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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獸醫法規與行政執法(動物醫學類專業用)》依據教學內容的同質性和技術技能的相似性,將畜牧獸醫行政法律關系、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畜牧獸醫行政司法、畜牧獸醫行政訴訟、畜牧管理、獸醫管理、獸藥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畜牧獸醫有關標準、實驗動物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知識和技能列出,進行歸類和教學設計。其內容體系分為模塊、項目和任務三級結構,每一項目又設“學習目標”、“學習內容”、“知識拓展”、“案例分析”、“知識鏈接”等教學組織單元,并以任務的形式展開敘述,明確學生通過學習應達到的識記、理解和應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些項目的相關理論知識或實踐技能,可通過掃描二維碼、案例分析、知識拓展或知識鏈接等形式學習,為實現課程的教學目標和提高學生學習的效果奠定良好的基礎。
《畜牧獸醫法規與行政執法(動物醫學類專業用)》文字精練,圖文并茂,通俗易懂,運用新媒體——二維碼,現代職教特色鮮明,既可作為教師和學生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特色教材,又可作為企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廣大畜牧獸醫工作者短期培訓、技術服務和繼續學習的參考用書。
《畜牧獸醫法規與行政執法(動物醫學類專業用)》文字精練,圖文并茂,通俗易懂,運用新媒體——二維碼,現代職教特色鮮明,既可作為教師和學生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特色教材,又可作為企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廣大畜牧獸醫工作者短期培訓、技術服務和繼續學習的參考用書。
書摘/試閱
《畜牧獸醫法規與行政執法(動物醫學類專業用)》:
一、國內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概述
(一)檢疫的概念
動物檢疫是指由法定的機構或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疫病狀況及衛生安全實施強制性檢查、定性和處理,并出具結論性法定證明的行為。
(二)檢疫的基本內容
動物、動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如動物疫苗、血清、動植物廢棄物及裝載容器、包裝物和可能污染的運輸工具等檢疫對象中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性質
(1)檢疫是一種以技術為依托的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2)檢疫是法律規定的技術性強制措施。
(3)檢疫技術方面的標準和處理方法具有法律的規范性。
(4)檢疫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具體行為。
(四)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的主體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五)報檢制度
1.貨主申報檢疫
2010年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d申報檢疫;出售、運輸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d申報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啟運前3d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后3d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h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2.到場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后應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3.官方獸醫對檢疫結果負責
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
4.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六)對檢疫不合格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自行承擔。
……
一、國內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概述
(一)檢疫的概念
動物檢疫是指由法定的機構或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疫病狀況及衛生安全實施強制性檢查、定性和處理,并出具結論性法定證明的行為。
(二)檢疫的基本內容
動物、動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如動物疫苗、血清、動植物廢棄物及裝載容器、包裝物和可能污染的運輸工具等檢疫對象中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性質
(1)檢疫是一種以技術為依托的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2)檢疫是法律規定的技術性強制措施。
(3)檢疫技術方面的標準和處理方法具有法律的規范性。
(4)檢疫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具體行為。
(四)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的主體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五)報檢制度
1.貨主申報檢疫
2010年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d申報檢疫;出售、運輸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d申報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啟運前3d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后3d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h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2.到場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后應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3.官方獸醫對檢疫結果負責
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
4.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六)對檢疫不合格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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