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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論自由文明與保障(珍藏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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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論自由文明與保障(珍藏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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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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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論自由文明與保障》乃是20世紀最重要的自由主義理論家哈耶克歷經17年的思考而分別於1973年、1976年和1979年發表的最後一部系統性的學術巨著。這部重要著作大體上依據“法律、立法與自由”這個總標題所關涉的龐大主題而相應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為“規則與秩序”、第二卷是“社會正義的幻象”、第三卷則是“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哈耶克的這部著作乃是他經由社會理論到自由理論再到法律理論的闡發而試圖達致宏大的自由主義社會哲學體系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作者簡介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又譯為海耶克,德語:Friedrich Augustvon Hayek,1899—1992),奧地利出生的英國知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以堅持自由市場資本主義、反對社會主義、凱恩斯主義和集體主義而稱。主要作《價格與生產》《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法、立法與自由》等。

此書乃是20世紀最重要的自由主義理論家哈耶克歷經17年的思考而分別於1973年、1976年和1979年發表的最後一部系統性的學術巨著。這部重要著作大體上依據“法律、立法與自由”這個總標題所關涉的龐大主題而相應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為“規則與秩序”、第二卷是“社會正義的幻象”、第三卷則是“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哈耶克的這部著作乃是他經由社會理論到自由理論再到法律理論的闡發而試圖達致宏大的自由主義社會哲學體系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目次

一、自由的價值
(一)自由辨
(二)自由與進步
(三)自由、理性與傳統
(四)自由與責任
(五)自由平等與品行

二、自由與法律
(一)強制與國家
(二)法律、命令與秩序
(三)法治的淵源
(四)美國的貢獻:憲政
(五)經濟政策與法治
(六)法治的衰微

三、福利國家中的自由
(一)國家與社會保障
(二)稅制與再分配
(三)住房與城鎮規劃
(四)教育與研究

書摘/試閱

那種把作為力量或能力的自由與原始意義上的自由相}昆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會導向把自由視為財富,而且它還可以使人們利用“自由”這一術語所具有的一切號召力以支持那種重新分配財富的要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儘管自由和財富都是大多數人所欲求的美好事物,而且儘管它們兩者也常常是我們獲致我們所希望的其他物事的必要條件,但是它們卻依舊不同,更不應當混為一談。我是否是我自己的主人並能夠遵循我自己的選擇,與我對之必須做出選擇的可能性機會是多還是少,純屬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一個享有豪奢生活但需唯其君王之命是從的朝臣,可能會比一貧困之農民或工匠更少自由,更少能力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和選擇自己認為有益的機會。同理,一位統率軍隊的將領或一位指揮大建設工程的負責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擁有頗無限制的巨大權力,但較之最貧困的農民或牧民,將軍或工程指揮者的自由卻可能更少,更易於按其上級的命令去變更自己原有的意圖和計劃,更少能力改變自己的生活或決定何者對其最為重要者。
如果欲對自由進行明確且嚴格的討論,那麼對自由的定義就無須取決於是否每個人都視這種自由為一善物。一些人很可能不會珍視我們所關注的自由,也不認為他們從此一自由中獲致了巨大的裨益,甚至還會為了獲取其他的利益而隨時放棄此種自由,有些人可能更極端,甚至認為按自己的計劃和決策行事的必要性,與其說是一種利益,毋寧說是一種負擔。但是,自由卻可能是可欲的,儘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利用它。在這裡,我們將不得不考慮這樣兩個問題:一是大多數人從自由中獲致的裨益是否取決於他們使用自由提供給他們的諸種機會;二是對自由的主張是否真的要以大多數人為自己謀求自由為基礎。我們從所有的人的自由中得到的裨益,很可能並不是從那些為大多數人公認的自由之效果中獲致的,更有甚者,自由不僅是透過它給我們所提供的諸多較為顯見的機會來發揮其有益作用的,而且也是透過它對我們所設製的某種戒規來發揮這種作用的。
更為重要的是,我們還必須認識到,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並不意味著一切善物,甚或不意味著一切弊端或惡行之不存在。的確,所謂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飢餓的自由,有犯重大錯誤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險的自由。在我所採納的自由的原始意義上,一個身無分文的流浪漢,雖湊合地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確要比享有各種保障且過著較舒適生活的應徵士兵更自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由因此而在表面上看來並不一定比其他的善更可取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正是這種獨特的善需要一個獨特的稱謂。就這個問題而言,儘管“政治自由”和“內在自由”作為“自由”這一術語的久已確立的替代語仍存在不少問題,但是我們如果在使用它們的時候稍加謹慎,就不太可能導致混淆。然而,“能力或力量”意義上的“自由”觀,是否應當容許,實屬問題之所在。
然而,我們必須駁斥這樣一種說法,即由於我們採用了同一術語來指涉各種自由,所以它們乃是同類的不同變種。這實是產生危險謬論的根源,甚至是一種會導出最為荒謬結論的語言陷阱。力量或能力意義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內在自由這三者狀態,一如上述,實與個人自由的狀態不同,因為我們不可能通過少許犧牲其中的一種狀態以求較多地達致另一種狀態而最終獲致自由的某種共通品格。當然,我們也許可以通過這種交換的方式而實現以一種善物去替代他種善物。但是,有些人卻認為各種自由狀態中的確存有某種共通的要素,而且基於這種共通要素,人們可以就這種交換對自由的影響展開討論。這種觀點實屬愚昧,充其量也只是那種最為拙劣的哲學現實主義(phil-osophical realism)的論調:它居然認定,由於我們用同一術語來指稱這些狀態,所以這些狀態中也就一定具有一種共通的品格。但是,事實上,我們對各種自由狀態的訴求,所依據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而且這些狀態是否存在亦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如果我們必須在這些狀態之間做出選擇,那麼這種選擇亦不能通過追問自由作為整體是否會得到增進的方式來進行,而只能通過確定這些不同狀態中何者能得到我們更高評價的方式來進行。
常常有人批判我們的觀點,認為我們的自由概念純屬一否定性概念。其實,和平亦是一否定性概念,而且安全、穩定,或某種特別的阻礙或邪惡之不存在等,亦都是否定性概念,而自由恰恰屬於此一類概念,因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種特定障礙——他人實施的強制——的不存在。它是否能夠具有肯定性,完全取決於我們對它的使用或認識。自由並不能保證我們一定獲致某些特定的機會,但卻允許我們自己決定如何處理或運用我們所處於其間的各種情勢。
但是我們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儘管自由的用法多樣且不盡相同,然自由只有一種。只有當自由缺失時,自由權項才會凸顯,因為自由權項乃是指某些群體及個人在其他人或群體多少不自由的時候仍可獲致的具體的特權或豁免。從歷史上看,人們正是通過特定自由權項的實現而逐漸邁上自由之路的。但是,一個人應當在得到允許以後方能做特定事情的狀態,並不是自由,儘管這可以被稱為“一項自由權”(a liberty),更有進者,雖說自由與不允許做特定事情的狀況相容,但如果一人所能做的大多事情須先獲致許可,那就絕無自由可言。自由與自由權項間的區別在於:前者乃指這樣一種狀態,除規則所禁止的以外,一切事項都為許可;後者則指另一種狀況,除一般性規則明文許可的以外,一切事項都被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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