雖然在刑法學領域,貪污、賄賂性質不同,構成要件有別,但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的貪腐心理特征,心理狀態尤其是在訊問階段的心理狀態并沒有太大區別,二者只是犯罪的方法不同而已。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經濟人假說、古典刑事學派邊沁的理性人說都詮釋了人趨利避害、求樂避苦獲得利益化的本能。據此,古典形式學派的研究者提出了“每個人都是潛在犯罪者的命題”,這一假設為法律對人行為的規范以及行為的自我調節提供了存在的依據。
中西方文化傳統不同,法律觀念有別。在中西方法文化傳統中,禮治與法治雖然不同,但同樣開出了促進社會發展文明之花。另一個共同點,正如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所言,法治是人依法而治,禮治是人以禮而治。可見,不管哪一種制度,在國家、社會治理過程中,都離不開人的參與。中西方法文化傳統的區別,因禮與法內容的不同、禮俗社會與市民社會的不同,在治理、運作上有差異。傳統中國人對禮的內化是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潛移默化,自我約束、調節實現,而且已經成為無意識的生活態度或本能。
中國人崇拜權力。根源在于禮制涉及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從上到下一級級,靠族長、權力推行的;尤其是天人合一的思想,更增加了人們對禮制的敬畏。當然,出禮入刑法治理念和傳統的報應思想,更是個體守禮、不僭越刑法的強大心理動力。
同樣,西方的權利意識,也來源于其法律的理念、規范以及守法的行為習慣。
現代中國已經走出了禮俗社會,尤其是社會轉型,徹底打破了占主導地位的禮俗的約束機制,中國社會逐漸走向現代的法理社會,法的約束力與守法的意識、守法的行為習慣密切相關,因而轉變中國人傳統的守法的思維方式、思維定勢以及行為定勢(習慣)將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推手。
在犯罪心理學語境下,偵查對策只限于心理學的方法技術,同時,更加關注人的心理極限,以及超于生理、心理極限帶來的情緒變化,和由此引發的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改變。
訊問就是證實犯罪與證偽犯罪的程式。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通過面談即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流互動方式實現。在心理學語境下,訊問就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交鋒。訊問的開始,雙方需要進行火力偵察,偵查人員拋出一些證據,犯罪嫌疑人接招。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反應線索來確定下一步的走向。犯罪嫌疑人同樣在忖度把握偵查人員的虛實。雙方可謂斗智斗勇。心理學給訊問提供的方法和技術之多,將會對懲罰犯罪和減少錯案發生提供更大的心理支持。
通過調研、半結構性訪談,我們厘清了貪污犯罪行為人心理產生的根源,其心理與行為特征;同時,根據貪污犯罪案件偵查對策研究和應用現狀、存在的問題、偵查人員的需求現狀以及對心理學原理技術以及偵查行為規范的梳理,提出識別犯罪嫌疑人的虛假供述、解決貪腐犯罪偵查中的瓶頸問題的新路徑。一是心理學技術、方法,如虛假供述識別中的測謊技術、身體語言和微表情之讀心術、自由聯想、故事復述、投射等訊問方法,在貪污犯罪案件偵查中的推廣應用。二是運用心理理論,分析總結在貪腐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存在的認知偏差,避免因認知偏差影響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錯誤判斷。

作者簡介

王耀世,男,漢族,1971年11月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中共黨員,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河南省首批檢察業務專家,發表專業論文20余篇。

呂瑞萍,女,1965年11月生,河南西平人。陜西師范大學教育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犯罪與偵查行為心理》、《犯罪心理學》、《管理心理學》、《刑罰的社會心理效應》等。王耀世,男,漢族,1971年11月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中共黨員,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河南省首批檢察業務專家,發表專業論文20余篇。

呂瑞萍,女,1965年11月生,河南西平人。陜西師范大學教育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犯罪與偵查行為心理》、《犯罪心理學》、《管理心理學》、《刑罰的社會心理效應》等。

名人/編輯推薦

基于人性,貪污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心理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有諸多共性,尤其在偵訊階段。而偵查對策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偵訊階段的心理特點,通過面談、心理測試等技術,對犯罪嫌疑人的言語、非言語行為進行觀察、識別、審查、判斷的認知過程。基于人性,貪污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心理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有諸多共性,尤其在偵訊階段。而偵查對策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偵訊階段的心理特點,通過面談、心理測試等技術,對犯罪嫌疑人的言語、非言語行為進行觀察、識別、審查、判斷的認知過程。

