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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較法學的實踐性功能 即使以法律實務家的眼光看來,以廣泛整理外國法知識與理解外國法為基本任務的比較法學也承擔著重大的實踐功能。著名的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曾提綱挈領地將比較法學有關實踐的功能總結為四項,即:提供立法資料;輔助法律解釋;提升法學教育水準;促進法律協調和正常化。①這一觀點得到了比較法學學界的普遍認同。 首先,比較法學能夠為立法者提供豐富的立法資料。“從法律史上來看,法律比較實際上從一開始就與立法活動緊密聯繫在一起。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法律比較的最初起因或動力就是立法和改進立法的需要。”②近年來,由於各國法律制度面臨的社會問題具有很大程度的共性,回應這些問題的不同法律制度便可以不斷充實法律“方法的倉庫”,從而為本國立法提供重要參考。因此,甚至有學者認為,任何忽略對比較法進行研究的時代都易於在立法領域造成嚴重的錯誤。③ 我國立法實踐中,借助比較法的事例不勝枚舉:早在晚清時期,清政府的立法修律就以“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為宗旨而展開。其具體的措施包括:設立修訂法律館,有組織、有系統地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和法學著作;在比較中西法律異同的基礎上,將《大清律例》改造為“封建社會中最進步的一部法典”--《大清現行刑律》;仿照西法制定了我國有史以來的第一部商法--《欽定大清商律》;第一次將人民的權利載入憲法,形成了中國近代憲政制度的雛形。為了配合制憲,大規模地制定了各種新法和新法草案--如《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法院編制法》《大清民律草案》《監獄法》《國籍法》《教育法》《破產律》《違警律》、各類行政法規等等。這些法律雖然大都因清朝覆亡而並未施行,但是,它們均成為後來立法機關的參考資料,在我國法制史上佔有一席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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