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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暴力與社會秩序:詮釋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的一個概念性框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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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與社會秩序:詮釋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的一個概念性框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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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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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暴力與社會秩序》在一個較為廣闊的社會科學和歷史學的框架中研究暴力問題,揭示經濟行為與政治行為是怎樣緊密地聯結在一起的。在大多數我們稱之為自然國家(natural states)的社會裏,暴力的限制是通過對經濟的政治操控而產生的特權利益(privileged interests)來達成的。特權使暴力不至於被強勢的個人濫用,但這麼做無疑又會阻礙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反之,現代社會則是通過開放經濟與政治組織的權利,培育政治與經濟的競爭,來限制暴力的。本書為我們理解這兩種類型的社會秩序,以及為何開放的社會無論是政治還是經濟都較為發達、何以有25個國家由一種社會秩序轉型為了另一種,提供了一個框架。

作者簡介

 道格拉斯 C. 諾思,為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華盛頓大學聖路易斯分校(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文理學院Spencer T. Olin 教授。

 

約翰·約瑟夫·瓦利斯,現為馬里蘭大學經濟學教授,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客座研究員。

 

巴里·R. 溫格斯特,現為斯坦福大學政治學系Ward C. Krebs Family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同時兼任斯坦福大學國際發展中心高級研究員。

名人/編輯推薦

★這項令人期待的、開創性的、橫掃千年曆史的研究,揭示了非人際關係化和標準化的對待方式、精英的法治、組織形式以及對軍事力量的統一政治控制這些方面的演化是如何結合在一起,催生了在現代社會中常能觀察到的租金消減的“權利開放”邏輯和經濟增長。該書在研究方法上對多重因果聯繫的倚重,必將對所有想對信念、制度和組織之間的複雜互動進行研究的人士有很強的說服力。
——詹姆斯·阿爾特(James Alt),哈佛大學

★我們為什麼要服從法律、遵守規則、依從規範?道格拉斯·諾思、約翰·瓦利斯和巴里·溫格斯特給出了一個簡潔、強大、有說服力的回答:是為了避免無序和暴力。該書是所有希望認真思考社會秩序的起源及其瓦解原因的人士的必讀書目。
——斯蒂芬·安索拉比海羅(Stephen Ansolabehere),哈佛大學

★該書對法律、政治和權力結構之間的互動關係提出了一個有力的、全新的理論。其影響力必將延續至未來數十年。
——丹尼爾·科勒曼(Daniel Klerman),南加利福尼亞大學

★一部雄心勃勃的重要著作,該書對所有關注社會如何從無政府狀態轉型到民主社會、從貧困轉型到富裕的研究者來說,都極具參考價值。
——丹尼·羅迪克(Dani Rodrik),哈佛大學

★《暴力與社會秩序》將製度經濟學擴展到了新的領域,為前現代社會組織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人類學家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家將能從這部重要著作中發現許多值得深思的線索。
——邁克爾·E.史密斯(Michael E.Smith),亞利桑那州立大學

《暴力與社會秩序:詮釋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的一個概念性框架》-書中文版即將面世的消息,讓我們感到十分興奮。
本書聚焦於發展方面的歷史案例,即作為發展“先行者”(first movers)的英國、法國和美國的歷史案例,這一研究重心決定了我們未能將我們的框架運用於當今世界的發展問題。出於此,我們對中國在過去的30年裡的巨大發展所言甚少,也很遺憾未能在本書中專門論及有關中國經濟的特有問題與成就。我們希望本中譯本能加深人們對“中國成就”的理解。
正如利普賽特(Lipset,1960)在50多年前所觀察到的,當經濟發展將人們帶離貧困境地之時,人們或許能夠滿足於沒有政治自由的生活,而一旦他們富裕起來,他們通常會主張更多的政治自由。我們的雙重平衡框架顯示:普遍的富裕也有可能造就出新的群體,他們迫切要求在公共選擇方面擁有更多的政治話語權,他們將成為當權者潛在的抗衡力量。
在寫作《暴力與社會秩序》一書時,我們已經意識到:發展的問題不是單一的,而是包含著兩個不同的發展問題。在本書中,我們聚焦於現在被我們所稱為的“第一個發展問題”,即,從權利限制向權利開放的轉型。相應地,“第二個發展問題”反映的是如何在權利限制的背景下改善社會的問題。我們區分了三種不同類型的權利限制秩序:脆弱的、初級的和成熟的,區分依據是它們對待組織的方式(見第2章)。我們與我們的合作者——世界銀行的史蒂文·韋伯(Steven Webb)一起,已經出版了第二部書(North,Wallis,Webb,and Weingast,2012),在其中我們詳述了這兩個發展問題之間的區別。
這兩個發展問題對中國而言最重要的寓意是:作為一個日益成功的權利限制秩序,中國很好地應對了第二個問題的挑戰。但就我們的觀察,第二個發展問題能處理好,並不一定意味著在第一個發展問題上就能獲得成功。向權利開放秩序的轉型,包括法治和非人際關係化的公民權利,只可能發生在那些已經達到了特定標準的權利限制社會,這些特定標准我們稱之為門階條件(doorstep conditions),包括精英的法治、公共和私人領域的永久性組織,以及對軍隊和警察的統一控制(參見第2章)。我們認為,儘管中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似乎離完全地滿足門階條件尚有距離,故而還沒有到達向權利開放秩序轉型的臨界點。從我們的框架可以看出,轉型將給中國帶來新的和難以解決的問題。
當然,我們也能夠接受這樣的可能性,即中國證明我們的理論是錯的。或許中國模式較之過往的——主要是西方的——經驗,是如此不同(Oi and Walder,1999),以至於我們所提到的問題將不再成其為問題。此外,中國在解決第二個發展問題時的創造性和靈活性使他們不斷地獲得成功,這也極有可能使他們能很好地應對由第一個發展問題所帶來的十分不一樣的挑戰。
中國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已經變得舉足輕重,中國會走什麼樣的道路?是不得不面對經濟和政治的平衡問題,還是繼續不斷地根據環境變化做出適應性調整,從而現存體制的某種形式的變體能夠繼續維持下去?我們都在等待答案揭曉的那一刻。
最後,我們很高興有機會感謝斯坦福大學的胡佛研究所對我們的長期支持,特別是胡佛研究所所長John Raisian先生。沒有他們的支持,本書及其後續成果是不可能完成的。