書摘/試閱

《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
1.偵查活動過程及特點
偵查活動過程是由偵查人員實施的一系列偵查行為組成。就概念而言,首先偵查行為被限定在揭露和證實犯罪的過程中,是揭露與證實犯罪刑事訴訟(偵查)的任務之一;其次,刑事訴訟的另一個任務(原則)是保障人權。初看這兩個任務有些矛盾,但法律的正義就體現在此,對犯罪人來講,他需要承擔的就是他應該承擔的那部分責任,任何強加、額外的責任對犯罪人來說都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同時,為了更加公正,無罪推定原則,更是對犯罪嫌疑人、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強化。這些原則關乎到了人的本性,也使法律更為人性化。
刑事訴訟規則一方面以法的形式規制了偵查行為;另一方面以明示的方式,為司法人員指出了依照、遵行的偵查行為準則。這一切的目的就是推翻強權即真理的神話,還犯罪嫌疑人一個平等的訴訟地位。換一個角度,不加約束的權力注定會產生腐敗。濫用司法權力的結果,司法人員就可能濫用生殺予奪的權力,使訴訟失卻正義、公平公正。訴訟法對偵查行為作出嚴格的限制,就是為了確保在偵查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免受侵害。
2.偵查人員心理特征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偵查行為基本上是由偵查人員實施完成的。偵查人員的認知、情感、理性以及觀念、思維方式在具體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人具有社會屬性,它不僅僅是一個生物個體,而是周身寫滿成長背景、歷史和文化的人。人自身的社會經驗是人處理和判斷現有事物好壞的基礎和前提。
我國法文化傳統是權力至上,打擊、懲罰和預防犯罪是刑事訴訟的首要任務。受傳統報應性司法的觀念影響,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觀念非常淡薄。
因此,從歷史中走來的偵查人員,無論從觀念上還是行為習慣上,都形成了打擊犯罪、維護實體正義的定勢。刑訊逼供雖已人刑,但偵查過程中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和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這源于偵查人員的法律觀念、法律思維和行為定勢。
我國偵查實踐中仍沿用“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偵查人員發現犯罪線索后,習慣于立即控制并突審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而后再以口供為中心收集完善其他證據。在我國,口供是證據之王,為獲取口供偵查人員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實踐中還存在明暗逼迫的命令與口號。偵查人員有時要客觀現實去尋求真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一方面,通過口供突破案件是簡單有效的方法。而且這種方式能夠節省偵查成本,提高偵查效率。但是“由供到證”模式的大弊病,是造成了偵查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制造了一批冤假錯案。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誘供騙供、濫施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偵查違法現象,都與偵查程序的缺陷有關。
另一方面,長期由供到證的偵訊模式,長此以往的偵查思維和行為方式,偵查人員的行為幾乎達到自動化的程度,形成無意識自動化的反應方式即行為定勢。行為定勢是一個人長期以來形成的處理某種事物的習慣方式。這種自動化的行為反應方式一旦形成,要想改變,必須通過立法以及監督制約和偵查隊伍業務建設等方式確立,并在實踐中不斷的強化才能弱化原有的行為定勢,形成新的由證到供、弱化口供的理念和習慣。
……《貪污犯罪心理與偵查對策研究》:
1.偵查活動過程及特點
偵查活動過程是由偵查人員實施的一系列偵查行為組成。就概念而言,首先偵查行為被限定在揭露和證實犯罪的過程中,是揭露與證實犯罪刑事訴訟(偵查)的任務之一;其次,刑事訴訟的另一個任務(原則)是保障人權。初看這兩個任務有些矛盾,但法律的正義就體現在此,對犯罪人來講,他需要承擔的就是他應該承擔的那部分責任,任何強加、額外的責任對犯罪人來說都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同時,為了更加公正,無罪推定原則,更是對犯罪嫌疑人、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強化。這些原則關乎到了人的本性,也使法律更為人性化。
刑事訴訟規則一方面以法的形式規制了偵查行為;另一方面以明示的方式,為司法人員指出了依照、遵行的偵查行為準則。這一切的目的就是推翻強權即真理的神話,還犯罪嫌疑人一個平等的訴訟地位。換一個角度,不加約束的權力注定會產生腐敗。濫用司法權力的結果,司法人員就可能濫用生殺予奪的權力,使訴訟失卻正義、公平公正。訴訟法對偵查行為作出嚴格的限制,就是為了確保在偵查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免受侵害。
2.偵查人員心理特征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偵查行為基本上是由偵查人員實施完成的。偵查人員的認知、情感、理性以及觀念、思維方式在具體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人具有社會屬性,它不僅僅是一個生物個體,而是周身寫滿成長背景、歷史和文化的人。人自身的社會經驗是人處理和判斷現有事物好壞的基礎和前提。
我國法文化傳統是權力至上,打擊、懲罰和預防犯罪是刑事訴訟的首要任務。受傳統報應性司法的觀念影響,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觀念非常淡薄。
因此,從歷史中走來的偵查人員,無論從觀念上還是行為習慣上,都形成了打擊犯罪、維護實體正義的定勢。刑訊逼供雖已人刑,但偵查過程中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和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這源于偵查人員的法律觀念、法律思維和行為定勢。
我國偵查實踐中仍沿用“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偵查人員發現犯罪線索后,習慣于立即控制并突審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而后再以口供為中心收集完善其他證據。在我國,口供是證據之王,為獲取口供偵查人員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實踐中還存在明暗逼迫的命令與口號。偵查人員有時要客觀現實去尋求真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一方面,通過口供突破案件是簡單有效的方法。而且這種方式能夠節省偵查成本,提高偵查效率。但是“由供到證”模式的大弊病,是造成了偵查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制造了一批冤假錯案。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誘供騙供、濫施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偵查違法現象,都與偵查程序的缺陷有關。
另一方面,長期由供到證的偵訊模式,長此以往的偵查思維和行為方式,偵查人員的行為幾乎達到自動化的程度,形成無意識自動化的反應方式即行為定勢。行為定勢是一個人長期以來形成的處理某種事物的習慣方式。這種自動化的行為反應方式一旦形成,要想改變,必須通過立法以及監督制約和偵查隊伍業務建設等方式確立,并在實踐中不斷的強化才能弱化原有的行為定勢,形成新的由證到供、弱化口供的理念和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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