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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繼承權之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未必常陪伴在其左右或與其共同生活,於遺產分割時可能因此而疏漏未依比例分配給予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財產,亦可能在他人手中而未列入繼承之遺產。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倘因種種情形而受侵害,民法有規定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利。本次即選錄數篇文章介紹繼承回復請求權應如何解釋及適用,解開糾結複雜的難題。
作者簡介
(以發表順序排列)
郭振恭
現 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吳煜宗
現 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秀雄
現 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富仙
現 職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部專員
朱柏松
現 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次
【繼承回復請求權要件】
.論繼承權被侵害/郭振恭/1
.拋棄繼承之無效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民事判決/郭振恭/7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
──9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判決/吳煜宗/19
【相關議題研究】
.繼承回復請求權相關實務見解之研究/林秀雄/31
.繼承回復請求權相關爭議問題之探討/王富仙/55
.論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關係
──最高法院民國90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判決評釋/朱柏松/111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林秀雄/153
.繼承回復請求權十年消滅期間之性質/林秀雄/163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與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林秀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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