目次

主編的話
代序
中文版前言
平裝版前言
前言
致謝
1 概念性框架
1.1 導言
1.2 社會秩序的概念:暴力、制度和組織
1.3 自然國家的邏輯
1.4 權利開放秩序的邏輯
1.5 由自然國家向權利開放秩序轉型的邏輯
1.6 關於信念的一點說明
1.7 本書寫作計劃

2 自然國家
2.1 導言
2.2 共性:權利限制秩序的特徵
2.3 區別:自然國家的類型
2.4 特權、權利和精英的動態性
2.5 起源:社會規模與暴力
2.6 自然國家的動態性:從脆弱的自然國家到初級的自然國家
2.7 向成熟的自然國家轉變:無序、組織和中世紀教會
2.8 成熟的自然國家:16世紀、17世紀和世紀的法國和英格蘭
2.9 自然國家
附錄:骨骼證據和經驗研究結果

3 自然國家框架的應用:英國土地法
3.1 導言
3.2 年表
3.3 法庭、法律觀念和財產法
3.4 異態封建制度
3.5 異態封建制度與財產的非人際關係化
3.6 自然國家的類型
附錄

4 權利開放秩序
4.1 導言
4.2 共性:權利開放秩序的特徵
4.3 制度、信念,以及支持權利開放的激勵
4.4 編入:公民身份的擴展
4.5 權利開放秩序中的暴力控制
4.6 政府的成長
4.7 維持短期穩定的力量
4.8 維持長期穩定的力量:適應性效率
4.9 為何同樣的製度在權利開放與權利限制秩序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4.10 一個新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和尋租理論
4.11 民主與再分配
4.12 適應性效率與權利開放秩序中看似獨立的經濟與政治

5 從權利限制秩序向權利開放秩序的轉型:門階條件
5.1 導言
5.2 人際關係化和非人際關係化:門階條件
5.3 門階條件1:對精英的法治
5.4 門階條件2:公共或私人領域內的永久性組織
5.5 門階條件3:對軍隊的統一控制
5.6 英國海軍和英國
5.7 時間、秩序和製度形式

6 真正意義上的轉型
6.1 制度化權利開放
6.2 對派系的擔憂
6.3 事件
6.4 政黨和法入團體
6.5 英國向權利開放的轉型
6.6 法國向權利開放的轉型
6.7 美國向權利開放的轉型
6.8 制度化權利開放:為什麼是西方國家?

7 對社會科學下一步研究的設想
7.1 框架問題
7.2 概念性框架
7.3 社會科學的一個新進路:暴力、制度、組織和信念
7.4 社會科學的一個新進路:發展和民主
7.5 轉向國家理論
7.6 暴力與社會秩序:未來研究的方向
參考文獻
平裝版後記
譯後記

書摘/試閱

但正如麥克法蘭所指出的,這種思考問題的方式必然是徒勞無益的。當軍隊的建立不再是依靠封建徵召,而是通過與有權勢的臣民簽訂個人軍事合同,用更為普遍的稅收和免役金來維持軍費開支時,王室與貴族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再只是由土地來維持。隨著異態封建制度的興起,領主們開始用貨幣支付來代替直接的軍事役務。同時,權力和租金的其他來源——比如商業貿易——的重要性不斷上升,這意味著土地作為聯盟內部權力的衡量依據的中心地位和關鍵程度在不斷下降。隨著英國社會環境的改變,聯盟內部的權力分配也必須隨之改變。那種認為土地是聯盟內部保持穩定和平衡利益的唯一工具的觀點,是十足的謬論,這種情況或許只出現在英格蘭剛被征服後的短暫時期內,那時的英格蘭還是一個脆弱的自然國家。
變化主要來自支配聯盟內部權力再分配方式上的改變,比如,通過土地戰爭的方式。這種調整是持續不斷地發生的,而並不論是否涉及王室。在中世紀英國的社會制度下,政治秩序的建立取決於能否形成一個持久的組織——一個利益的聯盟,這個聯盟通常會包括國王在內,但有時,國王不過是統治聯盟中一個不起眼的角色,甚至會被完全開除出局。
超越麥克法蘭和他的學生們,我們看到:中世紀的英格蘭是一個由支配聯盟統治著的初級自然國家,支配聯盟的租金來自對土地、宗教、戰爭和司法權力的限制。精英們通過一系列內鎖的人際關係鏈條將聯盟成員團結在一起,這種人際關係建立在土地的基礎之上,但由以貨幣交換為基礎的各種聯繫來支撐。這就是異態封建制度的本質。要重申的是,所有具有重大意義的生產、管理和救助的組織,都與封建莊園相關聯,控制了土地就等於控制了莊園。對英國社會中的基礎組織進行控制,是國家結構使然。有權勢的領主控制著上百個莊園,而有些最位高權重的領主本身又是主教。位居支配聯盟頂層的那百餘人,不斷地設計出將英國社會結合在一起的製度安排。通過其迷人的複雜性,英國土地法限制了高層和有著重要政治影響力的階層兼併土地的權利,並逐漸向那些保有大領主土地的小土地保有人開放權利,這樣,封建役務逐漸被現金交易所取代。
歷史、文化和製度繼承極其重要。諾曼征服後的英格蘭是一個脆弱的自然國家,土地法的出現帶來了機會、困難和矛盾。當土地保有人——不論是直屬封臣還是小的自由地產保有人一一去世,土地將回复給領主,土地的這種再分配有助於維持聯盟在國家和地方上的地位。但是,當一定程度的穩定實現了之後,繼續維持這種回复地產製度並不能給任何人帶來什麼實際的益處。如果保有人願意為獲得一個更有保障的土地權付出代價,那麼地主可以在賦予他這個權利的同時增加他的役務,這樣做其實對地主也是有利的。在12世紀,直系後裔繼承成為了一項原則,並且繼承權被嚴格地限定在直系後裔的範圍內。法定佔有權不能通過遺囑來遺贈。此外,在社會等級制度最高層的國王從未放棄過在直屬封臣去世時收回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只是英國社會藉以鞏固和規秩這個初級的自然國家的所有有價值的資產和工具中的一個,卻也是最核心的一個。
有保障的、可轉讓的土地產權,對支配聯盟成員自己來說也是有價值的。早在1295年,以及在《土地買賣法》中,英國土地法中的部分制度就已經開始朝著保障土地所有權的方向發展。但是,在土地產權越來越有保障的同時,仍有一些含混不清的地方被保留了下來——當人們去世或轉讓土地的時候仍然無法確切地知道誰擁有些什麼財產。從我們現代的觀點來看,含混不清意味著制度有漏洞,但是從作為初級的自然國家的英國的角度來看,含混不清便於支配聯盟根據形勢的變化利用其對土地的控制來規制和調整政治和經濟權利的分配。在中世紀英國的體制下,土地所有製不僅具有其固有的個人屬性,還包含著一些將支配聯盟結合在一起的人際聯繫。要想重新分配支配聯盟內部的權力,系統就必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當一些精英獲得權力而另一些失去權力時,要能很方便地在精英之間轉移相應的土地控制權。在英國,誰掌控著權力幾乎是件一目了然的事情,就看誰在控制著土地,尤其是在土地控制權就直接等同於政府控制權的地方層次上。如果精英的土地產權被界定得十分清楚,從而土地分配的變動只能通過售賣或授予,那麼英國的政府體制就將失去巨大的靈活性。在英國土地法系統中,由土地戰爭(可能是暴力的,可能不是)而導致的土地不規律的再分配,反映了聯盟成員在聯盟中的政治權力的變化,同時這也是整個系統能夠運轉起來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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